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人”要求中国警察“击毙”自己?
7月30日,崂山交警夜查酒驾的过程中,一华人自称是加拿大人并态度恶劣,多次叫嚣要求警察拔枪将其击毙。随后该男子被网友扒出为杭州决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CEO赵某,个人账号显示其为加拿大约克大学特聘教授。
8月1日晚,赵某在个人社交账号公开发文道歉称,7月30日晚,其朋友酒后等代驾时将车往前开了一段,在崂山交警夜查酒驾过程中与交警发生冲突,因为其个人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万分后悔不安,在此向崂山交警郑重道歉。
赵某道歉信中未明确表明其是否为加拿大人,但“外籍人士”的头衔并不是挡箭牌,也不是保护伞,并未高人一等,也不可以在中国的国土上为所欲为。
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中国法律是否有权力进行管辖?
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从该规定中我们可得知,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一般情形下受我国刑法管辖,依据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实施恶劣行为,但情节不足以构成犯罪,是不是就管不了呢?
当然不是。
在中国领域内,公安机关可以对违法犯罪的外籍人员进行行政拘留或管理处罚。同时,也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管控,例如罚款、行政拘留等,依具体案件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同时《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所以,驱逐出境是指对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强制其离开境内的刑罚或治安管理方法,可以独立适用,亦可附加适用,附加适用时应在主刑期满后执行。
外籍人员在法律面前是否有特殊规定?
唯一的特权是“外交豁免权”。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作出较为完整的规定,目前世界大部分国家已签署该条约。
其豁免范围包括刑事裁判豁免、行政与民事豁免。拥有外交豁免权,可不受驻在国刑事追诉,不受强制执行及处分,驻国税务缴纳义务等。
外交豁免是指特定的人员,一般可以理解为大使、公使、参赞、武官、外交官员或者国外元首、政府首脑及其有限的眷属等。如果不属于上述人员之列,同时也不是在执行职务期间违法犯罪,都应该受到我国法律的制裁。
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通常办法有:将其犯罪情况通报派遣国让其召回;或者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令其限期离境;最严重的,由中国政府直接宣布驱逐出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外国人在中国违法没有特权。在中国就一定要遵守中国的法律,侵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者,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