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爽偷逃税被罚2.99亿,逾期不缴将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4月初,上海市第一稽查局依法受理了关于郑爽涉嫌偷逃税问题的举报。
经过几个月的深入调查,国家税务总局于8月27日向全社会公开了查处结果: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未依法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偷税4302.7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
同时查明,郑爽另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偷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
合计查出郑爽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作出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的处罚决定。
面对如此巨额的偷逃税款,有人可能不禁要问:“为什么不直接对郑爽追究刑事责任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仅从该条款看,郑爽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该法条还同时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因此,由于郑爽未在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应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之规定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如果郑爽拒不接受处罚,才会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郑爽已经缴清了税款和滞纳金,后续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将取决于她是否能按期缴清罚款。
由于逃税罪在犯罪构成的主观和客观方面均有较多限制性条件,同时实行的是“单罚制”,即“初犯补税不追责”原则,所以在涉税违法行为中,真正构成逃税罪的是少数,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涉及“逃税罪”的裁判文书截止目前也仅有2189件。
因此,对于普通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收征管法》的表述为“偷税”),面临的行政处罚风险远大于刑事风险。
但在众多的涉税违法行为中,有的却具有很高的刑事风险,需要特别引起注意,比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查到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裁判文书有40409件,是逃税罪的近20倍。
在今年4月份召开的第八届企业刑事合规高端论坛上,发布了《2019-2020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其中2020年企业家触犯频次最高的前五个罪名就包括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占到企业家犯罪数量的7.16%。
在笔者为企业提供法财税融合服务的实践中感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所以如此高发频发,主要还是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存在很多认识误区,有的认为只有开票方才会构成虚开犯罪,有的认为买票等行为即使被发现,只要补缴税款、缴纳罚款就没事了,还有的认为构成犯罪肯定是涉及很大的金额,数额不大的虚开无关紧要……
由于这些错误认识的存在,导致很多企业仍然存在找票报销、替票抵扣、代开发票、接受虚开等等行为,致使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处于刑事犯罪的高风险境地而不自知。
认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要是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是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是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构成本罪,也就是说犯罪主体包括开票者、受票者和介绍者;
三是虚开税款数额五万元即达到了依法定罪处罚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而言,如果缺乏正确的涉税风险防控意识,达到以上虚开金额标准是很容易的事情,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高量刑标准可以达到无期徒刑,后果不可谓不严重。
在《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除了逃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外,还规定了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发票罪等20类不同犯罪类型,限于篇幅,在此不作一一分析。
但举一可以反三、闻一可以知十,面对涉及税收的各类交易问题,特别是在金额较大的情况下,我们应当牢记合规是一切的前提,多分析多探讨、听听专业人士的意见,在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中实现商业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