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迹——2022社会责任报告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页

卷首语

代2023新年致辞

2022年即将离去。此时此刻,时间的意义令人倍加感怀。因为我们告别的,不仅仅是过去的365个日日夜夜,更是凌云二十年经历不易的五味杂陈,廿余载穿越风浪的跌宕起伏,是每个凌云人生命中弥足珍贵的一段时光。

二十年,凌云人风雨同舟,行稳致远。自2002年5月13日凌云所设立以来,从晨曦初照到蒸蒸日上,从专业小白到界内翘楚,从默默无闻到品牌响亮,我们砥砺前行、初心笃定、目光长远、战略精准、担当有责,汇聚了大批精英人才,培育了众多中流砥柱,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集体和个人多次荣膺全国及省级表彰,走出了一条极具特色的凌云发展之路,正快速辐射到全省以及南亚东南亚等区域。

凌云过去的二十年,天道酬勤,力耕不欺。廿余载,凌云人踔厉奋发,笃行不怠。自2005年1月27日党支部成立以来,从"党建促进所建"的理念提出,到"凌云党旗处处红"的深刻实践,我们勇于担当、甘于奉献、善于自省、勤于创新、长于公益,完善了"七化"发展制度,完成了大量知名业务业绩,为和谐发展传递正能量,诉讼和非诉客户几何级数迅猛增长,探索出一套极具影响的凌云运营模式,正稳健崛起为省内整体规模最大的区域一流强所。

凌云廿余载,栉风沐雨,朝乾夕惕。2023年已经到来。此情此景,光阴的价值使人感慨万千。因为我们迎来的,是新鲜的365个昼夜不停,是凌云人未来二十年的携手并进、勇立潮头,也是凌云人未来廿余载的坚毅求索、矢志不渝,更是每个凌云人生命中所必将拥抱的更为瑰丽新世代。

盈风远航,扬帆启航新征程,我们有着奋不顾身的相信。未来可期,踏浪前行向未来,我们还有着坚韧恒久的勇气。

我们准备好了,2023,祝福一切!

总部合伙人会议主席

总部战略委员会主席

昆明办公室主任

二零二三年元月一日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2页

(本页为图片页)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3页

目录

CONTENTS

- 凌云二十载 04- 领导关怀 06- 凌云党建 20- 规模化建设 30- 规范化建设 36- 团队化建设 40- 专业化建设 50- 数字化建设 128- 国际化建设 130- 品牌化建设 134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4页

踵事增华 踔厉奋发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5页

凌云所历年足迹回顾

-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6页

领导关怀

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全国律协莅临凌云律师事务所开展新春走访慰问活动

1月28日,全国律协副会长、云南省律协会长万立、省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主任蔡春鹏一行莅临凌云所昆明办公室开展2022年律师行业春节慰问活动,代表全国律协、云南省律协亲切慰问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成绩突出的抗疫青年先锋代表涂国正律师。

万立会长在座谈会上对获得荣誉的先进集体、优秀个人表示衷心的祝贺,充分肯定了凌云所律师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的贡献,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各项工作,全面展现新时期律师行业新风貌,在各项工作中争先创优、做出更大的贡献。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7页

领导关怀

保山市律所"五化"建设考察团莅临凌云律师事务所

2月11日,保山市司法局党委副书记、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朱春雷,保山市律协会长徐荣华率考察团一行37人莅临凌云保山分所参观交流,凌云所律师何云波、李春光、胡家艳、耿国平、赵兴祥等多名负责人热情接待并陪同调研。

考察团听取了凌云所工作汇报,对凌云所"五化"建设给予高度肯定,并指出应充分发挥两地律师的综合优势,更好地展现律师行业良好的精神风貌和责任担当,凝聚力量、服务大局,以优质法律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普洱市律师协会"五化"建设考察调研团莅临凌云律师事务所

3月10日,普洱市司法局局长孙熙凯,普洱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市司法局副局长陈杰,普洱市律师协会会长周垠率"五化"建设考察调研组到凌云所参观交流。昆明市司法局副局长李继华,昆明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吴绍荣,昆明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韩子恒、王燕斌等陪同考察调研。

凌云所律师何云波、胡家艳、耿国平等负责人热情接待,并就凌云所"七化建设"等情况向考察调研组一行做了介绍和汇报。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8页

领导关怀

昆明仲裁委员会领导莅临凌云律师事务所交流

3月24日,昆明仲裁委员会段兴秘书长及刘东林、宋立一行莅临凌云所走访交流。

双方围绕"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人才培训和法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一致认为商事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在争议解决时限上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应共同推进仲裁工作,让更多仲裁员充分发挥专业作用,共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昆明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到凌云律师事务所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治理重点座谈会

4月14日,昆明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政委王丽昆、政治处主任李鲲、维权办副主任张俊一行到凌云所进行走访调研,为加强沟通联络,听取各位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共同为昆明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贡献力量。

凌云所参会律师围绕主题各抒己见,对昆明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走访、开展座谈会、开门纳谏的做法给予高度认同,同时结合自身办案经历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建议,并表示未来将进一步沟通和交流,共同维护公平和正义,着力营造公正、高效、便捷的良好法治营商环境。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9页

领导关怀

云南省司法厅律管处副处长王珊一行莅临凌云律师事务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

5月9日,云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副处长王珊一行到凌云所开展2022年度云南省律师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凌云所律师李春光、胡家艳、孙文杰、赵兴祥、赵希等参加会议。

省司法厅检查组一行针对我所内部基础管理、党建工作开展、信息化建设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进行检查。在听取我所工作汇报后,检查组对我所坚持政治引领,以党建促所建,以所建促发展,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做法给予肯定。

临沧市司法局、律协莅临凌云律师事务所考察凌云"五化"建设

5月14日,临沧市司法局副局长蒋清良、临沧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董庆军、协会会长杨萌、律师科负责人汪德娟以及临沧市临翔区司法局局长俸学锋等领导带队考察组莅临凌云所考察调研"五化"建设工作。

会上,与会人员针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对律师的赋能经验,规范化和规模化发展经验,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及品牌化实践,国际化业务的突破与思考等多个议题进行了交流。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0页

领导关怀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到访凌云律师事务所面商人大代表建议

5月27日,昆明市城市管理局派员莅临凌云所,就昆明市人大代表李春光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建议〉》进行面商。

双方就前述建议所涉及的违法建筑处置问题的法律承担主体、查处程序、执法程序合法性、以及处置措施后续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沟通、交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派员莅临凌云律师事务所面商人大代表建议

6月1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导杨晓萍、杨斌、伍永权一行莅临凌云所,就昆明市人大代表李春光提出的《关于对案件受理费收取的建议》进行面商。

双方就提高刑事二审应开庭审理案件开庭率的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及交流,李春光代表对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严谨高效、依法履责的工作态度予以充分肯定,对建议办理情况表示满意,并希望昆明市中院能继续助力人大代表充分履行职责、更好承担社会责任。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杨正晓主任莅临凌云律师事务所调研

6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杨正晓亲自率队,在秘书长李庆平、法制委主任委员郎佳、人事代表工委主任艾树祥、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张翼昆等同志陪同下莅临凌云所调研考察。

杨正晓主任对我所的工作成绩予以充分肯定,并希望凌云所继续发挥本土所的服务优势,为全市法治建设作出更大贡献的同时,将受托立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专业服务辐射全省,为国家战略、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1页

领导关怀

西双版纳州调研组莅临凌云律师事务所调研交流

7月5日,西双版纳州司法局副局长江勇、州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张丽丽、州律师协会会长白智方,景洪市司法局副局长辛悦梅率调研组一行到凌云所学习交流"五化"建设工作。昆明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韩子恒、秘书处副秘书长殷华、秘书处办公室主任李映波等陪同考察调研。

交流会上,与会双方针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对律师的赋能经验、律所吸引人才及储备人才的方法经验、"党建促进所建"的工作方法、国际化业务的突破与思考等多个议题进行了交流。

昆明市基层党建综合调研组莅临凌云律师事务所调研督导党建工作

7月8日,昆明市基层党建第九综合调研组组长、昆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副书记董苹带领调研组一行到凌云所昆明办公室调研指导基层党建工作。昆明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昆明市司法局副局长李继华,昆明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昆明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副处长吴绍荣等陪同调研。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2页

领导关怀

文山州律师行业代表团赴凌云律师事务所考察"五化"建设

7月31日,由文山州司法局副局长张春林、州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科长骆裕祥、州律师协会会长杨启献带队,文山律师代表团一行20余人赴凌云所考察交流。

与会双方针对律所"五化"建设、律师事务所管理与运营、律所合伙人制度及人员组成、律所固定资产投资等多个议题进行了交流发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调研组到凌云律师事务所参观调研

8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谭磊带领阿勒泰、塔城、哈密、和田司法局领导一行16人,到凌云所参观调研,昆明市司法局副局长李继华、昆明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殷华等领导陪同调研。

调研组就凌云所的基本情况、办所理念、制度框架和管理与运营等具体事项深入考察,希望未来双方加强工作交流,深化跨区域合作,实现律师队伍携手发展。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3页

领导关怀

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制度创新部、华商林李黎(前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舒卫东到凌云律师事务所考察交流

8月10日,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制度创新部副部长储瑜谷、法制科二科长潘晓鹏,华商林李黎(前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舒卫东等一行莅临凌云所考察交流。

交流会上,三方围绕"搭建商事法律服务平台""自贸区综合法律服务中心运营主体和模式"等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探讨。三方有问有答,相互交流、共同进步、受益匪浅。

红河州司法局、州律师协会调研组到凌云律师事务所考察交流

10月22日,红河州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州律师行业党委书记韩家率调研组到凌云所考察交流律所"五化"建设,昆明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韩子恒、副秘书长殷华、办公室主任李映波陪同考察。

与会人员针对"地州中小律所如何生存和发展?""青年律师如何留存、培养和发展?"等多项议题进行交流,并表示未来将加强区域合作,携手共促发展。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4页

领导关怀

保山市司法局到凌云(保山)律师事务所服务社区开展"一村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走访调研活动

2月16日,保山市司法局党委副书记朱春雷、律师工作管理科科长徐晓霞、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股股长王春平一行3人到凌云保山分所开展"一村一律师法律顾问"调研工作。

凌云保山分所律师刘体航对云瑞社区"一村一律师法律顾问"开展情况进行工作汇报,调研组对云瑞社区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针对开展"一村一律师法律顾问"中所发现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有效解决建议,并嘱托凌云保山分所要继续加强工作推进力度、深度、广度,注意总结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思茅区司法局莅临凌云(普洱)律师事务所开展综合执法检查

2月23日,思茅区司法局副局长沐文林、人民参与促进法治股股长万鸯及工作人员吕坤率检查组一行莅临凌云普洱分所开展综合执法检查。

检查组传达了省司法局、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下发的重要文件及工作指导要求,对凌云普洱分所如何开展下一步工作给予指导,并要求律所严格遵守相关管理制度,继续将党建与所建相结合,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重视青年律师的培养,让律师队伍人才辈出,保持健康持续发展。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临沧新通道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一行莅临凌云临沧办公室调研指导工作

3月9日,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郭旗、临沧新通道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杨锦一行莅临凌云临沧分所调研指导涉外法律服务工作。

会上,双方围绕涉外法律服务展开讨论,并结合目前市场状况探讨了企业在投资过程中面临的常见法律纠纷。郭旗副院长对凌云临沧分所开展的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给与充分肯定,希望凌云临沧分所继续加强对涉外法律的研究与探索,切实保障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护好边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5页

领导关怀

市人大调研组到凌云(保山)律师事务所调研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3月31日,以保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永伦为组长、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主任委员陈礼华为副组长的调研组到凌云保山分所调研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情况,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希涛,党委副书记、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朱春雷等人陪同调研。

在听取凌云保山分所的工作汇报后,调研组对今后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提出要求:一是继续抓好党建工作,以党建促所建,以所建促发展;二是发扬律师团队精神,倡导良性竞争,打造保山律师优质品牌;三是树立律师自身良好形象,规范律师言行举止,遵守职业道德;四是深化律所"五化建设",加强数字化、团队化发展;最后坚持律所发展与公共法律服务相结合,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云南省妇联领导莅临凌云所保山办公室调研妇女儿童"一站式"关爱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情况

5月23日,云南省妇联副主席赵群一行四人莅临保山市妇女儿童"一站式"关爱服务中心示范点调研,云南省妇女儿童"一站式"关爱服务中心于2021年12月31日在凌云保山分所挂牌成立。

调研组对凌云保山分所"一站式"关爱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给予充分肯定,并对今后工作提出了要求:要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发挥"一站式"优势,探索建立"政府+社工"服务平台,为妇女儿童提供更加专业化的维权服务。

检律交流座谈、护航企业发展

5月24日,凌云丽江分所和丽坤律师、刘振菲律师、子世菊律师到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参加交流座谈会,共同探索检察机关办理涉企案件适用企业合规承诺整改律师参与工作机制。

双方围绕企业合规承诺整改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运行过程,公益法援律师和职业法律顾问介入第三方评估等议题展开讨论,积极探索加强新时代检律职业良性互动、企业合规检律深度交流合作模式,共同推动完善本地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共促丽江经济高质量发展。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6页

领导关怀

云南省妇联领导莅临凌云所临沧办公室调研妇女儿童"一站式"关爱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情况

5月25日,云南省妇女联合会副主席杨正梅一行莅临临沧市妇女儿童"一站式"关爱服务中心示范点调研,临沧市妇女联合会党组书记张德花陪同调研。

凌云临沧分所在临沧市妇女儿童"一站式"关爱服务中心的建设中,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及时解决社区纠纷、有效开展普法宣传,为关爱服务中心的建立添砖加瓦,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提供有力的社会支持。

普洱市司法局领导莅临凌云普洱办公室指导

6月17日,普洱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魏文生、副局长陈杰以及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章淑一行莅临凌云普洱分所调研,对凌云普洱所一年来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提出新的要求:加强专业化建设、强化党对律师队伍的领导和党支部建设工作、切实加强意识形态的处理能力、抓队伍促发展、抓好"五化"建设,期待凌云普洱分所为普洱市律师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临翔区人大常委会左丽康副主任一行人莅临云南凌云律师机构临沧办公室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规范化建设调研

6月23日,临翔区人大常委会左丽康副主任率调研组一行莅临凌云临沧分所开展调研。

座谈会上,调研组听取了凌云所律所建设、队伍建设及"五化建设"等工作汇报,肯定了我所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并强调律所要继续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规范性建设,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作出更大贡献,为临翔区地方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保障。

普洱市思茅区司法局局长一行莅临云南凌云(普洱)律师事务所指导

7月19日,普洱市思茅区司法局局长施文、副局长沐文林一行莅临凌云普洱分所检查指导工作。凌云普洱分所律师岳媛、李丽娟、袁开斌陪同参观律所并参加座谈。

施文局长表示,律师队伍作为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要讲政治、顾大局,在业务上树立标杆,在管理上形成凌云标准,依法依规管理,认真履行职责。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7页

领导关怀

云南省司法厅副厅长赵祖平一行莅临凌云(普洱)律师事务所指导

8月5日上午,云南省司法厅副厅长赵祖平、行政应诉与复议一处副处长张婷,普洱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魏文生,副局长陈杰,思茅区司法局副局长沐文林、律师管理工作科科长冯煌晶、副科长叶妍麟莅临云南凌云(普洱)律师事务所调研指导工作。

凌云普洱所主任王进、执行主任岳媛、业委会主任杨正菊、执行副主任郭兴星等热烈迎接了调研组一行,并邀请到访领导参观了律所党建室、接待室、会议室和办公场所等。赵副厅长详细调研了凌云普洱所组织生活会开展情况,并作出重要指示。

景洪市司法局辛悦梅副局长一行莅临凌云版纳办公室调研指导

8月17日下午,景洪市司法局辛悦梅副局长一行3人莅临凌云版纳办公室,开展"大走访、大调研"活动。凌云版纳办公室党支部副书记邓子林、副主任曹珊等热忱迎接调研组一行。

民革云南省委到云南凌云(大理)律师事务所调研座谈

8月17日至18日,民革云南省委调研组一行7人到大理考察调研,调研组由民革云南省委主委于干千、民革云南省委专职副主委王智勇、民革云南省委一级调研员李兴华等成员组成。

座谈会在凌云大理分所顺利举办。州政协、州委统战部、民革大理州委相关领导及部分党员代表参加座谈会,会议就关爱民生、参政议政、为政府建言献策等议题展开讨论。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8页

领导关怀

喜迎二十大,护稳促发展|云南省律师协会领导及楚雄州司法局领导莅临云南凌云(玉溪)事务所检查指导

9月21日,云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连勇,维稳工作检查组组长、楚雄州司法局毕副局长,律师科李科长,在玉溪市律师协会李会长和市司法局律师科徐科长的陪同下,莅临凌云玉溪分所,对党的二十大召开前的律师队伍安全维稳工作和律所党建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指导。

凌云所律师李声扩表示,将认真听取省律师协会的指导意见和建议,以坚定的政治信念、饱满的工作热情,助力二十大的胜利召开!

安全促发展 迎接二十大|迪庆州司法局领导莅临凌云(大理)律师事务所

9月29日,交叉检查工作组组长、迪庆州司法局副局长杨文彦,交叉检查工作组成员、迪庆州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科长小阿姆,迪庆州律师协会会长和宇翔,在大理州司法局副局长邹国仁,大理州律师协会会长杨振和大理州司法局律师科赵晓兰同志的陪同下,莅临云南凌云大理分所,对党的二十大召开前的安全稳定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曲靖市司法局领导莅临曲靖办公室视察工作

10月13日,曲靖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李四荣一行5人到凌云曲靖分所视察安保维稳工作。曲靖市司法局律师科科长颜妮、办公室主任代应娟、律师科副科长毛琳等人陪同视察。

座谈会在友好气氛中进行,与会领导、律师就律师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律所"五化"建设及律师行业对中国法治建设的作用等内容进行了深入交流。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9页

领导关怀

丽江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平生一行莅临我所调研

10月20日,丽江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平生莅临凌云丽江分所参观调研,就党建和规范化发展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律师工作管理科科长关晓刚、丽江市司法局法律顾问科科长和增亮陪同调研。

王平生局长对我所的建设和发展表示肯定,并表示希望凌云丽江分所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各方面都能发挥好专业优势,为法治丽江建设积极贡献力量。

景洪市司法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

10月24日,景洪市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组莅临凌云西双版纳分所,开展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检查,凌云版纳分所律师邓子林、曹珊、玉旺坎等陪同检查。

检查组表示,凌云版纳分所在制度落实、队伍建设、业务开展等方面符合要求,希望继续提升律所规范化建设水平,为景洪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贡献专业力量。

大理州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周本森一行莅临我所调研指导

10月26日,大理州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周本森莅临凌云(大理)律师事务所进行调研,并就律所党建和规范化发展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办公室一级主任科员周洁、大理州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副科长赵晓兰陪同调研。

普洱市、区文明办,普洱市、区司法局领导一行莅临我所指导文明单位创建工作

10月26日,普洱市文明办副主任赖晓华、市文明办综合科科长张栖荧、区文明办主任卫小祥、副主任罗梦辉、魏刚一行莅临凌云普洱分所视察指导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普洱市司法局副局长陈杰、律师工作管理科科长冯煌晶、公共法律服务科主任科员周瑜、区司法局副局长周东、人民参与促进法治股股长万鸯陪同视察。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20页

凌云处处党旗红

"凌云壮志,垂天健翮,九万扶摇路稳",时间是最伟大的书写者,记录着凌云律师事务所奋进发展的坚实步伐。

2005年1月27日,凌云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成立,并在省内率先提出以"党建促进所建"的发展理念。作为昆明市首批成立的律所党组织之一,成立伊始,就一次发展了2名党员,创造了昆明市非公办律师事务所的第一。

2007年3月,昆明市司法局曾以《凌云处处党旗红》为题,专门宣传了凌云所的党建工作成效,并作为律所党建工作的先进经验向全省推介。

2020年2月18日,凌云律师事务所党总支设立,目前全所党员已近百人。凌云所的发展,是以"党建促所建,所建促发展"的深刻实践。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21页

喜迎二十大 凌云二十载|党建领航护法治,凌云律师在行动

二十载风雨征程,初心不改创未来;二十载栉风沐雨,砥砺前行谱华章。凌云所始终秉持"以党建促所建,以党务促所务、党建与所建融合发展"的理念,把党建的"红色基因"融入律师事务所的血液中,锻造过硬党员律师队伍,把广大律师紧紧团结和凝聚在党的周围,建设法治阵地的战斗堡垒,形成党建引领律所发展的强大向心力。

一个支部是一面旗,一名党员是一盏灯。凌云所党总支积极展开工作,让优秀党员律师亮身份、树形象、作表率,并设立"凌云先锋"榜,提高作为党员的荣誉感、自豪感,切实发挥律所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提高律师们对律所的凝聚力、对党组织的向心力。

"律师进企业"凌云律师学雷锋助力小微企业合规经营

为传承、弘扬雷锋精神,3月1日—3日,凌云所彭泽律师带领团队成员落实"律师进企业"的学雷锋活动内容,3天时间内走访并"问诊"6家小微企业,行业涵盖设计、建工、医疗、科技等多个领域,以客观、专业的角度为小微企业提供实实在在的法律服务。

党建共建 携手前进|昆明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与凌云律师事务所举行党建互助共建协议签署仪式

4月14日,为全面推进基层党组织的基本组织、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夯实基层党建基础,推动基层党组织优势互补、区域联动、共同提升,进一步走实互助共建"新路子",昆明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党总支与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党总支确立为党建互助共建单位,双方签署了《党建互助共建协议书》。

双方将以此次共建活动为契机,通过支部共建、党员互学,相互学习借鉴党建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有效促进党建工作与中心工作的深度融合,实现党建引领、凝聚共识,推动发展、共筑平安,共同提升党建工作质量,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22页

凌云党建

昆明市青年联合会、招商银行广卫支行与凌云律师事务所开展党建共建暨喜迎二十大青年在行动特别活动

4月23日,为提高基层党建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昆明市青年联合会、招商银行广卫支行党支部与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总支部委员会开展结对共建活动。

活动仪式上,昆明市团市委徐济炳部长、招商银行广卫支行刘海行长、凌云所律师孙文杰分别进行了开班动员,全体参会党员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并到宜良陈家渡社区紫郦茶庄园体验种植茶树、制作茶叶等过程。大家用实际行动积极践行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让党员同志们铭记初心使命,以"让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让生活更美好"为己任,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者、贡献者。

凌云律师事务所赵雪燕律师获评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6月29日,中共昆明市律师行业委员会组织开展"七·一"评选表彰活动,凌云所赵雪燕律师获评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

赵雪燕律师自觉践行党的宗旨,在情当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勇于担当,主动为企业纾困解忧,发挥了党员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

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为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提升培训班授课

为全面提升人大代表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了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提升培训班,6月30日,凌云所李春光律师应邀为参训学员进行了授课培训。

李春光律师以自身担任昆明市第十三、十四、十五届人大代表的多年履职经历,就《人大代表如何履职的思考与实践》为题,从如何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审议权、提出议案建议权等方面与参训学员进行了深入细致交流。培训内容针对性和实用性强,加深了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了解,也进一步认识了人大工作的意义和内涵,将更好地帮助代表们尽快找准定位、进入角色,依法履职、发挥作用,也为今后工作中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23页

凌云党建

凌云律师事务所庆祝"七一"表彰大会隆重召开!

7月1日,凌云所党总支庆祝"七一"表彰大会在凌云大厦17层隆重举行。大会对杨能龙、董益钢、杨举等党员律师进行表彰。凌云所李春光律师、耿国平律师、胡家艳律师、杨崇玲律师、赵兴祥律师、杨滔律师、牛磊律师、尹德周律师、缪鹏律师上台为获殊荣党员授予奖状及绶带。

面对新时代的新形势、新挑战、新任务,凌云所党总支将在接下来的党建工作征程中再接再厉,以党建为引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开辟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的新局面。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审批处党支部到我所开展支部党建交流座谈会

7月12日,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一级巡视员蔡继发、行政审批处党支部书记王甫勇一行7人到凌云所开展支部党建共建交流活动,双方就党建工作及顾问工作展开了深入探讨。

蔡继发同志对凌云所党建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从加强法律培训、完善执法风险防控等多个角度对凌云所法律服务工作的提升进行指导。

中共昆明市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到我所开展党建交流座谈会

8月9日,中共昆明市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黄静一行8人莅临凌云所开展党建交流座谈会,双方共同学习了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并分享了各自党建经验,对推动我所法律服务工作有较强指导意义。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24页

凌云党建

携手共学习 喜迎二十大|民革云南省委领导莅临我所参观交流并在我所召开直属科技一支部组织生活会

9月26日,以"发挥优势参政议政,立足党派履职尽责"为主题的民革云南省直属科技一支部组织生活会暨第三批民革示范支部创建活动动员会在凌云所召开,会议学习了民革云南省第十三届代表大会会议精神,围绕创建民革第三批示范支部展开讨论。

同心抗疫 共克时艰|凌云律师事务所党总支动员开展战疫行动

9月28日,昆明疫情防控阻击战再次打响,凌云所党总支迅速响应政府号召,以"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联动云南各州(市)分所携手抗击疫情,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为当下防疫工作提供帮助,为云南省疫情防控贡献力量。

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感悟二十大,赓续"劳模精神"

10月16日,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圆满开幕,凌云所耿国平律师带领团队学习感悟二十大精神。他表示,作为一名党员、一名法律工作者、一名新时代的劳动模范,要以身作则,学习贯彻二十大的精神,争做二十大精神的践行者,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赓续"劳模精神",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贡献法律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奋力前行!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25页

凌云党建

喜迎二十大 奋进新征程|凌云律师事务所党总支联动各地办公室党支部及共建单位共同观看党的二十大开幕会盛况

10月16日,凌云所党总支紧密联合农工民主党盘龙区联合支部、西南林业大学校友会功能型党支部、律所民主党派党员共计180余人共同观看党的二十大开幕会盛况。凌云所各地办公室党支部也纷纷响应,组织律所成员在各自办公室集中收看党的二十大开幕式直播,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所作的报告。

会议结束后,全所人员深受启发和鼓舞,一致表示,要把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首要政治任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为二十大的胜利召开和全面依法治国做出更多贡献。

学习新党章 迈向新征程|凌云律师事务所党总支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重要精神,全面对标落实二十大报告内容,深入理解和认识新修订的党章内容,准确把握写入党章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新要求,11月2日,凌云所党总支组织全所党员及积极分子40余人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共同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

参加学习人员一致表示,要深入开展党章学习,全面领会、忠实践行、严格遵守、坚决贯彻、自觉维护党章,使党章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努力做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在新一届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发挥执业优势,立足本职责任,为法治社会的构筑建设贡献力量!

"链式"组织生活,绘就互促共进

12月7日,凌云所党总支与市公安局警令部考核督办处党支部共同举办"链式"组织生活会,双方20余名党员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以点带面,紧紧围绕党建主题,共建所能,本次组织生活会使"链式"组织生活制度落到实处,成为抓党建、转作风、促发展、解难题的务实举措。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26页

凌云党建

凌云(丽江)律师事务所到玉龙县九河乡开展普法宣传

2月26日,凌云丽江分所与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九河乡司法所一同启动了"弘扬雷锋精神、争当普法先锋"活动,重点就《宪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解释,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解答群众法律咨询10余人次,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贡献凌云力量。

学雷锋送法茶企——凌云律师在行动

3月3日,为了纪念毛泽东同志"向雷锋同志学习"题词五十九周年,凌云普洱分所组织开展学雷锋义务活动,为普洱澜沧古茶人合有限责任公司和普洱市天星普洱茶叶有限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法治体检等服务,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提高了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能力。

秉持法治精神 当好阳光监督员

3月3日,普洱市纪委干部监督室副主任张云宇一行莅临凌云普洱分所开展座谈会。会议围绕"阳光监督工作"进行深入的调研和交流学习,要求阳光监督员要利用自身便利条件及职业优势,讲好"清廉普洱"新故事,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树立新风尚。

凌云(临沧)律师事务所"学雷锋精神"主题活动

3月5日是第59个"学雷锋纪念日",也是第23个"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为弘扬雷锋精神,凌云临沧分所开展"学雷锋精神"主题活动,青年律师和志愿者们化身"清洁工",走进街道社区,开展道路清洁行动,用实际行动践行雷锋精神,为实现"把临沧建成云南最美丽的地方"作出应有贡献。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27页

凌云党建

律师心系雷锋月 法治情暖三月天——凌云律师以法治行动践行雷锋精神

3月5日,凌云玉溪分所走进玉溪市2022年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月暨"3·5学雷锋"志愿服务月活动现场,开展以《民事诉讼法》宣传为主的公益普法活动,以法治行动践行雷锋精神,全面细致的解答得到了群众的充分认可。

凌云(玉溪)律师事务所杨娅玲律师当选红塔区法律服务党支部书记

5月13日,红塔区法律服务党支部在红塔区司法局党建活动室召开支部会议,补选支部书记及支部委员各一名。会议按照组织程序及要求,严格遵守选举程序及选举办法,经投票,凌云所党员律师杨娅玲全票通过,当选为中共红塔区法律服务支部委员会书记。

杨娅玲律师表示,此次能够当选支部书记,不仅是信任和荣誉,更是责任与义务,今后将更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强化责任担当意识,做一个让组织放心、让党员信任、让群众满意的合格书记!

凌云(普洱)律师事务所支部三方联建,举办"喜迎二十大 永远跟党走"主题活动

7月1日,为庆祝建党101周年,以党建联建为动力,开展携手共建,加强交流、增进了解、促进合作,云南凌云(普洱)律师事务所、云南大格(普洱)律师事务所、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3家党支部共同举办了"喜迎二十大 永远跟党走"的党建联建主题活动,活动在德庭酒店会议室举行。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28页

凌云党建

庆祝建党101周年"笃行不怠 砥砺前进"悦跑活动

7月1日清晨,凌云曲靖分所党支部组织全体同事到麒麟水乡万亩荷田边开展了悦跑活动,以此生生不息的方式传递希望与朝气。一路上,绿意盎然、柳枝婀娜、碧水传情、山峦叠翠,我们一边感受着碧水荡漾花气浓,一边欣赏着生命的灿烂,感受着生命的蓬勃。

凌云(大理)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党员大会暨党支部揭牌仪式举行

8月22日,凌云大理分所党支部第一届党员大会成功举行,大理分所现有7名党员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各项程序进行,选举李亚丹同志为凌云大理分所党支部首届党支部书记。

李亚丹同志作表态发言:要发挥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党建促所建,以党风树新风,积极开展工作,团结和带领律所全体党员,为打造一流律所党支部而努力。

"喜迎二十大、永远跟党走、奋进新征程"|凌云(曲靖)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参观涌泉红色革命纪念馆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10月13日,凌云曲靖分所党支部组织全体成员,集体参观了涌泉红色革命纪念馆。通过参观学习,凌云党员律师踏着革命先烈的足迹,感受着革命历史在岁月的长河中依然闪耀着永不磨灭的红色光芒,在党旗下重温入党誓词,深切感知革命先烈的艰苦奋斗和卓越精神,牢记党员担当和律师职责,在党的领导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贡献凌云力量。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29页

凌云党建

凌云(大理)律师事务所支部主题教育活动——参观大理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题教育馆

为继承和发扬党的二十大精神,11月4日,凌云大理分所党支部组织主题教育活动,到大理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题教育馆参观学习,通过实践活动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落实修身立德、增强党性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各领域、各环节、全过程,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用民族团结进步的正能量感染、影响、带动更多身边的人,让民族团结进步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思想认识深入人心。

"知法明宪 与宪同行"|凌云(丽江)律师事务所多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活动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凌云丽江分所在12月4日至10日(即全国第五个"宪法宣传周")开展宪法宣传活动。

通过组织观看电视文献纪录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诞生记》、与古城区电视台"法治古城"栏目合作拍摄宪法宣传短视频,凌云丽江分所全体人员积极创新宣传方式,深刻感悟二十大精神,用自身专业的法律服务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凌云(怒江)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获评怒江州创建"云岭先锋·党建强、发展强"示范党组织积极支部

近日,根据《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云南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云南省两新组织"云岭先锋·两新龙头"示范选树工作的通知》精神,经过各支部自行申报、行业党委推荐,县市初评、州级复核,州委两新工委最终审核,凌云怒江分所党支部被评为怒江州创建"云岭先锋·党建强、发展强"示范党组织积极支部之一。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30页

规模化建设

春城落子,棋连云滇。

凌云所以昆明为中心,辐射云南,立足新发展阶段,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进行全球战略布局。20年戮力一心,如今的凌云已跻身于西南地区大所强所之列。曲靖、玉溪、保山、西双版纳、临沧、普洱、大理、德宏自贸区、丽江、昭通、西盟、楚雄……凌云正在以惊人速度,向"云南省内整体规模最大的区域一流强所"的方向稳定发展!

