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菜平台爆出漏洞!员工转卖赚差价获利45万
近日,某买菜平台的两名前员工,利用平台漏洞,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大量虚拟账号注册新用户,骗取大量新用户优惠券及邀新优惠券,后利用大额优惠券以较低价格大量购入实体商品,转卖后赚取差价,造成平台损失45万余元。这起“薅羊毛”事件一出,引发社会各界热议。
目前,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这两名“薅羊毛”的人,足以说明羊毛薅过度,踩了法律的红线。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电商行业变得越发火爆,一些电商平台为了吸引用户和流量,通常会做许多促销优惠活动,与此同时,线上线下双操作模式一旦出现漏洞,可能会被熟知规则的用户肆意利用,导致“薅羊毛”事件层出不穷,花样万般。
但是任何出线行为终究逃不过法律的追究,在此提醒“羊毛党”,羊毛不得随意薅,更不得肆意薅之,切勿利欲熏心,因小失大,否则可能面临刑法处罚。
上述“薅羊毛”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是不是所有的“薅羊毛”行为都涉嫌诈骗罪,或者只涉嫌诈骗罪,具体案件要结合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及行为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即使涉嫌诈骗罪,不同地区、省份对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规定不一样。
附件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云南省数额标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云高法【2013】145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研究,确定我省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