关于更换凌云(建水)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决定
关于更换凌云(建水)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决定
材料全文(文字版)
凌云律师事务所战略委员会文件
关于更换凌云(建水)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决定
编号:LGVB0012026-001(9)
(2026年 7 月 7 日第九次战略委员会网络工作会议通过)
凌云(建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建水办公室”)主任刘秋艳律师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建水办公室主任职务。经红河运营管理委员会研究,拟同意其辞职申请,并在全所范围内征集建水办公室主任候选人后,拟聘任何玉锋律师担任该职务。红河运营管理委员会已按照《运营准则》相关规定,将上述事项上报总部战略委员会。
经总部战略委员会审议,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同意刘秋艳律师辞去建水办公室主任职务;
二、同意聘任何玉锋律师担任建水办公室主任职务,并按照《运营准则》规定开展工作。
凌云律师事务所总部战略委员会
2026年 7 月 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