现有办公室分布:

- 昆明- 曲靖- 玉溪- 保山- 昭通- 丽江- 普洱- 临沧- 楚雄- 大理- 德宏- 怒江- 迪庆- 文山- 红河- 西盟- 西双版纳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31页

规模化建设

凌云所办公室设立时间轴

- 2002年 凌云律师事务所设立- 2010年 曲靖办公室设立- 2011年 玉溪办公室设立- 2017年 中国澜湄律师事务所在缅甸设立- 2019年 保山办公室设立- 2020年 西双版纳、临沧办公室设立- 2021年- 2022年 怒江、西盟、昭通、楚雄办公室设立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32页

规模化建设

凌云律师机构第五届发展大会暨2022年会圆满召开

凌云律师机构第五届发展大会暨2022年会,于2022年1月23日在昆明成功召开。

新春甫至,紫气东来。挥别2021,我们迈向2022新征程!展望2022年,我们面临新机遇、新问题、新挑战,凌云将坚定战略方向和发展原则,按照"建设区域一流强所"的愿景砥砺前往;秉持"立凌云壮志,创正义伟业"的使命,加强年轻律师的培养,为客户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坚持"七化"建设,精心研究业务,实现凌云价值;继续恪守"敬业人,专业事"的理念,积极打造"凌云律师"品牌,提升凌云律师影响力,服务客户,服务社会,服务国家,践行律师责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贡献凌云人的智慧与力量。

让我们一道做好各自的"加、减、乘、除",凭借凌云之"势",笃行不怠,预见未来,共建共享更为美好的新时代!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33页

规模化建设

赴未来 再出发|凌云律师事务所新增办公室正式启用

4月10日起,凌云所昆明办公室新增办公室正式启用。新址位于昆明市西山区前福路229号凌云大厦4层。凌云律师事务所目前在凌云大厦共有4层、12层、17层共3层办公区域。

新办公室内部以简约、商务为主题,力求为凌云所的每一位同事提供自由、舒适的办公环境,以致能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更优质、更专业的法律服务。新的起点,凌云人携手同心,赴未来,再出发。

凌云律师事务所协同办公空间正式启用

为激活各资源要素高效配置,促进各团队之间打破专业壁垒、加强交流互信、降低沟通成本,构建高效协同、协调发展生态圈,推动形成有机一体、一体有机、相互依存、资源共享、融合创新的业务发展模式,帮助律师打破个人思维瓶颈,在互动协作中开阔视野、实现较快成长,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于5月30日起正式启动协同办公空间试点工作并启用首个协同办公空间"协一"。

"协一"之名取自宋代范仲淹《上吕相公书》,"赖相公坐筹於内,某辈竭力於外,内外协一,奉安宗庙社稷。"寓指协力同心。"梧桐栖凤凰,筑巢待燕归",未来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将借助"协一"启用的契机,充分整合各地办公室优质资源,打造开放共享平台,引导强化内部协作、跨域互动,创新业务承办方式方法,进一步辐射带动新进成员成长。希望能携手一批拥有共同使命、愿景、价值观的律师或团队,共同奔赴下一个"十年"。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34页

规模化建设

大有所为 理应是你|云南凌云(大理)律师事务所入驻最美办公室

奔赴一场热爱,向往一场风花雪月。你好,凌云。在传承中,我们跨越苍山洱海的维度,扬帆启航。4月11日,凌云大理分所正式启用。新的起点,凌云人携手同心,赴未来,再出发。

桴鼓相应 聚木成林|云南大怒江律师事务所与凌云(怒江)律师事务所整体合并

滴水难为海,独树不成林。云南大怒江律师事务所与凌云怒江分所整体合并签约仪式于6月25日下午成功举行。此次活动,是对两所此前所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具体落地。

凌云所律师李春光表示,正逢凌云所20周年之际,大怒江所与凌云怒江所的整体、实质合并意义重大,为凌云各州市办公室的规模化发展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和经验。新的时代已经开始,大怒江不负凌云如约而至,未来凌云也定不会辜负各位,大家必将共同见证凌云所瑰丽的新未来!

锁钥南滇 咽喉西蜀|祝贺云南凌云(昭通)律师事务所正式获批设立

8月15日,经云南省司法厅批准,凌云昭通分所正式设立,这也是凌云所在云南省内设立的第12家分所,标志着凌云所省内规模化建设的网络布局建构又扩大一个维度。

潮起海天阔,扬帆正当时。凌云(昭通)律师事务所将肩负"推动法治建设、勇担社会责任"的使命,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中心,坚持"敬业人、专业事"的服务理念,为昭通人民提供全面、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昭通地区的法治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35页

规模化建设

省垣门户 迤西咽喉|祝贺云南凌云(楚雄)律师事务所正式获批设立

峨碌连蕊盛,

龙川垂塔影。

扶疏绕威楚,

迤西醉金风。

——凌云所律师李春光《贺楚雄分所设》

10月26日,经云南省司法厅批准,云南凌云(楚雄)律师事务所正式设立,这是凌云所在云南省内设立的第13家分所,也是凌云所"建设区域一流强所"战略布局中的重要一环,对凌云所推动规模化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未来,凌云楚雄分所将持续提升业务素质,依法维护每一位客户的最大合法权益,主动参与社会公益,最大限度地履行社会责任,为推进法治楚雄建设贡献力量。

佤山秘境 大有可为|云南凌云(西盟)律师事务所正式获批设立

10月28日,经云南省司法厅批准,云南凌云(西盟)律师事务所正式设立。应普洱市司法局、西盟县司法局邀请,凌云所积极探索律所规模化建设路径,打破了西盟县没有律师事务所的现状。

如今,凌云所已经在云南省内设立了昆明、曲靖、玉溪、保山、西双版纳、临沧、普洱、德宏自贸区、丽江、大理、怒江、昭通、楚雄、西盟共14家分所,规划在2023年实现全省16个州市的分所网络布局,继而开启国内、域外分所设立的目标。

昭明通达 展望未来|庆祝云南凌云(昭通)律师事务所顺利开业

秋未远,冬才至,寒未始,过去的努力和汗水在金秋末尾迎来了收获。11月3日,凌云昭通分所开业仪式顺利举行,作为凌云所在云南省内的第12家分所,凌云昭通所正式揭牌开业,踏入新的篇章!

昭通市司法局晁一鸣副局长、昭阳区司法局起华局长、昭通市律协副会长杨云秋等领导参加仪式并发表致辞。本次开业庆典圆满礼成,凌云昭通所将扬帆起航,在充满未知与挑战的潮涌里,逐浪而上;在新时代的潮流中,共赴未来!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36页

规范化建设

"古器合尺度,法物应矩规"。

凌云所秉承"让党政省心,让客户放心"的初心,致力于打造拥有高素质律师队伍的规范所。2002年,凌云所制定了第一份制度文件《律师业务档案借阅制度》,20年间,凌云所在日新月异的时代变迁和行业挑战中激流勇进,前后修订了173份规范律所运营文件,培养了一流的行政服务团队,不断提升律师事务所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凌云所彻底摒弃国内通行的"贴牌式"分所运营模式,对各地分所均实行"直营、直投、直管"模式,实行有效的"一体化"管理。

2018年,凌云所制订《分所管理规范》,着力推动各分所规范化建设。2022年,新增本年度新修订制度。

2023年,凌云所修订完毕二十余万字的《凌云律师事务所运营准则》。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37页

规范化建设

凌云律师机构召开各地办公室管理运营会议

4月22日,凌云律师机构各地办公室管理运营会议如期召开,各地办公室负责人和全体职能服务人员参加会议,会议由凌云律师机构管理委员会主席赵兴祥主持。

职能服务人员依次就立案管理规范、档案管理规范、税收财务规范以及品牌管理规范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讲解。各地办公室负责人就业务业绩、在职人员增减等运营情况进行了通报,并汇报了各办公室管理分工情况与管理团队成员履职情况等。最后,各办公室负责人阐明各办公室下一步发展规划,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难点进行了剖析。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38页

规范化建设

制度文件(质量管理类)

2023年,凌云所将全部管理规范修订为二十余万字的《凌云律师事务所运营准则》,从内部服务和业务操作两个维度,将律师所、成员和客户的理想需求、情感需求、价值需求以及利益需求完美渗透其中。

- 食堂管理规范- 法律服务投标作业规范- 顾问单位服务作业规范- 工作总结管理规范- 图书出版规范- 客户需求评审控制程序- 着装管理规范- 行政档案管理规范- 考勤管理规范- 实习生管理规范- VI系统管理规范- 证照、执业证检审管理规范- 会议组织规范- 员工奖惩管理规范- 员工培训管理规范- 人力资源管理规范- 财务预算和决算管理规范- 固定资产管理规范- 收费管理规范- 物品采购及费用报销管理规范- 账户、支票、发票、现金管理规范- 公章使用管理规范- 财务制度管理规范- 成本费用列支规范- 质控金管理规范- 收益分配管理规范- 公共产品制作发放管理规范- 接待咨询作业规范- 收案管理规范- 文书格式管理规范- 媒体合作管理规范- 客户投诉处理管理规范- 民商诉讼案件作业规范- 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刑事案件作业规范- 案件讨论作业规范- 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 质量记录控制管理程序- 人力资源管理程序- 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控制程序- 服务过程运作控制程序- 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程序- 服务质量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 不合格服务控制程序- 数据分析控制程序- 改进程序- 薪酬、考核管理规范- 微博营销操作规范- 人才储备方案管理规范- 管理评审程序- 质量管理手册- 人才储备管理规范- 微博营销作业规范

(原表另列各文件内部编号,此处从略。)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39页

规范化建设

制度文件(运营管理类)

- 账户、支票、发票、现金管理规范- 法律服务投标作业规范- 公共产品制作发放管理规范- 公章使用管理规范- 固定资产管理规范- 接待咨询作业规范- 考勤管理规范- 实习学生管理规范- 食堂管理规范- 文书格式管理规范- 行政档案管理规范- 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证照检审管理规范- 关于中心团队深化改革推动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凌云律师事务所管委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凌云律师事务所管委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员工奖惩管理规范- 凌云律师事务所管委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收益分配管理规范- 质控金管理规范- 财务管理规范- 财务预算和决算管理规范- 成本费用列支及税收管理规范- 顾问单位服务作业规范- 民事诉讼案件作业规范- 人力资源管理规范- 收案管理规范- 收费管理规范- 物品采购及公务费用报销管理规范- 薪酬及考核管理规范- 刑事案件作业规范- 着装管理规范- 凌云律师事务所管委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凌云律师事务所管委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凌云律师事务所管委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凌云律师事务所管委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凌云律师事务所管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凌云律师事务所管委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团队及部门管理规范- 实习律师管理规范- 工作邮箱管理规范- 办公区域空调使用暂行规范- 凌云律师事务所运营总则- 关于推动全所健康优质快速可持续发展的若干问题的决定- 关于深入推动全所健康优质快速可持续发展的若干问题的决定- 关于修订《分所管理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订《成本费用列支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订《质控金管理规定》的决定- 关于档案移交范围及要求的相关规定- 档案管理制度- 岗位职责汇编(职能部门篇)- 文化活动组织规范- 关于指派云南凌云(玉溪)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决定

(原表另列各文件内部编号,此处从略。)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40页

团队化建设

"用众人之力,则无不胜也。"

多年来,凌云所积极吸纳行业优秀人才,汇聚了来自北大、中国政法、西北政法、西南政法等知名学府的近400名律师,他们当中不乏精通英语、韩语等多国语言的多语种律师;此外,诸多少数民族律师(他们分别来自15个少数民族)熟练掌握白族、纳西族等多种少数民族语言,凌云律师是一支高素质、多元化的律师队伍。

2005年8月8日,凌云所率先设立教育、医药、政府服务三个业务团队,一步一步探索以"互补、合作"为基础的团队合作模式,并逐渐形成了"管理高效、人心凝聚"的50余个紧密型团队。

为形成团队众人一心、凝聚团队合力之势,凌云所设立各类兴趣小组:凌云跑团、羽毛球小队、高尔夫团、户外烧烤团……以多姿多彩的团建活动绽放凌云人的青春活力,切实让凌云人感受到家庭般温暖、家人般关爱。

从有形中体现无形,用无形强化有形。"温暖凌云、活力凌云、合作凌云"的理念浇铸在每个凌云人内心深处,并最终形成凌云所团队文化的坚实内核!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41页

团队化建设

打造云南法律文化地标 助力精准扶贫

4月12日,坐落在昆明凌云大厦一楼的律视界法律书咖正式开业,力争打造云南最大的实体法律书店。律视界法律书咖致力于收集和销售法律类专业书籍,希望以这样的方式让更多法律专业书籍流通起来,为昆明这座城市的法律圈增加一抹亮色,为法律人寻找专业书籍提供更多的便利。

开业当日,凌云所与律视界法律书咖正式达成战略合作,根据云南省司法厅关于"精准扶贫"的相关部署,律视界法律书咖将在未来借助凌云所各地州办公室区位优势,与凌云所各地办公室一起以实际行动助力精准扶贫。

廿载征程 倍道而进|凌云所2022年中总结会圆满召开

时光飞逝,岁月如梭,值此承上启下的年中时节,凌云所于8月6日至7日举行部门负责人发展会议暨2022年中总结会,总结律所2022年上半年取得的工作成果,同时对下半年的工作进行规划与展望,凝聚凌云人再创佳绩的决心和信心,共同开启奋斗新篇章,盛聚英才,凌创未来。

凌云所总部顾问、各委员会主席、各地办公室主任及执委会主任、昆明办公室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律视界公司代表等近80余人参加此次会议。

击鼓催征,奋楫扬帆。转眼间,2022年上半年已经结束,在今后的工作中,凌云人将以蓬勃向上的精神状态、全力跨越的豪迈干劲、披荆斩棘的顽强作风,共同创造凌云所更灿烂的未来!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42页

团队化建设

凌云(大理)律师事务所召开酒驾警示教育大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平安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律所全体人员遵规守纪意识,坚决纠治酒驾醉驾违纪违法问题,10月25日,凌云大理分所召开酒驾警示教育大会。

会上,就大理地区近期发生的酒后顶风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通报,结合案例进行剖析。此次警示教育大会,是律所教育管理重要活动之一,通过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大家以案为鉴、以案说纪、以案释法,做到明底线、知敬畏、守规矩,坚决杜绝酒驾醉驾行为发生,筑牢纪律规矩底线防线,有力推动从严治所向纵深发展。

乘风破浪 筑梦扬帆|凌云律师机构人才引进暨律师转入签约仪式成功举行

为满足律师服务领域快速变革和发展的需求,全面推进凌云律师所专业化、团队化建设,增强凌云律师法律服务竞争力,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赖的高素质律师队伍,11月15日,"凌云律师机构人才引进暨律师转入签约仪式"在凌云大厦17楼多功能会议室成功举行,此次会议共签约九名行业精英律师:吴大贵、陈琳、洪金云、郑林楠、尹泓瑾、张婷、刘思含、王严、胡宇。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43页

团队化建设

凌云之志 向阳而生|凌云所"青年思享荟"主题活动成功举办

9月2日,凌云所"青年思享荟"首期主题活动以"线上+线下"的模式在凌云大厦一楼律视界书咖成功举办,近140人参加了本次活动。

"世界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但是归根结底是你们的。你们青年人朝气蓬勃,正在兴旺时期,好像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凌云所律师李春光引用毛主席名言开篇,带来题为《青年律师成长的基本素质期待》的精彩演讲。

知敬畏 知可为与不可为|凌云所第二期"青年思享荟"主题活动成功举办

9月23日,凌云所第二期"青年思享荟"主题活动在凌云大厦一楼律视界书咖圆满举办。本次分享会由全国优秀律师、云南省劳动模范、凌云所律师耿国平带来题为《劳模是怎样练成的——律师合规执业浅谈》的主题分享。

围绕"严管"和"厚爱"两大关键词,耿国平律师详细讲解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重要性,并结合自身多年的执业经历勉励凌云青年律师:戒骄戒躁,沉心静气,保持学习和24小时投入工作的心态,依法执业,善意执业,带着公理心做好法律援助,为人民、为政府排忧解难。

链接赋能 有效输出|凌云所第四期"青年思享荟"主题活动成功举办

12月2日,凌云所第四期"青年思享荟"主题活动在凌云大厦一楼律视界书咖圆满举办。凌云所杨小敏律师以"微信好友人数"为话题与现场律师进行互动提问,并引出分享主题——《链接与输出》。

分享围绕"如何通过链接为自己赋能""怎样做到有效输出"两方面展开,结合多个成功人士经验,杨小敏律师通过现场互动模式,总结了演讲对拓展个人链接、扩大个人影响力的有效性,并强调了演讲对青年律师成长的必要性。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44页

团队化建设

云南凌云(曲靖)律师事务所元宵喜乐会

2月15日,为加强团队沟通,提升团队氛围,帮助新人快速融入大家庭,凌云曲靖分所开展元宵主题活动,现场热火朝天,好不热闹。

新老同事围坐一团,其乐融融。凌云曲靖分所律师蒋鹏为新入职的同事佩戴凌云所徽章,欢迎他们的加入,并对参与活动的全体人员致以节日的问候以及对美好未来的期许。

"竞速越野 别样芳华"云南凌云(曲靖)律师事务所与战略合作伙伴珠江网携手共度三八节

桃花开,燕归来。3月8日,珠江网邀请凌云曲靖分所一同体验了山地越野,在丛林中、山谷里、小溪边感受了别样的三八节。

纵观历史长河,时间的坐标上留下巾帼英雄的无数传奇故事。这千千万万个"她"——立足于各自的行业,奋斗不屈、开拓进取,在广阔的社会舞台上将个体价值融进时代发展的洪流中。

三月春风暖 丽人绽芳华|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举办"三八"女神节系列活动

"沾衣欲湿杏花雨,吹面不寒杨柳风"。在乍暖还寒的初春,在这充满生机和希望的时节,女律师们又一次迎来了属于她们的节日。为更好地展现凌云所女律师的风采,感谢律政佳人们的辛勤付出,营造快乐工作、幸福生活的良好氛围,3月8日,凌云所举行了"三八"女神节手工DIY及手部护理活动。

近年来,凌云所律师队伍规模不断壮大,女律师人数占比也不断上升,她们秉持"忠心向党、服务大局、植根人民"的坚定信念,真正顶起了凌云所的"半边天"。未来,凌云女律师将继续以饱满的热情投身工作与生活,凝心聚力,共同谱写巾帼新华章。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45页

团队化建设

星光不灭 追梦不止|一起来听夏夜的晚风吧!2022年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夜跑团开跑啦

4月27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的国家战略,倡导全体律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担当作为、健康生活",围绕"党建促所建,所建促发展"的理念,打造"温暖凌云、活力凌云、生态凌云"的团队发展格局,中国共产党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总支部委员会牵头开展"为祖国健康工作50年"系列文体活动之"辉煌历程·金色华诞"夜跑活动。

一个人可以跑得更快,但一群人可以跑得更远。星光溢彩映衬辉煌历程,明月流辉装点金色华诞。二十年历练,二十年腾飞,二十载风雨同舟路,奔跑吧,凌云!

法律与篮球并进 知识与运动共舞

5月14日,凌云普洱分所与思润律师事务所在尚武篮球馆举行了篮球友谊赛,并邀请了普洱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杨芳到场担任裁判。

篮球场上挥汗如雨,激烈比拼,每一分都是实力与默契的较量,运动员们在篮球场上展现了律师的魅力,充分发扬了"敬业人,专业事"的凌云精神。

赛后,双方均表示律所之间将进一步加强律师团队建设,提升律师专业素养,重视所内成员身心健康,并将通过各种文体活动丰富律师们的业余生活,推动律所蓬勃发展。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46页

团队化建设

廿载辉煌 蓄势待发|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举办二十周年庆系列活动

廿载风雨路,携手谱华章。5月17日,凌云所20周年庆典在凌云所昆明办公室新增办公室举行,回顾律所成立和发展历程,翻开新征程的篇章——全体凌云人为"凌云"举杯庆祝!

二十年,是求索奋进的二十年,是戮力同心的二十年,是奋楫笃行的二十年,是锐意进取的二十年。这一路,有成长与收获,有惊喜与艰辛,有感动与执着。二十年,我们始终坚持"立凌云壮志,创正义伟业"的立所宗旨、"专业以求卓越,敬业以求超越"的执业精神,朝着建设"影响全国、辐射东南亚、特色优势明显、专业分工齐全的国际一流综合性强所"的目标奋斗不息!

不论咸甜 粽有所爱|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端午茶歇会

黏黏的粽子香,祝福散出浓郁的芬芳;黏黏的粽子甜,快乐甜进你的心坎儿;五月初五是端午,祝福心意全送到。6月1日,端午节遇上儿童节,快乐加倍,值此特别时刻,凌云所开展二十周年系列活动之端午茶歇会,加强团队交流和互动,用心感受节日的氛围。

知识抢答、带五彩绳、挂艾草……一系列端午游园活动多姿多彩,希望借本次茶歇会让各位同事更加了解传统节日,用心体会我国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47页

团队化建设

端午粽飘香 巧手制香囊

6月2日,为迎接即将到来的端午节,增进团队间交流,凌云丽江分所开展了"吃粽子,制香囊"的端午活动。

佩香囊,是端午节传统习俗之一,端午节制作和佩戴香囊,有辟邪驱瘟之意。在其乐融融的氛围中,凌云丽江分所的同事们一起学习制作香囊,在传承传统文化的同时,也增进了大家的感情,增强了团队凝聚力,让大家感受到了凌云大家庭的温暖。

云南凌云(曲靖)律师事务所举办凌云二十周年系列活动之端午主题会

"端午临仲夏,时清日复长",又是一年端午时,片片粽叶,将思念细致包裹;粒粒糯米,将心意满满承载。6月2日,"凌云二十周年系列活动之端午主题会"在凌云曲靖分所圆满举办,凌云曲靖分所全体成员用心感受,共享加倍快乐。

艾叶竖门墙,好运身边傍;各色粽子香,幸福绵绵长。活动最后祝大家阖家幸福、端午安康、福寿绵长!

喜迎二十大,凌云二十载: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三人制篮球赛成功举办

为庆祝建党101周年,喜迎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弘扬"健康团队、活力凌云"的运动精神,强化党建引领,丰富律师业余生活,由中共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总支部委员会及凌云所昆明办公室执行委员会共同组织的"喜迎二十大,庆祝凌云所成立二十周年篮球比赛活动"于7月2日在云战篮球训练中心圆满举办,十六支参赛队伍展开了激烈、精彩的对决,收获了深厚的友谊。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48页

团队化建设

凌月揽芳华 中秋谢师恩|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二十周年系列活动之中秋生日会

金秋九月,是阖家团圆的季节,也是致谢师恩的季节,所有的美好都在这个季节里不期而遇。当中秋节遇上教师节,思念与感恩撞个满怀,凌云生日会遇上双节之喜,是惊喜和快乐的双重翻倍。

9月7日,凌云所在凌云大厦四楼举行了凌云二十周年系列活动之中秋生日会,事务所为全体凌云人精心甄选了丰厚的中秋礼品:云腿月饼祝福团团圆圆,宣威苹果祝愿平平安安,丽江石榴期许红红火火……共同庆祝中秋节快乐,月圆,人圆,事事圆!

云南凌云(曲靖)律师事务所举办中秋生日会

恰逢金秋九月爽,相映地久长。在这满载丰收喜悦的金秋时节,我们又将迎来一年一度的中秋佳节。9月8日,凌云曲靖分所在凌云大厦四楼举行了凌云二十周年系列礼庆暨中秋生日会,并为全体凌云人精心准备了精美的中秋节礼,甄选云南特色鲜花饼和云腿月饼迎接佳节,共同庆祝中秋节快乐,月圆,人圆,事事圆!

云南凌云(大理)律师事务所举办新晋律师取证庆祝仪式

2022年,是凌云大理分所成立的元年。6月,律所入驻洱海之滨的新办公楼,新所伊始,万象更新,一切都是欣欣向荣的样子。

9月15日,为祝贺团队徐涛、张聪、李燕三位新成员顺利获得实习证,凌云大理分所为他们举办了取证庆祝仪式,指导律师分别为三位新晋律师馈赠笔记本,鼓励他们坚持学习,厚积薄发,不断提升自身综合能力,早日成为执业律师,并在律界开辟自己的新天地。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49页

团队化建设

"勤笃精进 行稳致远"——云南凌云(临沧)律师事务所两周年庆圆满举办

金秋十月,果实浓香,在这收获的季节,凌云临沧分所迎来了第二个生日。10月12日,凌云临沧分所举办"勤笃精进 行稳致远"主题活动,庆祝凌云临沧分所成立两周年。

两载春夏秋冬,凌云人晨兴而作、带月而归,传播法治文明,践行法律人的初心和使命;两载寒暑易节,凌云人共创共建共享、温暖同行,追寻法治理想。新征程中,愿我们齐心协力、再创佳绩!

云南凌云(怒江)律师事务所工会委员会团建活动顺利举办

10月21日,凌云怒江分所组织工会委员会团建活动,通过此次活动让所内律师相互熟悉,凝聚团队力量,加强组织向心力。

凝心聚力 "羽"动青春|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开展羽毛球团建拓展活动

10月26日,由凌云所党总支带头发起的羽毛球拓展活动顺利开展。本次活动旨在强化党建引领,丰富律师业余生活,加强团队凝聚力、向心力和协作力。

律师作为一个具有高强度工作的职业,不仅需要专业的技能,更需要强健的体魄。羽毛球运动恰恰能让律师在工作之余,以轻松的方式强身健体,在锻炼身体、增进感情的同时,促进彼此的交流学习,不断提升律师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生聚同相庆,把酒共言欢:云南凌云(大理)律师事务所举办生日会

11月4日,凌云大理分所举办生日会,为近期过生日的小伙伴庆祝生日。律所精心准备的冷餐和生日蛋糕,让人充满了期待,十余名同事齐聚律所,共度美好的一天。

生活需要仪式感,仪式感能唤起我们内心对自我的尊重,祝愿每一位凌云人更好、更认真地去过属于自己生活的每一天。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50页

专业化建设

"君子履正道,秉志宜专攻。"

2005年,凌云所建立了首批3个专业部门,发展迄今,已设有11个业务中心、46个专业部门,涵括了刑事、民商事、金融、投融资、知识产权、破产重组、财富管理、教科文卫、文化传媒、不动产与建工、建材、能源、基建与电力能源等13大业务中心和17个专业服务领域,创建了42个业务工作部门及4个职能服务中心,真正做到了优势互补,共促发展。

成立20年来,凌云所已办理刑民等诉讼案件2万余件,专项非诉讼业务总涉案标的数百亿。在云大马家爵案、湄公河"10·5"惨案、何学光无罪释放案、爱因森教育集团投资并购项目、洪沼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项目、《云南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立法等重大案件中的专业表现,获得了客户、同行的高度肯定。

凌云所致力于更好地服务客户、携手同行、回报社会、推动法治!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51页

专业化建设

凌云律师事务所召开资源整合暨高端业务发展研讨会

2月21日,凌云所"资源整合暨高端业务发展"研讨会成功举办。会议围绕"本土律师业务的发展趋势""凌云所业务发展瓶颈""各地办公室的人力、社会等资源如何梳理、整合、利用""凌云所应重点发展的高端业务"等八项议题展开深入交流,带来一场理论与实践、思想与意愿、总部与各地碰撞联动的盛宴。

凌云律师事务所"星辰计划·第三期"正式开营!

为了增强青年律师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提升青年律师执业技能、风险意识、服务客户的能力,传承凌云所的律所文化,打造凌云律师品牌,为凌云所的明天积蓄青年力量,3月5日,凌云所业务委员会主办"星辰计划第三期青年优才训练营"正式开营!

凌云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专委会和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专委会联合举办专委会业务培训

3月31日,凌云所召开专委会业务培训,杨小敏律师带来题为《国际家族信托是财富传承的明星工具》的分享,介绍了家族信托的起源及梅艳芳、默多克与邓文迪、刘强东、贾跃亭等人的信托案例。松石家族办公室昆明中心首席运营官温洁女士从"想要什么客户、高维的服务时代、家族办公室赋能、法律服务+金融服务"四个方面,向大家分享了《家族办公室的新机遇》。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52页

专业化建设

凌云(玉溪)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分享会

4月19日,凌云玉溪分所举办了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审查与质证》为主题的分享会,凌云所律师通过理论和案例相结合的形式,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审查内容、审计与司法会计鉴定的异同两个方面进行了深度解读。

凌云(丽江)律师事务所第二期分享会——一起"涨知识"

4月22日,凌云丽江分所第二期知识分享会如期举行。为锻炼新入职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由凌云丽江分所律师廉士奎,律师助理和强顺、李晓娟、徐小雅、王文梅、谢芊芊、郭培慧分享学习和办案心得。

凌云律师事务所总部国际业务专委会与凌云(临沧)律师事务所举办涉外业务分享会

5月6日,凌云所涉外法律服务业务交流与分享会在凌云临沧分所成功举办。凌云所律师陈时勇以"入缅投资法律与风险提示"为题进行分享,介绍凌云所与中国澜湄所的背景和成功案例;凌云所律师罗怡然以"全球化和逆全球化"为题,从经济全球化成因及逆全球化两方面进行阐述;凌云所律师朱盛军就凌云临沧分所涉外法律服务前景与机遇、未来规划与展望进行详细阐述。

沟通促进管理,交流创新业务

5月18日,凌云所总部私董会主席何云波、昆明办公室副主任缪鹏到凌云玉溪分所调研指导工作并召开了座谈会。何云波主席就数字化建设中"钉钉"软件的推广使用及使用中的障碍进行了深入沟通,缪鹏律师以《云南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介绍》为主题,分享了云南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带来的律师业务创新与突破。有效的沟通提高了凌云玉溪分所的管理效率,创新了律师业务的开拓思维,为律师业务的提质增效找到了一条有效之道。

沟通促进管理 交流创新业务

5月20日,凌云所总部私董会何云波主席、昆明办公室副主任缪鹏律师莅临凌云曲靖分所调研指导工作并召开了座谈会。何云波主席就数字化建设中"钉钉"软件的推广使用和我所律师在使用中的障碍进行了深入沟通,缪鹏律师以《云南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介绍》为主题,分享了云南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带来的律师业务创新与突破。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53页

专业化建设

凌云律师事务所"星火计划"第二期·曲靖站成功举办!

