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迹——2025社会责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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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律师事务所 LINGYUN LAW FIRM

立凌云壮志 创正义伟业

2025社会责任报告

昆明、北京、曲靖、玉溪、保山、西双版纳、临沧、普洱、德宏、大理、丽江、怒江、昭通、楚雄、西盟、红河、文山、香格里拉、建水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0400-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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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热爱为炬 共赴新程——凌云律师机构总部2026年新年献辞

晨光漫过窗格,风铃轻响春风。站在岁末回望,2025年的凌云,是卷宗里深耕的笔墨,是步履中踏实的担当,更是每一位凌云人眼中的光、心中的热,共同织就的法治同行图景。

这一年,我们以专业立根,刻下行业高度。钱伯斯连续三年推荐,新则榜单稳步向前,业绩20%稳健增长,背后是近700位律师在百余业务领域的昼夜精进,是19处办公室思维激荡的火花。我们始终坚信:规模,不是数字的叠加,而是专业能力的共振;排名,不是追逐的目标,而是客户对我们每一次完美的额外嘉许。

这一年,我们以责任为帆,锚定时代方向。从昆明到金边,从建言献策到帮扶助学,"法律人不止于解释规则,更是困境中的同行者"——凌云的"本土规模",不仅在于服务网络的广度,更在于对这片土地深植的担当。七人入选省涉外律师人才库,三案获评省级典型,正是我们向世界交出的答卷:云南的律所,亦能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专业力量。

这一年,我们以同心聚力,培育凌云未来。跨省交流、优才结业、荣誉加身;242名党员律师、27名民主党派同仁、181名少数民族伙伴,在19个分支交织成多元而统一的能量场。凌云的"大",从来不是个人的"大",而是独特个体在共同愿景下的彼此成就:传承与创新共融,差异与共识并存,每个人都在共同愿景中彼此照亮。

亲爱的凌云人,成绩从来不是终点,而是我们重新点燃热爱的起点。我们讨论的"律所的未来",就在每一个案卷的细节里,在每一次倾听的真诚中,在每一场交锋的理性间,在每一份援助的温度内。时代需要更专业的智慧破解难题,需要更温暖的法治情怀回应民生,需要更有担当的行业力量推动进步——这,正是凌云存在的意义。

新年的曙光将至,前路或许仍有险阻、有难关,但请相信:只要我们以专业为矛,执责任为盾,举同心为旗,便没有攀不过的山,没有越不过的海。凌云的故事,从来是"我们"的故事——1000余名同仁共同执笔,写满热爱、坚守与成长。

热爱可抵岁月漫长,专业可胜世间万象。

2026,让我们继续以法律为信仰,以客户为中心,以彼此为依靠。愿每个凌云人在专业中精进,在生活中从容,在团队中找到归属感。愿凌云这艘承载伟大理想的航船,驶向更辽阔的蔚蓝!

2026,我们并肩,再启新程!

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李春光

所战略委员会主席:耿国平

所党群工委主席、党委书记、主任:孙文杰

所业务委员会主席:杨崇玲

所管理委员会主席:赵兴祥

所纪律监督委员会主席、昆明办公室执委会主任:杨滔

所私董会主席:乔嗣勇

2026年元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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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荣厚誉

《钱伯斯大中华区法律指南2025》发布,凌云律师事务所连续三次荣登榜单

2025年1月16日,国际知名权威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正式发布了《钱伯斯大中华区法律指南2025》(Chambers Greater China Region Guide 2025)。凌云律师事务所凭借专业的法律服务和良好的行业口碑,在公司/商业:云南领域连续三次获得推荐。

新则发布"云南规模TOP10单体律师事务所"榜单,凌云所位列第四位(2025.02.19)

新则持续追踪各地法律服务市场规模化状况,根据其对中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人数规模最大的10家单体律所的检索统计,于2025年2月发布"云南规模TOP10单体律师事务所"榜单。凌云律师事务所在"云南规模TOP10单体律师事务所"中位列第四,展现了凌云所在区域法律服务市场中的显著规模实力。

榜单名单如下:

- 北京益科(昆明)律师事务所:2010年成立,533人,分所(总所北京)-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2005年成立,344人,总所(云南)- 北京大院(昆明)律师事务所:2010年成立,216人,分所(总所北京)-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2002年成立,209人,总所(云南)-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2004年成立,151人,分所- 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2008年成立,137人,总所- 泰和东(昆明)律师事务所:2015年成立,134人,分所- 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2000年成立,132人,总所- (昆明)律师事务所:2019年成立,120人,分所- 北京市炜街(昆明)律师事务所:2011年成立,90人,分所(总所北京)

十家律所平均律师人数规模为206.6人。

新则发布《独家:中国规模最大100家律所排名(2025.04)》,凌云所位列第75位

2025年4月3日,新则发布《独家:中国规模最大100家律所排名(2025.04)》,凌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凌云所")凭借持续稳健的发展态势,在此次榜单中位列第75位,较往期排名进一步提升。这是凌云所自2023年首度跻身全国百强律所后,连续第三年实现排名跃升(2023年第100位、2024年第77位、2025年第75位),彰显了本土规模化发展的韧性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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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荣厚誉

凌云律师事务所荣登新则"TOP100规模律所榜"与"TOP10云南本土规模律所榜"

2025年7月5日,"2025首届中国律所创新发展论坛暨新则年度榜单·规模化榜单发布"在北京成功举办。凌云律师事务所凭借长期深耕区域市场的组织基础与稳步扩张的执业规模,荣登"2025 TOP100规模律所榜",并位列"TOP10云南本土规模律所榜"前列,展现出其作为西南地区代表性律所的综合实力与持续发展能力。

凌云律师事务所获评2025年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先进单位会员"

2025年11月21日,在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第一届第四次会员大会上,凌云律师事务所因在推动民族团结法治建设、服务基层民生方面贡献卓著,被评为"先进单位会员"。这一荣誉是对本所长期致力于将专业法律服务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肯定与褒奖。

