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攻击受灾群众,拘留15天!
近日,河南爆发暴雨自然灾害,截至目前已造成全省150个县(含有市、区)1558个乡镇1290.74万人受灾,因灾死亡69人、失踪5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就在全国人民上下齐心,鼎力抗灾的紧要关头,却有部分网民在网上肆意攻击受灾群众,散布流言蜚语。
在河南信阳商城县务工的32岁湖北女子黄某子,租住在鲇鱼山办事处大碑村。黄某子于7月21日在网上看到一段“湖北武汉167名消防指战员紧急驰援河南抗洪一线”的短视频后,随即发布评论“河南人那样坏,有啥好救的,不要救,别为了救别人,别搭了我们湖北人自己的性命,让他们去死,多死几个坏人,好的就不要死了”。
接群众举报后,警方迅速开展工作,抓获嫌疑人黄某子。黄某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其在网上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商城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定性寻衅滋事的法律依据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1、结伙斗殴的;2、追逐、拦截他人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的;4、其它寻衅滋事行为。
黄某子的行为被定性为寻衅滋事,是依据我国“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论;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论。
·寻衅滋事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务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依规处罚款或行政拘留。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刑法》,依据规定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但若是在网络上肆意妄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也会涉嫌构成犯罪。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无事生非,肆意妄为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