5月26日,凌云所"星火计划"第二期在凌云曲靖分所成功举办,此次活动由凌云所总部交流培训分委、昆明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由凌云曲靖分所承办,凌云所律师杨宏、徐涛、赵雪燕、朱绍坤结合各自擅长领域进行授课。

凌云(普洱)律师事务所开展财富传承业务漫谈会

凌云所专业委员会为加强律师团队建设,于5月30日在凌云普洱分所举办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学术交流培训活动。

凌云所律师杨小敏围绕"家族信托是财富传承的明星工具"的分享主题,介绍了家族信托的起源,并通过大量案例分享了家族信托在遗产管理、婚姻财产保护、隔离财产安全、避税、隐私保护五个方面的内容。

凌云(普洱)律师事务所开展金融专委分享交流会

6月28日,凌云所总部专业委员会在凌云普洱分所召开了金融专委分享交流会。交流会上,昆明市律协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凌云所律师胡君分享了《供应链金融法律实务》,凌云所律师缪鹏分享了《云南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介绍》。

凌云律师事务所总部成功举办保险业务交流分享会

6月29日下午,由昆明市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主办,凌云所总部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承办的保险业务交流分享会在凌云大厦17楼举行。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54页

专业化建设

律师事务所运营管理主题沙龙圆满举办

为加深行业交流,探讨律所发展趋势,7月22日,凌云所联合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青社、律政头条、律视界主办的律师事务所运营管理主题沙龙活动在凌云大厦律视界书咖举行,此次活动为现场参会人员带来了《行政必备急救技能及日常服务礼仪形态》《浅谈律所运营服务管理》《律所与律师如何相互赋能》等主题分享。

凌云律师事务所金融专业委员会举办债券法律实务系列分享交流会

9月6日,凌云所总部金融专业委员会在凌云大厦一楼律视界咖啡书吧举办了债券法律实务系列分享交流会,凌云所律师张力丹围绕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历史沿革、发展概况及趋势,从法律服务机构视角、项目审核与法律审核等方面带来题为"律师如何服务地方政府专项债"的主题分享。

凌云(曲靖)律师事务所开展商品房买卖交易典型纠纷专题业务分享会

近日,凌云曲靖分所连续举办了两场商品房买卖交易典型纠纷办案实务交流分享会。

9月19日,第七期主题为《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之非诉处置实例分析》的业务分享会如期进行。本期讲座以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视角,就以非诉讼方式在类案承办中综合运用行政、刑事、民商手段快速、灵活化解纠纷进行探讨交流。

9月29日,第八期主题为《购房人按揭"断供",如何维护开发商合法权益?》的业务分享会再次展开。本期讲座以维护房地产开发企业合法权益视角,深入分析了"断供潮"影响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面临的困局、出路。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55页

专业化建设

凌云(昭通)律师事务所发展规划研讨会顺利召开

9月19日,凌云昭通分所发展规划研讨会在昭通办公室顺利召开,会议围绕凌云昭通分所的未来规划展开,并就后续重点工作进行交流分享,总结了当前凌云昭通分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困难,并针对凌云昭通分所的发展提出对策。

普洱学院与凌云(普洱)律师事务所举行"实习基地"签约揭牌仪式

10月19日,普洱学院与凌云普洱分所举行了"实习实践基地"签约授牌仪式,希望加强普洱学院政法学院与凌云所之间的联动,进一步在专业讲座、实习就业、人才培养等方面扩大合作,利用学校的影响力和凌云所的辐射力为毕业生拓宽就业渠道,搭建就业平台。

请乘理想之马,挥鞭从此起程!第三期"星火计划"正式开班!

星火耀滇中,点亮民商梦。十月霜降,十一小雪,金秋的风吹来了冬日的寒;梦想点亮,初心不改,凌云星火燃起了民商之势。带着浓浓诚意,带着满满干货,"星火计划"第三期公益培训活动如期起航,于11月4日—5日在凌云所成功举行。来自云南省5名优秀学员相约凌云所,同行业大咖畅谈执业梦想,收获成功秘笈。

"星火计划"是凌云所举办的公益计划。该公益培训计划汇集优质师资力量,面向全国邀请民商事领域著名专家学者、司法实务人员作为嘉宾,致力于省域内律师行业民商事业务的服务品质提升,旨在为省内广大青年律师传授理论知识与实务技能,促进云南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荣进步。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56页

专业化建设

凌云律师事务所分享会之"税收风险识别与合规优化"

11月24日,以"税收风险识别与合规优化"为主题的凌云分享会成功在凌云大理分所举办。

本次讲座特邀税盟浙江盟友会会长杨秀玉带来题为《合规大势与智慧税务背景下高净值人士税务合规优化策略》的分享,就高净值人士税务合规问题进行详细解答。而后,凌云所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赵振华做题为《大数据、严管严控形势下民营企业税收合规与优化设计》的分享,结合案例分析了如何通过合规设计、合同审查帮助企业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凌云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委员会第二期活动成功举办

11月25日,凌云所保险专业委员会举办第二期分享会。本次活动分为两个单元进行。第一单元,由凌云所一级讲师、保险专业委员会主任、质量分委主任彭泽律师分享由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承办的《2022年度保险典型案例》。第二单元,由2022-2023年度帅狮服务队队长、美国AHA心脏协会救护员、云南红十字救护员成刚主讲《心肺复苏与海姆立克急救》并对参训人员进行实训。

凌云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委员会举办2022年度第三期活动

12月9日,凌云所保险专业委员会举办第三期分享活动。由凌云所彭泽律师做《法律谈判(上)》主题分享,特邀嘉宾李金凌做《九型人格识别与沟通》主题分享,通过面对面交流互动的学习分享方式,帮助提升凌云律师综合实力,实现自我赋能。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57页

专业化建设

峥嵘青年 一往无前|"上新吧!主任"律师行业青年主任圆桌汇在凌云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为加快适应律师行业变化,满足多元化客户需求,加强行业间学习交流,促进青年主任成长,凌云所、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昆明律师事务所联合打造了"上新吧!主任"律师行业青年主任圆桌汇系列活动。

12月10日下午,第一期"上新吧!主任"律师行业青年主任圆桌汇在凌云大厦一楼律视界书咖圆满举办。

凌云律师事务所刑辩漫谈会

凌云所刑辩漫谈会是凌云所刑事业务中心组织的一项内部学习活动,由凌云所内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进行专题分享。除特殊情况,漫谈会每周如期举行,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形式进行,交流分享拓展思路,加强个人专业能力,提升团队综合实力,自2020年至今已持续开展七十余期。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58页

专业化建设

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莅临凌云律师事务所参观交流

4月21日,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总部管委会主任何洪涛,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昆明办公室执行主任李南南一行来到凌云所参观交流。

交流会上,双方一致认为,在律师行业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律所间的沟通交流能够促进专业能力的提升,为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未来,双方应更加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寻求与业内同仁的合作,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推动法治社会的繁荣发展。

凌云律师事务所考察团到访华商林李黎(前海)律师事务所

6月6日,凌云所律师李春光、胡家艳、赵希、杨滔、孙昕等一行到访华商林李黎(前海)律师事务所参观交流。华商林李黎(前海)所主任舒卫东、执行合伙人张叶丰与执行合伙人林晖参与接待,双方进行了高效、轻松的交流,就涉外业务开拓、政府服务链接、涉外联合会、资源整合等方面达成战略合作意向。

凌云律师事务所考察团赴深圳参观华商律师事务所

6月7日,凌云所律师李春光、胡家艳、杨滔、孙昕、赵希一行赴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进行考察交流。华商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高树热情接待并组织座谈,华商所党委书记、执行主任曾铁山,执行合伙人吴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林煜鹏,高级合伙人郑忠林、运营中心主任陈夏、业务中心主任陈美婷等参加了交流活动。

座谈会上,双方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明确了双方加强进一步合作的意向和方针,并表示要在破产、城市更新项目、能源、烟草行业、政府服务等业务方面的发展布局,整合资源、携手并进,立足深滇两地,搭建跨领域、跨地域的法律服务深度合作平台,实现合作共赢的局面。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59页

专业化建设

广西法树律师事务所到凌云律师事务所参观交流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建设,提升律所管理模式,增强律师同行之间的交流及互动,8月17日下午,广西法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邵钧一行到凌云所参观交流。

凌云律师事务所赴云南原上草律师事务所开展交流活动

10月10日,应云南原上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明民邀请,凌云所律师李春光、张与、陶冀婧、杨小敏、徐涛、赵希一行赴该所开展交流活动。

在云南原上草律师的带领下,凌云所律师参观了原上草律所办公环境,听取了原上草律所的基本情况、业务发展及党建工作,并针对原上草律所硬件设施、人力资源、团队管理、文化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深度调研。双方就律所建设、未来合作模式等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携手并进,共促法治。

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主任晏廷爱一行到凌云律师事务所参观交流

为加强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提升律所管理模式,11月25日下午,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主任晏廷爱、副主任刘志周、劳动人事与社会保障法律事务部主任海宇栋到凌云所参观交流。

云南贞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宝金一行到凌云律师事务所参观交流

合力精耕,携手未来。为进一步加强行业学习与交流,提升律所管理模式,11月12日下午,云南贞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宝金一行到访凌云所参观交流。与会双方针对律所管理制度、人员管理、人才吸引及培养、团队化合作、地州分所、县区律所如何开拓业务等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并就未来合作模式、方向、内容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60页

专业化建设

李春光律师参加"昆检青年论坛"讨论检察办案如何调适天理、国法、人情

1月14日,昆检青年论坛(第三期)紧扣检察工作难点,特别邀请云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高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周岸岽、凌云律师事务所总部合伙人会议主席李春光、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简琨益、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邓水云针对主题展开激烈讨论。

凌云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举办专业分享会

2月14日,凌云所昆明办公室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举办专业分享会,凌云律师张与以《建工业务诉讼结构的AB面》为主题进行分享,对常见争议模型进行了解析,以图文形式生动展现了在建设工程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争议模型,就《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背景及修订亮点进行解读,结合实践案例简要分析了当下实务要点。

王娟律师到昆明三博脑科医院开展法律讲座

2月17日,凌云所医药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娟受邀到顾问单位昆明三博脑科医院开展"医师法"解读法律讲座,昆明三博脑科医院院长、副院长、医务科主任、各诊疗科室主任及各科医师和护士参与本次讲座。

本次讲座以"医师法"亮点为主题,从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医师诊疗自主权、互联网医疗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解,并结合法律风险提出了解决方案。

《当下刑事辩护业务的形势与出路》讲座分享

2月24日,凌云所刑委会邀请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到凌云所作主题为《当下刑事辩护业务的形势与出路》的讲座分享。

王兆峰主任高屋建瓴地分析了当下刑事辩护业务的新形势,他从行业严监管趋势、行业竞争以及客户端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的期待与要求日趋多元化三个层面,深入浅出地为大家分享了诸多富有建设性的洞见。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61页

专业化建设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支行领导莅临凌云律师事务所调研指导工作

3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储传伟到凌云所参观调研,全面了解了凌云所创所历程、律所文化、律所规模等情况。

双方结合金融行业的特点和需求,在合规审查、风险防范、管理优化等金融法律服务方面进行交流,并就接下来有序开展相关业务合作进行深入沟通。

凌云(曲靖)律师事务所"三八节送法下乡"《娜姑镇2022年新时代女性课堂培训会》

为深入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专项活动,3月7日,凌云曲靖分所律师锡存在会泽县娜姑镇开展《娜姑镇2022年新时代女性课堂培训会》,以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助力乡村振兴。

此次讲座旨在推进乡镇广大妇女增进法律知识的普及,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引导广大妇女群众逐步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为乡村振兴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彭泽律师受邀到缉毒先锋站举行缉毒执法培训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推进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五八"普法和"法制宣传固边防"活动长效开展,3月17日,木康边境检查站邀请凌云所彭泽律师到检查站开展《毒品查缉流程合法性控制》专题培训。

云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春光赴昭通调研

3月29日,受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的安排和委托,云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春光律师到昭通调研,深入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调研走访,慰问一线法律服务工作者,并围绕如何保障执业权益、促进行业发展等问题提出建议。昭通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刘松,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律师科科长谢莹,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市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杨云秋、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胡佩陪同调研。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62页

专业化建设

彭泽律师受邀为人保健康公司开展合同风险防控培训

3月30日,凌云所彭泽律师受邀,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开展《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的几项重要问题》专题讲座。

凌云(普洱)律师事务所漫谈会——向浑水公司学习尽职调查

4月1日,凌云普洱分所举办第四期漫谈会,由李圆律师带来题为《向浑水公司学习尽职调查》的分享,以美国浑水公司做空瑞幸咖啡案例作为切入口,介绍了尽职调查的基本概念、基本步骤、种类和形式、尽职调查的作用。

凌云律师事务所业委会举行"如何规范、高效、精准投标"交流沙龙

为提高凌云所在投标、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制作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能力,4月1日,凌云所业委会特举办题为"如何规范、高效、精准投标"的沙龙,邀请长期从事评标活动的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吴涛,从评标专家的视角为我们解读如何规范、高效、精准投标,就投标过程中的技术、财务等板块开展讲述,并结合案例对投标程序、招投标法律法规、招投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及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

孙文杰律师受云南农垦集团邀请开展专题讲座

4月7日,受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邀请,凌云所昆明办公室主任孙文杰律师前往云南农垦集团大厦开展《董事视角下的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专题讲座。云南农垦集团各子公司相关董事、总经理等参与本次讲座。

凌云律师事务所与云南大怒江律师事务所开展专题交流座谈

4月13日,凌云所律师郭俊宏、涂川楠到访云南大怒江律师事务所,与云南奉民律师事务所、云南大怒江律师事务所部分律师同仁座谈交流,并分别带来题为《建设工程合同问题探析》《执法者视角下违法建设整治法律问题探讨》的分享,进一步增进了律所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律师之间的交流互进。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63页

专业化建设

王少寒律师受邀为宜良县政府工作人员开展行政执法专题培训

4月21日,凌云所王少寒律师受邀为宜良县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了行政执法专题培训。宜良县各乡镇(街道)、各行政执法单位分管领导、行政执法科室负责人共计70余人参加。

中建八局云贵分公司领导莅临凌云律师事务所参观交流

4月22日,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云贵分公司总经济师梁堂泽,商务法务部经理张星,法律顾问冷昊洋一行来到凌云所进行交流考察。

参会双方认真观看了彼此的宣传片,对彼此的规模、业务情况、所获荣誉等进行了初步的了解,就彼此的战略规划、工作内容展开了广泛而深刻的交流,讨论气氛十分热烈。双方一致认为,在当今法治社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都应响应法治建设的要求,企业谋求合法合规的高质量发展,律所谋求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刘佳欢律师开展《家庭教育促进法》线上直播讲座

4月23日,昆明师专附小呈贡海岸城分校《家庭教育促进法》讲座以线上直播的方式举行,凌云所刘佳欢律师担任主讲,她以一部教育短片为切入点,直击当代家庭教育的缺失,向家长们传授了当"家事"上升到"国事"后,如何依法带娃的问题。

杨崇玲律师受建投四公司邀请开展主题讲座

4月28日,凌云所总部业务委员会主席杨崇玲律师受邀到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开展工程总承包(EPC/DB)常见法律问题及委托代建模式法律风险讲座。通过案例分析、知识解答等方式增强了广大干部职工在工程总承包(EPC/DB)模式下的法律知识储备及风险防控意识,加深了解建筑行业法律规范,对公司依法生产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64页

专业化建设

凌云所律师受邀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云贵分公司开展专题讲座

5月5日,凌云所李春光、董建国、董益钢三位律师受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云贵分公司邀请,开展了"建筑施工企业刑事领域、知识产权领域及招投标领域的风险防范"专题法律培训。

凌云律师事务所与粤开证券举办金融法律业务分享论坛

5月5日,由凌云所金融专业委员会与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联合举办的金融业务发展论坛在凌云大厦一楼律视界咖啡书吧圆满举行。

凌云律师受邀参加"RCEP协定的解读和进出口贸易行为各节点的法律风险分析、应对措施设计"主题沙龙活动

5月13日,由云南省商务研究院、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新兴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主办,云南省国际贸易学会承办,凌云律师事务所和云南河口跨合国际贸易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协办的"RCEP协定的解读和进出口贸易行为各节点的法律风险分析、应对措施设计"主题沙龙活动在云南海归创业园创业大厦成功举办。本次沙龙邀请了云南省多家从事进出口贸易、跨境电商等企业参加。凌云所缪鹏、陈时勇、罗怡然三位律师应邀就各自的主题进行了分享,并和与会企业家就相关主题的问题进行了交流。

朱绍坤律师受邀为云南省职业经理人协会物流专委会开展法律讲座

5月15日,凌云所合伙人朱绍坤律师受云南省职业经理人协会物流专委会邀请,在浩宏产业园区就物流企业合规管理开展《民企合规认知及体系建设》专题讲座,对物流行业发展前景、发展方式、发展格局等进行了简要分析,从企业家们较为关注的法人治理结构合规、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合同管理合规三大方面,引入相关案例,解析了合规的价值及合规体系如何搭建等内容。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65页

专业化建设

李春光律师受邀为保山边境管理支队开展专题讲座

5月19日,凌云所总部合伙人会议主席李春光律师受邀为保山边境管理支队开展《法治思维成为习惯》的专题讲座。

讲座引用大量案例、办案经验,突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边境管理支队实践工作的指导意义,并强调法治应采用合法、合理、信赖的方式,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应时刻谨记法无授权不可为、执法工作要于法有据。

李春光律师受普洱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普洱市国投集团邀请开展实务培训

近年来,政府和企业法律合规性工作得到空前的关注,成为法律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5月24日,凌云所总部合伙人会议主席李春光律师受普洱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普洱市国投集团邀请,分别对两家知名企业进行了企业合规管理实务培训。

涂国正律师受邀为昆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开展专题讲座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在行政执法中及时固定证据、识别风险成为了一线执法人员关心的问题。5月25日,凌云所涂国正律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邀请,先后为站内六个执法大队分批次开展主题为《执法执勤过程中的要点简析》的讲座。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66页

专业化建设

交流分享共进步 相互促进谋发展|凌云律师事务所赴临沧市调研交流律所"五化建设"工作

为推进律师事务所"五化"建设工作,推动律师工作高质量发展,5月28日至5月29日,凌云所李春光、赵兴祥、杨滔、朱盛军、赵振华一行前往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云南通恒律师事务所,就律师事务所"五化建设"工作进行考察交流。临沧市律师协会会长杨萌、副会长范荣军陪同考察。

牛磊律师为市委党校昆明市城乡规划专业化能力提升班做专题讲座

5月28日,凌云所牛磊律师受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邀请,在市委党校为昆明市城乡规划专业化能力提升班(主要为从事与国土类工作相关的政府及企业人员)做《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问题研讨》讲座。

李春光律师参加昆明市检察院水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听证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十六字治水思路,5月31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在"6·5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立足办案,召开了"昆明市水资源保护专案公益诉讼"听证会。

凌云所李春光律师作为听证员代表发表了评议意见:"在昆明市水资源保护专案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做到了精准发现,精准审查,精准监督,实现了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的动态平衡"。同时,针对检察机关及行政机关的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67页

专业化建设

凌云律师事务所与昆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召开2022年度专项案件讨论会

6月1日,凌云所与昆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召开2022年度专项案件讨论会。会议邀请昆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副书记董苹、纪委书记万建国、统战部部长何华强、宣传部部长邵木才、纪检处长崔瑾等同志参加会议,凌云所王东律师主持会议。会上,参会执业律师也就案件解决思路积极发表了见解,凌云所总部合伙人会议主席李春光律师针对案件解决方向进行了解答。

普洱学院政法学院领导莅临凌云(普洱)律师事务所开展"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

6月2日,普洱学院白应华副院长、政法学院郭杰院长、政法学院党总支谭安副书记等一行到访凌云普洱分所。

本次活动以普洱学院关怀毕业生为基础,就继续深化校企合作、双向人才培养机制、拓宽就业渠道与就业岗位等方面进行深度调研。

凌云(临沧)律师事务所承办临沧市"专精特新"企业法财税培训会议

6月9日,临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举办了临沧市"专精特新"企业法财税在线视频培训会议,会议由临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办,临沧市共创科技有限公司和凌云临沧分所承办,全市七县一区共计67户"专精特新"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分管负责人、财务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参与培训。

第十八期"青年律师刑辩技能研修班"(昆明站)成功举办

6月10日至12日,尚权刑辩学院第十八期"青年律师刑辩技能研修班"在云南省昆明市凌云所成功举办,本期研修班由尚权刑辩学院主办,凌云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云南、广州、河南等地的20余位律师参加了此次研修。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68页

专业化建设

张与、杨滔律师应邀为嵩明县2022年领导干部专业能力提升培训班授课

嵩明县2022年"产业发展暨招商引资""改革创新培育发展新优势暨项目管理""城市品质提升暨规划建管"3个方面领导干部专业能力提升培训班于6月10日在杨桥街道党工委党校开班。

6月11日,凌云所张与律师应邀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为题开展讲座。6月18日,凌云所杨滔律师应邀以《法律思维的养成及风险防控——公务员诚信体系的建设》为题进行授课。

李春光律师受邀为西双版纳州领导干部授课

西双版纳州委组织部、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委党校联合主办的2022年建设世界旅游名城和文旅康养产业链专题培训班在州委党校开课。6月14日,凌云所李春光律师受邀为该班授课,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文旅工作中的养成》为题,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两个维度分析了法治思维的具体内涵和法治方式的运用规则。

凝聚侨心 维护侨益|临沧市举行"涉侨法律服务站"揭牌仪式暨涉外法律服务论坛

6月17日,"临沧市涉侨法律服务站"揭牌仪式暨涉外法律服务论坛在凌云临沧分所举行。临沧市委常委、市委统战部部长芶开波、云南省侨联副主席徐盛兴出席并讲话。

临沧是云南省的重要侨乡之一,为进一步做好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法律服务工作,服务临沧市以缅甸为主的对外开放和国家"一带一路"建设,临沧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与凌云(临沧)律师事务所经过长达一年的策划、筹备后,决定共同成立"临沧市涉侨法律服务站",并联合在缅甸仰光设立的中国澜湄律师事务所共同搭建涉外涉侨服务平台。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69页

专业化建设

凌云律师事务所与昆明市律协国资专委联合开展讲座

为增加律师服务国资国企监管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提升律师服务国资国企水平,6月17日下午,凌云所联合昆明市律协国资专委邀请了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国有经济法律事务研究中心负责人边峥律师,到凌云所开展了题为"国资国企监管法律服务市场"的专题讲座。

凌云律师事务所联合西南林大文法学院开展专场招聘宣讲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引进优秀法律人才,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6月17日,凌云所联合西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开展的2022届专场校园招聘会在西南林业大学文政楼举行。

牛磊律师获邀为嵩明县领导干部培训班做专题讲座

6月17日,凌云所牛磊律师获邀为嵩明县组织部举办的领导干部专业能力提升培训班全体学员做《政府采购法律实务问题解析》专题讲座。

钟泳洪律师受邀普洱市气象局开展依法行政讲座

为加强法治建设,提高单位行政执法水平,6月21日,普洱市气象局邀请凌云普洱分所钟泳洪律师为全市气象系统开展了依法行政《行政处罚法》视频专题知识讲座。

打造决策与立法智库 深度参与社会治理

为凝聚法学专家、汇集高端力量,依托凌云律师事务所遍布全省州市的分支机构网络,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打造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和立法事务智库,凌云所"政府决策与地方立法研究院"成立仪式暨专题座谈会于6月23日举行,就律所内设立的政府决策与地方立法研究院如何开展工作、扩大影响力、更好地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等话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70页

专业化建设

赵雪燕律师为云南电网西双版纳勐腊供电局开展专题讲座

6月28日,凌云所赵雪燕律师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勐腊供电局开展题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专题讲座。

云南省律师协会妇女权益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成立大会圆满召开

6月30日,云南省律师协会妇女权益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在凌云所17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成立大会。分管理事会副会长王宝琼、监事会副监事长浦理斌向本届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杨小敏、副主任洪雨泉、陈烁、林启凤、黄玲娟颁发聘书,全体与会人员切分蛋糕并合影留念,成立大会圆满结束。

孙文杰律师为云南安宁化工厂有限公司开展专题讲座

7月15日,凌云所昆明办公室主任孙文杰律师为云南安宁化工厂有限公司开展《国有企业合规经营管理》专题讲座。

赵兴祥律师受邀为怒江州律师协会授课

7月16日,凌云所赵兴祥律师应怒江州律师协会邀请,为怒江州律师协会"2022年度律师业务培训会"授课。

孙文杰律师为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人员进行线上专题普法讲座

7月18日,凌云所昆明办公室主任孙文杰律师为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人员进行《民法典与生活同行》线上专题普法讲座。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71页

专业化建设

孙文杰律师为昆明中车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开展专题讲座

7月19日,凌云所昆明办公室主任孙文杰律师为昆明中车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开展《国有企业合规经营管理》讲座。

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制度创新部一行莅临凌云律师事务所开展法治创新交流

7月22日,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制度创新部、华商林李黎(前海)律师事务所及凌云所共同在凌云大厦开展自贸区法治创新交流活动。交流会上,各方就云南自贸区法治创新发展的基本情况、法治创新需求及发展做了深度沟通探讨。会上各方表示,将积极发挥各自领域优势,共同搭建好自贸区法律服务平台,助力云南自贸区法制创新高质量发展。

云南省律师协会八届理事会教育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成功召开

7月26日,云南省律师协会八届理事会教育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在凌云所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各委员就教育行业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教育行业法律服务的痛点与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纷纷表示会积极承担做好教育行业法律服务的社会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导陈瑞华莅临凌云(大理)律师事务所授课

7月29日,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陈瑞华莅临凌云大理分所调研指导并进行了专业精彩的授课。本次授课主题为《企业合规改革与律师合规业务》。

陈瑞华教授围绕合规整改、合规评估、合规审查等方面,讲述了企业合规与合规改革的重要意义、合规改革对于化解企业违法风险的现实必要性,由此引出对律师业务工作的启发与思考。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72页

专业化建设

孙文杰律师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进行专题讲座

7月29日,凌云所昆明办公室主任孙文杰律师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进行主题为《自卑心是人类发展的不竭动力》的青年分享交流会。

第二届医疗法律实务公益论坛在凌云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7月29日,第二届医疗法律实务公益论坛在凌云所圆满举办,本次论坛由凌云所主办,昆明三博脑科医院、昆明稚嘉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协办。多家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参加了本次论坛。

王娟律师受邀到昆明婴吉丽妇产医院开展专题讲座

8月12日,为了提高医务人员在诊疗时对医疗知情同意的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因告知不到位所引发的医疗纠纷,凌云所王娟律师应邀到昆明婴吉丽妇产医院针对"医疗知情同意"开展专题讲座。

孙文杰律师受邀参加"昆明国际青年在行动'金点子'分享会"

8月13日,凌云所昆明办公室主任孙文杰律师受邀参加"昆明国际青年在行动'金点子'分享会"。

邱世煌律师为漾濞县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培训开展专题讲座

为提升全县行政执法水平,做到规范文明执法,提高全县依法行政质量,增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规范意识,牢固树立依法执法理念,漾濞县人民政府于8月16日组织开展了全县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工作。此次培训邀请凌云大理分所邱世煌律师专题讲解新修订《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内容。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73页

专业化建设

《涉外法律业务巡回讲座》昆明站讲座成功举办

为顺应"一带一路"倡议,深化区域间合作,提高云南省涉外律师的专业能力,8月21日,凌云所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涉外法律业务巡回交流讲座在凌云所昆明办公室举行。华商律所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肖燕主任、王偕林副主任、张帅博士参加交流并作精彩课程分享。

赵雪燕律师参加云南省第一届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

8月21日至8月29日,赵雪燕律师前往扎西干部学院,作为凌云所的代表参与由云南省律师协会主办的云南省第一届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

《涉外法律业务巡回讲座》在凌云各分所成功举办

为进一步顺应"一带一路"倡议,提高云南涉外律师的专业能力,为涉外律师创造成长、发展空间,凌云所国际业务专业委员会受各地律协、友好律所之托,邀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肖燕主任、王偕林副主任、张帅博士,以明星讲师阵容打造全新涉外法律服务实操培训。8月21日至8月26日期间,讲座陆续在昆明、西双版纳、普洱、临沧、大理五地举办。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74页

专业化建设

彭泽律师受邀为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培训班授课

为进一步提升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综合执法监督局于8月22日至26日在昆明云天花苑酒店举行了"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骨干业务培训班(第二期)"。凌云所彭泽律师受邀为培训班开展《行政处罚程序要点解读》专题授课。

孙文杰律师为国家税务总局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税务局开展讲座

8月29日,凌云所昆明办公室主任孙文杰律师为国家税务总局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税务局开展《行政处罚法》讲座。

耿国平律师受邀为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培训授课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有关要求,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举办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暨"万名党员进党校"专题培训班。9月13日,凌云所总部战略委员会主席耿国平律师受邀到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为厅机关各处室和所属事业单位处级及以下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开展了《领导干部必备的法治思维》专题讲座。

陶冀婧律师应邀到部队开展法律专题讲座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在2022年9月2日表决通过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9月16日,凌云所陶冀婧律师应邀到某部队开展《关于电信诈骗、套路贷和网络赌博法律风险防范》法律专题讲座,通过介绍电信诈骗、套路贷和网络赌博等形式,陶律师结合现实案例,对现有法规进行了详细解读,有效提高了官兵们的警觉意识。

《律师业务的前景、开拓与合作》专题讲座顺利召开

9月16日,凌云所邀请了云南省咨询行业协会会长、云南大贵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北京中银(昆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吴大贵律师,到凌云所开展题为"律师业务的前景、开拓与合作"的专题讲座。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75页

专业化建设

云南省律协第八届理事会军民融合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

9月16日,云南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军民融合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凌云所顺利召开。云南省律协副会长连勇,军民融合委主任、副主任、委员参加会议。会议由军民融合委主任、凌云所律师杨崇玲主持。

军民融合委通过了《云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军民融合委委员会成员分工》,推选产生了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谋划了2022年下半年的工作,为接下来委员会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董益钢律师为云南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开展专题法律培训

9月23日,凌云所董益钢律师为云南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专题法律培训。

赵雪燕律师为云南电网迪庆供电局开展专题讲座

9月23日,凌云所赵雪燕律师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迪庆供电局开展题为"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专题讲座。

云南恩龙律师事务所与凌云律师事务所开展合作交流活动

为加强业务合作,助推行业发展,9月26日,云南恩龙律师事务所主任许思龙到凌云所开展共建交流活动。双方就律所业务合作、律所"七化"建设及律所未来规划等多项议题展开讨论,分享并交流了律所党建特色及主要做法,并就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建引领,以党建带动所建,打造党建品牌,形成独具特色的律所党建模式达成高度共识。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76页

专业化建设

赵雪燕律师为昆明钟英教育集团开展专题讲座

10月27日,凌云所赵雪燕律师为昆明钟英教育集团全体教职工开展"教育从业者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师德师风建设"专题讲座。

彭泽律师受邀为普洱边境管理支队开展专题讲座

10月27日,凌云所彭泽律师应邀为普洱边境管理支队开展主题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和要求》的专题培训,普洱边境管理支队全体干警通过线下和线上方式参加了本次培训。

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主任范荣军到凌云律师事务所参观交流

为加强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提升律所管理模式,10月27日,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主任范荣军到凌云所参观交流。双方针对律所管理、业务开展、团队合作、资源整合、专业提升等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并就双方未来合作模式、方向、内容进行了深入探讨。

王娟律师受邀到云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开展专题讲座

10月28日,凌云所王娟律师应邀到云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以"从律师的角度看依法行医"为题开展了专题讲座,旨在提高医务人员整体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云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新入职医务人员参加了本次讲座。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77页

专业化建设

李春光律师受邀到隆阳区纪委区监委开展讲座

10月31日,凌云所总部合伙人会议主席李春光律师受邀到隆阳区纪委区监委开展《常见罪名解读及辩护视角的刑事证据有效收集》专题讲座。现场100余人参加了此次讲座。

李春光律师为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职律师授课

11月3日,凌云所总部合伙人会议主席李春光律师应邀为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职律师开展以《诉讼视角的证据有效收集》为题的讲座,并结合大量实践案例,对诉讼证据的运用、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诉讼证据的分类与有效收集等重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和介绍。

董益钢律师为云南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做专题法律培训

11月4日,凌云所董益钢律师为云南供销集团及二级公司做"贸易业务主要法律风险管理(一)"专题法律培训。

11月25日,凌云所董益钢律师为云南供销集团及二级公司做"贸易业务主要法律风险管理(二)"专题法律培训。

牛磊律师受邀为东川区2022年法治建设专题培训班做专题讲座

11月4日,凌云所牛磊律师受东川区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邀请,为东川区依法治区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44家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分管领导、法治监督工作人员、各单位法治建设业务骨干及普法骨干,乡镇(街道)部分"法律明白人"、法治副校长做《走近法律》专题讲座。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78页

专业化建设

蒙自天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家林一行到凌云律师事务所参观交流

合力精耕,共建同行。为进一步加强行业学习与交流,提升律所管理模式,11月4日,蒙自天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家林一行到访凌云所参观交流。双方就地方律所如何破局发展、律所管理方式、专业化建设等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第二届西部家事律师实务研讨会成功举办

11月5日,成都市律协主办的第二届西部家事律师实务研讨会在成都举行,来自四川、重庆、云南、贵州、广西、甘肃、陕西、新疆等省市的八支律师队伍参会。研讨会现场,凌云所杨小敏律师的案例《非诉架构+诉讼手段——一场涉外离婚的全流程服务方案》取得全体与会人员的高度好评,展现凌云所家事律师的专业与风采。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与凌云(西双版纳)律师事务所共建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基地