《商法》发布2025年度"商法卓越律所大奖",凌云律师事务所连续三年荣膺"卓越综合实力律所(云南)"大奖

2025年10月13日,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正式发布了2025年度"商法卓越律所大奖"(China Business Law Awards 2025)。凌云律师事务所凭借在各领域的深厚积淀、专业的法律服务能力及卓越的综合实力,连续三年(2023年、2024年、2025年)荣获"卓越综合实力律所(云南)"大奖。

新则发布中国规模最大100家律所排名,凌云所排名跃升至72位

2025年12月28日,新则再次揭晓「中国规模最大100家律所」排名,凌云律师事务所凭借不懈的努力与坚持,排名上升至第72名,相较于2024年11月的76名,我们又向前迈进了一小步,提升了4个名次。于稳健中见证成长,微小进步,皆为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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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 01 党建引领 15- 02 规模化 27- 03 规范化 34- 04 团队化 52- 05 专业化 99- 06 数字化 101- 07 国际化 105- 08 品牌化 152- 09 生态化 163- 10 经典案例 220- 11 要客录 228- 12 全体成员 240- 13 凌云律师事务所各地办公室分布 242- 14 历年足迹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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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党建引领

深耕党建引领文化,厚植企业发展底蕴

"凌云壮志,垂天健翮,九万扶摇路稳",时间是最伟大的书写者,记录着凌云律师事务所奋进发展的坚实步伐。

- 2005年1月27日,凌云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成立,并在省内率先提出以"党建促进所建"的发展理念。作为昆明市首批成立的律所党组织之一,成立伊始,就一次发展2名党员,创造了昆明市非公办律师事务所的先例。- 2007年3月,昆明市司法局以《凌云处处党旗红》为题,专门宣传了凌云所的党建工作成效,并作为律所党建工作的先进经验向全省推介。- 2020年2月18日,凌云律师事务所党总支成立。- 2023年4月23日,凌云律师事务所党委成立,目前全所党员已逾百人。- 2024年1月,凌云律师事务所"小爱大义"民族团结公益社成立,积极开展捐资助学,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2024年6月,共青团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委员会经共青团昆明市委研究同意并批复成立。- 2024年8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妇女联合会经前卫街道妇联研究决定同意成立。

凌云所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党建引领所建"的奋斗史!我们将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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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引领

西山区前卫街道凌云大厦青年工作委员会成立

2024年12月31日下午,西山区前卫街道凌云大厦青年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凌云大厦17楼多功能会议室举行。会议选举产生了前卫街道凌云大厦青年工作委员会,律所陆大博同志当选凌云大厦青年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举同志当选凌云大厦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

凌云团委书记杨举同志当选昆明市律师行业团工委第一届委员会委员

2025年1月9日,昆明市律师行业团工委成立大会在上海锦天城(昆明)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召开。凌云律所团委书记杨举同志光荣当选昆明市律师行业团工委第一届委员会委员。

以评促改,以会聚力——云南凌云(西双版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召开2024年度组织生活会暨民主评议党员

2025年2月25日,云南凌云(西双版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召开了2024年度组织生活会,通过民主评议评选出三名优秀党员。会议为党支部今后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奠定了坚实基础。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党委组织召开2024年度组织生活会

2025年3月4日,根据昆明市律师行业党委通知要求,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党委组织召开2024年度组织生活会。

党建引领传温暖,走访慰问暖人心

在元旦来临之际,云南凌云(玉溪)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携手红塔区司法局、小石桥村驻村工作队和小石桥村民委员会开展慰问脱贫户、监测户活动,为他们送去冬日里的关怀、温暖与慰问,传递社会正能量,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地见效。

凌云(文山)律师事务所妇女委员会和团支部委员会挂牌成立

2025年2月8日,云南凌云(文山)律师事务所成立妇女委员会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云南凌云(文山)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

昆明市人大代表、律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李春光受邀参加昆明市司法局党委2024年度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会

2025年2月28日,昆明市司法局党委召开2024年度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会,凌云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李春光主席作为人大代表受邀参加会议。

▲ 李春光,昆明市人大代表,专业领域:职务和经济犯罪预防、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地方立法和政府重大决策、企业合规。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党委组织召开2024年度优秀共产党员表彰会

2025年3月4日下午,凌云律师事务所党委组织召开会议,对2024年度律所15名优秀共产党员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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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引领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年"3·5"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

2025年3月5日,凌云律师事务所走进桃源社区开展"学雷锋·做志愿·服务改革建新功"主题活动,人身损害和劳动争议法律事务部、大健康产业法律事务部律师志愿者4名与社区8名志愿者共同服务群众。

凌云律师事务所团委积极参加学雷锋普法志愿服务活动

2025年3月5日,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团委响应共青团昆明市委和昆明市律师行业团工委"促进各基层团组织交流共建"的号召,积极参加由共青团西山区委、西山区前卫街道团工委组织开展的"爱在前卫、追'锋'前行"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暨凌云大厦青年工作委员会挂牌仪式。

凌云所党委书记孙文杰参加云南省律师行业党委2024年度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大会

2025年3月13日,云南省律师行业党委召开2024年度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大会。会议由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李剑岗主持,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彭国军出席会议并讲话。律所主任、党委书记孙文杰作为大会选取的4名基层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书记之一进行了现场述职。

联建赋能聚合力,法治同行筑防线

2025年4月8日,州委州直机关工委党支部、州司法局机关党支部、州勐公证处党支部、州司法局离退休党支部和云南凌云(西双版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联合开展"联建赋能聚合力 法治同行筑防线"主题党日活动。

凌云昭通办公室开展学雷锋日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2025年3月5日是第62个"学雷锋纪念日",为传承和弘扬雷锋精神,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理念,凌云昭通办公室积极响应号召,组织律师团队深入社区、街道,开展"学雷锋·践行能动"主题公益法律服务活动,以实际行动诠释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与担当。

