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与立法参考第二期 | 国资监管: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管理要点
文章来源:《国有资产管理》
01
企业集团与非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的区别
企业集团的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多元产权管理主体、多种资产经营内容、多种资产组织形式、较大资产经营规模(多个行业区域)、多层次国有资产产权关系的管理。非企业集团的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单一产权管理主体、单一资产经营内容、单一资产组织形式、较小资产经营规模(单行业区域)、单一国有资产产权关系的管理。企业集团与非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的区别,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产权管理主体不同
产权管理主体是指对企业资产可以直接行使所有者管理职能的经济利益主体。非企业集团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主体是单一的。也就是说,由于国家是单一投资主体,因而其产权管理主体也是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单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企业集团产权管理主体是多元的。由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企业集团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主体,也是多元的。对于集团公司而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直接的产权管理主体对于子公司而言,作为法人投资主体的集团公司是产权管理主体对于“孙”公司而言,子公司是产权管理主体。
(二)资产经营内容不同
非企业集团的资产经营,是以提供商品和劳务为主要内容的资产经营企业集团的资产经营,则不仅包括提供商品和劳务,还包括产权经营的内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甚至可以主要从事产权经营活动。
(三)资产组织形式不同
非企业集团的资产组织形式,是以单一国家出资企业为特征的企业集团的资产组织形式,则是以多层次法人企业、多元投资主体为特征的。
(四)资产经营规模不同
非企业集团的资产经营规模,一般要小于企业集团的资产经营规模,而且其经营活动主要限于某一特定行业或领域。企业集团的资产经营规模,一般要大于非企业集团的资产经营规模,并且其经营活动往往分布于多种行业和多个领域。
(五)产权关系不同
非企业集团的产权关系是直接的、单一层次的,国家作为企业资产的所有者,与企业之间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关系企业集团则不同,企业集团的产权关系是间接的、多层次的,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投资者,子公司是“孙”公司的投资者,还有以参股形式投资形成的企业。因此,国有资产是由不同层次国有法人投资形成的,也就出现了一级间接国有资产、二级间接国有资产、三级间接国有资产等。由此形成了多层次的国有资产产权关系。
02
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
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产权纽带为主,生产经营纽带为辅原则
建立以资本为主要纽带的公司体制,使企业集团各个层次的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不断壮大企业集团的经济实力。
(二)规模经济原则
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管理,应当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连接和带动一批企业的发展,形成规模经济,增强市场竞争力。
(三)提高效益原则
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和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
转变政府职能,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促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企业集团的发展。
(五)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实行“六统一”原则
1.统一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企业集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集团核心企业统一上报政府发展改革委员会;
2.统一承包。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集团,由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承包,然后再由紧密层企业对核心企业承包;
3.统一借贷和还款。重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由集团的核心企业对银行统贷统还;
4.统一对外。进出口贸易和相关商务活动,由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对外;
5.统一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紧密层企业中,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资产交易,由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6.统一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紧密层企业的领导干部,由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任免。
03
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国家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的内容:
(一)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
在组建企业集团的过程中,凡是涉及国有资产的转移、估价等事项,须经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共同审查签证。
(二)财务隶属关系统一
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应当实行财务隶属关系统一,即各个成员企业独立核算,汇总成统一的财务计划。
(三)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
1.税利分流。是指对国有企业实现利润分别以所得税形式和利润形式上缴国家一部分,其余部分留给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的一种办法。具体做法是对所有盈利的国有企业一律按25%的税率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率计征,严格控制减免税,不搞所得税承包,确保国家财政收入
2.税后还贷。税后还贷,是指用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归还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具体规定是:
(1)企业新借人的各种固定资产投资借款的本金,均由企业留用资金归还,业留用资金包括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和其他可用于发展生产的资金;
(2)在借款期内,企业支付在建项目的新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造价;
(3)在借款期内,企业支付已竣工投产项目的新借款利息,应当计入生产成本;
(4)凡应当继续归还的1998年以前的固定资产贷款本金和利息,可以用所得税前利润归还50%,其余用所得税后利润和企业留用资金归还。
3.税后承包。是指在现有的承包基础上,把税利不分、统一承包改为按章纳税、税后利润承包,即实行所得税后上交承包利润。
(四)统一承包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如果财务隶属关系暂不能一致的,应当按照各自的财务隶属关系和现行财务体制执行。
(五)统借统还
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实行统借统还。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应当逐步实行统借统还。核心企业按照企业集团的发展规划,统一向银行申请的重大基建、技改项目借款,可以由核心企业统一归还,但还本付息的资金由用款单位支付如果还本付息的资金由核心企业支付,应当相应作为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的投资入股。
(六)可以建立财务公司
企业集团可以建立财务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自1987年起先后批准17家企业集团试办财务公司。试点情况表明,财务公司的设立对搞活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融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强企业集团的凝聚力,具有积极意义。
1.财务公司的机构性质。财务公司,是办理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法人资格。财务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照章纳税。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企业集团章程中所包括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2.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可办理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的人民币存款、贷款、投资、结算、担保、代理及贴现业务。
3.财务公司的设立条件。其设立条件主要有:
(1)行政性公司或兼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集团公司不得设立财务公司;
(2)产品或服务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并有比较好的盈利前景;
(3)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和自有资金在人民币10亿元以上;
(4)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当年提留的专用基金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5)财务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4.中国人民银行对财务公司的管理。财务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必须严格限定在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之间财务公司的信用活动要接受国家信贷计划和政策的指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存、贷款利率办理固定资产贷款和投资业务,须有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计划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