11月8日,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西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与凌云西双版纳分所共建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基地授牌仪式暨社区矫正实习生输送座谈会,在凌云西双版纳分所举行。

宋婧律师应邀为漾濞县政法队伍开展专题讲座

11月17—18日,中共漾濞彝族自治县委政法委员会在漾濞县人民法院四楼会议室举办2022年政法系统政治轮训暨推进"双百"活动,凌云所大理分所宋婧律师应邀前往,为漾濞县政法部门(含信访局)领导、政法干警、职工,乡镇政法委员专题讲授《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董建国律师应邀为楚雄州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能力提升培训班授课

云南省楚雄州2022年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能力提升培训班于11月21日至23日举行,凌云所董建国律师、专利代理师应邀为培训班授课。本次培训紧扣知识产权热点和实务问题,反响良好,对提高参训人员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开展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79页

专业化建设

李春光律师受邀为西南林大文法学院开展讲座

11月21日,文法学院组织开展2022年"职有未来"就业促进季系列活动——职业生涯规划讲座。讲座邀请凌云所总部合伙人会议主席李春光律师主讲,文法学院党委书记杨恬、院长李国新、党委副书记敖新宇及法学专业学生100余人参加讲座。

李春光受邀为宜良县委、县政府领导干部授课

为了提升干部法治理论素养,推动宜良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宜良县委、县政府于11月28日举办"宜良县2022年习近平法治思想宣讲会"。凌云所李春光律师受邀为宜良县委、县政府领导干部进行授课。宜良县县委刘中政书记、县政府欧明锋县长,以及县委、县政府及各行政部门约100余名干部参加了本次讲座。

凌云(大理)律师事务所石云生律师为大理市双廊镇人民政府进行专项宣讲

按照"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计划"活动安排,11月29日,凌云大理分所石云生律师应邀前往大理市双廊镇人民政府,在"双廊镇2022年度维稳干部能力素质提升培训会"上进行题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守护绿水青山 共创美好家园》的主题宣讲。

凌云(普洱)律师事务所举办税务合规公益讲座

12月2日下午,为进一步响应普洱市委、政府支持民营企业号召,提升纳税服务质效,切实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更好地帮助民营企业及时了解税务新政,帮助企业应对当前形势下税收法律合规方面压力,掌握税收合规优化思路,引导企业正确理解税收政策,普洱市青年企业家商会联合云南凌云(普洱)律师事务所举办了民营企业税务合规专题公益讲座。

张晓辉律师受邀为华能龙开口水电有限公司开展讲座

12月9日,为了推动国企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加强企业合规管理意识,凌云所张晓辉律师接受华能龙开口水电有限公司邀请,开展了《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线上讲座,分享了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经验。华能龙开口水电有限公司干部职工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参与了本次讲座。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80页

专业化建设

凌云资讯|李春光律师为西双版纳州政法机关学习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政治轮训暨"双百"报告会作专题宣讲

为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党的二十大作出的各项决策部署在全州政法系统落地落细,12月23日,西双版纳州召开政法领导干部政治轮训暨"双百"报告会,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李力主持,凌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李春光作专题宣讲。

李春光以"法治理念的实践期待"为主题,从法治与人治、法治与法制、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路径等方面,对党的二十大报告的法治精神作了系统辅导和深入解读,主题鲜明、内容丰富,旁征博引、深入浅出,具有很强的启发性和实践性,有效帮助参会干警提升思想认识、激发奋进热情、拓宽工作思路。

会议以视频形式开至乡镇。州、县(市)两级政法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正科级及以上实职领导干部,州委政法委全体干部职工,乡镇、街道基层政法单位共60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孙文杰律师被安宁市人民政府聘为第七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

凌云所昆明办公室主任孙文杰律师被安宁市人民政府聘为第七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

孙文杰律师被聘任为昆明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

凌云所昆明办公室主任孙文杰律师被昆明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聘任为昆明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

西南林业大学领导莅临凌云律师事务所开展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

4月30日,西南林业大学党委书记周学斌、党委副书记刘清江率领学校相关处室领导,专程到凌云所开展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本次调研,学校与凌云所在求职招聘、就业导师、实习实训、定向培养、拓展律所客户招聘资源和建设校友之家等方面合作达成了共识。凌云所也将继续推动双方在相关领域的合作,搭建凌云所和学校更进一步合作的机制,促进校企合作更上一个台阶。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81页

专业化建设

西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与凌云律师事务所开展校企合作洽谈

5月25日,西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院党委书记杨恬、副院长李国新率队莅临凌云所,就校企合作深入交流。双方就有关合作事宜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座谈交流,分别就环境资源法、行政法领域的理论与实务合作,与大理大学三方共建"洱海资源法教研中心",合作出版生态法治实践相关著作,在各州市建立文法学院校友分办公室,建设实习基地和促进毕业生就业等表达了深入合作的构想。

和丽坤律师受邀为玉龙县政法系统2022年政治轮训班授课

近日,玉龙县政法系统2022年政治轮训班正式开班。凌云丽江分所和丽坤律师受邀在轮训班中对《反有组织犯罪法》进行授课解读,和丽坤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从《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背景、基本内容等多个方面分享了自己对于《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理解和解读。

陶冀婧律师受邀到官渡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开展法律专题讲座

为了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用工法律风险意识,增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凌云所陶冀婧律师和杨枫楠律师应邀到官渡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开展《从法律视角探讨人力资源服务业服务模式所涉用工风险》和《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及企业风险防范》法律专题讲座。

凌云(玉溪)律师事务所参加玉溪师范学院2022届毕业生促就业专场招聘会

5月13日,在玉溪市司法局的推荐下,凌云玉溪分所应邀到玉溪师范学院参加2022届毕业生就业促进现场招聘会。招聘会现场,法学院的学生们纷纷前来咨询了解,并投递简历。凌云玉溪分所作为玉溪师范学院大学生实习基地,今后定会加强与玉溪师范学院的紧密合作,为在校法学生提供更多实践帮助。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82页

专业化建设

隆阳区构建全覆盖法律服务体系会议签约仪式

1月12日,在凌云保山分所举行了2022年度隆阳区构建全覆盖法律服务体系会议签约仪式,隆阳区法律顾问团第一法律顾问组组长陈虹、各服务单位与凌云保山分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

签约仪式上,第一法律顾问组组长陈虹指出,聘用区政府法律顾问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内容,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

凌云保山分所律师白永仓表示,要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做到事先参与、源头把握、全程跟进、高效服务,确保区政府各单位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凌云律师事务所进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2022年认定名单

2月8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内控合规处(法律事务处、反洗钱中心)副处长杨春芳、合规经理何佳杰一行莅临凌云所进行业务交流,并向凌云所授予进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2022年入围律师事务所认定名单的入围通知书。

双方结合金融行业的特点和需求,在合规审查、风险防范、管理优化等金融法律服务方面进行交流。今后,凌云所将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开展更深入的交流合作。

昆明市联社营业部风险经理莅临凌云律师事务所调研指导工作

2月15日,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风险经理一行到凌云所参观交流,全面了解了凌云所创所历程、律所文化、律所规模,以及专业分工、内部管理架构、人才培养模式、未来发展方向等情况。

双方结合金融行业的特点和需求,在合规审查、风险防范、管理优化等金融法律服务方面进行交流,总结经验,并就接下来继续有序开展相关业务合作进行深入沟通。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83页

专业化建设

凌云(临沧)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云县公安局第三届法律顾问

2月24日,云县公安局与凌云临沧分所签订法律顾问协议并举行聘任仪式,聘请凌云临沧分所担任云县公安局第三届法律顾问。

凌云临沧分所表示,将积极发挥专业优势,充分发挥"助推器"作用,全力为民警维权和法制咨询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科学决策"智囊团"、规范执法"助推器"、弘扬法治"宣传员"的作用。

凌云律师事务所与云南誉钧财税管理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协议

2月28日,凌云所与云南誉钧财税管理有限公司就法律、财务与税收领域等达成协议,并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

凌云所和云南誉钧财税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作为在法律、财务和税收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机构,双方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在很大程度上加深了双方之间的合作,促进了双方合作共赢,相互支持,共同发展。

凌云律师事务所入库云南股交中心

3月2日,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云南中启投资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云南分所共同到凌云所总部开展业务合作交流会。

会上,各单位表示,将积极发挥各自领域优势,共同搭建好云南省大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法律服务平台,坚持创新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助力云南省企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凌云(普洱)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聘为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

3月3日,云南省普洱市司法局发布普司发〔2022〕1号文件,决定成立普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并公布委员名单及《行政复议案件咨询工作规则(试行)》。凌云(普洱)律师事务所岳媛、郭杰律师被聘为普洱市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84页

专业化建设

凌云律师事务所何云波律师受聘为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

3月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聘任仪式在昆明举行。云南省司法厅厅长、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商小云代表云南省人民政府,向38名首批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颁发聘书。凌云所何云波律师受聘为首批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之一。

凌云(曲靖)律师事务所与云南书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3月17日,凌云曲靖分所与云南书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该战略协议的签订,代表着凌云曲靖分所与云南书一企业正式达成友好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双方互相视对方为重要的合作伙伴,目标是整合双方资源,共同搭建服务体系,携手深耕企业的实际需求,将法律运用与财税实务融合,落地一企一案的服务方式,实现共同发展、共同探索,开创会计审计税务机构与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协同发展的新型合作模式。

凌云律师事务所入选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外聘律师资源库

经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外聘律师评审委员会评审,凌云所入选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外聘律师资源库。

入选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外聘律师资源库,体现凌云所在国有企业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性和良好的服务质量信誉。凌云所将会在业务领域发挥专业特长、勤勉工作,在今后的合作中为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凌云律师事务所耿国平律师继续受聘担任中共昭通市委及市委办公室法律顾问

4月1日,凌云所耿国平律师继续受聘担任中共昭通市委及市委办公室(包括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市接待处和其他市委办公室)法律顾问,聘期两年。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85页

专业化建设

曲靖市麒麟区青年企业家协会与凌云(曲靖)律师事务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4月25日,曲靖市麒麟区青年企业家协会与凌云曲靖分所正式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凌云曲靖分所成为曲靖市麒麟区青年企业家协会法律顾问,为青企协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以帮助协会更好的发展。

凌云曲靖分所将依托专业化服务协助协会所属的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防范和化解法律及政策风险,获取更大的共同发展,将法治建设护航营商环境优化落地到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用良好的营商环境为区域高质量发展提供助力。

不负一城期许|凌云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重整案项目实现"交房即交证"

5月7日,凌云所承办的云南洪沼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所涉"新景上城"项目"交房即交证"暨交房颁证仪式圆满举办,项目一期完成竣工验收工作,正式启动交房程序,并突破性实现破产地产项目"交房即交证"。

在未来的破产业务中,凌云所破产团队将继续耕耘,秉持敬业人、专业事的服务态度,不断精进专业水平,面向全省十六个州市提供真正专业的破产法律服务!

凌云律师事务所尹德周律师受聘担任省律协执保委、劳保委副主任

5月29日,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线上召开。凌云所尹德周律师受聘担任省律师协会执保委副主任,并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全票通过当选执保委秘书长。

6月18日,云南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凌云所顺利召开。凌云所尹德周律师受聘担任省律协第八届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86页

专业化建设

凌云(曲靖)律师事务所与牛津幼儿园签订法律顾问合同书

5月31日,凌云曲靖分所与曲靖市沾益区西平街道牛津贝金岷幼儿园、曲靖市经开区诺一幼儿园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区哆来咪幼儿园有限公司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为其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凌云律师事务所加入中国国际商会云南商会

凌云所加入中国国际商会云南商会、云南省国际贸易投资商会并成为理事单位。6月22日,云南国际商会秘书长母建生、副秘书长段朝辉、办公室主任濮树春莅临凌云所并出席授牌和交流活动。凌云律师机构总部私董会主席何云波、总部战略委员会主席耿国平、总部业务委员会主席杨崇玲、昆明办公室主任孙文杰、昆明办公室国际业务中心I部主任陈时勇等参加了本次活动。

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为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提升培训班授课

为全面提升人大代表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了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提升培训班。6月30日下午,凌云所总部合伙人会议主席李春光应邀为参训学员进行了授课培训。

昆曲业务合作 融合并肩同行

7月1日,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经过严格的招标比选程序,确定由凌云所为其提供常年法律顾问A标段医疗法律服务,凌云所昆明办公室医药法律事务部、凌云曲靖分所5名律师合作组成专业医疗法律团队,为其提供医疗法律顾问服务。

李春光获聘为大理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

7月6日下午,中共大理市委、大理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座谈会在市司法局会议室召开。市委副书记李欣出席会议并讲话,市委、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相关领导和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市司法局局长赵光星主持。

会上,市司法局局长赵光星宣读了《中共大理市委 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市委、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决定》,决定聘任杨振、李庆、李春光、杨嘉宝、王文利、吴建标、李雪松7名律师为新一任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87页

专业化建设

英才汇聚 共促发展|"凌云律师机构讲师库"正式设立,第一批讲师受聘仪式圆满举行

为加强凌云所律师队伍整体业务能力,提升青年律师业务水平,打造一支专业素质过硬、能满足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和不同领域培训需求的法律讲师队伍,凌云律师机构总部交流培训分委联合昆明办公室交流培训分委发起并组织设立了"凌云律师机构讲师库"。

11月4日,"凌云律师机构讲师库"第一批讲师受聘仪式在凌云大厦17楼会议室顺利举行。依照"择优入库、专业多样、结构合理、动态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昆明办公室交流培训分委严把质量,设立高级讲师、一级讲师、二级讲师、三级讲师及青年讲师,经个人申请或推荐、资格审查、组织评议等程序后,共聘用63名所内外优秀行业人才为凌云所第一批讲师库成员。

授聘仪式现场,昆明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董明、凌云律师机构高级顾问李存孝、凌云律师机构总部私董会主席何云波、凌云律师机构党总支书记胡家艳、凌云律师机构总部战略委员会主席耿国平、凌云律师机构总部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张与、凌云律师机构总部交流培训分委主任朱绍坤、凌云律师机构总部能源业务委员会主任赵雪燕参加活动并分别给获聘讲师颁发聘书。

获聘讲师纷纷表示,成为"凌云律师机构讲师库"的成员既是荣誉也是责任,未来将充分发挥专业特长,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服务于律师事业,积极参与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交流活动,为青年律师专业素质的进一步提升做出应有的贡献。

风不停,帆竞渡,逐梦行。凌云律师机构总部交流培训分委主任朱绍坤强调,人才是律所发展的基石,是推动律所健康发展的动力源泉。凌云所将持续秉承"敬业人、专业事"的服务理念,完善律所人才体系建设,扩充讲师团队,优化培养模式,不断提升凌云律师专业素养,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凌云律师事务所设立退役军人法律事务中心

12月2日,"凌云律师事务所退役军人法律事务中心揭牌仪式暨退役军人保障法宣讲活动启动仪式"在凌云所成功举行。

二十载风雨兼程,凌云所始终坚持拥军优属的服务理念,优先录用、重点培养退役军人加入律师队伍,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公益性的法律咨询和援助。希望退役军人律师永葆本色、担当奉献、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为云南法治化建设贡献力量!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88页

专业化建设

凌云(大理)律师事务所与大理大学法学院签约教学实践基地暨授牌仪式

为加强毕业生实习与就业指导,提升其实践和就业能力,培养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12月3日,大理大学法学院院长杨运星等一行五人莅临凌云大理分所,双方在律所会议室举行实践教学基地签约暨授牌仪式。

本次实践教学基地签约暨揭牌仪式的成功举行,标志着法学教学工作与法律实践工作的有机结合、积极探索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对理论与实践互动统一的创新实践、法律人才培养与成才的战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凌云律师事务所入选昆明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第三方机构数据库

为进一步提高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法治化、社会化水平,中共昆明市委政法委员会于2022年3月底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昆明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数据库成员。近期,凌云所经申报及相关部门考核,通过资质认定并经中共昆明市委政法委员会公开公示后,成功入选昆明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第三方机构数据库。

使命在肩,砥砺前行。本次入选是对凌云所专业水平和综合实力的充分肯定与认可。未来,凌云所将不断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人才优势,尽职尽责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推动社会风险评估质量不断进步,为地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贡献凌云力量!

凌云(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获聘大理市首批检察云平台志愿者

近日,大理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座谈培训会暨志愿者聘书发放仪式,22名公益保护志愿者参加了仪式。凌云大理分所李超、宋婧律师获聘为大理市人民检察院"益心为公"公益保护志愿者。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89页

专业化建设

凌云律师事务所耿国平律师荣聘为云南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

由云南省工商联、云南省检察院主导开展的云南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工作已顺利完成。经联审、审查材料、走访了解、管委会审议等方式公开公正选任,凌云所律师耿国平入选云南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

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获聘为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近日发布第六任法律顾问人员名单,凌云所总部合伙人会议主席李春光律师成为获聘人员之一。

此前,凌云所已有多名律师获聘担任西双版纳州委、昭通市委、普洱市委及市政府、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昆明市人民政府、大理市人民政府等多家党委政府的法律顾问。凌云所长期致力于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社会建设贡献专业力量。

凌云律师事务所担任大为煤焦、瑞丽湾、岩脚煤矿等三家企业破产管理人

近期,受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瑞丽市人民法院、镇雄县人民法院指定,凌云所分别担任曲靖大为煤焦供应有限公司、瑞丽市瑞丽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镇雄县岩脚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90页

专业化建设

凌云律师事务所入围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国际业务律师库

近日,凌云所凭借优秀的业绩、完善的服务方案、实力强劲的团队配备,成功入围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2022年至2025年国际业务律师库。

凌云所将组成以陈时勇、牛磊、赵兴祥、罗怡然、孙昕、邬蒙等在国际业务和刑事合规等方面具有专长的律师作为团队的核心成员,在未来三年为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提供日常法律咨询、国际业务专项法律服务及破产、诉讼(仲裁)案件、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

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当选全国律师协会第十届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的第十届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名单(律发通〔2022〕16号、律发通〔2022〕17号),凌云所律师分别当选了第十届全国律协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

祝贺凌云所李春光律师当选"律师行业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委员",凌云所耿国平律师当选"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凌云所陈时勇律师当选"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入选西山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

为依法推进昆明市西山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评估机制,保障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效运行,经西山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决定,组建西山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

祝贺凌云所刘志琼、龙云锋两位律师入选西山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

凌云律师事务所成功入围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律师库

近日,凌云所成功入围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律师所入库项目。以凌云所律师蒲光举、袁芸、唐雪燕、李叶、凤静、彭悦等人组成的专业法律团队将为该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本次入围,是对凌云所金融业务领域法律服务水平、专业人才队伍以及各地方分支机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充分认可。凌云所专业团队必将凭借专业水平,为交行云南分行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凌云律师事务所入选《精品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2)》机构

祝贺凌云所入选《精品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2)》机构,凌云所杨小敏律师、伏婷婷律师入选《精品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2)》律师名录。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91页

专业化建设

凌云律师事务所入选昆明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第三方机构数据库

为进一步提高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法治化、社会化水平,中共昆明市委政法委员会于2022年3月底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昆明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数据库成员。

近期,凌云所经申报及相关部门考核,通过资质认定并经中共昆明市委政法委员会公开公示后,成功入选昆明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第三方机构数据库。

凌云(昭通)律师事务所受聘为双江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景庄消防救援站法律顾问

近日,凌云昭通分所主任陶冀婧律师获聘担任临沧市双江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景庄消防救援站的"基层法律顾问"。

此次受聘既是荣誉也是责任,凌云昭通所将积极履行顾问职责,为消防执法规范化提供有力保障,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社会建设贡献专业力量。

凌云律师事务所王娟律师受邀担任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近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及相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查、选拔及公告,凌云所律师王娟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聘请担任听证员,任期自2022年7月13日至2027年7月12日。

王娟律师表示:这是荣誉,也是责任,未来将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充分发挥自身专业技能,积极参与到检察听证工作中,维护法律权威,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让立法工作体现更多人民声音——《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诞生记

针对《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立法建议征集,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之一的凌云所,第一时间组织多个专业部门40余位律师,结合相关立法文本草案,针对文本的六个条块内容提出相关建议。建议内容涉及文本的规范表述、明确社保基金定期公开时间、增加承担信息安全管理的主体等方面,进一步为丰富完善《条例(草案)》内容打下坚实基础。

文章来源:昆明日报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92页

刑事经典案例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93页

某综合类证券有限公司昆明营业部经理挪用资金案未移送起诉

核心提示:2021年10月,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案件线索,对某综合类证券有限公司昆明营业部经理张某某采取监视居住,立案侦查挪用资金一案,侦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行贿罪,后被监察委留置调查。本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陈欢欢律师承办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经依法会见当事人,查阅本案卷宗材料,梳理案件事实,承办律师认为张某某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最终检察机关未移送起诉。

案情简介:2004年3月至12月期间,时任某综合类证券有限公司昆明营业部经理张某某在以营业部名义办理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买国债业务。

公安机关认为,嫌疑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未取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划入证券昆明营业部账户的8000万元资金,上划到总公司,对其中的4000万资金,在存入账户资金较短时间内,分别两次以2000万元向总公司申请业务拓展费,并将申请获得的业务拓展费共计108万元据为己有,此行为最终导致8000万资金损失。

辩护人认为,关于张某某将公积金中心的8000万资金上划至中科证券总公司而涉嫌挪用资金罪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均有误。张某某在本案中并未利用其证券昆明营业部经理的身份实施挪用证券资金或客户资金的行为与主观故意;其次,张某某虽虚设居间机构向证券公司申领奖励费用,但其并非编造骗领,擅自挪用为个人牟利;最后,公积金中心8000万资金未能收回的客观损失结果与张某某的履职行为之间不存在任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据此,承办律师针对挪用资金罪经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并提交法律意见商榷函,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观点,仅对行贿罪提起公诉。

某公司涉嫌串通投标案获不予起诉

核心提示:某公司涉嫌串通投标,中标项目金额4800万元,相关涉案人员被立案调查。案发后,当事人家属委托我所陈欢欢、陈加彬律师作为李某某的辩护人,经辩护,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对李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作出不予起诉的处理。

案情简介:2017年某省公安厅负责信息化机房项目建设,涉案公司为获得该项目承建,遂邀约另外两家公司进行"陪标",涉案公司最终以4800万元中标该项目进行承建。2021年11月24日公安机关以串通投标罪对涉案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立案侦查。辩护律师介入本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向检察院提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情节显著轻微,且本案系属于单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并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当由其承担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等辩护观点,请求检察院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经检察机关审阅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上述观点,并于2022年3月22日对李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杨某某及严某某涉嫌盗窃案获不予起诉

核心提示:杨某某、严某某因在小区内涉嫌盗窃5000余元财物被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刑事拘留,案发后,当事人家属委托我所杨滔、陈加彬律师分别作为杨某某、严某某的辩护人,经辩护,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对二人涉嫌盗窃罪作出不予起诉的处理。

案情简介:2021年杨某某、严某某因在小区涉嫌盗窃5000余元财物被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刑事拘留。事发后,辩护律师介入本案,立即与被害人联系,归还涉案财物且向当事人进行赔礼道歉,在审查批捕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后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嫌疑人杨某某、严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轻微且嫌疑人系无意为之,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系属情节显著轻微,应对二人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后经检察院审阅之后,于2022年3月28日对杨某某、严某某涉嫌盗窃罪均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94页

昆明市某知名房地产公司主管故意伤害案获不予起诉

核心提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二级,在案发后,当事人家属委托我所杨滔、陈加彬律师作为罗某某的辩护人后,经辩护,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对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作出不予起诉的处理。

案情简介:罗某某系昆明市某房地产公司项目安全主管,因被害人欲违规进入工地而导致双方发生口角,引起双方互殴,互殴过程中,罗某某将被害人左眼、左侧肋骨部位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本案辩护律师介入后,即采取主动措施,在案发后及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嫌疑人罗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14天即被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提出本案被害人系有一定的过错,嫌疑人的行为系属于正当防卫,且具有自首情节等等从轻、减轻的处罚情节,符合不起诉的条件。经检察院审查后,对上述情节予以认可,于2022年5月11日对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李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获不起诉

核心提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被害人构成轻伤二级,不接受赔偿道歉。案发后,李某家属委托我所陈加彬、刘子猛作为李某的辩护人。经辩护,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周内即对李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案情简介:2021年10月,因驾驶车辆在道路上互相别车,涉案人员李某及被害人杨某某发生争执,进而殴打被害人杨某某致其轻伤二级。11月4日接受家属委托后,辩护律师及时会见了涉案人员,快速帮其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接受委托三天后就成功为涉案人员办理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较快取得社区公益活动证明并成功说服承办检察官,2022年11月11日获得不予起诉的处理结果。

原某省商会会长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获无罪判决

核心提示:原某省商会会长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采取刑事拘留,案发后,当事人家属委托我所杨滔、陈加彬律师作为林某某的辩护人后,经辩护,原某省商会会长林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被判处无罪。

案情简介:2020年9月,原该商会会长被以涉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在案件侦查初期,辩护律师已成功为嫌疑人摘除涉黑罪名。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2010年期间购买某村小组的土地并成立相关公司,在2018年又以股份形式将土地非法转让给他人,涉案土地达83.45亩,耕地50.12亩,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林某某转让股权给他人的行为,系受公司法调整,不能认定为任何实体资产的转让,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一种特定实体资产支配权的转让,股权转让中涵盖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支配权的转让,但不能说明股权转让就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后经法院审理,法院采纳辩护律师上述观点,并于2022年6月21日对林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作出无罪判处。

李某某校园手机经销代理诈骗案无罪释放

核心提示:李某某系手机经销商,因发展校园代理进行低价促销活动产生的经济纠纷,于2022年7月21日被呈贡区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并以疫情防控特殊要求等原因拒绝律师会见、不及时移送看守所羁押,手机销售过程中300万元纠纷款项被定型为诈骗金额。

案情简介:2022年7月22日,本所接受李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陈欢欢、刘子猛律师代理本案的辩护。隔离期限届满后,李某某仍未被移送看守所羁押,承办律师多次以当面沟通、提交申请和法律意见书的形式,极力争取到会见机会。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调查、整理了账本、发货单、手机聊天记录等大量证据材料,和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最终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李某某,李某某于2022年9月15日获无罪释放。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95页

云南某公司6亿余元新兴产业传销案

核心提示:2021年,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破获云南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涉案总金额达6亿余元,该案系"5·15全国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及云南省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典型案例之一。我所杨滔、陈加彬律师作为第一被告人左某某的辩护律师参与本案。

案情简介:2020年以来,该公司推出"荆山玉珏"项目、"今生相玉"手机APP、"相玉有钱"APP等,以购买玉石、虚拟币矿机等成为会员获得高额返利、发展会员获得提成等方式从事传销活动,涉案总金额达6亿余元。同时,该公司以"电影项目""抖音项目"从事集资诈骗活动,涉案资金达上千万元。该案在2022年5月13日云南省公安机关打击防范经济犯罪主题新闻发布会上作为云南省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典型案例之一,同年5月15日全国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中被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云南"11·03"重大污染环境案

核心提示:2019年11月至2021年11月,涉案单位及涉案人员先后将工业废水和含废矿物油沾染物运输至昆明市五华区、禄劝县、石林县等地进行非法倾倒、处置,严重污染环境。2021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决定以"11·03"污染环境案对本案立案侦查。我所陈欢欢、陈加彬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本案。

案情简介:云南某公司成立后经批准获得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和"含废矿物油沾染物"(HW49),后成立物流运输公司获得危险废物、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2019年因公司规模扩大,在对废矿物油收储、加工以及含废矿物油沾染物处置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工业废水和含废矿物油沾染物,且已超出自行处置的能力。为了节约成本,公司决定非法倾倒工业废水及非法处置沾染物。自2019年11月起,涉案公司先后在昆明市五华区、禄劝县、石林县等地非法运输、倾倒、处置工业废水和含废矿物油沾染物共计1800余吨,造成当地耕地环境严重污染和损害,同时造成经济损失2512.65万元,应急处置工程总费用达1900万余元。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尚在审理过程中。

深圳中安链控数亿元新型虚拟货币网络传销案

核心提示: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区块链+储存技术开发APP,通过注册会员充值获取"抢红"资格,进而获得积分购买服务器挖矿获取高额利润为噱头,在广东、广西等地发展会员开展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最大推荐层级数多达127层,最大累计下线用户数为8.4万多个。自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共充值人民币约3.2亿元。本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陈欢欢律师承办该案。

案情简介:检察机关指控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开发推出的APP引诱参加者注册成为会员,通过人民币充值兑换成为虚拟币获取"抢红"资格或购买矿机"挖矿",同时推荐二维码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参加者之间存在的推荐关系组成层级,并根据下级人员参加拼团抢红金额、下级人员数量、会员等级等,设置开拓奖、管理奖、社群奖等会员推荐奖励制度,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数量及充值金额作为返利变现依据开展传销活动。指控本案当事人郭某以其经营的软件公司作为APP的日常维护、系统优化、功能添加、增加限制提现模块的技术支持,确保APP正常运营。

本案因涉案人数多达18人,涉案资金超3.2亿元,案情疑难、复杂,目前尚在审理中。

民事案件引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核心提示: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91件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嫌经济犯罪,经移送该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抓获嫌疑人3人,查明涉及集资参与人190人,投资次数累计403次,已偿还投资人本金1200万元,已支付利息1750余万元,尚未归还本金7727.8万元,涉案总金额共计8928万元。本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杨滔、陈欢欢律师承办该案。

案情简介:德宏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宏公司)于2015年出资收购瑞丽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丽公司),并为德宏公司的业务做担保。2017年德宏公司被终止试点资格,后由瑞丽公司承接其未清退业务并开展自融自保业务。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96页

德宏公司通过公开宣传吸引公众进行投资理财,支付年化利率9.6%—12.6%的利息给集资参与人。自2017年11月6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瑞丽公司利用40个项目名义,向社会公众发布融资信息,共开展40个项目融资,融资金额累计8928万元,所融资金用于支付前期到期客户的本息、公司运营等支出。

检察机关指控三嫌疑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群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现因案情疑难复杂,涉案集资参与人数众多,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案发地反复暴发新冠病毒疫情,目前尚未审理终结。

红河州某公司数十亿元非法经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获发回重审

核心提示:2015年至2018年期间,涉案上诉单位及上诉人采取多种非法手段和方式,为他人虚开或介绍他人虚开,开票金额计人民币14.73亿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计人民币1.16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40余万元。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当事人家属委托我所杨滔、陈欢欢、陈加彬律师作为涉案上诉单位、上诉人辩护人后,经辩护,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情简介: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各被告人采取多种非法手段和方式,为他人虚开或介绍他人虚开,为103家受票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计3000多份,开票金额计人民币14.73亿元,税额计人民币2.5亿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7.23亿元,已认证抵扣税额计人民币2.22亿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计人民币1.16亿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40多万元。该被告单位利用账外经营不带票销售钢材积累的库存留底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与受票方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伪造虚假货物交易清单、购销合同等单据,先后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及假票虚开给其他公司,并且该公司还以"票货分离"的方式虚开给95家的受票企业。

同时,该公司被认定在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且不具备从事第三方支付结算、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资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虚假背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交易后取消交易退款、虚构借贷关系等方式和手段,进行票据贴现,先后为某钢铁集团下属二级经销商共计贴现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31亿元,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案各被告人上诉后,辩护律师经与二审法院、检察院充分沟通辩护意见,二审法院于2022年6月27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T某某涉嫌强奸案获不起诉

核心提示:本案属于婚内强奸,与一般强奸案有一定区别,双方也没有进入到离婚诉讼,那么双方的婚姻是否是非正常婚姻是本案的关键点,对此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关键案件事实;同时,嫌疑人在双方婚内存续期间对家庭贡献较大,相反受害人可能是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基于以上理由承办律师建议检察院对相关证据进行补充收集,希望检察院能对案件是否能酌定不起诉以及羁押必要性两个内容举行听证会。2022年4月2日检察院召开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承办律师提交了收集的证据,也提出本案应当不予起诉,最终该案不予起诉,本案最终妥善解决。