凌云玉溪办公室妇女联合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妇女代表大会胜利召开

2025年4月10日,云南凌云(玉溪)律师事务所妇女联合会召开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妇女代表大会。

聚党建之光,铸律所规范发展之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司法部关于律师行业党建引领规范化建设的部署要求,2025年3月8日,凌云西双版纳办公室开展党建引领律所规范化建设观摩交流活动。西双版纳州司法局律师科、州律师协会,勐腊县与勐海县司法局及15家律所的主任及理事共同参与。

凌云律师事务所迅速行动支援瑞丽抗震救灾

2025年3月28日,缅甸发生7.9级地震,云南省瑞丽市震感强烈,部分群众房屋及财产受损,生产生活受到较大影响。面对突发灾情,凌云律师事务所党委迅速响应,第一时间成立"瑞丽抗震救灾工作组",动员全所力量投入抗震救灾工作。瑞丽分所"应急服务队"配合政府开展灾情排查、群众安置、法律咨询及矛盾调解工作,优先为受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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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引领

凌云所党委联合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开展"逐梦新时代,跑步向未来"主题党日活动

2025年4月12日,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党支部、凌云所党委共同开展"逐梦新时代,跑步向未来"主题党日活动。云南省民宗委副主任、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会长李晓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题开展宣讲,律所13名律师代表以健康跑展现新时代党员律师奋进风貌,还组织参观云南陆军讲武堂历史博物馆。此次活动以"体育+教育+红色文化"的创新形式,推动律所党建与民族团结深度融合。

党建引领法治护航,凌云律师事务所助力乡村纠纷化解

2025年4月,凌云律师事务所红河办公室党支部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与金平县金河镇牛栏冲村党总支开展党建共建活动,以法治力量护航基层治理。持续深化"党建+公益"服务模式,通过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普法宣传等形式,助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新格局,让法治成为乡村振兴的坚实保障。

凌云版纳办公室党支部与景洪市港口社区党支部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员干部的理论武装和作风建设,凌云版纳办公室党支部与景洪市港口社区党支部于2025年5月14日开展了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和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联合主题党日活动,全体党员参加。

党建+巾帼双引领,法治春风润绿汁

五月的绿汁镇,凤凰花开红艳艳,滇铜古镇焕新颜。2025年5月16日,凌云律师事务所党委、凌云(玉溪)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凌云玉溪妇联联合易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支部、绿汁镇小绿汁社区党支部,深入绿汁镇开展"党建领航聚合力·法治惠民助振兴"主题党日活动与"巾帼芳华·法暖绿汁"公益服务,以党建红引领法治蓝,用巾帼力量传递法律温度,为乡村振兴注入双重动能!

凌云所与新华保险联合开展"联学共建凝正气、八项规定树新风"主题党日活动

2025年5月23日,新华保险云南分公司与凌云律师事务所于凌云大厦17楼多功能会议室联合举办"联学共建凝正气、八项规定树新风"主题党日活动。

"党建联建·蓝天律盾"联合主题党日活动圆满举行

2025年5月21日下午,东航云南公司飞行部党委与凌云律师事务所党委联合开展的"党建联建·蓝天律盾"主题党日活动在东航云南公司顺利举行。双方党员代表及业务骨干通过共建交流、职业互动、安全实训及体育竞技等形式,深化党建合作,凝聚发展合力。

凌云党委、团委联合组织"法途追光、青春领跑"主题党日、团日活动

2025年5月10日,凌云律师事务所在海埂大坝组织开展"法途追光、青春领跑"主题党日、团日活动,庆祝五四青年节的同时,进一步激发党员、团员的责任担当和奋斗热情。

凌云文山办公室举办五四青年座谈交流分享会

为传承和弘扬五四精神,激励青年律师担当时代使命,2025年4月26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成功举办了五四青年座谈交流分享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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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引领

凌云玉溪办公室携手玉溪市红塔区信访局开展粽叶飘香温暖送法活动

2025年5月30日,凌云律师事务所玉溪办公室党支部与玉溪市红塔区信访局党支部联合前往波依村,开展送法下乡暨慰问困难群众活动,以实际行动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

凌云普洱办公室党支部投身"温暖童心 与爱同行"党日活动献力量

2025年6月1日,普洱市福建商会党支部联合普洱市民政局党支部、普洱市工商联党支部、各异地商会党支部以及凌云律师事务所普洱办公室党支部等多方力量,共同开展"温暖童心 与爱同行"主题党日活动,向儿童福利院捐赠爱心物资,普洱办公室李圆律师还宣讲《民营经济促进法》。

法典之光,照亮生活——凌云楚雄办公室开展"主题党日+公益普法"进社区活动

2025年5月23日上午,云南凌云(楚雄)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组织党员律师走进楚雄市栗子园社区,开展"法典之光,照亮生活"主题党日公益普法活动。通过"党建+普法"的创新模式,将专业法律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

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走进社区开展公益普法活动

2025年5月29日下午,凌云律师事务所畅晓亮、余亚强、刘彬三位律师受邀到阿拉街道长春社区开展公益普法和咨询服务。

凌云临沧办公室党支部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庆祝建党104周年

2025年7月1日,凌云临沧办公室党支部组织开展了以"忆党史、铭党恩、强党性、促党建"为主题的党日活动,全体党员前往临沧籍第一位中共党员刘御故居参观学习。通过活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4周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给沧源县边境村老支书们的重要回信精神。

粽香伴童趣,爱暖双节时

2025年5月30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楚雄办公室律师走进楚雄州儿童福利院,为孩子们送上粽子、蛋糕、学习用品等节日礼物,欢度六一儿童节和端午节,用实际行动诠释责任与担当,凝聚更多爱心力量。

