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82岁老人在医院输错药后去世
7月17日上午,西安一位82岁老人巩先生在西安冶金医院被护士输错0.4g约2ml万古霉素。当日下午,巩先生在等待转院过程中死亡。
老人家属称是因为医院输错药物导致病人病情危重,造成死亡。
8月2日,西安冶金医院相关负责人对记者称,医院承认输错药物,但该药物输错不会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认为病人的死亡是因为转院过程中,家属未经院方同意私自拔掉吸氧管和心电监护,导致重要器脏急性缺氧,呼吸心跳停止,死亡原因是急性呼衰循环衰竭。但家属称,老人正在吸的氧气管是被护士拔掉的,医方坚决否认,并称就此已向上级卫健部门及公安机关请求调查。
从记者的采访中得知,该案件经当地医调委调解,但双方因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如果协商不成很有可能走到诉讼这一步。大部分医疗纠纷诉讼案件都需要经过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才能区分医疗事故的责任方。
在这个案件中,重点是需要对老人的死因作出判断,是因为输错药导致的还是因为缺氧导致的?如果是因为输错药,医院方肯定存在责任;如果是因为缺氧导致,那是谁拔的氧气管造成的损害后果,则需要查清追责。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
目前司法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和有条件的过错推定原则”。
《民法典》第1218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22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简言之,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医疗机构才承担相应责任,而举证责任一般由患方承担,而患方举证最有力的方式就是进行医疗鉴定。
医疗鉴定
医疗鉴定机构包括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两者区别在于司法鉴定机构只能做医疗过错鉴定,部分医学会既可以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可以做医疗过错鉴定。
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卫健委委托地市级医学会组织本市副高职称以上的临床专家对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等级鉴定,目前该鉴定主要用于行政责任的认定,不再适用于民事侵权赔偿;而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法医鉴定人对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等事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主要用于支持民事审判。
其中司法鉴定又包含医疗过错鉴定、死亡原因鉴定以及文检鉴定。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医疗鉴定的方式。
本案中医患双方如果难以调解,进入诉讼程序,最大的争议点在于老人的死亡原因是什么,以及医院对老人死亡的结果是否存在过错,很有可能进行死亡原因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
死亡原因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案件发生至今已过十天,导致老人死亡的原因尚不明确,患方很可能没有进行死亡原因鉴定。
医疗过错鉴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一般是由患者进行申请,医患双方共同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并提交经过双方质证的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后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医患双方进行听证,最后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书对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进行认定。
医疗过错鉴定的一般流程
1、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
由于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由患方承担,所以医疗过错鉴定一般由患方提出申请。
2、鉴定材料的质证。
患方提出医疗过错鉴定后,要向法院提交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的鉴定材料;医疗机构也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无过错。材料提交法院后,法院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双方来质证。质证时,双方主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表示有无异议,至于其证明力无需辩论。
3、鉴定机构的选择。
鉴定机构由医患双方共同挑选一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法院指定,或者抽签、摇号方式决定。
4、鉴定前的听证。
鉴定机构在鉴定前会组织医患双方听证会,由医患双方提交材料陈述各自意见。
5、鉴定材料的补充。
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如果认为双方所提交的材料有所遗漏的,可以通知法院要求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要的补充材料。由法院通知医患双方提交补充材料,经质证后移送鉴定机构。
6、鉴定结果的出具。
鉴定机构根据医患双方所提交的材料和陈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然后出具司法鉴定书载明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参与度。
医疗损害纠纷赔偿
医疗损害纠纷主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典》中第七编《侵权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
其医疗损害纠纷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残疾用具费等。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主张相应的赔偿项目。
医疗事故罪
本案中,院方医务人员是否涉嫌构成医疗事故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体包括
1、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
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意外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者死亡的结果。
3、严重不负责任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院方医护人员是否涉嫌犯罪,需要根据卫健委和公安机关调查的事实,综合分析予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