案情简介:T某某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2022年1月17日上午,二人再次因离婚之事发生争吵,T某某遂强制将被害人抱进卧室,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过程中被害人强行反抗并报警,T某某夺走被害人手机扔在床上,并威胁被害人若不从便与其同归于尽。案发后,T某某在村干部带领下前往村委会等候处理。凌云(大理)律师事务所罗慧春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经过长达四个小时左右的会见,承办律师对案件有了基本了解,随后找到批捕检察官初步沟通了案件情况,安排阅卷,进一步和检察官对接,并提出有效处理建议。2022年4月7日,嫌疑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2022年4月12日检察院同意对案件不起诉,并给承办律师和嫌疑人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97页

高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盗窃案获量刑建议以下判决

核心提示:公诉机关认定本案高某等涉案四名人员通过向他人提供银行卡为违法犯罪活动过账转移资金时,盗走过账资金人民币30.6万元。公诉机关认为本案涉案人员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盗窃罪,应数罪并罚,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对主犯陈某1建议量刑为10—12年,对从犯王某、陈某2、高某建议量刑为5—8年。辩护律师认为本案量刑过高,与高某及家属协商后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本所胡开萍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高某在5年以下作出判决。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认定本案涉案人员通过向他人提供银行卡为违法犯罪活动过账转移资金时,盗走过账资金人民币30.6万元,涉案人员进行分赃,其中王某、高某分得8万元,陈某2分得4万元,剩余款项为陈某1所得。经查证,提供的银行卡中,系昆明市晋宁区某某矿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被电信诈骗案资金90.1万元。公诉机关对陈某1建议量刑为10—12年,对王某、陈某2、高某建议量刑为5—8年。

我所胡开萍律师接受高某家属的委托为高某辩护。我所律师提出:本案高某系从犯,在本案中其作用地位明显低于其他三名涉案人员,分赃款项并非由其决定,故不应根据分赃款项来认定作用大小等辩护意见。经我所律师辩护后,为高某争取到更低的刑期。

最后,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数罪并罚后,对陈某1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对陈某2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对高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广州某电力技术公司总经理258万单位行贿案适用缓刑

核心提示:2012年刘某某作为广州某电力技术公司总经理,为公司获取国家电力项目盈利向中国南方电网贵州分公司董事长李某某行贿258万元。2022年3月经中央监察委指定云南省监察委管辖后,云南监察委对刘某某行贿案立案侦查,云南省监委后指定大理州监委,大理州监委最后指定祥云县监委管辖。2022年9月经云南省大理州祥云检察院移送祥云县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单位行贿罪的规定,刘某某作为广州某电力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直接参与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可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侦查阶段,当事人家属委托我所乔嗣勇、陈玲律师担任刘某某的辩护人。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作为广州某电力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自2012年起先后3次向中国南方电网贵州分公司董事长李某某行贿258万元,第一次金额20万元,第二次金额20万元,第三次购买100件飞天茅台经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为216万元。

辩护人通过阅卷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第一次刘某某送予李某某的20万,是为了寻求中国南方电网贵州分公司为清华大学共同研发国家电力科研技术课题项目863计划提供实验场所,并非为谋取不法利益,且863计划完成后获得多项国家级、省级技术奖项,为国家科技发展作出巨大贡献,该送予20万的行为仅是迫于当时社会、官场的不正之风,屈于惯例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不该作为行贿认定。第二次刘某某送予李某某的20万,是在广州某电力技术公司向中国南方电网贵州分公司申请某项目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合同期间,但该项目经过严格、正规的招投标程序,该公司具有排除国内其他企业的技术优势,且李某某从未参与过该招投标流程,刘某某送予李某某的20万在本次公诉机关指控中不存在排除公平竞争谋取竞争优势的犯罪要件。第三次刘某某送予李某某的100件飞天茅台,是在李某某索贿的前提下,刘某某基于勒索情形下不得已的行为,且该100件飞天茅台应以广州某电力技术公司提供打款凭证70万元认定金额,不应以2022年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刘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已退还在广州某电力技术公司所有收入200万元。经辩护人与公诉机关多次沟通,公诉机关最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刘某某作出了缓刑的量刑建议。

白某某违背妇女意愿发生性关系案获不予起诉

核心提示:2013年7月,白某某借口将被害人石某带至其住处,违背被害人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公安机关以强奸罪移送红塔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当事人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我所罗桂勇律师担任白某某辩护人。

案情简介:2013年7月,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与其朋友朱某某到玉溪市红塔区紫艺路酒吧,通过被害人表姐柏某某,将被害人石某从酒吧内叫出,借口要带受害人到其住处拿银行卡取钱并带受害人去酒吧玩,后在被害人石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背至被不起诉人住处,在支开了其朋友朱某某后,违背受害人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经有效辩护,玉溪市红塔区检察院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白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98页

李某某疫情期间偷渡代孕婴儿案以妨害国边境检疫罪移送起诉

核心提示:国内宝贝某公司代孕机构从成立至今一直从事非法代孕业务,因国内非法代孕利润低,机构在老挝某地成立老挝某国际医院,专门从事非法胚胎培育、胚胎移植等业务,并成立了与医院配套的后勤部门,从事寻找老挝籍代孕女、售卖卵子及管理怀孕成功的代孕女,体检、生产、孩子生产后的照看及孩子从老挝回国的相关手续。新冠疫情爆发后,受疫情影响,老挝生产的孩子无法回国,故代孕机构联系运送偷渡人员,将孩子采用非法偷越国(边)境(以下简称偷渡)的方式回到中国。

公安机关认为本案涉案人员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妨害国边境检疫罪,经本所胡开萍律师有效辩护后,对李某某仅以妨害国边境检疫罪起诉。

案情简介:经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系国内宝贝某公司代孕机构的总负责人,宝贝某公司分别在昆明、南宁、武汉、长沙设立分公司,广州为总公司。公司从成立至今一直从事非法代孕业务,因国内非法代孕利润低,杨某某于2020年在老挝某地成立老挝某国际医院,专门从事非法胚胎培育、胚胎移植等业务,并成立了与医院配套的后勤部门,从事寻找老挝籍代孕女、售卖卵子及管理怀孕成功的代孕女,体检、生产、孩子生产后的照看及孩子从老挝回国的相关手续。老挝某国际医院和后勤部业务范围不仅对宝贝某公司有业务往来,在国内从事非法代孕机构的有需求者与杨某某联系并同意后,都可在该医院及后勤部开展非法代孕业务。

宝贝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客户有代孕需求,给客户介绍相关套餐后,因在老挝代孕成本低,大部分客户都会选择在老挝代孕业务。客户交纳规定的定金后,宝贝某公司负责人与宝贝某公司昆明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公司)负责人吴某某联系,吴某某与老挝后勤部王某某对接后,在老挝开展非法代孕业务。待孩子生产后,由王某某对接中国大使馆将孩子从老挝送回国内至西双版纳州景洪市。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后,受疫情影响,我省省委省政府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采取边境封控措施,老挝国内受疫情影响也加强了从老挝回中国人员的相关审查等措施,从而导致了在老挝生产的孩子无法回国的情况,在杨某某的授意下,安排王某某与各公司负责人联系对接后,将孩子采用偷渡的方式回到中国。

本案因客户代孕后孩子无法从老挝送回国,通过偷渡的方式将两名孩子送回中国后,后查到两名孩子及孩子照看者系阳性而案发。其中,接送孩子人员王某某、顾某某、武某某、王某3、朱某某和浦某某的行为,导致安宁市宁湖9号整个小区、安宁鼎立医院整个医院、安宁中医院整个医院、安宁家乐福超市、云南冶金学院整个学校被封控隔离;胡某某、杨某某和丁某某的行为,导致昆明市东骧神郡香江整个小区被封控隔离;李某某的行为导致广州市第七十五中学、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沙河江园街小区封控隔离。公安机关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及妨害国边境检疫罪。根据法律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刑期在两年以上,妨害国边境检疫罪在三年以下量刑,也就是说若公安机关指控成立,李某某数罪并罚后将面临2年以上刑期。

本所胡开萍律师接受李某某家属的委托。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提出:李某某并非本案组织领导者,其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应重点惩罚已经形成完整链条的代孕公司及运送偷越国境人员,李某某属于偶然参与进来的,故李某某对该罪不应承担刑事处罚,应通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来体现本案犯罪嫌疑人的不同处罚原则等辩护意见。最终,公诉机关采纳部分辩护意见,对李某某仅以妨害国边境检疫罪起诉。本案尚在办理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取得阶段性有效辩护。

李某云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获无罪释放

核心提示:本案是一起辩护律师仔细甄别,查询相关法律规定,推动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纠正了检察机关作出的错误逮捕决定,及时解除了当事人的囹圄之灾,取得了无罪的辩护效果,受到了家属和当事人的充分肯定。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李某云系昆明安宁人,长期信仰基督教,其于2019年接触到邪教——全能神教,对该教所宣扬的教义深信不疑,并参与教会活动,为部分所谓的"教友"提供生活便利。2021年11月24日,李某云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在与李某云的家属沟通过程中,家属反映李某云曾在1996年因意外导致颅脑严重损害,语言能力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残疾人证》证实李某云三级智力残疾。在多次会见李某云的过程中,律师发现李某云确实存在明显的语言表达障碍,逻辑思维、抽象思维也达不到正常人的标准。对此,辩护律师结合本案涉案罪名,反复研究李某云的智力障碍是否能理解邪教的含义,是否能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能力。确定了辩护方向后,下一步律师查找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智力障碍是否属于精神疾病的鉴定范畴。在准备相关材料后,律师多次向办案机关反映李某云的智力障碍问题,并要求对李某云开展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经鉴定,李某云无刑事责任能力,后被无罪释放。

辩护律师开展的工作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名誉甚至是生命,需处处从细处着手,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发现问题应深挖细查,切忌流于表面、敷衍了事。另外,不要迷信权威,不应存在检察院批准逮捕了就没有辩护空间的思想,应当秉持大胆猜想、小心求证的法律思维,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99页

梁某运输毒品案无期徒刑服刑十年后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核心提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2011年6月17日,被告人易某、梁某乘坐川A43H89别克轿车运输毒品至普洱市通关镇检查站时被嵩明县公安局的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402.11克。2012年5月1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梁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两万元,同案犯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情简介:2020年10月12日,我所刑事业务中心一部邹伟律师、郎骏律师接受梁某委托,向昆明市中院提出再审申请,昆明市中院于2021年5月26日对申诉申请予以驳回。2021年6月16日,律师分别向昆明市检察院和云南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并针对该案审理程序错误、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偏重等问题提出申诉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1. 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明显违法,未依法保障梁某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2. 梁某不构成累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3. 梁某只是"协助"易某运输毒品,一审判决量刑畸重。4. 梁某认罪态度良好,且积极悔改。

再审审理过程中,邹伟律师、郎骏律师向检察官、法官就一审判决中的法律适用错误问题多次沟通、反复强调。最终,昆明市中院于2022年6月29日下达再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判处梁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两万元",改判梁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

杨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案重审后六年刑期改判为二年

核心提示:2021年1月28日,一群缅甸人将牛赶到边境一家养牛场,杨某某当天作为"牛场老板"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除杨某某外,其他人均供述其为牛场老板。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对杨某某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5万的判决,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阶段,当事人家属委托我所罗桂勇、杨娅玲律师担任杨某某的辩护人。

案情简介:2021年1月28日,杨某某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被沧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沧源县公安局逮捕。2021年8月30日,云南省沧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向沧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沧源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之后,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罚金5万元,杨某某不服上诉。

本所罗桂勇律师和杨娅玲律师在二审时介入。阅卷之后,找出一审存在的一些事实和程序问题,向二审法院递交了开庭申请书。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于2022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了裁定:以"事实不清"撤销了原判决,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沧源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22日、2022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源县检察院于2022年8月8日申请延期审理进行补充侦查,8月30日变更起诉决定书提起公诉,沧源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恢复审理,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了判决。判决书中降低了认定的犯罪金额,认定其存在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最终对其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万的判决。

杨某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案获不予起诉

核心提示:杨某某在两次斗殴中分别造成陶某某及其父亲轻伤二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杨某某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在侦查阶段,当事人家属委托我所罗桂勇律师担任杨某某的辩护人。

案情简介:2021年9月30日,被害人陶某某因倒车灯光问题与杨某某之父发生争吵,随后陶家父子、张某某对杨某某之父进行殴打,杨某某赶到后与陶家父子及张某某发生斗殴,本次斗殴致杨某某父亲轻伤一级、陶某某轻伤二级。后杨某某因父亲受伤心里不平衡,持斧头至陶某某家讨说法,陶某某父子与杨某某发生扯打,致陶某轻伤二级。杨某某在本案的两次斗殴中分别造成陶某轻伤二级、陶某某轻伤二级。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获准。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提出本案的被害人也存在过错,第一次造成陶某某轻伤二级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仍有歧义;其次,辩护人从杨某某具有的一些情节以及本案的特殊性出发阐明观点。最终江川区检察院采纳辩护人的观点,于2022年9月14日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00页

石某某拐卖妇女案撤案处理

核心提示:石某某拐卖妇女案,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公安局于2003年8月2日立案侦查,2003年8月8日犯罪嫌疑人石某某被传唤到振太派出所讯问,2003年8月9日,镇沅县公安局认定石某某逃离。2022年3月1日,公安部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石某某于2022年3月3日再次被传唤到镇沅县公安局振太派出所讯问,2022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6月10日,石某某委托云南凌云(普洱)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开斌担任其辩护人。

案情简介:2001年11月份,石某某的同案普某某家来了二名河南省汝州市人郭某某、赵某某,要来镇沅县振太镇说"媳妇",石某某得知后,就产生想拐卖妇女的念头。一天,石某某到镇沅县振太镇塘坊村羊头山小组张某某家,谎称说自己在思茅做工程要找一个小姑娘帮煮饭,每天给10元钱,经过石某某的哄骗,将张某某四女儿张某萍交给石某某领起外出"打工",并与河南省汝州市人郭某某、赵某某同行坐车前往河南省,并得到了郭某某预付给的卖张某萍的赃款2500元现金。

2022年6月14日,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本案移送镇沅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人袁开斌遂向镇沅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书》,认为本案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本案中,从石兆伟涉嫌拐卖妇女罪的情节看,其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根据上述第八十七条规定,经过十年不再追诉。而本案镇沅县公安局于2003年8月2日立案侦查,2003年8月8日犯罪嫌疑人石兆伟被传唤到振太派出所讯问,也就是说本案应该于2013年8月1日届满追诉时效。对于镇沅县公安局认定的2003年8月9日犯罪嫌疑人石兆伟逃离,这没有任何充分有效证据佐证。的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如前所述,本案镇沅县公安局于2003年8月2日立案侦查后,被告人石兆伟并没有逃离,一直生活在镇沅、西双版纳等地,这怎么能说是"逃离"。

后镇沅县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退侦两次后,镇沅县公安局遂撤销案件。

刘某某被杀案嫌疑人万某某逃亡10年定性存争议

核心提示:本案案发时间为2012年,尸体已毁损,故在2012年无法锁定被害人身份。2020年经Y库系统排查,于2022年锁定被害人为李某某,公安机关经过调查排查后锁定本案犯罪嫌疑人万某某,万某某作出了有罪供述,但本案认定抢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案情简介:经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嫌疑人万某某参与李某某等人购买老股票被骗,万某某怀疑李某某合伙他人骗自己的钱财,遂产生杀害李某某的想法。2012年5月,万某某在得知李某某合伙他人做玉石生意后,虚构以帮助联系浙江金华的老板售卖玉石为由,骗李某某从张某等人处赊借了一批玉石毛料交给万某某。2012年5月30日,万某某在拿到李某某的玉石后,将李某某骗到某路段,用事先备好的安眠药泡水,骗李某某喝下安眠药将其杀害。杀害李某某后,万某某将李某某尸体移到事先准备好的轿车后尾箱内藏匿,并将尸体包裹。随后,万某某驾驶轿车,拉着李某某的尸体到某某农贸市场购买了香油,再到商店内购买了装汽油的塑料桶,到某加油站购买了汽油,驾车行驶至禄丰市某处,将李某某尸体移到公路边的水沟内,浇上汽油和香油对李某某的尸体进行焚烧,随后驾车逃离现场。杀害李某某后,万某某将李某某交给自己的玉石据为己有,并拿到广东佛山委托他人帮其售卖,售卖玉石所得款项共计4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万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案案发时间为2012年,尸体已毁损,故在2012年无法锁定被害人身份。2020年经Y库系统排查,锁定被害人为李某某,公安机关经过调查排查后锁定本案犯罪嫌疑人万某某。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时,本案证据已经固定,万某某作出了有罪供述,公诉机关认定该案构成抢劫罪。但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不应认定为抢劫罪,本案不属于为了财物而杀害被害人,亦不属于犯诈骗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事后抢劫行为,不应认定为抢劫罪。且本案玉石是否属于张某等人及玉石价值未查清,本案所述玉石为原石,并未经过开采,若本案所述的玉石开采后或经过鉴定仅是普通石头,那么所述的玉石并没有实际价值。故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现本案尚在办理阶段。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01页

云南华侨城置业有限公司刑事合规整改案

核心提示:华侨城公司及段永明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昆明市宜良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企业华侨城公司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征询涉案企业、个人意见,在涉案企业、涉案人员对企业合规整改、第三方组织成员无异议的情况下,由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整改期限为2022年9月27日至12月27日。接受选任后,赵兴祥律师等三人组成第三方考察评估小组,并开展合规整改的监管考察工作。

案情简介:第三方考察评估小组依次开展了审查合规整改条件,审查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整改计划,阶段性检查、审查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推进情况,审查了涉案企业建立的合规制度体系,检查了涉案企业对企业合规制度的宣传、学习、培训等情况,经集体讨论形成合规考察报告提交检察院。最终,涉案企业成功通过听证验收,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昆明诺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刑事合规整改案

核心提示:诺田公司及杨绍武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昆明市宜良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企业诺田建筑公司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征询涉案企业、个人意见,在涉案企业、涉案人员对企业合规整改、第三方组织成员无异议的情况下,由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整改期限为2022年9月28日至12月27日。接受选任后,赵兴祥律师等三人组成第三方考察评估小组,并开展合规整改的考察评估工作。

案情简介:第三方考察评估小组依次开展了审查合规整改条件,审查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整改计划,阶段性检查、审查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推进情况,审查了涉案企业建立的合规制度体系,检查了涉案企业对企业合规制度的宣传、学习、培训等情况,经集体讨论形成合规考察报告提交检察院。最终,涉案企业成功通过听证验收,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夏某涉嫌寻衅滋事案获不予起诉

核心提示:夏某酒后失态破坏商业广场门口雕塑,因协商未果,商家进行报警,被公安机关立案处理。我所赵洎、刘彬律师接受委托后帮助当事人取保成功。

案情简介:夏某因酒后失态推倒商业广场门口雕塑,造成财产损失11600元(购买价),前期仅交了1000元赔偿款,后续因协商未果,商家希望通过报警施加压力促进协商,夏某被公安机关立案处理,2021年7月1日夏某被拘留。

我所赵洎、刘彬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及时与办案民警进行沟通并提交法律意见书,同时积极与受害方进行协商,获得了受害方谅解书。在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后,夏某取保成功。后经赵洎、刘彬律师不懈努力,最终获盘龙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某厅厅长张某某涉嫌受贿案获从轻量刑

核心提示: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被告人被指控收受38笔贿赂金额高达788万元,经我所两位副主任联袂辩护,最终被从轻量刑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案情简介:2021年3月25日,N省某厅厅长张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省纪委省监委立案审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9月22日,其被移送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案被指定由某州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意见书指控,2004年至2020年期间,张某某利用其先后担任的领导职务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各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前后38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788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所两位副主任耿国平、彭泽律师接受张某某亲属委托,依法在本案审查起诉、一审阶段担任张某某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两位律师积极开展工作,通过会见、阅卷之后,对起诉意见书所指控的每一起犯罪、每一笔金额进行认真梳理,制定了详细的辩护方案,梳理出了36个辩点,制作《辩护意见书》提交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意见交流,并进行了多轮量刑协商,期间还协同张某某亲属配合检察院办理了退赃手续。经努力工作,检察机关同意对张某某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量刑建议,在辩护人见证下,张某某在案件移送审判前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移送审判之后,辩护人不敢掉以轻心,全力着手参与庭审的相关工作。案件开庭审理时,耿国平、彭泽律师互相配合,就张某某所收受的每一笔资金的定性、张某某在案件中所具有的从轻、减轻情节,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应得到采纳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为张某某进行了全面辩护。2022年2月11日,某州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某某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万元。判决作出后张某某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该判决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依法生效。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02页

曾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案获不予起诉

核心提示: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司法机关需要借助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本案中,辩护律师利用司法会计专业知识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进行突破,最终检察机关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9日,曾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生效后,曾某某被移送监狱服刑。后因涉嫌漏罪尚未处理,公安机关于2021年7月4日将曾某某由监狱解回看守所羁押,对其涉嫌非法拘禁和高利转贷展开了立案侦查。

曾某某被重新立案侦查之后,我所彭泽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亲属委托,依法担任其辩护人。2021年10月13日,侦查机关指控曾某某存在非法拘禁和高利转贷的犯罪事实,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接受委托之后,彭泽律师通过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等工作开展,认为根据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侦查机关指控曾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和高利转贷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制作《辩护意见书》提交到了检察机关,并当面向承办检察官陈述了辩护意见。本案经两次退侦后,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撤回了案件。

2022年4月21日,侦查机关重新以曾某某构成高利转贷罪为由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指控曾某某实施了两起高利转贷案件,非法获利金额分别为739919元和220062元。为证实曾某某的非法获利金额,侦查机关委托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对非法获利金额进行鉴定。

核心提示:"黄牛"是专业代办车辆落户的一个"职业",尤其对于货车的落户,由于各地落户政策的差异,更少不了"黄牛"的身影。而不管你有多"牛",一旦突破法律底线违法违规操作,迟早必将受到法律惩处。随着本案"内鬼"被抓,警方顺藤摸瓜将整个犯罪链条上的犯罪分子送上了法庭。

案情简介:罗某某系某服装店店主,因偶然机会认识某派出所辅警李某某。后罗某某和赵某某合伙做车辆代办落户业务,为了方便落户,罗某某找到李某某要求其帮助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居住证,并承诺给予李某某每本证件100元的好处费。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违反相关规定,擅自从流动人口登记系统中获取派出所辖区部分人员的身份信息、房产信息提供给罗某某,并协助罗某某违规办理了暂住证、居住证,罗某某将相关证件以每份400元至15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专业代办车辆落户的"黄牛"罗某,罗某则以每辆车8000元的包干价格长期为需要落户的货车办理代办落户业务,该包干代办价格会因市场行情的变动产生变化。

2020年4月20日,警方根据线索将某派出所辅警李某某抓获。随着"内鬼"被抓,警方顺藤摸瓜,相继抓获了"黄牛"罗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许某某和其他犯罪嫌疑人共71人。侦查终结之后,警方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等罪名,将罗某某、罗某、许某某等71名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本案警方制作的《起诉意见书》长达55页,卷宗多达97卷,后在退侦过程中又补充了卷宗1卷。在《起诉意见书》中,警方指控许某某为增加汽车销量向"黄牛"罗某购买的暂住证、居住证172份用于车辆落户。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许某某被抓获后,其亲属委托我所彭泽律师为许某某进行辩护。接受委托之后,彭泽律师依法会见了许某某并申请了取保候审,但未获得批准。在提请批捕期间,彭泽律师提交了不予批捕辩护意见并向办案检察官当面陈述了辩护意见,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对许某某不予逮捕,许某某被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彭泽律师及时对98卷卷宗进行了仔细阅卷,通过阅卷、同当事人沟通并同承办检察官就证件数量、罪名、量刑问题充分进行量刑协商,检察机关给出了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许某某选择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却因为许某某回答提问时未能对主观明知问题及时进行准确表达,当庭口头撤回了对于许某某自首的认定并撤回了量刑建议。针对该问题,彭泽律师在本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和其后组织的第二次开庭审理过程中为许某某据理力争,并提交了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03页

2022年11月9日,审判机关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了许某某的自首情节,并在量刑建议幅度范围内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罗某某被审判机关以行贿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专业代办车辆落户的"黄牛"罗某被审判机关以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余某某非法收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获取保候审

核心提示:当事人余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昆明市呈贡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当事人委托我所桂红锦律师为其辩护人后,桂红锦律师经过调查了解,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向检察院提出了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辩护意见,最终得到了检察院的采纳,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原昆钢董事长杜某某受贿案

核心提示:2021年4月11日,经云南省监察委员会决定,对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杜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后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决定延长留置3个月。因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10月10日将杜某某刑事拘留,于2021年10月19日将杜某某执行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家属委托我所赵兴祥律师担任杜某某的辩护人。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杜某某在担任昆钢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武昆股份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送的人民币三百余万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不作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应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审查起诉阶段,针对受贿罪指控中某项行为性质问题,辩护人先后与本案相关的数名证人当面了解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递交法院、检察院;针对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指控中多项事实发生的年份、背景、因果关系等因素,辩护人先后向法院、检察院提交二十余份补充调取证据申请;针对高利转贷罪指控,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发布当天,辩护人即致电经办检察官,提出因追诉标准的提高,本案依法不构成高利转贷罪,促使检察院变更指控杜某某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2022年7月27日,杜某某案一审在昆明铁路运输中院开庭。庭后不久,当事人家属解除前期委托的北京律师,并委托我所赵兴祥律师团队的邹伟律师为杜某某提供后续辩护工作。2022年10月28日,昆明铁路运输中院裁定陆某某案中止审理。

张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重罪辩轻罪

核心提示:张某等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并认定属"情节严重"。最终,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等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张某已于2022年5月31日被释放。

案情简介:张某系山西应县人,2021年4月中旬应朋友邀约至云南曲靖"上班",工作内容为根据老板指示,通过苹果手机聊天软件"纸飞机"进行资金转账,至2021年6月1日被抓获期间,累计与同案其余数人共计转账近4亿元。

案件发生后,经张某近亲属委托,凌云曲靖办公室律师蒋鹏、岳超越介入了该案。了解案发过程后,承办律师对该案可能涉及的罪名,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其他有关关联罪名向嫌疑人家属进行了解释,并及时回答了家属关心的诉讼程序、嫌疑人权利保护问题,在接受其近亲属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

本案庭审中,辩护人抓住公诉方指控证据存在的问题,在同案其他辩护人对上游犯罪与本案被告人行为的关联性未予重视的情况下,专门就十桩上游犯罪与本案的因果关系进行详细阐述,指出其中众多矛盾,致使公诉人当庭撤回五起指控。辩护人对未撤回的五起指控再次进行补充质证,最终充分引起了法庭对本案证据存在问题的高度重视。

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定张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具有坦白情节,属于从犯。2022年4月15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张某已于2022年5月31日恢复自由。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04页

民商事经典案例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05页

玉溪市某区管委会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核心提示:该案属于玉溪市第一例成功的闲置土地收回案件。在国家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大背景下,本案积极响应了国家的号召,帮助玉溪市某区管委会将该闲置土地成功进行了收回。

案情简介:如今闲置土地的收回是国家大力鼓励和支持的事项,是政府重点关注的问题。在此背景下,该案所涉土地自2018年8月停工,被告于2018年9月表明已长时间停工且无法继续施工,便闲置至今,在接受委托前三年以来闲置问题一直未得到实质性的解决。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玉溪市某区管委会的委托后,先后为本案查询各项法规案例,实地走访和调研,为原告设计了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和处理办法,并多次参与由玉溪市政府牵头的多部门专项会议,对案件情况进行汇报和交流。历时一年半取得法院的判决,判决支持了玉溪市某区管委会所有诉讼请求,最终解除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返还了原告之前所付的扶持资金及利息,并协助当地国土部门以行政手段收回土地。

冯某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某建设公司、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某工程有限公司、冯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核心提示:该案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多次尝试均没有为案件争取到实质性进展,承办律师介入后,经过分析、梳理以及与检察院、法院的多次沟通,最终争取到由检察院提出启动审判监督,昆明中院裁定再审。让当事人在该案件中重新感受到了公平正义,重燃对法治的信心。

案情简介:本案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三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二公司被告提起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二公司被告不承担责任,仅个人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后原告冯某又委托律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了裁定,驳回了冯某的再审申请。当事人经过多次尝试,案件均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服务律师介入后,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事实,重新梳理并组织证据,向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了抗诉。经过服务律师的多次沟通、争取,案件最终获得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

建水县某材料公司诉昆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某、黄某、某烟草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核心提示:该案在鉴定机构认定火灾现场直接损失将近300万元,原告主张索赔合计近400万元的情况下,经承办律师从多个角度进行答辩,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本案系由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施工不当行为造成火灾事故,从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昆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该工程的承包人,郑某为现场施工负责人,火灾系由郑某叫来的废品回收人员切割钢管不当引起。承办律师从施工范围、现场实际控制管理、损失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原告以及其余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多个角度进行答辩和论证,最终昆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仅承担了6万多元赔偿,郑某仅承担了40多万元赔偿,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06页

罗某涉外离婚案(非诉)

核心提示:涉外离婚案件的核心在于管辖法院、准据法的适用以及境外证据的有效性,但我国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定,主要分散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

案情简介:罗女士是云南昆明五华区人士,在昆明认识了美国人杰克,2004年10月1日两人前往美国洛杉矶登记结婚,取得美国洛杉矶结婚许可证。婚后二人返回五华区共同生活。2021年9月罗女士前往美国洛杉矶生活,2022年4月罗女士有过短暂的回国居住,杰克则前往南美洲哥伦比亚一直生活至今。2022年7月双方均想解除婚姻关系,但不知道应如何办理离婚手续,遂委托我所家事业务中心杨小敏律师团队代为办理。

杨小敏律师通过分析论证认为,这是一件非诉涉外离婚案件,因为男女双方有共同的诉求,无共有财产和抚养权的争议,故不存在对抗性。律师团队的服务主要集中于协助当事人选择离婚手续办理地、协助处理离婚程序并最终取得离婚证。在结合全球疫情政策、当事人对时效和经济成本的要求后,结合三个国家(美国、哥伦比亚、中国)的离婚程序,律师团队给予当事人符合双方需求的解决方案:由女方作为原告聘请本律师团队,选择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立案时要求进行诉前调解。最终本案顺利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结案,利用了"非诉架构+诉讼手段"完成了一场全过程的涉外家事服务。

赵某离婚及分家析产案

核心提示:1.《民法典》中规定的离婚过错情节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作为兜底条款。2.农村宅基地上建盖的房屋一般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分家析产时需确认各方的贡献,若涉及遗产继承的,还需层层剖析。

案情简介:赵某与李某于2008年9月登记结婚,赵某婚后将户籍转入李某户口所在地(昆明某区某村小组),并作为家庭成员领取该村小组分红款。李某父亲在李某婚前申请了一块宅基地,为李某建盖婚房使用,盖房期间村小组发放了多笔分红款,全家所有人的分红款均被李某母亲领取后用于房屋建盖。2015年李某父亲去世,2017年李某母亲、李某、李某妹妹签订了一份《分家协议》,约定户号为1号的房屋归李某。李某常年外出打工,2018年赵某听闻李某与婚外第三人长期同居并产下一子,赵某遂委托我所杨小敏律师团队办理离婚及分家析产案。

因赵某在委托律师前未进行证据固定,李某与第三人、非婚生子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已被第三人全部删除,致使取证非常困难,无法认定李某有重婚情形。为证明李某存在严重的过错,我所杨小敏、伏婷婷、张晶妮三位律师前往多个部门调查取证,包括云南省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某村小组、某居民委员会、某社会事务局、云南省妇幼保健院科教科等。卫健委系统中查证,李某户籍下登记有两名子女,一名是与赵某的婚生女,一名是与婚外第三人的非婚生子。

离婚案庭审过程中,李某面对证据,依然狡辩无出轨和非婚生子的情形,甚至咬定系统出错,登记了别人的孩子在自己名下。在律师的努力下,李某偶然提到认识第三人,主办律师抓住李某的漏洞,要求李某说明与第三人的认识过程和关系,李某终于承认与第三人有"一夜情"。法院认为李某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具有高度盖然性,对婚姻关系负有重大过错,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李某向赵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判决生效后,我所律师为赵某立即提起分家析产诉讼,该诉讼错综复杂,涉及法定继承、分家析产和赠与。庭前杨小敏、伏婷婷、张晶妮三位律师前往某火化厂、某派出所调取李某父亲的死亡证明、销户证明以及分户证明,又前往某村小组和某居委会调取《分家协议》及分红款领取记录。在此过程中李某提起了两次返还原物诉讼,要求赵某搬离1号房屋并支付租金,第一次因标的物不明被驳回,第二次因分家析产诉讼立案而中止。