凌云临沧办公室开展"小爱大义"公益捐赠活动

2025年5月28日,凌云律师事务所临沧办公室在沧源佤族自治县芒卡镇南腊完小开展"小爱大义"公益捐赠活动,为该校师生捐赠了149件音乐器材,助力边疆地区音乐教育发展。

凌云律师事务所赴怒江开展"小爱大义"公益助学暨党建共建活动

2025年6月30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4周年之际,中共怒江州司法局支部委员会联合中共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委员会、怒江州律师行业党委、克卓村党总支、云南凌云(怒江)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云南凌云(大理)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开展结对共建,以实际行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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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引领

凌云玉溪办公室党支部开展"七一"主题党日活动助力乡村振兴

2025年7月1日,红塔区司法局党总支联合云南凌云(玉溪)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到乡村振兴定点帮扶单位小石桥乡小石桥村开展"七一"主题党日活动。红塔区司法局副局长李庆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在乡村振兴中彰显党员担当"这一主题为全体党员讲授专题党课,全体党员重温入党誓词。红塔区司法局党总支、凌云律师事务所玉溪办公室党支部以及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为小石桥村捐赠音响设备两套,切实解决小石桥村部分村民小组开展文体活动缺乏音响设备的问题,丰富村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凌云怒江办公室党支部与联建支部共同开展建党104周年庆祝活动

2025年7月2日下午,凌云怒江办公室党支部与中共上江镇付坝村委员会、泸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党支部、怒江新城建设管理中心党支部在付坝村党员活动室共同开展庆祝建党104周年活动。付坝村党委书记蒋伯李以"努力做严守纪律和规矩的新时代合格党员"为题上了一堂党纪学习教育主题党课。凌云怒江办公室普蕴鹏律师宣讲了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怒江办公室党支部还慰问了5名困难党员。

共庆建党104周年,凌云普洱办公室党员汲取奋进力量

2025年7月4日,云南凌云(普洱)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携手普洱市大理商会党支部、普洱市农商行党支部,在普洱市大理商会会议室共同开展"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庆祝建党104周年主题党日活动。全体党员重温入党誓词,大理商会党支部书记段继洪同志讲授《深入解读"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专题党课,并在梅子湖公园烈士陵园缅怀先烈。

凌云所举行建党104周年座谈会

2025年7月1日,凌云律师事务所党委在凌云大厦十七楼会议室举行主题座谈会。党委书记孙文杰领学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优秀党员代表围绕党的建设和律所发展展开了热烈讨论。全体党员重温入党誓词,共同回顾党的光辉历程,坚守初心使命,共同观看了凌云所"小爱大义"公益事业宣传片,回顾了律所在公益领域的积极实践。

"小爱大义"再出发!凌云所紧急驰援勐腊灾区

2025年7月15日,受强降雨和强降水天气影响,勐腊县辖区4个乡镇8个村委会17个居民小组(勐腊镇竹林、龙林村委会,勐捧镇温泉、曼种村委会,瑶区乡沙仁、新山村委会,易武镇曼乃、麻黑村委会)不同程度受灾。作为勐腊县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凌云律师事务所与勐腊县始终保持着紧密良好的合作与沟通。灾情发生后,律所迅速响应捐款倡议,"小爱大义"基金联合勐腊县法律服务团队,共筹贰万元爱心善款驰援灾区,以联合行动彰显公益力量。

云南省商务厅与凌云律师事务所联合开展党建活动共促业务融合发展

2025年7月2日下午,云南省商务厅与凌云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党建促业务"主题交流活动在凌云大厦协壹会议室举行。双方围绕党建引领业务发展、法律服务助力商务工作等议题展开深入交流,共同探索政律合作新路径。

凌云文山办公室党支部在文山州新兴领域党建和服务管理工作推进会议上作交流发言

2025年7月17日,文山州司法局党委联合工会、团委、妇联组成联合调研组,由州司法局政治部主任廖志福带队,深入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开展党建带动群建工作专题调研。此次调研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州,以党建引领群团组织协同发展,为基层法治建设注入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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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引领

凌云律师事务所19个办公室同观阅兵,致敬抗战胜利80周年

2025年9月3日,凌云律师事务所党委联动分所党组织,同步组织19个办公室律师、职能人员集体观看纪念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盛大阅兵,表达了对祖国的深切热爱、对和平的坚定珍视,以及对法治精神的崇高信仰!

"小爱大义"公益基金2025年度首募圆满成功

2025年7月24日,在凌云律师机构全体同仁的鼎力支持下,"小爱大义"民族团结公益基金2025年度首次募捐活动取得圆满成功,共募捐到95,099元!这份沉甸甸的爱心硕果,将如春风化雨般滋润边疆大地。

凌云文山办公室党支部在文山州新兴领域党建和服务管理工作推进会议上作交流发言

2025年7月30日,文山州新兴领域党建和服务管理工作推进会议顺利召开。云南凌云(文山)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受邀进行书面交流发言,分享了律所在党建引领下发展的探索与实践成果。

凌云西双版纳办公室妇女委员会成立

2025年9月12日,凌云律师事务所西双版纳办公室召开妇女委员会成立大会,全体女律师参会。经民主推荐与审议,玉旺坎律师、刘黎黎律师、欧阳岚律师当选第一届妇委会委员。

凌云玉溪办公室联合多家党组织开展"铭记历史 勿忘国耻"主题党日活动

2025年10月17日,云南凌云(玉溪)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联合云南红塔产业园区青年人才联合党支部、中国共产党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兰溪社区总支部委员会、李棋司法所开展"铭记历史 勿忘国耻"主题党日活动。本次活动以"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爱国精神"为主题,通过集体观看爱国主义题材电影《南京照相馆》,使同志们接受了一次深刻的思想洗礼与灵魂涤荡,进一步坚定了理想信念和爱国情怀。

凌云红河办公室王祎、王娟分别当选蒙自市律师行业妇联首届主席和执委委员

2025年9月13日,蒙自市律师行业第一次妇女代表大会隆重召开。凌云红河办公室业务委员会主任王祎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素养、丰富的行业经验以及在妇女权益保护领域的突出贡献,成功当选为蒙自市律师行业第一届妇联主席;红河办公室行政人员王娟以出色的综合能力和良好的口碑,当选为第一届妇联执行委员会委员。

凌云西双版纳办公室党支部党员大会暨党支部换届选举

2025年8月12日,中国共产党云南凌云(西双版纳)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暨换届选举会议。通过换届选举,新一届领导班子将带领全体党员加强党组织建设,为律所发展提供坚实组织保障。

光影回溯抗战历史,信念传承法治初心——凌云律师事务所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电影党课观影活动

为隆重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深切缅怀革命先烈,筑牢全体同仁的理想信念,凌云律师事务所党委于8月22日下午组织开展了8月主题党日活动。本次活动以"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爱国精神"为主题,组织观看电影《731》。律所将以此次活动为抓手,持续深化党建共建,推动爱国主义情怀与专业法治服务深度融合,把红色精神转化为履职尽责的实际行动,为法治中国建设注入更多法治动能。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13页

党建引领

热烈祝贺凌云所律师当选云南省律师行业妇女联合会委员、执行委员

2025年10月28日,云南省律师行业妇女联合会成立暨云南省律师行业妇女第一次代表大会顺利召开,选举产生云南省律师行业妇女联合会第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19人。凌云律师事务所昆明办公室杨小敏律师当选云南省律师行业妇女联合会第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

"红帆引航 凌云万里"党建共建交流会

2025年10月28日,凌云律师事务所党委联合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飞行部党委举办"红帆引航 凌云万里"党建共建交流会。双方通过共建,将建立健全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定期交流党建工作经验,联合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交流活动,共同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难点与痛点,努力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的深度融合。

文山州纪委第四党支部与凌云文山办公室党支部联合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2025年11月21日,文山州纪委第四党支部与云南凌云(文山)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携手开展"凝聚法治意识、筑牢廉洁防线"联合主题党日活动。双方党员齐聚一堂,通过集中学习、仪式教育、互动交流等丰富形式,推动党建引领业务融合,切实强化党员的政治素养与法治思维。

云南凌云(楚雄)律师事务所赴云南励竞律师事务所开展党建交流共建活动

2025年11月,云南凌云(楚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骨干律师赴云南励竞律师事务所开展党建交流共建活动。

以宪为基,与法同行

在第十二个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凌云律师事务所楚雄办公室组织专业律师团队,开展宪法宣传活动,用专业力量传递法治温度。

景洪市、勐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织联合凌云所党委开展党建工作交流暨主题党日活动

2025年12月13日,景洪市、勐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织联合凌云律师事务所党委开展"党建共建聚力发展"党建工作交流暨主题党日活动。通过党建工作交流、党史学习教育、国家公祭日主题党日活动等形式,合力开创党建引领业务融合、夯实政律企合作基础、助力地方经济发展的新局面。

凌云丽江办公室妇女委员会正式成立

2025年11月21日,凌云丽江办公室召开妇女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妇女委员会。妇女委员会的成立,是丽江分所在专业化、规模化发展进程中,深化人文关怀、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古城区妇联副主席杨芳对妇女委员会的成立表示祝贺,并对妇女委员会今后的工作提出要求,希望妇女委员会切实发挥作用,维护好女职工权益、做女职工的坚强后盾。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14页

第二章 规模化

凌云合伙人:立凌云壮志,创正义伟业

春城落子,棋连云滇。凌云所以昆明为中心,辐射云南,立足新发展阶段,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进行战略布局。曲靖、玉溪、保山、西双版纳、临沧、普洱、大理、德宏自贸区、丽江、昭通、西盟、楚雄、怒江、文山、红河、香格里拉、建水……24年勠力一心,如今的凌云所已成功实现全省各州市全覆盖,并开设北京分所,跻身于西南地区大所强所之列。

2025年12月,凌云所进阶为全国百强所第72位,成为云南省本土整体规模最大的区域一流强所!

凌云律师事务所19个办公室多位同仁晋升/聘任为高级合伙人、合伙人

为深入推动全所健康、优质、快速、高质量发展,鼓励和支持全所同仁创造出更高的个人及社会价值,促进各部门业务质量有更大幅度提升、业绩收入有更大幅度增长,完善各办公室合伙人制度,推动全员更公平合理地共享发展成果,凌云律师事务所战略委员会第二十九次(网络)工作会议研究,决定聘任总部高级合伙人、合伙人,各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合伙人。

总部高级合伙人

- 李春光:凌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 耿国平:凌云律师事务所战略委员会主席- 赵兴祥:凌云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席- 杨崇玲:凌云律师事务所业务委员会主席- 乔嗣勇:凌云律师事务所私董会主席- 张与(农工党)- 杨滔:凌云律师事务所纪律监督委员会主席、昆明办公室执委会主任- 孙文杰:凌云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党群工委主席、主任- 陈欢- 赵雪燕- 张晓山- 杨能龙- 杨小敏- 张晓辉- 董益钢- 刘志周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15页

规模化

总部合伙人

- 李声扩- 付文娇- 朱绍坤- 牛磊- 海宇栋- 罗桂勇- 白永仓- 赵振华- 陈时勇- 张凯瑞- 刘体航- 白智方- 朱盛军- 方丽君- 杨久华- 张蓉- 邱世煌- 田擎宇- 岳媛- 周焕- 郭春- 王进- 和丽坤- 李雪伟- 李志春- 冯晓虎- 杨晓宇- 李雪松- 施厚松- 倪金鹏- 陶冀婧- 胡运凯- 张保金- 李林海- 王文盛- 杨宏- 王丽丹- 吴少朋- 简明(高级合伙人)- 陈文熙(高级合伙人)- 施锦龙(高级合伙人)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16页