庭审中李某主张析产房屋是与赵某结婚前建盖完成的,李某、李某妹妹、赵某均没有贡献,属于李父和李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家协议》是对李父遗产的分割,属于李母的部分是李母赠与给李某个人,李母和某村小组两名成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本团队律师通过对李某提供证据的有效性进行逐一反驳,并指出证人证言与李某主张的矛盾点,证明房屋是在李某和赵某婚后建盖,虽赵某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有房屋使用权。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07页

同时表明,分家协议是将较大家庭分成若干小家庭,将原家庭财产分割给分家后的较小家庭所有,以达到分门立户的目的,并不等同于赠与合同。所以案涉协议实质上是把1号房屋分配给李某与赵某一户。在农村多为男性主理家事,虽然协议只有李某的签字,但不能简单认定为是对个人的赠与,不能抹去赵某也是家庭成员这一事实。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团队律师的观点,认为案涉1号房屋100%为李某和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婚姻中有重大过错,因此对1号房屋进行了倾斜分割,赵某享有绝大部分的房屋管理使用权。

张某与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核心提示:一方与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签订股权协议并出资,虽未进行股东工商登记,但一方要求确认其享有公司股东资格的,只要能举证证明有下列事实之一,应当认定其享有股东资格:(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案情简介:2017年11月,张某与某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夏某签订《公司股权合作协议》,约定张某出资50万元占股10%成为公司股东;并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张某10年内在公司工作满1年,夏某奖励其1%的股权,以此类推。但若张某工作未满5年就离开或者退股,公司仅按其出资的50万元进行退股,每年1%的递增股权奖励也不再享受。后张某依约出资,但双方未办理股东工商登记。

2021年11月,公司以张某侵占公司资产为由,将其开除,且不认可张某的股东资格,称其出资实为公司向其借款,并已经与工资一并发放及偿还完毕。张某不服,为实现合法权益,委托本所律师申波、郑凌凤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在起诉之前,律师向法院申请冻结夏某持有公司14%的股权,防止股权被转让致权利落空;并搜集证据证明张某已向公司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又举证证明公司违法开除张某,恶意阻止其工作满5年,导致张某损失工作4年享有4%的递增股权。据此,向法院主张确认张某享有公司股东资格及14%的股权,并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经审理,采信律师意见,认为张某已实际出资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是公司开除张某,并不是其主动离职或者退股。因此,依法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确认其享有公司14%的股权,并要求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并执行。

某商贸公司与某供水公司合同纠纷案

核心提示:出卖人交付货物后买受人未出具收货凭据及确认质量合格证明和写明货款金额,时隔多年再主张,首先,要解决诉讼时效问题;其次,要证明货物已实际交付且无质量问题;最后,要确认货款金额。

案情简介:2016年12月,某商贸公司与某供水公司签订《工矿产订购合同》,约定出卖人某商贸公司出卖一批水泵及控制系统给买受人某供水公司,价值人民币300000元,并约定其他事项。后买受人预先支付货款100000元,出卖人将货物交付至买受人指定地点,但收货时买受人未出具收货凭据及确认质量合格证明、未写明货款金额。

因无欠条,供水公司也一直未支付货款。2022年1月,商贸公司委托本所申波律师维护权益。律师建议商贸公司以电话录音方式确认当年签订合同的时间、接受预付款的时间、交付货物的时间、交付货物质量情况、未付货款金额等内容,以固定证据。证据固定后,依法向法院起诉。供水公司开庭时认可通话录音的真实性,但辩称双方不是买卖合同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并称商贸公司未履行合同;且案件已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商贸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且诉讼时效期间已重新计算,遂判决支持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后供水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最终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08页

陈某诉余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某石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核心提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依约定或法定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经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打破已有的交易秩序,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故法律不仅严格规定其行使要件,还限制其行使时间,以免滋生流弊。如果解除权人对于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既不行使也不放弃,因合同随时有被解除的可能,将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与法律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立法目的相悖。

案情简介:某石业有限公司系我省石材开采行业的领军企业。2016年,余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欲收购该企业全部股份,遂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相关登记。后受市场及政策因素影响,各方在2016到2021年间,先后签订了7次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对股权转让及用项目资产抵偿等事宜作出约定。后陈某以余某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等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返还股权、赔偿公司受损资产、支付违约金、承担银行贷款债务等,诉讼标的高达2亿余元。

在接受余某委托后,我所杨久华、杨志芬律师认真梳理与分析了六年间的7份协议及全部相关文件,从纷繁复杂的事实中寻找帮助委托人避免巨额损失的可能性。最终,我所律师敏锐地发现了原告的解除权已经超过了《民法典》规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以及我方当事人虽未支付股权转让的价款,但是已通过以物抵债完成了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的事实,并组织提交了相关证据。且从诚信、公平原则以及维护交易稳定性等多角度论证,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从事实以及程序上均不具备解除的条件。最终,通过庭审,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所律师提出的答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通过判决书的形式确认了以物抵债行为的效力,成功帮助委托人确保了股权交易的安全并避免了巨额赔偿。

云南某企业举借外债案

核心提示:借外债是一种利用外资的方法,也是中国企业通过国际金融市场取得资金支持、享受较低资金价格的有效方式。在借外债的过程中,首先应当绷紧风险防控的意识,仔细识别各类风险;其次应当妥善安排好合同谈判和审查、布设好资金进出渠道,做好汇率风险应对,选择恰当的争议解决渠道,安排好担保措施,在确定风险可控、业务通道流畅的情况下,方可举借外债;最后应当注意遵守我国和出借方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在合同签订后及提款前,按照《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分别向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办理备案后,方可办理提款。

案情简介:2022年中旬,云南某企业(以下称"委托人")通过他人介绍,拟向注册登记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外国企业举借一笔外债。该次业务的借款本金超过1亿美元,年化利率3%左右,期限3年,担保措施为委托人半年内购买的流通A股做质押,质押率55%。委托人因语言问题与贷款人无法直接交流,且委托人亦缺乏举借外债的相关专业知识,遂委托本所律师为其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当即组织人员详细审查了贷款人提供的《借款合同》文本、委托人提供的关于质押物的资料等。经审查发现,本次贷款业务存在下列问题:1.本金的发放币种是美元,但是委托人的用款需求是人民币,因此委托人收到贷款本金后需要兑换为人民币使用,还款时又要将人民币兑换为美元,同时借款期限较长,汇率风险较高;2.贷款合同中,贷款人可以选择自行处置抵押物,并且只将等值于办妥质押登记时质押物价值的货币归还委托人,而无需归还质押物,在该条件下,若质押股票价格上涨,贷款人即可因此获利,同时贷款人获得了自由处置质押物的权利,若其违约处置质押物,将给委托人带来重大损失;3.本次贷款业务下,贷款人仅提供了《借款合同》的文本就要求委托人先签约,且《借款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必须在签订《借款合同》后配合签订其他从合同和文件,否则视为违约,但贷款人没有同时提供从合同等文件,对委托人有重大法律风险。

此后,委托人在本所律师的协助下与贷款人沟通,成功地将借款发放和归还的货币更换为人民币,完全规避了汇率风险;修改了贷款人可以自由处置质押股票的约定,压缩了贷款人的违约空间;以从合同和其他文件未经谈判和审核为由,删除了委托人必须配合签订从合同和其他文件的合同约定,代之以委托人可以在从合同等文件完成谈判和审核后再签订。通过本所律师协助委托人达成的上述调整,委托人签订《借款合同》的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目前,该项业务正在稳步推进中。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09页

昆明耀龙供用电有限公司诉东风云南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情简介:2018年1月9日,昆明耀龙供用电有限公司与东风云南汽车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约定昆明耀龙供用电有限公司承包东风云南汽车有限公司发包的东风云南汽车有限公司各生活区"三供一业"供电户表改造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原告承担上述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该项目于2021年8月11日完成移交,经结算,工程款为28055459.73元。双方结算完毕、项目移交完成后,东风云南汽车有限公司未依约向昆明耀龙供用电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尾款2885159.73元。昆明耀龙供用电有限公司请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令东风云南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尾款2885159.73元及以此为基础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后经多次协商,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达成调解,东风云南汽车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尾款,昆明耀龙供用电有限公司向五华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昆明东电电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昆明金川工程承包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情简介:昆明东电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金川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签订《东电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约定昆明东电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将位于碧谷镇老干沟的东电加油站整体出租给昆明金川工程承包有限公司进行租赁经营。因租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昆明东电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经东川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3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民终9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昆明金川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仍持续租赁经营,拒不搬离、退出、返还东电加油站。

因东电加油站在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便投入生产,2021年10月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对东电加油站作出东生环罚字〔202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东电加油站作出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昆明东电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缴纳了20万元的行政处罚款。昆明东电电业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东川区人民法院判令昆明金川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立即搬离、退出、返还东电加油站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昆明金川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提起反诉,请求东川区人民法院判令昆明东电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就东电加油站咨询服务、改造等费用赔偿514779.06元。经多次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昆明金川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将东电加油站以现状交付昆明东电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东电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昆明金川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96000元,昆明金川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以"东电加油站"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债权债务由昆明金川工程承包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10页

某融资担保公司诉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案情简介:2019年1月,某融资担保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由融资担保公司为该公司向某银行贷款事宜提供担保。同时,该公司及其股东分别与融资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以抵押动产、质押股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等形式为前述担保提供反担保,并办理了相应抵押、质押登记。2021年4月,因该公司未按时向银行履行还款责任,融资担保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代偿了所有本金及利息。后融资担保公司多次向债务人追偿未果。

在接受融资担保公司委托后,我所李圆圆律师及其团队律师经分析后认为,该案件中虽然债权债务关系较为清晰,债务人也提供了多种形式的担保,但债权实现仍存在阻力。诉至法院后,各方在诉前调解阶段达成调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支持了融资担保公司主张的全部债权本金及资金占用费、维权费用,并确认了融资担保公司对抵押物、质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曾某诉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案情简介:原告曾某于2022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某公司偿还其借款及自借款发生之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共计140余万元。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加盖被告公司公章的借款合同、银行流水、支付记录等证据。

在接受委托后,我所李圆圆律师在庭审中主张并举证:首先,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对该笔借款毫不知情,该笔借款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在成立初期便建立了相应的合同备案、用印审核机制,在相关备案中并未检索到该笔借款的《借款合同》。该笔借款及《借款合同》是被告公司股东的股东兰某的个人行为,在没有被告授权及追认的前提下,该股东无权代表公司签订任何合同,该《借款合同》对被告公司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且兰某与原债权人系近亲属,借款合同签订期间,管理被告公司公章的人员系兰某及原债权人的近亲属,无法证明公章系被告公司加盖。其次,该笔借款明细不合常理,被告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间,原告主张的借款发生于公司成立后三个月,而在公司成立初期,资金一般来源于投资人,并且公司在成立初期就以24%最高利息保护来借款经营,明显不符合事实、常理。最后,在被告公司设有对公账户的前提下,该笔借款并未实际转入被告公司。最终法院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并采信了我方律师的全部证据及观点,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货车司机隔夜酒驾追尾保险公司拒赔案

核心提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本应作为汽车驾驶员铭记于心的安全准则,但在现实生活中,因为种种原因,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车上路。本案被告人刘某某晚上喝了三瓶啤酒之后,第二天凌晨四点驾车长途货运过程中,同前车追尾造成前车车毁人亡,保险公司以酒驾为由拒赔,通过保险专业律师努力,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害人亲属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11页

案情简介:美丽的西双版纳盛产芒果、香蕉、柚子、菠萝、菠萝蜜水果。2021年5月16日,长途货车驾驶员刘某某驾驶货车到西双版纳拉运香蕉,当晚其为了解暑喝了500ML瓶装啤酒二瓶。次日凌晨4时左右,刘某某驾驶鲁G牌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载香蕉从西双版纳出发,由昆磨公路由磨憨向昆明方向行驶。下午19时左右,刘某某驾驶车辆行至元江路段超车过程中,车辆失控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由彭某某驾驶的云J牌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相撞,造成彭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报废、道路设施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过程中,刘某某隐瞒了自己头天晚上喝过酒的事实,但经检测,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13mg/100ml。面对证据,刘某某才如实供述了自己头天晚上喝过三瓶啤酒的事实。

因被害人彭某某无责任,交警认定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被害人的损失,保险公司认为,虽然刘某某购买了保险,但本案中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所保险专业委员会主任彭泽律师接受被害人彭某某亲属委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某、实际车主和被挂靠的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要求保险公司在20万的交强险、100万的商业第三者险和500万的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针对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和所提出的拒赔理由,彭泽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的投保提示书上的关键告知内容印章加盖在前、手写文字书写在后,不能认定采信。根据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对于免责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提出酒驾免赔的保险免责条款未送达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且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告知义务,免责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拒赔理由不能成立,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单载明的保险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5月8日,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和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130余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彭泽律师接受被害人亲属委托继续在二审程序中担任委托代理人。在二审程序中,彭泽律师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提交书面答辩状并提交了二审代理意见。2022年8月17日,二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提出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将赔偿款全额支付到了法院,彭泽律师协助被害人亲属到法院办理了领款手续。

货车司机肇事起火遇难保险公司拒赔案

核心提示:逃逸免赔、酒驾免赔、无证驾驶免赔、准驾车型不符免赔……作为驾驶员,你真的知道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事由到底有哪些吗?本案中,货车司机因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单方肇事起火遇难,保险公司以准驾车型不符为由拒赔,我所彭泽律师接受委托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之后,通过专业代理,使案件取得了胜诉,保险公司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2021年3月14日,李女士向某运输公司购买了云F号牌的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并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450000元。2021年5月11日,马师傅驾驶该车由富宁往砚山方向行驶途中,车辆向左侧翻倒地,碰撞道路中央隔离设施后起火燃烧,造成马师傅现场死亡、乘车人杨师傅受伤、车辆车载货物及道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1年6月24日,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中说明:1.当事人马师傅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2.其驾驶证被扣留期间仍然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马师傅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以准驾车型不符为由进行了拒赔。

因车辆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运输公司对保险公司提起了诉讼。车主李女士委托我所保险专业委员会主任彭泽律师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在该案件中支持运输公司进行索赔。

接受委托之后,通过对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证据的分析,彭泽律师参与法庭审理,协同运输公司代理律师与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展开了激烈辩论,且在庭后提交书面代理意见,详细分析论证了应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的免责条款不生效的详细理由。2021年12月7日,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所引用的保险通用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对运输公司不产生效力,并在扣除车辆残值后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保险金437370元。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12页

北京金榜园教育科技公司与云南人民出版社合同纠纷案

核心要点:本案为有限公司与国有企业关于书籍出版及合作经营的新类型案件,双方因合同约定不明致使款项支付义务无法确定,在我方未掌握案件核心证据且有举证不利风险的基础上,对方提供的证据为我方提供了突破点,代理人灵活运用对方证据转败为胜,最终获800多万元应付款。

案情简介:金榜园公司与云人社签订《合作协议》,共同运营教育教材在云南地区的发行服务,约定以销售额的10%作为营销费用支付给金榜园公司。金榜园按约完成营销工作后,因双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且合作过程中未进行数据结算核对,后云人社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任何印刷及出售数据,所有合作数据均被云人社掌控,金榜园无法获知销售额即无法进行结算取得营销费用。

在接受委托后,方丽君律师利用调查令通过第三人新华书店获取金榜园公司起诉的部分证据,但因新华书店以各种理由不提供完整销售数据致使我方无法计算支付金额,经多次与法官沟通但无法获得对方销售数额的直接证据。在我方即将承担举证不利的败诉风险时,代理人发现对方提供的证据中有教材销售数额的数据内容,再查询每本教材的官方定价,即能确定销售总额。代理人整理数据后书面提交了详细的计算方式及应付金额,为法官裁判提供了支撑和依据,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最终转败为胜,判决确认对方应偿付合同费用为800多万元。

顾某2诉顾某1、顾某3继承纠纷案件

核心提示:城中村房屋因没有产权证及产权登记手续,在继承中常发纠纷,在没有书面分家协议证实被继承人生前已分配的房屋的情况下,是否只能按法定继承进行均等分割?

案情简介:2020年3月3日,顾某2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顾某1、顾某3共同继承其父顾某在郭家凹村的三处自建房。我所杨崇玲、罗娜律师接受顾某3委托后,经过与顾某3沟通并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认为其中第三号房屋顾某生前已经分配给顾某3,理由主要有四点:一是该房屋于1997年建盖时顾某3做了较大的经济贡献,二是该房屋的建盖目的系用作顾某3的婚房,三是申请宅基地时顾某1、顾某2户口已迁出,四是顾某3在该房屋居住20余年。故第三号房屋系顾某3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应该分割的遗产范围。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顾某3无法举证证明对第三号房屋的经济投入,也没有书面的分家协议证实该房屋已分配给顾某3,故判决三姐弟各继承三套房屋的三分之一份额。

顾某3上诉后,代理人向二审法院重申了几个观点:首先,确定农村房屋权属人不能仅以宅基地使用权审核文件上载明的户主来确定,应依照房屋建造的出资和参与情况终局性地确定房屋所有权人。顾某3在房屋建盖时作为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有固定收入的未成年人,因共同生活其将收入交给家庭共同支配使用,进行第三号房屋的建盖,应推定为出资人,且不应过分苛责顾某3提交25年前对房屋建盖进行投入的证据。其次,家庭成员之间关于具体财产制度的约定不宜由物权法过度调整,应当根据事实情况及公序良俗进行规范评价,顾某3对第三号房屋近24年的占有、使用已产生了公示的效力。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第三号房屋归顾某三所有,考虑到顾某3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及丧失劳动能力,判决顾某3继承另外两套房屋40%权益、顾某1、顾某2各继承30%权益。

A诉B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核心提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用人脸识别验证程序作为工商登记前提,原股东以工商变更登记档案中的《股权转让协议》并非其本人签字、股权系被其他股东擅自转让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工商变更登记,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A、B系C公司的股东。2020年11月24日,A持有的80%股权变更为B持有。A于2021年6月向法院起诉,主张工商变更登记档案中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并非本人签字,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并判令B将80%股权转回其名下。我所杨崇玲、罗娜律师接受B委托后,向法院抗辩: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3月22日发布了《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的公告》,确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云南省全面实行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申请人在各级企业登记窗口申请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备案)登记前,需先行对股东身份实名验证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故本次股权转让已经过A实名认证授权,对A有法律拘束力。

一审法院未采纳该观点。上诉后,二审法院考虑到该情形在实践中多发,若能查清本案可以为类案处理提供参考,故同意B的申请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A实名认证的记录,最终判决A已经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名验证APP认证,视为对股权转让事宜的知情且同意,驳回A的全部诉讼请求。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13页

A父A母诉B、C共同饮酒侵权纠纷

核心提示:共同饮酒行为原本只是一种纯粹社交生活,但酒友酒精中毒而亡、酒后坠亡等事件常发,因此进入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畴,酒友的注意义务及侵权责任的范畴如何确定成为实践中难题。

案情简介:2021年1月28日10时许晚,ABC三人相约在酒吧饮酒,29日凌晨两点左右,三人离开酒吧,被告C先行回家。A与被告B骑电动车至B家附近,二人共同饮用了两瓶白酒后,被告B回到家中。2021年1月29日早上8点40左右,A被发现躺在某药店门口,经110和120工作人员到达现场,确认A已经死亡,死亡原因推断为酒后猝死。

后A父A母将B、C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我所杨崇玲、罗娜律师接受C委托后参与庭审,提出三个层面的抗辩观点:C并无敬酒、斗酒、劝酒、蓄意灌酒等过错行为,且已经履行了一般的提醒、照顾义务,A第二场酒局饮用高度白酒导致死亡事件发生超出了被告C可预见的范围,因此C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了上述观点,判决C不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诉B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案件撤诉后,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那么确定解除保全的合理期间成了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

案情简介:B公司因A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因法院释明须分案诉讼、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等原因,该案经过了撤诉、重新起诉的过程,保全行为也重新进行。

A公司即以B公司在撤诉后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客观上来看,本案确实存在反复撤诉并申请保全的行为,诉讼风险较高。我所杨崇玲、罗娜律师代理B公司参与诉讼程序,经仔细分析后提出抗辩观点如下:撤诉后解除保全的合理期间应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判断,B公司虽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撤诉后又起诉,直至新案件立案后才解除之前案件的保全措施,系因A、B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直处于未决状态,B公司并无拖延解除保全的恶意;同时,几次保全标的房屋是同一的,查封房屋不影响房屋的使用,也不会给A公司造成损失。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均支持了代理人的观点,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除尘公司员工工伤维权案

核心提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从受伤之日起计算一年。但现实中很多劳动者因各种原因错过了一年的认定时限,导致工伤认定部门以超期为由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错过一年的工伤认定期限,并不必然导致受伤职工工伤待遇权益的绝对丧失,工伤职工仍可通过诉讼程序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简介:2020年4月,某除尘公司聘用毛某做杂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毛某办理工伤保险参保。2020年9月,毛某因工受伤住院治疗三个月。出院后的一年之内,毛某虽然没有回公司上班,但该公司依然按月向毛某发放工资,双方都没有申请工伤认定。因双方对工伤赔偿事宜一直协商无果,毛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工伤权益,但其向工伤认定部门咨询后得出的结论却是毛某已经错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期限,维权无门。毛某听后如同晴天霹雳,后悔不已,抱着最后一丝希望到我所咨询该案是否还有维权路径。

我所尹德周、刘谧两位律师经分析后认为,对受伤职工来说,申请工伤认定系其享有的权利,但对用人单位来说,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则是其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在职工受伤后不积极履行这项义务,最终导致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时限的,则由此引发的后果和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仍可通过诉讼程序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毛某对律师作出的代理思路非常满意,当场决定委托我所代理此案。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全部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22年9月判决该公司向毛某支付30余万元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14页

德宏地区火灾事故致侵权责任纠纷案

核心提示: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德宏地区认定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刑事规定优于民事规定适用的判决思路,对德宏地区被害人家属在此类刑民交叉案件的维权主张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案情简介:2021年2月27日21时40分许,瑞丽市人民路84号商住楼发生火灾,造成杨某某、肖某、刘某某三人死亡,之后被告王其相被认定为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凌云保山分所岳永发律师在接受死者杨某某家属委托后,与被告代理人沟通,被告代理人表示按法律规定只赔偿五万多丧葬费用。承办律师认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可能无法得到支持,而在德宏地区之前判例中,类似案件即便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也未能获得法院支持的情况下,承办律师依然找到突破口,多次和承办法官沟通,提交了43页的代理意见。最终瑞丽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75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和12万多的抚养费,律师费酌情支持5000元。被告不服,更换代理人后上诉,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成为瑞丽市、德宏州地区未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获得法院支持的成功案例,对今后德宏地区此类刑民交叉案件被害人家属维权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房地产公司大股东侵害公司权益案

核心提示:2014年底,李某、刘某及文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破坏公司经营管理秩序,严重损害了文山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东利益。矿业公司其余小股东自2015年3月23日起,多次向信访局、州委巡视组等机关举报,向公安局提起控告等手段进行维权。维权路道阻且长,2019年11月19日,矿业公司小股东苗某、唐某等委托我所能源法律业务中心Ⅳ部团队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案情简介:李某、刘某等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操控公司股东会,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文山某矿业公司应得之廉租房建设收益300余万元被文山某房地产公司占用7年之久,投诉无门,权益得不到维护。诉讼代理人自接受委托起,经过充分的团队研讨向委托人提出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方案,并帮助委托人完成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历经2年,终获胜诉判决,法院支持了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三方须连带承担向矿业公司返还收益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经被告上诉后又撤诉,胜诉判决于2022年9月18日生效,委托人的维权之路历经7年终获成功。

工人因氧气爆燃致残保险公司拒赔案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特种作业的范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以附件形式进行了列举。本案伤者从事的是焊工作业,因作业时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保险公司拒赔。代理律师通过对法律文件的检索否定了该作业范围属于颁证的范围,并从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告知义务进行突破,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予全额赔偿。

案情简介:某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的从事建筑劳务分包等经营范围的法人企业。2019年8月16日,劳务公司针对某高速公路工程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金额30万元)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保险金额3万元),一至十级伤残对应的给付比例分别为100%、90%、80%、70%、60%、50%、40%、30%、20%、10%。

2019年9月19日,劳务公司工人小兵在项目工地做工时,因气割枪氧气泄漏爆燃导致全身烧伤,支出医药费15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损伤所致"体表增生性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的17%)"伤残等级达九级伤残。

2021年7月28日,保险公司以小兵没有相关特种作业证书为由拒赔。我所保险专业委员会主任彭泽律师和保险法律事务部赵意律师接受劳务公司的委托,依法对保险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残疾保险金6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30000元。保险公司辩称,小兵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背了保险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15页

此外,小兵受伤后伤残鉴定引用标准错误,故引用标准不一致,最终的伤残程度和等级也不一致,保险公司据此要求法院驳回劳务公司诉讼请求。

彭泽和赵意律师提出,在人社部发布的有关文件中,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已经将"焊工"废止。而且,云南省也发文明确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核发全部取消,改为日常监管。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此外,彭泽和赵意律师还针对免责条款提示和告知义务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了依法应不产生效力的律师代理意见,并指出被告作为专业的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人投保时,没有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相关资质证书,就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律师意见。

2022年10月14日,法院采信律师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并认定保险公司主张免除保险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向劳务公司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6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30000元。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亚洲象研究中心设备专利申请案

核心提示:2021年4月16日起,17头野象从普洱市墨江县迁徙至玉溪市元江县,其中2头返回墨江,其余15头继续前行,至6月8日进入昆明安宁区。2021年8月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亚洲象研究中心等部门成功将野象象群成功护送至其源生地。

这就要求相关设备具有拆卸、安装、移动比较方便的特点。为了对象群实时监控,还要设置监控摄像头。杆体内设置有倾倒断电装置,可以实现当杆体被大象破坏倾倒时,活动导电柱与导电基座断开连接,实现断电,防止触电危险。

凌云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团队观看了护送象群回家的现场视频,与野象研究专家充分沟通,研读了与大象保护相关的文献资料,成功代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亚洲象研究中心申请了四项专利。

陆良县某生态养殖公司诉某猪业公司合同纠纷案件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了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案情简介:2018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两公司签署了《种猪项目实施意向书》,意向书约定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对猪场进行改造,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合作饲养种猪。后来由于非洲猪瘟疫情,加之原告猪场改造资金不足,致双方没有最终签署《合作饲养种猪合作合同》。原告委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以被告违约为由,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违约赔偿诉讼,要求被告承担33268555元的经济损失。我所黄君淑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经过对案件研判、分析,认为本案的案由应当为缔约过失责任。因此,黄君淑律师的应诉策略方案为:证明被告不具有《民法典》第500条规定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但是,该案对被告不利的是,原告提供了双方发生争议后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相关管理人员的通话录音,在通话录音中,被告管理人员表达了对原告感到抱歉的意思,并愿意采取新的方案与原告合作。此外,被告几乎没有有利的证据,而原告提交的证据初看几乎都对被告不利。这也正是原告愿意支付二十几万的诉讼费并从北京聘请律师来诉讼的原因所在。被告高管最初找到我所黄律师沟通时,也表示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但黄律师经过对案件全案资料详细分析后告知被告方:原告的诉讼请求十有八九会被法院驳回。

本案庭审前,黄君淑律师作了详细而周密的应诉策略。本案经两次庭审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案件受理费208143元由原告全部承担。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16页

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侵权案件

核心提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车辆被挂靠人不予承担赔偿责任。挂靠法律关系是交通肇事罪中的重难点,一旦被认定为挂靠关系必将承担连带责任。唐瑞岭律师经过严谨细致的论证案情,发现案件存在多方主体未参与诉讼,经唐瑞岭律师积极收集证据确定主体后,向法院申请追加案件托运主体、案件承运主体及案件装卸主体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后在厘清各主体法律关系后,委托人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简介:2022年01月25日,被告人罗建明驾驶云A1J6K0号轻型厢式货车沿祥弥线由北向南行驶,因自身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造成道路西侧路边行人王建林、李丽春、唐中明死亡,蒲骏、张蜀君、吕海山三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罗建明驾驶云号轻型厢式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核定载质量490kg,实载1820kg)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建林、李丽春、唐中明、普俊、张署军、吕海山不负事故责任。后弥渡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罗建明提起公诉,各受害人及家属以罗建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昆明翔运航空货运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弥渡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赔偿款共计三百多万。该案件为大理白族自治州重大交通事故,引起极大关注,州县各级领导高度重视。

我所唐瑞岭律师接受委托人昆明翔运航空货运有限公司的委托后,积极了解案情,发现委托人是A1J6K0号轻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初步被认定为挂靠人。后我所唐瑞岭律师依据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系超重这一线索收集证据,在确定各方主体后,向弥渡县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托运人)西安京东讯成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运人)云南大理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大理金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货物装载人)云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大理中转分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后我所唐瑞岭律师在庭审中从事故发生主体、未以挂靠经营、未获取利益的三个角度论述委托人在案涉事故发生时与罗建明不存在挂靠关系,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所唐瑞岭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委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我所唐瑞岭律师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也得到了委托人的充分认可。

某公司诉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

核心提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规定,税收的征收管理应由各地税务机关负责,系税务机关的法定职权,同时,税费退还相关事宜并非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的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A公司交付的竞买保证金900万元在签订合同时已转变为定金性质,但当A公司将该定金900万元抵作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时,900万元定金已转变为土地出让价款,已不具备债权担保的性质。

案情简介:2014年1月15日,A公司向土地储备中心提交《竞买申请书》,载明愿意向土地储备中心支付本次竞买的履约保证金900万元,并向管理委员会账户中支付900万元。2014年1月26日,A公司竞得前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在签订的《成交确认书》中表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受让地块的出让金。2014年2月25日,A公司和B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之后,B自然资源局以A公司未支付第二期土地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①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②返还土地;③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在该案办理过程中,经省高院终审判决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认定B自然资源局在过程中存在未按约定和法律规定完成净地交付的责任和义务。

在前述判决生效后,A公司以B自然资源局未履行交地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①退还全部土地出让金和税费;②双倍退还定金;③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在接受B自然资源局委托后,我所建工三部刘文博、涂川楠律师进行现场勘察,并对案件资料进行再次梳理,在省高院已经认定B自然资源局存在违约情形的情况下,对于税费、定金等内容进行有效答辩,尽可能降低B自然资源局的损失。最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并未支持A公司关于税费、定金等诉求,并已经大幅降低违约金额。现该案已经进入二审阶段,仍在承办中。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17页

男子因公饮酒后落水死亡获赔30万案

核心提示:用人单位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对活动参与人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案情简介: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为商谈公司项目开展邀约项目相关人聚餐,并指派公司员工方某及吕某代表公司招待客户。聚餐结束,吕某醉酒独自离开聚餐地后落水死亡。一审法院虽认定本案的聚餐活动系公司组织,但以王某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且吕某死亡不排除其他可能性为由,驳回了吕某家属的诉请。二审我所方丽君律师接受委托,经过严谨细致的审阅一审案件材料,紧紧抓住公司组织聚餐这一核心点,通过对本次事故发生时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是否采取积极措施照顾吕某的事实展开细致辩论,对对方代理律师观点一一辩驳,最终证明王某一直消极懈怠、放任吕某发生意外,因此公司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活动参与人员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二审法官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最终为当事人转败为胜,在二审改判率百分之五的情况下,二审改判获赔三十万,取得了重大胜利,极大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承办律师在本案中体现的专业和细致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与称赞。

云南电网某供电局挽回巨额国有资产损失案

核心提示:该案发生于26年前,存在多重法律关系,诉讼时效已过,在此错综复杂的情况下,承办律师突破诉讼时效障碍,最终为某供电局挽回了巨额国有资产损失。

案情简介:1996年,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某供电局与某农场共同投资组建变电站,并由该变电站向农场供电,1996年至2001年期间某农场拖欠大量电费。鉴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早已届满、双方对合同性质存在重大争议、历史资料严重缺失等对委托人多重不利因素,承办律师介入本案后,对双方的合同性质进行了分析研判,将供用电合同关系从双方的投资、借贷、土地资产归属等相互交织的关系中剥离出来,并重点对诉讼时效届满问题进行突破,为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最终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国有资产损失。

云南某职业学院下属企业全体员工清退案

核心提示:2021年底,为贯彻落实省委巡视组关于"红顶中介"整治工作的急切要求,云南某职业学院需在限期内完成下属企业注销工作,承办律师临危受命,仅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妥善完成了企业全体员工的清退工作。

案情简介:为了协助委托人限期内完成对下属企业的注销工作,需在注销前将全体员工进行清退。但由于该企业员工的劳动年限均在10年以上,劳动关系错综复杂,且员工不满情绪较大,均不愿意配合清退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本所律师经过整理历史材料,分析研判各员工的不同情况,就几十名员工的不同情况分别出具了一人一策的清退方案,且根据方案承办律师多次与员工进行逐一谈判,最终一个月内圆满高效地完成了全体员工的清退工作,并且没有导致任何群体性事件及劳动纠纷的发生,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且保障了员工的权益。

某供电局与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核心提示:因本案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卷入了当地较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涉案所有事项均被冻结,该公司利用刑事案件的特点,拒绝履行正常的民事法律责任。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胜诉的艰难历程,维护了供电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案情简介:2016年,某供电局与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供电局购买房屋共计17套,但至今未能取得不动产权证,同时,该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又涉嫌一起在当地影响极其恶劣的重大诈骗案件。本案中,一审法院以案件涉及的重大诈骗案件未结案为由,驳回了供电局诉讼请求。承办律师作为供电局诉讼代理人,在二审期间通过多渠道收集案件证据及不懈努力,有效地将该刑事案件与本案的民事法律关系剥离开来,并紧扣合同效力、合同相对性等有力观点,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民刑交叉"问题予以反驳,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经一审重审后,法院支持了供电局的诉讼请求。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18页

云南洪沼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核心提示:为积极响应云南省省委及省政府提出的烂尾楼整治政策精神,确保落实中央提出的"保交楼、稳民生"的有效实现,凌云所在接受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人民法院指定担任云南洪沼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管理人后,依法开展管理人工作,积极听取业主及债权人诉求,与金融机构协商按揭贷款事宜、协调规划调整,充分运用"府院联动机制",有效推进了破产项目进程。自法院受理仅一年的时间内,制定了重整计划,并经法院批准实施,在计划规定时间内完成了原烂尾楼的"交房交证"事宜,从根本上解决了近400户业主的入住问题及社会民生问题。该项目的推进成果,不仅系普洱市首例"烂尾楼"处置成功案例,更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定为"八大典型破产案例"全省推广。

案情简介:2013年洪沼公司开发地产项目"洪沼·中心城"项目烂尾,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但收效甚微。2019年6月3日,洪沼公司被申请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1月7日,景东县法院受理并指定凌云所为管理人。2020年12月17日,管理人提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2020年12月25日,法院批准。现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复工项目已启动,并于2022年5月1日实现原烂尾楼的交房交证,现为公平实现债权清偿,正在完成后续工程续集施工。

红河州林雲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核心提示:本项目系蒙自市最大的烂尾楼项目,一直被省政府及州政府作为"保交楼、稳民生"的重点关注。凌云所作为联合管理人,在进入项目伊始,就围绕工程续建及稳民生作为工作重点,积极推进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完成招募续建投资人、资产清理等工作,仅用2个月的时间,实现了项目的复工续建准备,协调原施工单位启动施工工作。

案情简介: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5日裁定受理申请人蒙自市兴蒙资产运行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红河州林雲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经公开竞选,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0日指定凌云所、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担任红河州林雲投资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现正在开展项目续建事宜。

瑞丽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核心提示:瑞丽市瑞丽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为瑞丽市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破产清算案件。本案亮点之一在于该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近24%的股票,处置的难度及复杂程度远远高于一般的破产清算案件。为积极推进资产处置,破产团队积极与相关证券主管部门对接,在充分对证券市场研判的基础上,考虑疫情问题,引入非现场表决网络形式实现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不仅有效保障了依法依规对股票资产的处理,更能有效实现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案情简介:2022年1月18日,瑞丽市人民法院指定凌云所为瑞丽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管理人。管理人已先后召开了第一、二次债权人会议,为充分响应疫情政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制定及推动非现场会议和非现场表决,有效完成资产的拍卖处置。

杨某与某保险公司等保险纠纷案

核心提示:根据人身损害的相关规定,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在司法实践中,未满60周岁的被扶养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很难得到支持,如何确定其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往往成为案件的焦点及难点。

案情简介:杨某系李某的母亲,李某系独生子女。2022年1月,李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意外身亡,事故发生时,杨某年仅53周岁。事故发生后,杨某多次与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保险公司认为杨某未满60岁不符合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条件。因双方对杨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产生较大争议,导致调解无果。我所尹德周、马贤超两位律师代理此案后认为,杨某系失地农民,虽其年仅53周岁但身患癌症失业在家,没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并且根据公安部的答复意见,女性农民年满五十周岁就可视为无劳动能力,同时在类似案例中,曾有法院也采纳了公安部的答复意见。2022年6月,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对该起交通事故案作出宣判,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除了判决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外,还判决被告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27万元。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19页

省内最大有偿陪侍案——某公司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案

核心提示:公安机关指控山东省某娱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成立,主营娱乐服务、餐饮服务项目,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某某。在其经营管理下,公司不断发展壮大,逐步形成了横跨潍坊市、临沂市,实际控制、经营管理十二家KTV与一家足疗店的大型综合娱乐服务公司。期间,为牟取高额利益,公司以高薪引诱从四川、云南、内蒙、贵州等地招募大量未成年女性到该公司实际控制的KTV从事有偿陪侍活动,公司为百余名女性购买机票,涉及多省。

经代理律师对在案证据进行梳理,本案涉嫌的罪名并非常见罪名,该罪判例亦相较于诈骗罪、盗窃罪等常见罪名较少。从指控的情况来看,亦系省内最大的有偿陪侍案件,该案尚在办理阶段。

案情简介:公司经营管理中,秦某某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财务收缴汇总管理,为团伙成员、陪侍人员发放工资等,并独立经营某足道馆。2021年根据刘某某安排,将12个KTV划分为三个片区,由徐某某任北部区域负责人,由刘某任中部区域负责人,由崔某某任南部负责人。

该公司层级权限清晰,组织严密,分工有序。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某通过微信公司核心管理群(群主刘某某、三片区负责人、12个KTV店长、财务人员秦某某)统一指挥调度、发布重要公告、安排公司整体运营。三个区域负责人按照刘某某安排部署,细化管理职责,制定营销激励措施,以高薪引诱等方式从四川、云南、内蒙、贵州等地招募女性到该公司实际控制的KTV中从事有偿陪侍活动,并在明知部分女性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组织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的有偿陪侍活动。为便于管理,徐某某建立了"北部战区"群、刘某建立了"中部战区"群、崔某某建立了"南部市场交流群",对所辖各KTV日收入、工作人员考勤、陪侍人员考勤、KTV改进等方面进行管理并向"核心管理群"汇报。

公司实际控制的12家KTV经营模式为客人包房最低消费398元,有偿陪侍女性服务客人两小时收取200元服务费用(公司每小时抽取10元管理费),其中规定陪侍期间陪侍女性必须完成6瓶啤酒的销量,超出最低消费之外的费用陪侍女性抽成10%。

KTV前台根据每个陪侍女性的酒水提成和服务时间以日结表的形式进行登记,作为工资核发依据。为招引客人,该公司所辖KTV要求有偿陪侍女性提供涉黄服务项目"上半身服务",允许客人对陪侍女性的乳房等进行搓揉抚摸吸吮玩弄,并在服务过程中提供"沙发舞"服务,让陪侍女性坐在客人大腿上扭动身体、甩动头发挑逗客人。

经对在案证据进行梳理,该团伙以公司为载体,自2018年11月12日至2022年2月9日,为百余名女性出资购买到山东的机票,涉及云南、四川、内蒙、贵州、甘肃等省,在片区负责人到云南招募女性人员时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情节严重,对本案涉案人员刘某、秦某某、片区负责人等均应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刘某等片区负责人在认罪认罚下量刑建议为6年。

本所胡开萍律师担任刘某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将从本案涉嫌罪名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入手,该罪名对情节严重尚未出台司法解释,本案刘某对未成年人没有殴打等情节,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且该罪名不应从人数来认定情节严重,并提交相关判例来予以说明。该案尚在办理阶段。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20页

宋某诉某大学合同纠纷案件

核心提示:1.民法中的平等原则,不仅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也包含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基础义务时,其无权享受合同中约定的相应权利。2.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合意时,须对房屋的价款、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等房屋买卖中必须具备的主要内容进行明确具体约定;在欠缺前述主要内容的情况下,除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买卖关系成立的,否则应认定为双方并未达成房屋买卖的合意。

案情简介:2005年9月30日,某大学与宋某签订了《工作协议书》,约定:自2005年9月起,某大学按照《某大学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规定引进宋某至某大学进行教学工作。宋某按照学校规定完成教学任务时,某大学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提供教职员工优购房一套供宋某购买。协议签订后,某大学按约将房屋交付宋某实际占用。后宋某未按照《工作协议书》约定进入某大学开展教学工作,依旧在其原任职大学工作。

2020年9月,宋某将某大学诉至法院,要求某大学协助其办理教职员工优价房屋的过户登记。一审法院驳回了宋某的诉讼请求,宋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以宋某实际占用房屋并向某大学交付了购房款为由,认定房屋买卖关系成立并生效,改判支持了宋某的一审诉讼请求。

某大学委托我所律师杨宏、实习律师张全鑫代理本案申诉复查和再审程序。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在申诉复查程序中,代理人主张:宋某至某大学进行教学工作系《工作协议书》约定的基础合同义务,亦系某大学提供教职员工优购房供其购买的前提条件,因宋某并未按约履行至某大学开展教学工作的合同义务,因此无权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同时,《工作协议书》中并未对房屋的价款、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等进行约定,而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以上约定系必须具备的主要内容,在欠缺主要内容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并未达成房屋买卖的合意。

本案经某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指令某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再审程序中,再审法院仍然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经再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作出撤销原二审生效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即驳回宋某全部诉讼请求的再审判决。

宋某诉云南某矿业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

核心提示:股权代持的本质为委托法律关系,即实际出资人委托名义股东持有其在公司的股权,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的股东仅为名义股东,股东的相关权益归属应依据双方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确定。当名义股东的行为损害到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时,实际出资人可依据双方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随时解除股权代持关系。

案情简介:云南某矿业公司股东为宋某与阿某,宋某持股60%,阿某持股40%。因公司发展需要,2018年1月31日,宋某与某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协议》约定,宋某将阿某持有的40%的股权收购后,再将67%的股权转让给某公司。后因宋某未能收购阿某40%的股权,故双方于2018年5月24日签订《备忘录》,约定宋某将所持有的60%股权中53%先行变更给某公司指定的股权代持人杨某代持。之后,云南某矿业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工商登记显示:宋某持股7%,杨某持股53%,阿某持股40%。2020年5月16日,杨某与阿某强行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免除宋某在云南某矿业公司执行董事职位,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宋某合法权益。

宋某委托我所杨宏律师代理本案,欲通过法律途径取回其实际持有的股权,维护其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分析认为:宋某委托某公司代持其股权,某公司又指定将该部分代持股权办理至杨某名下,因而《备忘录》中形成了代持股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九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宋某有权解除委托,要求某公司返还代持的53%股权。但因宋某与某公司在签订《备忘录》之前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因此,宋某与某公司之间除了代持股关系外,还存在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欲取回代持的53%股权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困难。

一审法院判决:宋某持有云南某矿业公司33%的股权(即判决杨某向宋某返还26%的股权,加上宋某自持的7%)。但一审法院忽略了宋某与某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关系,并未对剩余的27%的股权如何处理进行评判。宋某依法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对宋某实际持有33%股权的判决结果,并赋予宋某可依法向某公司主张27%股权转让款的权利。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21页

汤某与陈某、某商贸公司400余万民间借贷纠纷案

核心提示:公司在借据上借款人处加盖公章即表明其作为借款人的身份,无论是否实际使用了借款,不影响其基于在借据上借款人处加盖公章而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简介:汤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陈某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为周转资金先后向汤某借款4次共计900万元并出具了相应借据,陈某在借款人处签字、某公司在借款人处加盖了公章,但双方结算时未将相应内容明示清晰。借款到期后一直未还款,遂引发纠纷。汤某委托我所方丽君律师为其代理,代理人一一梳理三方之间所有的资金往来后,明确了具体数额,向陈某、某商贸公司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借款未转入公司账户或由公司使用,公司不是借款人或担保人,要求其承担共同偿还借款责任缺乏依据,仅判决陈某还款。二审阶段,代理人重点强调了二被告所还的一部分借款是通过公司账户偿还,因此借款与公司有直接联系,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借据的形式内容可知,陈某与公司为共同借款人,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最终改判陈某和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某诉夏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核心提示: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关系成立与否并不应仅从借条落款时间与转款时间是否对应来评判,更不应将借贷关系与双方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混淆,而应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据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实际出借款项等方面综合评判。

案情简介:王某与夏某之间系多年好友,两人曾一起合作开办砂厂。在2016年至2017年间,夏某前后请求王某向其借款25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并先后出具借条,250万元先后打入夏某指定的他人账户。因夏某时隔多年仍不还款,2022年3月,王某将其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提交的《借条》《借款合同》《个人担保承诺书》上的日期与《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的时间未能对应,且该款项分别转入了第三人的账户,加之夏某出具的借条中都注明"借款用于某砂厂,用某砂厂的利润归还",且王某与夏某之间存在合作关系,据此判定双方的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王某委托我所杨宏、杨潇、张全鑫代理二审程序。代理人梳理案情后认为,王某对砂厂的出资体现在日常经营中,且王某提交的证据已证实其已出资完毕。虽然夏某出具的借条中注明"借款用于某砂厂,用某砂厂的利润归还",但王某与夏某签订的《砂厂股份合作协议书》中已约定,夏某对砂厂的总投资为0元。因此,双方合伙投资砂厂的关系和借贷关系不应该混淆,夏某在《借条》中记载的借款用途、还款方式等内容,并不能改变其向王某借款的事实。本案应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据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实际出借款项等方面综合评判。王某上诉后,经过承办律师的专业辩论和举证质证,夏某最终承认了借条的真实性,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原一审判决,改判由夏某返还王某246万元借款。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22页

韦某诉梅某合伙合同纠纷案件

核心提示:《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若没有书面的合同协议,则必须结合各方是否达成合伙合意,是否就合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等方面进行相关约定,来综合评判是否成立事实上的合伙法律关系。

案情简介:2021年6月初,梅某因委托韦某办理购油业务二人相识。在办理购油业务中韦某拖欠梅某377万元债务。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韦某在梅某的再三还款请求下,向梅某银行转账还款共计72万元。在此期间,韦某称其能利用人脉关系低价批发茅台酒,并表示销售后赚取利润来还款,但要求梅某提供其个人公司资质用于批发茅台酒。梅某因追回欠款心切,故向韦某提供了其个人公司经营资质等,双方微信聊天中曾多次探讨酒水买卖事宜。后韦某称因茅台酒公司政策变化无法低价批发到茅台酒,只能向梅某提供其他酒水以抵销其拖欠的债务,故于2021年12月初向梅某发送了价值10万元的普天同庆酒水用于抵扣欠款。

2022年6月,韦某将梅某起诉至法院,主张其与梅某达成合伙经营酒水业务的合伙关系,其向梅某支付的72万元系合伙款,交付价值10万元的酒水系合作酒水,以梅某未履行合作义务为由要求梅某返还72万合作款及10万元货款。

梅某委托我所律师杨宏、张全鑫代理本案。代理律师梳理案情细节,将梅某与韦某之间资金往来梳理清楚,并将韦某臆造合伙关系以混淆其归还欠款款项性质的意图打破。在庭审中,代理人从合伙法律关系的成立条件、韦某拖欠梅某欠款的事实脉络梳理等进行答辩,形成思路清晰、逻辑严谨的答辩思路,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撑。最终一审法院以韦某与梅某未签订合伙协议,且就合伙中如何出资、利润如何分配、风险如何承担等均未进行约定,认定双方不成立合伙关系,判决驳回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甲公司诉房地产公司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核心提示:恒大危机出现后,恒大系房地产开发公司拒不支付工程款,建筑企业甲公司为追讨工程款提起诉讼。我所杨崇玲、刘宏波律师作为建筑公司甲公司诉房地产公司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为甲公司追回近亿元工程款,并确认甲公司享有对该项目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案情简介:建筑公司甲公司诉恒大系房地产公司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甲公司诉请乙公司支付工程款约一亿元。杨崇玲、刘宏波律师经全面查询乙公司名下财产后,代理甲公司申请保全乙公司名下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等。由于案件复杂,且涉及大量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后,多次组织证据交换、开庭审理以及庭后询问,最终于2022年11月作出判决,判决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胜诉。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23页

某公司诉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核心提示:合作方乙公司单方面公告向小业主返还商铺,甲公司与乙公司基于商铺使用而履行的投资合作协议无法继续。我所杨崇玲、刘宏波律师作为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对案件抽丝剥茧、深入研究,最终为甲公司追得数百万违约金,凭借着过硬的专业能力获得当事人和案件承办法官的高度认可。

案情简介:连锁超市集团甲公司与房地产开发乙公司数年前达成投资合作协议,乙公司从小业主处返租商铺作为场地,甲公司负责在返租商铺开设、运营超市。合作四年后,乙公司单方面宣布向小业主返还商铺,使得甲乙双方的投资合作协议无法履行。甲公司遂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以及乙公司支付数百万违约金。一审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经过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细致地审理,二审基本维持一审判决,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数百万元违约金,甲公司胜诉。

助力某公司发行绿色中期票据项目案

核心提示:甲公司革新融资方式,杨崇玲、刘宏波律师接受该公司的委托,作为该公司发行绿色中期票据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助力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案情简介:甲公司长期以来依赖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传统融资方式进行融资,融资成本高。今年甲公司在结合自身实际的同时创新思维,确定通过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聘请杨崇玲、刘宏波律师作为该公司发行绿色中期票据的专项法律顾问,为该公司提供注册和发行该绿色中期票据的相关法律服务,包括项目发行辅导、开展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核申报文件等内容。通过助力该公司发行绿色中期票据,帮助该公司摆脱对银行贷款等传统融资方式的过度依赖,协助企业实现融资方式多元化,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云南某文化集团公司境外投资企业合规管理专项法律服务

核心提示:国际投资实践表明,"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是投资合法性的要求。根据商务部2014年《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投资目的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促进与当地的融合。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印发《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提出,合规管理能力是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必须加强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本专项法律服务核心价值在于为委托人依据东道国法律法规提供境外投资企业合规管理,包括法律合规和财税合规,这也是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全程需要关注的两个方面。

案情简介:2022年8月,云南某文化集团公司(以下称"委托人")到我所,就缅甸公司合规问题咨询我所国际业务部。根据介绍,委托人作为唯一股东于2019年10月在缅甸注册成立独资公司。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及缅甸政局变动的双重影响,导致集团公司对缅甸公司管理不到位,存在较大合规性风险,希望我所律师就缅甸公司合规管理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我所国际业务部律师陈时勇、罗怡然接受委托,并制定了详细的服务方案和服务流程,分阶段进行合规性改造。

第一阶段,开展合规性健康检查。经查,发现了缅甸公司存在两大主要问题。首先,缅甸公司未按《缅甸公司法》提交年度申报,已经被管理机关纳入"登记中止"(Suspended)。如再不按期补交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年度申报费用、滞纳金和罚金),缅甸公司将会被登记机关除名(Strike Off),但被除名后,并不必然解除公司及董事相关法律责任。其次,缅甸公司自注册成立后至今尚未制作过任一财年的财务报表,亦未按实际收入缴纳相关税款,根据缅甸税法及税收征管相关规定,存在较大的财税合规风险。一旦被税收征管机关查处,将面临高额罚款,甚至被判监禁。

第二阶段,开展合规性改造。首先,将公司状态恢复为正常存续状态:在线提交年度申报表(Annual Return)和1-9D表格(Application to revoke suspension of company registration),并按规定补交了年度申报费用,缴纳了相关滞纳金和罚金。该项工作已完成,缅甸公司已恢复为正常存续状态。其次,补充历史年度税务申报、做账、出具审计报告等。该项工作由我所缅甸分所——中国澜湄律师事务所财税团队协助完成。目前,本专项法律服务仍持续进行中。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24页

行政诉讼经典案例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25页

某大型国企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核心提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应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且达到一定程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谁建设、谁负责,谁违法、谁拆除"。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六十四条之规定可知,违法建筑的处罚对象应为违法建筑的实际建设单位或建设人,对没有实际参与建设的违法建筑使用者(如土地出租人)等相关权利人进行处罚,属于处罚对象错误。

案情简介:2009年,A公司将土地出租给B公司。B公司在承租前述土地后,对承租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即自行投资建盖仓库,实际占用仓库及土地进行出租和开展其他经营活动。2022年,昆明市某区城管局以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擅自改建、扩建、新建建(构)筑物为由,对A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A公司在7日内拆除违法违规建(构)筑物。

在接受委托后,我所建工三部刘文博、涂川楠律师经过全面分析后,不断收集相关证据和案例。通过客观证据和裁判案例呈现,复议机关最终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

某自治州净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专项法律服务

核心提示:本案系某自治州规划执法事权划转后的首个重大行政案件,对处置国内民航机场净空超高障碍物及已售违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具有指导意义。

案情简介:自2015年某机场发现并上报某净空超高建筑物以来,长达6年时间未能得到根本有效解决,致使航班数量被监管部门大幅削减并暂停机场四期改扩建项目。同时,因该违法建筑物系商品房住宅小区,且已对外分户销售并为200余购房户办理不动产权利凭证,极易引发社会稳定性风险。

在本所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历时近一年半时间,与某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级园区管委会紧密合作,全过程、深度参与整治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在限期内通过行政代履行程序成功拆除超高部分,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向违建开发商追偿。

(西双版纳冠城置业有限公司"冠城·揽翠华庭"违法建筑整治案。承办部门:不动产与建工业务中心三部、政府与公共法律事务部;承办律师:李春光、张与、王少寒、邹洁、张树龙、曾洁静、刘文博、涂川楠)

某县闲置土地无偿收回专项法律服务

核心提示:本案系云南省内行政机关闲置土地处置及跨省申请执行异议的典型案例,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司法权不能干预行政权的行使"的观点,否定了司法权"先管先用"和"绝对优先"等规则在特定情形下的适用。

案情简介:案涉土地系云南省某州旧城改造工程商住一体项目用地,闲置多年未能动工开发,牵涉回迁群众重大财产权益保护。2022年6月,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无偿收回决定。但河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正在依法对案涉土地使用权进行司法网络拍卖为由,发函要求撤销该收回决定,并告知将作出司法惩戒。经向该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及申请复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支持某县自然资源局异议请求,撤销网络拍卖。

本所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历时近半年时间,协助某县自然资源局落实执法程序,与涉案土地各投资方、他项权利人充分沟通,并全程参与法院磋商及异议提出。

(西双版纳冠城置业有限公司"冠城·揽翠华庭"违法建筑整治案。承办部门:不动产与建工业务中心三部;承办律师:张与、刘文博、郭俊宏、涂川楠)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26页

某公司诉某人民政府行政协议纠纷案

核心提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政府与土地受让人先行签署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由政府提供土地,但未对土地标准进行约定;政府依据招商引资协议指令自然资源部门提供土地,并由自然资源部门与土地受让人签署《出让合同》,对出让土地的具体标准进行了约定。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土地受让人认为提供土地不符合约定的应向自然资源部门主张,其径行向政府主张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2008年,Y政府与L公司签订《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书》,约定由Y政府提供约270亩地给L公司开发"石艺城"(需以挂牌方式取得)。2011年至2013年间,L公司与Y县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多份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明确土地交付标准为"三通"。L公司受让土地后,因资金链不足、平整土地花费巨大等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开工。Y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依照法律程序下发《征缴闲置土地费决定书》,向L公司征缴出让金额20%的闲置费,于2021年下发《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以"未开工满两年"为由无偿收回上述出让土地。2021年6月,L公司以"未提供平整土地,土地存在瑕疵"为由,将Y政府诉至法院,要求Y政府赔偿其损失2.5亿元。

在接受委托后,王少寒、邹洁律师经分析后认为:L公司起诉Y县政府要求其赔偿损失的基础是2008年与Y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Y政府的义务仅为提供约270亩的土地给L公司。后在Y政府的协调下,L公司与Y县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Y政府已经履行了招商协议约定的提供土地的义务。至于L公司受让土地时与Y县自然资源局签订的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是三通,合同主体并不是Y政府,且L公司与Y政府签订的招商协议中没有该约定,因合同具有相对性,故该约定仅对L公司与Y县自然资源局生效。L公司以此约定要求Y政府承担"未提供平整土地,土地存在瑕疵"的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在我所王少寒、邹洁律师的代理下,法院支持了Y政府的主张,驳回了L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公司行使撤销权案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对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的合同撤销进而否认合同效力的权利,如一方基于重大误解或因受到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均待定。合同签订后,基于重大误解或受到欺诈、胁迫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效力待定,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案情简介:2020年,C公司与杨某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由杨某对"K镇某村委会防火通道路基工程"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杨某自行对工程量进行测量后形成结算书,并以"需用以申请银行贷款"为由,要求C公司在结算书签字盖章,C公司负责人基于帮助杨某的原因在结算书上盖章签字。后因双方在验收及工程结算时发生争议,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结算书确定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经A公司委托第三方测绘公司对路基工程进行测量,发现实际工程量比杨某制作的结算书上的工程量少了50%,若按结算书对杨某支付工程款,C公司将要向杨某多支付一倍的工程款。C公司向我所邹洁、张树龙律师咨询后,与我所签订了委托协议,由邹洁、张树龙律师代理其处理该纠纷。

在接受委托后,邹洁、张树龙律师经分析后认为:杨某主张的工程款所依据的结算书系自行制作,结算书上虽有C公司签章,但结算书确定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相差近一倍,这对C公司显失公平,故C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结算书。C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与杨某签订的结算书,经一审、二审并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署的结算书。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27页

行政诉讼经典案例

协助某国投公司处置涉黑涉恶财产处置专项

核心提示:依据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规定,罚没财物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分类、定期处置,提高处置效率,降低仓储成本和处置成本,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而公开拍卖发生流拍情形的,再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前次拍卖保留价的80%。发生3次(含)以上流拍情形的,经执法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采取无底价拍卖或者转为其他处置方式。

案情简介:某县人民法院就李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判决,判决李某等人有期徒刑4—13年不等,同时没收李某等人全部财产。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依法由财政部门对罚没财产处置后收归国库。某县财政局依法委托某国投公司对李某等人的罚没财产进行处置。

为确保罚没财产处置的依法合规,某国投公司聘请凌云律师事务所政府与公共事务Ⅰ部王少寒、邹洁、曾洁静、张树龙等律师组成专业律师服务团,协助国投公司对李某等人涉黑涉恶罚没财产进行处置。律师团队进入后,依法对罚没财产的性质进行分析,并采取公开拍卖、与共有人置换、债权债务抵消等方式对罚没财产进行处置;对于公开拍卖三次仍流拍的财产,服务律师团队提出可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的规定,灵活采取"分批处置变卖+无底价网络拍卖"的方式,在保障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确保了财产处置价格,同时有效增加财产处置效率。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28页

数字化建设

"满眼生机转化钧,天工人巧日争新。"

面对时代的浪潮,全力促进服务科技转型,加速全所大数据发展,建设数字化管理新系统已成为凌云所的共识。

凌云所着眼于科技共融,引入技术人才,成立工作小组,通过数字化实现律所战略创新和律所管理效能提升,并有效提高工作协同、强力驱动业务增长、大幅改善客户体验、助力律所数据沉淀、深入扩大知识共享。

凌云所于2021年上线使用了自主研发的律所数字化管理系统,让原来不可预见和不透明的内容变成可见透明信息,实现服务有标准、风险可预警、办案有保障。

凌云所积极探索数字律所产品,支持律师实现自由办公,随时随地推动工作、解决客户需求,通过数据分析、互联与融合等方式为业务赋能。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29页

数字化建设

凌云律师图鉴|揭秘,你意想不到的凌云律师大数据

二十载春秋,凌云的风从昆明吹向云滇大地,凌云律师队伍也悄然发生变化。依托凌云律所数字化平台,凌云人力委联合品牌委盘点了凌云律师大数据,推出【凌云律师图鉴】系列文章,通过数据图形化,展示了凌云所规模建设、人员结构、民族分布、姓名缘分、生日星座等趣味数字信息。

凌云所乘"数字化"东风,聚焦时代之势,合力革新,乘势而上,共赢时代机遇,释放发展新动能,扬帆驶向新征程!