规模化

曲靖办公室

- 海宇栋(高级合伙人)- 刘文博(高级合伙人)- 刘志周(高级合伙人)- 王少寒(合伙人)- 张榕(高级合伙人)- 刘祥- 王东(高级合伙人)- 袁芸- 和博(合伙人)- 丁文成(合伙人)- 陆大博(高级合伙人)- 袁琼飞(高级合伙人)- 冯娅莉(合伙人)- 尹有能- 党兴成(合伙人)- 董建国(合伙人)- 李东明(合伙人)- 朱钇帆(高级合伙人)- 刘志琼(高级合伙人)- 王娟(合伙人)- 吴江(合伙人)- 申波(合伙人)- 张定鹏(合伙人)- 桂红锦(合伙人)- 胡涛(合伙人)

玉溪办公室

- 罗桂勇(合伙人)- 李声扩(合伙人)- 周琳(合伙人)- 陶显丹(合伙人)- 唐雪燕(高级合伙人)- 邹洁(合伙人)- 邹伟(合伙人)- 杨枫楠(合伙人)- 李志(合伙人)- 杨浩杰(合伙人)- 陈敏(合伙人)- 刘明周(合伙人)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17页

规模化

普洱办公室

- 李丽娟(高级合伙人)- 岳媛(高级合伙人)- 杨正菊(高级合伙人)- 袁开斌(高级合伙人)- 王丹阳(合伙人)- 徐建娟(合伙人)- 钟泳洪(合伙人)- 郭兴星(合伙人)- 任延励(合伙人)

保山办公室

- 刘体航(高级合伙人)- 蒋艳梅(高级合伙人)- 白永仓(高级合伙人)- 常鸿雁(高级合伙人)- 岳永发(合伙人)- 杨晓佳(合伙人)- 杨明昌(合伙人)- 李汀(合伙人)

西双版纳办公室

- 郭春(高级合伙人)- 邓子林(高级合伙人)- 玉旺坎(合伙人)- 刘雁(合伙人)

德宏办公室

- 张蓉(合伙人)- 陈天文(合伙人)

临沧办公室

- 车嘉琳(合伙人)- 朱盛军(高级合伙人)- 赵振华(高级合伙人)- 施厚松(合伙人)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18页

规模化

大理办公室

- 李雪伟(高级合伙人)- 田擎宇(高级合伙人)- 邱世煌(高级合伙人)- 李雪松(高级合伙人)- 张吉萍(合伙人)- 罗慧春(合伙人)- 张鹏宇(合伙人)- 李梦雪(合伙人)- 杨宏波(合伙人)- 李雪莹(合伙人)

怒江办公室

- 李德昌(高级合伙人)- 普蕴鹏(高级合伙人)- 普玉松(高级合伙人)- 金无及(合伙人)

昭通办公室

- 杨年丰(合伙人)- 杨强(合伙人)- 胡运凯(高级合伙人)- 付贤梅(合伙人)- 周云(合伙人)- 杨香云(合伙人)

丽江办公室

- 和丽坤(高级合伙人)- 子世葡(高级合伙人)- 陈德全(高级合伙人)- 廉士奎(高级合伙人)- 刘振菲(合伙人)- 关秀娟(合伙人)- 陈晓(合伙人)- 闫霖(合伙人)

楚雄办公室

- 卢晓京(高级合伙人)- 施锦龙(高级合伙人)- 杨晓宇(高级合伙人)- 倪金鹏(合伙人)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19页

规模化

文山办公室

- 罗绍兵(高级合伙人)- 普清梅(合伙人)- 杨树良(合伙人)- 简明(高级合伙人):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主任、党支部书记- 陈文熙(合伙人)- 蒋德顺(合伙人)- 滕格显(合伙人)- 白万年(合伙人)- 周纯愉- 田娟

红河办公室

- 李林海(高级合伙人):红河州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 王祎(高级合伙人)- 车代洁(高级合伙人)- 张保金(高级合伙人)- 贺威(合伙人)- 龚宝明(高级合伙人)- 朱裕蕾(合伙人)- 杨笑非(合伙人)- 张鸿(合伙人)- 杜鹏(合伙人)- 陈良- 刘秋艳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20页

第三章 规范化

黄莺博士、赵一丁博士加入凌云律师事务所

2025年6月26日,黄莺博士(兼职律师)、赵一丁博士(专职律师)正式加入凌云律师事务所,为律所发展注入新动力。

凌云(文山)律师事务所隆重开业!

2025年7月12日,凌云(文山)律师事务所开业庆典在文山市隆重举行。文山州律师协会会长孙建文、副会长刘江,凌云所战略委员会主席耿国平、业务委员会主席杨崇玲、管理委员会主席赵兴祥、纪律监督委员会主席杨滔、凌云所总部高级合伙人张与、凌云(文山)律师事务所执委会主任简明,共同剪彩!

规范化发展

"古器含尺度,法物应规矩。"凌云所秉持"让党政省心,让客户放心"的初心,致力于打造拥有高素质律师队伍的规范所。2002年,凌云所制定了第一份制度文件《律师业务档案借阅制度》。22年间,凌云所在日新月异的时代变迁和行业挑战中激流勇进,前后修订了近200份规范律所运营文件,培养了一流的行政服务团队,不断提升律师事务所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凌云所彻底摒弃"贴牌式"分所运营模式,对各地分所均实行"直营直投、直管"模式,实行有效的"一体化"管理。

- 2018年,凌云所制订《分所管理规范》,着力推动各分所规范化建设。- 2023年,凌云所修订完成20余万字的《凌云律师事务所运营准则》。- 2024年,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凌云所制定《业务委员会考核办法》。- 2025年,凌云所对《凌云律师事务所运营准则》再次进行修订。