本文数据均来自凌云数字律所平台,数据截取时间为2022年9月1日,由凌云人力委和品牌委联合出品。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30页

国际化建设

"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

云南的优势在区位,出路在开放。凌云所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倡议,业务与国际接轨,助力云南建设成为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为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贸易保驾护航。

2017年,凌云所作为发起人之一,积极筹集资金、外派人员、整合资源,在缅甸仰光设立中国澜湄律师事务所,以省内多个边境州市分所为支点,在境外及跨境合作中产生的贸易、金融、投资等多方面为地方党委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多维度服务。

在实现云南省内16个地州分所全覆盖的2023年,凌云所将全面启动泰国、老挝、柬埔寨、越南等东南亚国家的分所建设。凌云所将紧跟全球化发展步伐,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化发展的道路上铿锵前行!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31页

国际化建设

凌云律师事务所多位律师入选云南省涉外律师人才库

近年来,云南省律师涉外法律服务业迅速发展,涉外律师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为培养和储备一批精通国际规则、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涉外律师人才,11月29日,云南省律师协会公布了2022年云南省涉外律师人才库新增入库名单。凌云律师事务所陈时勇、牛磊、罗怡然、黄定新、朱盛军五名律师成功入选。

凌云律师承办案件成功入选第四届中国—东盟法治论坛"法律服务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典型案例"

12月17日,由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对外文化交流协会主办,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区域国别学院/国际法学院共同承办的"第四届中国—东盟法治论坛"在重庆传媒中心以线上、线下同步的方式举行。

论坛征选并发布了中国和东盟国家19个律师事务所推荐的"法律服务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典型案例",为推动法律服务自贸区建设的高水平发展提供借鉴与启示。本所律师胡家艳、杨能龙、杨蝶等为涉缅采矿权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服务,成功入选典型案例。

该案件争议的核心涉及一宗中国公民在缅甸投资的采矿权。案件很好地揭示了中国企业在缅甸投资的典型风险,是帮助中国"走出去"企业处理涉缅商事纠纷的法律服务典范。

此外,本所国际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陈时勇律师受邀参会,并参与"澜湄"合作机制下的法律问题议题组讨论。澜湄各国政府代表、专家、学者畅所欲言,在交流互鉴中进一步凝聚共识,推动澜湄合作机制下的法治共建。

罗怡然律师受邀参加"2022年GMS经济走廊省长论坛项目对接会"

12月23日,由云南省商务厅主办,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贸开发中心承办,云南省驻柬埔寨、泰国、老挝、缅甸、越南五国的商务代表处协办的"2022年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走廊省长论坛(GMS论坛)机械产品项目对接会"在昆明以线上、线下同步的方式举行。凌云律师事务所受邀参会,并委派国际业务中心罗怡然律师在会上以《疫情下机械出口行业的外贸法律风险》为题进行了律所推介和业务分享。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32页

凌云律师事务所国际化发展介绍

凌云律师事务所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倡议,不断完善涉外法律服务产品,为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贸易保驾护航。

(1)2017年,凌云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起人之一,积极筹集资金、外派人员、整合资源,在缅甸仰光设立中国澜湄律师事务所(China Pan-Mekong Law Firm Limited),旨在为中资企业在澜湄次区域国家的投资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2)中国澜湄律师事务所积极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中缅经济走廊"战略。同时,在重大境外项目专业服务、保护海外公民权益、服务外交大局、深化中缅法律交流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2017年,中国澜湄律师事务所在缅甸仰光喜多娜酒店举行开业庆典。(后排右四、左一、右二分别为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孙文杰、陈时勇律师)

(3)中国澜湄律师事务所典型案例:

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缅甸某水电站项目、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缅甸工程项目等能源、通信基础设施重大工程、重大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为云南能投联合外经仰光"达吉达燃气电厂"项目、湖南大康农业(现更名为: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中缅"跨境肉牛"项目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协助中国驻缅甸大使馆领事处处理境外中国公民人身、财产受损案件;为中国建筑、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等中资企业在缅甸的纠纷提供诉讼或争议解决方案,保障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的合法权益。

▲云南能投联合外经仰光"达吉达燃气电厂"项目全景

(4)凌云律师事务所驻外团队积极参与缅甸法律政策研究,完成云南省驻缅甸(内比都)商务代表处《缅甸新公司法分析研究》的研究课题,合作编写《缅甸外商投资法律实务指南》("一带一路国别投资"法律实务指南丛书)等。

▲《缅甸外商投资法律实务指南》于2021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

(5)凌云律师事务所成立了国际业务专业委员会及国际业务中心,实现境外和境内业务联动。服务律师大多具有名校法学教育背景和海外留学经历,毕业于北京大学、外交学院、英国牛津大学、英国牛津布鲁克斯大学、美国库克大学、英国布里斯托大学、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等。能够运用英语、日语、韩语、缅甸语等多语种提供法律服务,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服务领域包括政府涉外事务、跨境投资(境外投资与外商投资)、国际贸易、跨境电商、国际运输与跨境物流、对外工程承包、境外融资、涉外知识产权、跨国犯罪与追逃追赃、国际民商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33页

(6)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在跨境投资、国际贸易、境外融资、跨国犯罪与追逃追赃、国际民商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等方面办理了大量成功案例。如:云南某文化集团公司境外投资企业合规管理专项法律服务;云南某企业举借外债专项法律服务;"10·5"湄公河代理被害人成功索赔案;林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等。本所律师胡家艳、杨能龙、杨蝶等为涉缅采矿权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服务,成功入选第四届中国—东盟法治论坛"法律服务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典型案例"。

(7)凌云所加入中国国际商会云南商会并成为理事单位,积极为会员提供涉外法律服务。

(8)凌云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参加第六届中国—南亚博览会暨第二十六届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系列会议、论坛,为云南对外开放建言献策。

▲国际业务中心律师受邀参加2022年第六届中国—南亚博览会及系列会议、论坛

(9)2022年,凌云律师事务所受邀参加由省商务厅主办,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贸开发中心承办,云南省驻柬埔寨、泰国、老挝、缅甸、越南五国的商务代表处协办的"2022年GMS经济走廊省长论坛项目对接会",分享法律知识并推介。

(10)凌云律师事务所以边境州市分所为支点,积极拓展涉边涉侨业务。凌云临沧分所在缅甸挂牌"临沧市涉侨法律服务站";凌云德宏自贸区分所积极参与自贸区建设,为园区企业提供涉缅法律服务;凌云西双版纳分所抓住中老铁路开通机遇,开拓涉老法律业务;凌云保山分所积极参与涉侨法律服务,为侨民侨眷提供法律保障。

▲2022年,凌云临沧分所在中国澜湄律师事务所(缅甸)挂牌"临沧市涉侨法律服务站"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34页

品牌化建设

"时人不识凌云木,直待凌云始道高。"

2012年以来,凌云所实施打造新媒体矩阵的品牌规划,在新媒体传播渠道创新品牌运营,强化专业法律形象的推广,为全省律师行业提供了丰富的品牌宣传参考经验。

凌云所与中央广播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社、法治日报、云南电视台、云南日报、昆明电视台、春城晚报等上百家媒体有着密切的专业合作,建所以来,全所接受媒体采访报道近万次,舆论影响覆盖全国。

除了专业品牌的硕果累累,凌云所还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开展各类公益活动,长期关注社会民生,积极履行普法宣传教育责任,先后荣膺了"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省五星级律师事务所""市首届十佳律师事务所"等殊荣,凌云律师多人次被授予"省劳动模范""省五一劳动奖章""省五四青年奖章"等荣誉。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35页

2022媒体报道

(本页为报纸版面图片)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36页

2022媒体报道

(本页为报纸版面图片)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37页

2022媒体报道

云南法制报

- 全省各地《民法典》宣传有声有色- 宜良县司法局送法进企业- 嵩明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活动(刘明周)- 宜良县司法局召开专项行动工作推进会 解决行政执法工作突出问题(王少寒)- 西双版纳州举办涉外法律服务讲座- 云南聘任38人为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何云波)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38页

2022媒体报道

视频·云南电视台

- 福康路如何解堵?律师来支招(邹洁)- 律师解读:签订格式条款应遵循公平原则(彭泽)- "民转公"后有哪些变化?收费会改变吗?解答来了!(李春光)

视频·昆明电视台

- 工人作业时被烧伤,保险公司拒赔被诉至法院(彭泽)- 520的红包发了几个?律师有个提醒你必须知道(杨小敏)- 帮表哥还车贷引纠纷(涂国正)- 车女士与楼上的装修纠纷(徐涛)- 出租房"水漫金山"木地板"全军覆没"(陶冀婧)- 城中村租赁合同纠纷(彭泽)- 川菜馆老板同意整改,如果后续还有问题该怎么维权呢?(陶冀婧)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39页

2022媒体报道

视频·昆明电视台

- 典当引风波(郎骏)- 单亲母亲入院儿子不顾为何(尹德周)- 房屋出租很闹心 租客欠费不退房(杨小敏)- 打车出行,1.46公里花了19.1元?只因这个选项!(杨小敏)- 婚介机构合同纠纷(杨小敏)- 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徐涛)- 继父提出离婚可以,但条件必须满足!(杨小敏)- 购买金手镯引纠纷(陶冀婧)- 俩餐馆股东起冲突 好好的生意"黄"了(尹德周)- 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到港航班晚高峰 旅客"吐槽"打车难(李春光)- 当事双方各执一词,并摆出各自"理由",究竟孩子抚养权谁说了算?(杨小敏)- 都换季了才发货?消费者:是下单了才开始种棉花吗?(赵兴祥)- 父子反目成仇(杨小敏)- 黑民宿引发安全问题(乔嗣勇)- 老人中风无人照料,三个儿子避而不见(乔嗣勇)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40页

2022媒体报道

视频·昆明电视台

- 凌云律师受节目组邀请组建律政帮帮团- 楼上漏水楼下遭殃(唐瑞岭)- 楼盘烂尾了,房贷不用还?律师解释(胡家艳)- 买到带病狗?律师支招(张媛)- 买房子送车位合同纠纷(徐涛)- 门禁杆失灵越野车被砸(杨小敏)- 摩托半夜消失,天亮之后又回来!(杨举)- 男子大腿被扎(杨小敏)- 男孩偷妈妈手机买iphone,付不了款!店员一顿操作,刷脸成功(党兴成)- 女主播直播被抓 5年售假金额上千万(乔嗣勇)- 女子该如何维权,隐私怎么保护?(杨小敏)- 女子转租房屋被骗,三房东拿钱失联,如何高效维权(杨枫楠)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41页

2022媒体报道

视频·昆明电视台

- 人间蒸发的大货车(杨小敏)- 商铺"缩水"扯皮(陶翼婧)- 让孩子捡垃圾还钱,昆明这位父亲火了!- 声称怕收到假钱 便利店拒收现金(杨小敏)- 未成年人给主播打赏一万七(彭泽)- 深度解读退役军人保障法(彭泽)- 夏令营小孩骨折纠纷(郎骏)- 新买茶几竟是"样品" 顾客质疑商家"猫腻"(徐涛)- 遗产应该如何分配(杨小敏)- 做美容引发纠纷(徐涛)- 咋回事?她竞拍下昆明一法拍房,后悔了(杨小敏)- 这种奶茶,未成年人千万不能买、不能喝!(赵兴祥)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42页

2022媒体报道

网站·春城晚报

- 报告出炉!首届"00后"职场新人租房更独立,同学合租仍占主流(刘玲)- 优秀律师走进前卫幼儿园解读《民法典》(耿国平)- 昆明多所学校"民转公"后,教师也能"转公"吗?官方回复!(李春光)- 昆明市新一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单公布(李春光)

网站·都市时报

- 昆明一6岁男童被困在自动贩货机内,家长索赔100万(杨小敏)- 致青春 不负时代重托的昆明青年(孙文杰)- 昆明一洗浴中心:充2万元会员可抵房款!(袁芸)- 昆明这两个违法楼盘将被没收 业主很慌:该怎么办?(邹洁)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43页

2022媒体报道

网站·司法厅

- 以案释法:随意"野游"遇险 救援费用谁担(杨久华)- 云南司法行政这十年·律师工作管理篇|同向同行 勇立潮头- 我给报告点个赞|孙文杰:普法目标更加清晰- 推进全面依法治省 筑牢法治云南根基(李春光)

网站·云南法制报

- 保山市开展"法治宣传边关行"活动(凌云(保山))- 您好110!警察蜀黍普法忙(凌云(临沧))- 全省各地《民法典》宣传有声有色 "法"入民心"典"亮美好生活(凌云(玉溪))- 宜良县司法局召开专项行动工作推进会 解决行政执法工作突出问题(王少寒)- 宜良县司法局送法进企业- 嵩明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活动(刘明周)- 西双版纳州举办涉外法律服务讲座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44页

2022媒体报道

网站·云南网

- 我给报告点个赞(孙文杰)- 科普读物《生活中的民法典》与读者见面(李春光)- 谷爱凌商标被注册引众议(董建国)- 家庭教育和防性侵安全教育课堂开讲(伏婷婷)- 云南聘任38人为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何云波)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45页

2022媒体报道

其他网站

- 人民网:学校"民转公"后,教师也能"转公"吗(李春光)- 加强普法宣传 弘扬法制精神(凌云(临沧))- 昆明电视台:女主播现场被抓,面对频频"翻车"的带货直播,消费者该怎么办?(乔嗣勇)- 在串串店用餐后腹泻,女子欲索赔!(陶冀婧)- 车位租约14年,却被物业要求腾出?谁占理?(杨枫楠)- 生活中的民法典新书发布- 盘龙普法:凌云律师应邀到某部队开展法律专题讲座(陶冀婧)- 省应急厅与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模范- 省应急厅机关举办法治专题讲座(耿国平)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46页

凌云公益

以微光点亮生命 凌云公益在行动

"万里乘风湖海阔,双轮破浪沧溟开"。

凌云律师事务所自2002年建所以来,始终坚持以党建为统领,以法律专业服务社会的发展理念,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助力脱贫攻坚,开展抗疫行动,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以实际行动履行社会责任,传递法律温度,努力践行"凌云处处党旗红"的党建理想,以党建促所建,让凌云公益走向云滇大地。

脱贫攻坚,法治同行;律心为民,抗疫有我。在党的领导下,在党建工作的引领下,凌云所始终不断学习创新,加强律师队伍管理,积极协调律所律师参与公益活动,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中充分发挥党员律师以党促群的先锋模范作用。每一次凌云公益的行动,都是凌云人牢记初心理想和实现职业价值的体现,也是党员律师发出的"红色之声"。凌云所全体人员正在党总支的带领下,践行以法律专业服务社会的使命,以工作业绩和公益实绩为党的二十大召开献礼。

凌云(临沧)律师事务所应邀参加妇女儿童"一站式"关爱服务中心示范点揭牌仪式

4月26日,由临沧市妇女联合会主办的妇女儿童"一站式"关爱服务中心示范点揭牌仪式在锦凤社区举行,临沧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中院、市公安局、区检察院、区妇联、锦凤社区等相关部门作为应邀单位,参加此次揭牌仪式。

凌云(临沧)律师事务所也应邀参与本次揭牌仪式。

五四精神 传承有我|2022年"凌云杯"网球邀请赛圆满收官

五四风雷,激荡百年;奋斗精神,一脉相承。正值五四青年节,为深入学习中共二十大的重要精神,庆祝中国共青团建团一百周年,2022年5月4日,凌云律师事务所在昆明市老年活动中心举办了"凌云杯"网球邀请赛,凌云所耿国平律师组织并参与了此次比赛。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47页

凌云公益

与爱同行 青春起航|凌云(曲靖)律师事务所助力2022爱心送考

5月24日,曲靖市第十六届爱心送考志愿服务活动启动仪式在广电大楼一楼大厅举行。每年高考季,无数高考考生怀揣梦想走进考场,这是人生中最重要的时刻之一,不仅牵动着无数家长的心,也牵动着全社会的心。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安全准时抵达考场,凌云曲靖分所积极参与了本次志愿活动,为爱心送考贡献力量。

"小爱大义"助学行动在乌木龙乡小村完小开展

6月17日,凌云律师"小爱大义"公益助学行动在临沧永德县乌木龙乡小村完小正式启动。

"小爱大义"公益活动是凌云所在探索自身发展道路的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与义务的一个全新实践。此前,助学行动曾分别在威信、昌宁、景洪、龙陵、墨江、镇沅等地开展。凌云律师致力于将公益之行常态化,凌云公益也将会持续地、更大范围地开展活动。勇于担当公益,努力回报社会,积极传递行业正能量,是凌云律师矢志不渝的坚守。

南涧县关工委举行2022年助学金发放仪式

8月19日,南涧县关工委举行2022年助学金发放仪式,为南涧县58名品学兼优、家庭困难的学生发放助学金。此次县关工委积极向省州关工委争取爱心资金3万元,另获得凌云所李学清律师爱心捐资1.6万元。

爱心助你上大学|公益助学情系磨憨——2022年磨憨镇助学金发放活动圆满完成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做好昆明托管磨憨相关事宜,促进区域联动发展尽快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效,8月26日,由共青团昆明市委、磨憨镇主办的2022年昆明希望工程"爱心助你上大学"磨憨镇助学金发放活动在西双版纳州勐腊县磨憨镇人民政府进行,凌云西双版纳分所代表昆明青年企业家协会随同参加。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48页

凌云公益

云南凌云(保山)律师事务所为爱捐款,助力"99公益日"

9月7日,凌云保山分所积极响应市红十字会要求,在本所二楼会议室开展"99公益日助力保山教育高质量发展"募捐活动。

"99公益日"为每年9月7日至9日三天,通过运用移动互联网等创新手段,发动全国数亿热爱公益的网民进行小额现金捐赠,以轻量、便捷、快乐的方式开展互联网公益活动。此次募捐活动全所捐款共计1940.73元。积小爱、成大爱,和凌云保山分所一起,为公益事业添砖加瓦,共同助力"99公益日"!

中秋送温暖 凌云暖人心

9月7日,中秋佳节前夕,凌云临沧分所携手临沧微爱行动,开展了"凌云中秋送温暖"捐赠献爱心活动。此次活动为临翔区玉龙社区的18户困难户、昔本村2户五保户,送去了中秋月饼和中秋祝福。

"衣"路同行 情暖临沧|凌云"小爱大义"助学行动再出发

10月24日上午,凌云"小爱大义"助学行动在临沧市永德县乌木龙彝族乡小村完小捐赠冬季校服仪式成功举办,这是凌云第二次向小村完小捐赠校服。此次活动由临沧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发起,凌云所总部及临沧分所具体承办。

"小爱大义"公益活动是凌云律师事务所在探索自身发展道路的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与义务的一种全新实践。此前,凌云律师曾先后到威信、昌宁、景洪、龙陵、墨江、镇沅等地开展助学活动。作为凌云律师的一项常规工作,凌云公益将会持续、更大范围地开展活动,勇于担当公益,努力回报社会,积极传递行业正能量。

凌云争锋 思辨青春|第十八届"凌云杯"辩论赛鸣锣开赛!

11月5日—6日,由凌云律师事务所独家冠名赞助支持的西南林业大学第十八届"凌云杯"辩论赛正式开幕。11月13日,西南林业大学第十八届"凌云杯"辩论赛复赛圆满结束。

凌云杯自2004年开始举办,是一项由凌云所在西南林业大学发起并提供经费支持的公益活动,历经十八载岁月,已经成为省内高校知名的赛事活动。凌云希望为每一个热爱思考和表达的同学,创造一个独一无二的舞台,思辨以明理,讲论以广思,尽情展示青春之风采!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49页

普法宣传

"三八妇女节"专题普法活动

3月8日,由昆明市青年联合会、昆明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中介组织专联会、昆明市青年企业家协会指导,安宁吾悦广场、凌云律师事务所主办的妇女节公益普法讲座在安宁吾悦广场开展,安宁当地市民踊跃参与。

凌云所律师孙文杰受邀参加本次活动,并围绕工作、生活两个方面,对法律服务过程中女性最为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凌云(曲靖)律师事务所律师送法进社区 普法暖人心

为深化法治环境建设、提升居民法律意识,5月13日,受曲靖市玄坛社区邀请,凌云曲靖分所锡存律师到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开展送法进社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普法宣讲。

"幸福家庭 普法先行"|凌云律师开展《家庭促进法》宣讲活动

5月15日,正值世界第29个国际家庭日暨全国首个家庭教育宣传周,受玉溪市文明办、红塔区妇联、玉兴街道北苑社区邀请,凌云玉溪分所周琳律师前往玉兴街道党群服务中心进行以"学法守法、依法带娃"为主题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宣讲活动。

法律服务进企业 普法宣传惠民生

5月25日,凌云玉溪分所李声扩律师、陶昱丹律师、周琳律师一行受邀到云南中烟技术中心产品研发一部,开展"知法于心、守法于行"主题宣讲活动。

做好村居法律服务 助力乡村法治建设

为把村居法律顾问的服务工作落到实处,向乡村法治建设工作贡献力量,5月27日,凌云大理分所王霏律师、金无及律师、罗王霞律师到凤仪镇凤鸣社区、庄科村民委员会及乐和村民委员会开展《民法典》《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宣讲活动。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50页

普法宣传

民之所望,法之所向——岳媛律师应普洱市民政局邀请为全区儿童主任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6月16日,受普洱市民政局邀请,凌云普洱分所岳媛律师于普洱市牡丹假日酒店二楼会议室,为思茅区全区儿童主任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培训讲座。

助推法治建设,公益普法进党校

6月20日,凌云普洱分所杨正菊律师受宁洱县妇女联合会邀请,到普洱市宁洱县党校,为180余名科级以上干部开展以"男女平等和妇女权益保障"为主题的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普法专题讲座。

法治教育宣讲走进校园 凌云律师护佑青春成长

6月24日,为了响应红塔区司法局、教体局强化校园法治教育的号召,凌云玉溪分所周琳律师到北城后所中学开展法治宣讲活动。此次活动以《与法同行,护航成长》为主题,结合初中生的特点,对常见暴力犯罪类型、校园欺凌、正确成长之路三个专题进行了详细讲解,共有初一初二年级师生544人参加。

凌云(西双版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受邀为景洪市老龄协会开展专题讲座

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升景洪市老龄协会老年人知法、懂法、用法的能力,凌云西双版纳分所律师邓子林应景洪市卫生健康局和景洪市老龄协会的邀请,7月21日为景洪市的老年人开展了老龄协会(体协)法律法规和健康知识讲座。

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

为大力推进乡村依法治理,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满足乡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7月26日,凌云临沧分所联合平村乡派出所,以推动乡村法治建设为着力点,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为切入点,在平村乡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51页

普法宣传

凌云(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企业进行法制宣讲教育

8月11日,大理市司法局联合大理市工商联、大理市满江街道办事处开展民营法制体检活动——"送法进企业"法制宣讲与体检活动,凌云大理分所邱世煌律师和大理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科副科长章义来进行了以《民法"典"亮生活》为主题的宣讲。

送法下基层——提高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为切实提高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加大法律服务覆盖面,打牢基层执法办案根基,8月30日,云南凌云临沧分所朱盛军律师一行深入云县公安局下辖大寨镇派出所、茶房派出所、晓街派出所、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爱华派出所等各执法办案单位,开展"送法下基层,服务到一线"活动。

凌云所律师受邀到昆明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开展民法典讲座

9月1日—2日,昆明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客运二部党总支针对征集到的"员工关心的法律问题",特邀凌云所彭泽律师到昆明地铁线网控制中心会议室开展民法典相关知识专题讲座,通过法条解析、案例讲解加深了参会人员对民法典的理解和认识。

普法宣传进校园 点亮"开学第一课"

为弘扬法治精神,提升青少年法治教育水平,9月8日,由大理市司法局组织的青少年普法讲课在大理市下关四中成功举办。

此次活动以"法治教育"为主题,由凌云大理分所李亚丹律师进行宣讲,下关四中全校师生通过校园网线上线下同步进行学习。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52页

普法宣传

守月圆 护食安,凌云律师参加主题宣传活动

9月9日,为响应区政府食安委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玉溪市2022年食品安全宣传的号召,主动承担法治宣传的社会责任,凌云玉溪分所协助区司法局在玉溪聂耳文化广场,参加了主题为"共创食安新发展 共享美好新生活"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的启动仪式。

凌云(大理)律师事务所"普法知识教育培训"进南涧公路分局

为提升民众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学法、懂法、用法"法治氛围,进一步提高依法办事促和谐的能力,9月16日,南涧公路分局组织干部职工50人开展"普法知识教育培训"。凌云所李学清律师受邀到场授课。

助力法制进村 共建和谐村寨

为深入推进西盟县"八五"普法工作和依法治县进程,进一步深化边境村寨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西盟县2022年法治宣传领导小组于9月20日—23日在各边境乡(镇)、村(社区)组织开展了以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优秀民族文化与法律法规有机结合为主要内容的宣传培训活动。凌云普洱分所受邀参与本次宣传培训活动,指派方震、王丹阳、于小龙三名律师及实习律师张宽恩负责培训活动的具体授课工作。

宋婧律师到南涧县参加法治宣传教育月活动

近日,南涧县委普法办、县教育体育局联合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关工委开展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法律伴我健康成长"为主题的全校法治宣传。10月17日,凌云大理分所宋婧律师应邀参加法治宣传教育月活动,前往南涧县公郎镇沙乐九年一贯制学校进行法治宣传。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53页

普法宣传

李亚丹等律师到南涧县参加法治宣传教育月活动

近日,南涧县委普法办、县教育体育局联合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关工委开展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法律伴我健康成长"为主题的全县学校法治宣传。10月19日,凌云大理分所李亚丹、杨年丰、李雪莹三位律师应邀前往南涧县公郎镇公郎小学、宝华镇光华小学进行法治宣传。

云南凌云(曲靖)律师事务所到曲靖监狱开展"暖心法援解心结"活动

10月27日下午,凌云曲靖分所受曲靖监狱教育科邀请,到曲靖监狱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我所指派了7名律师以书面解答的方式为罪犯提供法律咨询。

助力法治宣传边关行|凌云(普洱)律师事务所参加西盟侨务法律宣传活动

为提高西盟侨界人士对侨务政策法规的理解与认识,增强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意识,提升侨务工作水平,进一步凝聚侨心、维护侨益,加深广大归侨侨眷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推动西盟县侨务工作发展,西盟县于10月28日至29日开展了云南省法治宣传边关行——普洱西盟行法律法规培训活动。受西盟县统战部、西盟县司法局之邀,凌云所王丹阳律师、方震律师参与了本次活动。

凌云律师为昆明动物园开展民法典要点解读专题讲座

为进一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让民法典走到企业员工身边、走进企业员工心里,10月28日,昆明动物园邀请凌云所彭泽律师开展了《民法典要点解读》专题讲座。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54页

普法宣传

凌云(西双版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受邀为大渡岗乡开展村(居)法律顾问动员部署会

近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律师参与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凌云版纳分所廖永军、曹珊、邓子林等7名律师担任大渡岗乡村(居)法律顾问,并开展大渡岗乡村(居)法律顾问动员部署会。

凌云律师应邀参加家庭教育知识和防性侵安全教育讲座

11月8日,由嵩明县妇联、县教体局联合举办的家庭教育知识和防性侵安全教育讲座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正式开讲,凌云所伏婷婷律师作了主题为《做孩子的守护者》的讲座。结合多个典型案例,伏婷婷律师从性侵害是什么、发生性侵案件的数据、性侵害未成年相关法律法规、如何预防性侵害、被性侵后应该怎么办等五个方面为家长作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加深了家长对性侵害的认识,提高了家长更好地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意识。

助力法治副校长 护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11月16日,玉溪市红塔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以视频方式举办了红塔区中小学"法治副校长"专题培训。凌云玉溪分所李声扩律师受邀为此次培训会开展以"法治进校园 当好治校'副手'"为主题的授课。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55页

普法宣传

普法进街道 惠民促发展

为提升基层党员的法治理论素养,推进社区依法治理,11月17日,凌云玉溪分所李声扩律师应邀到玉带街道为街道社区的党员干部开展以《契约——当事人的法律》为主题的民法典合同编专题讲座。

凌云律师受邀到云南工商大厦开展民法典宣讲

11月23日,凌云所彭泽律师受云南工商大厦的邀请,到该单位开展了《民法典》相关内容宣讲活动。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总工会联合凌云(丽江)律师事务所开展企业劳动用工法律体检服务

为进一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指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促进职工队伍稳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凌云丽江分所受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总工会的邀请,联合开展企业劳动用工"法律体检"活动。12月1日,凌云丽江分所的闫霖律师和关秀娟律师与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总工会副主席李世强一行来到丽江玉元食品有限公司和丽江东巴谷生态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企业劳动用工"法律体检"活动。

凌云(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走进社区开展宪法宣传活动

12月4日,在第九个"12·4"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为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营造崇尚宪法、学习宪法、宣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浓厚氛围,凌云临沧分所积极到临翔区玉龙社区开展宪法宣传活动。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56页

普法宣传

牢记使命 履行社会责任

为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凌云怒江分所积极响应"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宪法宣传周活动号召,于12月4日—9日开展宪法宣传活动,分别到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锦绣社区、怒江锦绣社区开展宪法宣传活动。

此外,凌云怒江分所还联合怒江州司法局党支部及云南奉民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学习二十大法治精神。凌云所普蕴鹏律师应邀为怒江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沐浴宪法阳光、感受宪法力量》的宪法宣传专题讲座。

宪法宣传日"宪"在行动,送法到社区群众身边

12月4日是第9个国家宪法日,也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为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增强全民守法用法意识,12月8日,普洱市人大和凌云普洱分所联合在兰花社区开展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为主题的宪法宣传周活动。

凌云(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宪法宣讲

12月8日,凌云大理分所李学清律师应邀前往大理镇五华社区参加"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宪法宣讲活动,为社区党员专题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系统讲解了宪法的基本知识,重点讲解了本次宪法修改的内容、意义、亮点。李学清律师讲课内容深入浅出、主题突出、理论性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57页

普法宣传

弘扬宪法精神,争做普法践行者

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于2022年12月9日举办了2022年《宪法》《安全生产法》宣传咨询活动,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储燕律师、张丽娟(实习)律师受邀参加本次活动。

凌云(西双版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受邀开展专题讲座

近日,凌云西双版纳分所党支部副书记邓子林律师应景洪市司法局邀请,为景洪市勐养镇人民调解员暨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训班开展《民法典》专题讲座。

凌云(丽江)律师事务所助力"八五普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的重要指示精神,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凌云丽江分所与古城区融媒中心合作,组建律师团队积极参与《法治古城》栏目的拍摄,以"民法典100问""律师说法""普法小剧场"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让人民群众了解法律知识更方便、更全面,让"高大上"的法条融入到生活细节中去。

凌云律师受邀为抗战胜利纪念堂管理处开展业务讲座

为进一步提高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抗战胜利纪念堂管理处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了解,避免发生劳动纠纷,凌云所杨能龙律师受邀为抗战胜利纪念堂管理处就"劳务派遣用工"开展业务交流。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58页

殊荣厚誉

铁肩担道义|凌云所昆明办公室两律师当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月25日至28日召开,政协昆明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1月24日至27日召开。

凌云所李春光律师当选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赵兴祥律师当选政协昆明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李春光律师此前系昆明市第十三、十四届人民代表、法制委员会委员。

律师尽责服务暖人心 群众送锦旗表谢意

1月30日,云南凌云普洱分所王进律师代理的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陈女士,在案件胜诉后特寄送感谢信和锦旗:"无私援助扶弱民,律师楷模匡正义",赞扬王进律师无私援助的正义之举和全心全意为弱势群体服务的精神品德。

凌云所耿国平、桂红锦律师入选省律协纪律惩戒委员会

5月30日,云南省律师协会纪律惩戒委员会召开2022第一次全体会议。凌云所耿国平律师获聘纪律委员会副主任,桂红锦律师获聘为纪律委员会委员。

凌云曲靖所荣获曲靖律师行业多项表彰

6月25日,中共曲靖市律师行业委员会组织召开"七一""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暨公益服务新工作"表彰大会。在此次会议中,中共云南凌云(曲靖)律师事务所支部荣获"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蒋鹏律师荣获"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优秀个人"荣誉称号。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59页

殊荣厚誉

尽职专业 不负重托|我所刘志伟、李敏律师获赠致谢锦旗

11月7日,凌云所刘志伟、李敏律师收到当事人施先生送来的印有"博学正义 德高望重"和"敏行致远 厚德崇法"的两面锦旗,当事人施先生对刘志伟、李敏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表现出的专业化法律服务水平以及勤勉尽责的敬业精神表示高度赞扬。

凌云长期致力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工作

11月21日,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成立大会在昆召开。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民族宗教委党组书记、主任拉玛·兴高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凌云所入选成为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首批单位会员,凌云所李春光律师当选第一届理事会理事。

凌云所孙文杰律师获评"昆明青年五四奖章"

为树立典型,激励广大青年主动担当抓落实、鼓足干劲促发展,共青团昆明市委、昆明市青年联合会在全市范围内选树了2021年度"昆明青年五四奖章集体"11个和"昆明青年五四奖章个人"17个。凌云所孙文杰律师获评"昆明青年五四奖章"。

奋斗新征程·喜迎二十大|凌云所在全省律师行业党委"七一"表彰会上荣获多项荣誉

为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效激励和动员律师行业广大党员为当好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排头兵作出积极贡献,全省律师行业党委组织召开了"七·一"表彰大会。我所荣获多项集体荣誉及个人荣誉。

集体荣誉:

- 中共云南凌云(曲靖)律师事务所支部荣获"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 中共云南凌云(临沧)律师事务所支部荣获"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

个人荣誉:

- 杨崇玲律师荣获"云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朱盛军律师荣获"云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王进律师荣获"云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白永仓律师荣获"云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蒋鹏律师荣获"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优秀个人"- 赵雪燕律师荣获"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2足迹 第160页

后记

"人生天地之间,若白驹之过卻,忽然而已。"有限生命里,能生生不息的,唯事业矣。眨眼间,我们凌云所已经走过了二十年。

这二十年里,凌云人励精图治,以全凌云之志。志存高远方能行稳致远,只有有志向才能有事业,只要有志向就会有事业。凌云所能从当年的名不见经传通过二十年的努力走到今天的云南领先、西南一流,靠的就是一代代凌云人志存高远,不囿于眼前利益。现在的凌云人站在二十年新的起点上,更将志在千里。

专一求精既是凌云所二十年来的破局之路,也是一代代凌云人的坚持。凌云所在以前的二十年、现在的二十年和以后的二十年都将坚持精益求精的专业态度,以促我们的凌云人在各个专业方向"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凌云所的发展、凌云人的发展从来不是一句空话,从教育法律服务到刑事法律服务再到现在法律服务产品的百花齐放,凌云所每一个拳头产品的推出都是谋定而后动。也正是这一个个产品成就了凌云所的今天,也成就了背后呕心沥血、默默耕耘的我们明星律师。我相信,在凌云所新的规划下,会有更多的明星律师涌现,助推凌云所更上一层楼。

法存则国安,法亡则国危。凌云所的发展从来不是一帆风顺,"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是凌云所二十年征程的真实写照。而一路为凌云所保驾护航的,就是我们的内部治理。凌云所扬帆再起航,一路上我们会面对更多的惊涛骇浪、狂风暴雨,严谨、科学、高效的内部治理机制才能稳舵、定锚、奋楫、扬帆。

希望我们所有现在和将来的凌云人来共同谱写凌云所、凌云人的辉煌篇章。

凌云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二零二三年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