凌云律师机构年中发展管理工作会议顺利召开

2025年7月12日,凌云律师机构年中发展管理工作会议在文山隆重举行。本次会议以"同心致远 进而有为 数字驱动 向新提速"为主题,通过总结上半年成果、部署关键改革举措、发布数字化平台,为机构下半年高质量发展锚定方向。凌云律师机构各分所主任、执委及核心骨干律师百余人齐聚一堂,共绘发展蓝图。

凌云新颜初绽:一楼客户接待中心启用

凌云律师事务所一楼客户接待中心已装修完毕,开始运行!这不仅仅是一次空间的升级,更是我们服务理念的实体化呈现。我们旨在打破传统律所的疏离感,为您精心打造一个温馨、私密、高效的一站式法律服务港湾。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21页

规范化

凌云律师事务所区域(滇东北)发展工作会议圆满召开

2024年12月21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滇东北区域发展工作会议暨凌云律师事务所临沧办公室2024年年会联合年会在昭通举行。本次年会汇聚了凌云昭通办公室、曲靖办公室、文山办公室及总部的七十余名律师,大家齐聚一堂,回顾过去一年的收获,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

凌云临沧办公室2024年终工作总结会圆满召开

2025年1月11日,凌云临沧办公室召开了2024年度工作总结大会。会议回顾并总结过去一年的工作成果,部署2025年工作计划,争取实现奋进超越。

凌云律师事务所区域(滇西)发展工作会议圆满召开

2024年12月28日,凌云律师事务所区域(滇西)发展工作会议在丽江盛大召开。本次年终总结会议由凌云律师事务所主办,汇聚了丽江、大理、香格里拉、怒江、楚雄、临沧、保山及瑞丽办公室等八个办公室,以及文山办公室的代表共计112名律师共同参会,回顾过去一年取得的丰硕成果,并展望未来的发展蓝图。

凌云所发展会议圆满举办

2025年1月19日,凌云律师事务所第八届发展大会在凌云大厦17楼顺利举办。大会通报《2024年度凌云律师机构发展报告》,全面回顾了过去一年律所的发展成就与经验。各地办公室负责人就凌云所2025年的发展规划展开了深入探讨,并签订了2025年目标责任书。大会特邀嘉宾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何昕律师、天同(重庆)律师事务所王晓雨主任,共同探讨律所一体化发展。

凌云玉溪办公室2024年终工作总结会圆满召开

2025年1月13日,凌云律师事务所玉溪办公室召开2024年"望高而攀、逐新而行"年终工作总结会议,围绕律所党建、行政管理、业务工作发展作2024年度工作总结汇报,并对2025年度工作进行展望规划。

凌云昆明办公室举办2025年首期新人入职培训会

2025年2月27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昆明办公室举办了2025年首期新人入职培训会,旨在帮助新晋凌云人迅速融入团队,全面了解律所文化、制度及岗位要求。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22页

规范化

玉溪市司法局莅临红塔产业园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调研指导

2025年3月4日,玉溪市司法局副局长赛俊敏率队赴红塔区产业园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开展专题调研,深入了解中心运行情况,并就进一步优化园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出工作部署。凌云玉溪办公室将协助市、区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强化资源统筹,推动中心建设,让产业园区的公共法律服务成为法治化营商的重要支撑,助力企业稳健发展。

文山州政协领导莅临凌云文山办公室开展考察调研活动

2025年3月19日,文山州政协副主席、州工商联主席李军,州政协常委、州政协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唐仕明,州政协常委、州政协经济委主任胡宗红,州政协常委、州委社会工作部部长侯行辉,州政协常委、州工商联副主席施爱萍及州政协委员和工作人员一行莅临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开展考察调研活动,深入了解律师行业的发展现状及律所在推动企业合规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情况,为文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筑牢职业底线,点亮青年律师前行灯塔

2025年3月14日,凌云律师事务所西双版纳办公室召开"实习律师执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交流培训会,版纳办公室青年律师及执业律师积极参与。

凌云文山办公室召开2025年度第一季度律师人员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培训会

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强化律师队伍执业纪律意识,2025年3月22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成功举办第一季度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专题培训。本次培训以"律师执业道德规范解读"为核心主题,由律所纪律委员会副主任程教欢律师主讲,全体执业未满五年的律师参会学习。

玉溪市司法局调研组莅临凌云玉溪办公室调研指导

2025年3月14日,玉溪市司法局调研组莅临凌云律师事务所玉溪办公室开展走访调研工作。玉溪办公室党支部书记魏清萍,主任李声扩陪同调研。

凌云临沧办公室召开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推进会

为贯彻落实临沧市司法局《律师行业重点问题起底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凌云律所临沧办公室于2025年3月29日召开专项工作推进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任朱盛军主持,全体执业律师及行政人员参会。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23页

规范化

楚雄州政法委领导莅临凌云楚雄办公室调研,共谋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

2025年4月22日,楚雄州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杨爱学、州委政法委副书记董仲明、州司法局副局长杨宏、州法学会秘书长吴静一行莅临凌云律师事务所楚雄办公室,开展考察调研活动,深入了解律师行业发展现状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等工作情况,倾听基层意见建议,共谋行业高质量发展新路径。

凌云红河办公室公开竞选执委会委员,开启规范化建设新征程

2025年6月21日,凌云律师事务所红河办公室召开"执行委员会成员增补竞选大会"。本次会议采取"线下主会场+线上分会场"的形式,旨在通过民主程序,选举出红河办公室执行委员会成员,为律所未来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文山州司法局到凌云文山办公室调研一村一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2025年7月28日,文山州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聂怀疆,州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科长、州律师行业党委专职副书记骆裕祥一行莅临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专题调研一村一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凌云文山办公室刑事法律事务部开展"如何规范进行首次会见"专题内训

2025年5月8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刑事法律事务部在律所会议室成功举办了"如何规范进行首次会见"专题内训活动。此次内训旨在提升律师在刑事辩护起始环节的专业能力,筑牢执业安全防线,推动刑事案件处理的专业化与体系化发展。

凌云文山办公室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

为强化律师队伍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执业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与行业形象,2025年8月23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纪律委员会组织全所人员开展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专题培训,由纪律委员会副主任文良超律师主讲,全所律师、实习律师及律师助理全员参训。

凌云昆明办公室举办2025年度第二期新人入职培训会

2025年6月18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昆明办公室举办了2025年第二期新人入职培训会,旨在帮助新晋凌云人迅速融入团队,全面了解律所文化、制度及岗位要求。凌云党委副书记张福君参加会议。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24页

第四章 团队化

文山市司法局副局长余正静调研凌云文山办公室

2025年9月1日,文山市司法局副局长余正静莅临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开展调研工作,深入了解律所发展现状、业务开展情况及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执行主任简明全程陪同并作汇报。

凌云昆明办公室举办聚益分享会暨新晋凌云人培训会

2025年9月25日上午,凌云律师事务所"聚益分享会暨启航计划·新晋凌云人见面会"在昆明市凌云大厦一楼客户接待中心大会议室顺利举行。

团队化发展

"用众人之力,则无不胜也。"多年来,凌云所积极吸纳行业优秀人才,汇聚了来自北大、中国政法、西北政法、西南政法等知名学府的600余名律师,他们当中不乏精通英语、韩语等多国语言的多语种律师。其中,还有150余名来自18个少数民族的律师,近50人熟练掌握白族、纳西族等12种少数民族语言。凌云律师是一支高素质、多元化的律师队伍。

2024年3月,为发扬"合作共赢、相互温暖"的律所文化,律所成立"芳泽温暖凌云基金",为出现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的员工提供帮助,以缓解员工在特殊情况下的经济困难和精神压力。

"温暖凌云、活力凌云、合作凌云"的理念浇铸在每个凌云人内心深处,将继续激励近千名凌云人团结一心、奋勇前进!

凌云文山办公室专业委员会负责人述职大会顺利召开

2025年12月27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召开专业委员会负责人述职大会。律所管理层、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律师代表参会,10名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依次述职,全面复盘年度履职情况,律所执行主任简明作总结点评。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25页

团队化

凌云律师事务所赴柬埔寨考察调研与团建

2024年12月27日至2025年1月1日,凌云律师事务所组织了一次前往柬埔寨的考察调研与团建活动。此行不仅拜访了柬埔寨的一些知名律所,还为团队开启了一段神奇的文化探索之旅,极大地增强了团队凝聚力,提升了成员间的合作能力,体验了柬埔寨的壮丽自然风光。

凌云昆明办公室举办一月聚·益分享会

为深化团队间的凝聚力,提高全员对律所的归属感,并促进相互学习、共同成长,2025年1月16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昆明办公室召开一月"聚·益"分享会。

行业驱动力提升暨凌云律师事务所第八届发展大会圆满举办!

2025年1月18日,行业驱动力提升暨凌云律师事务所第八届发展大会在昆明香格里拉&JEN酒店圆满举行。凌云家人从云岭大地欢聚一堂,共探未来,共襄盛举!

礼遇新年 温暖同行

冬至阳生,岁回律转。在元旦佳节来临之际,为感谢每一位律师的辛勤付出,增进律师间的友谊,提升律所团队的凝聚力,凌云律师事务所玉溪办公室开展"礼遇新年温暖同行"互换礼物暨迎新入职活动,希望在新的一年中,大家能够收获多多,生活更加丰富精彩。

凌云玉溪办公室2024年终工作总结会圆满召开

瑞龙辞岁,金蛇报喜。2024年已落下帷幕,迎来了充满希望的2025年。在这岁末年初的美好时刻,凌云律师事务所玉溪办公室全体成员齐聚一堂,召开2024"望高而攀 逐新而行"年终工作总结会议,回首过往奋斗路,展望未来新宏图。

凌云昆明办公室举办欢乐生日会

2025年2月8日,凌云昆明办公室举办了一场为当月过生日的凌云家人庆祝的生日会。昆明办公室的同事们纷纷到场,通过趣味游戏分享快乐,共度美好时光。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26页

团队化

凌云昆明办公室举办三月生日会

春风送暖,万物复苏,在这充满生机与希望的季节里,凌云律师事务所昆明办公室迎来了3月生日会!

凌云昆明办公室举办聚·益分享会暨三八妇女节活动

2025年3月7日,凌云昆明办公室精心筹备了一场特别的聚·益分享会,携手庆祝即将到来的"三八"国际妇女节,让每一位职场丽人都能在这个特别的日子里,感受到关怀、成长与欢乐。

李春光主席莅临凌云红河办公室座谈交流

2025年3月6日,凌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李春光莅临凌云红河办公室,与大家进行座谈交流。本次座谈主要围绕人才引进、业务发展及专业化等核心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致敬"她"力量,绽放"她"风采

春风拂面,芳华绽放。凌云楚雄办公室为即将到来的"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精心策划了一系列妇女节系列庆祝活动。律所组织女同胞们前往楚雄紫溪山风景区春游,赏山茶、话情怀,共赏山茶美景,共赴一场春日之约!

不被定义的"她"

人间最美三月天,春花烂漫展新颜。2025年3月6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昭通办公室与交通银行昭通分行联合举办了"不被定义的'她'"主题活动,庆祝第115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活动得到昭阳区工商业联合会及昭通市女企业家商会的大力支持,吸引众多嘉宾参与。

花开三月天,巾帼绽芳华

为庆祝"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丰富业余文化生活,展现新时代女性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感受大自然的美丽风光,谱写美好的巾帼乐章。2025年3月7日,凌云玉溪办公室组织女律师们开展"花开三月天 巾帼绽芳华"登山活动。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27页

团队化

凌云文山办公室与文山市司法局联合举办"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活动

2025年3月7日上午,凌云文山办公室与文山市司法局联合举办"巾帼风采,魅力绽放"三八节活动,文山市司法局、凌云文山办公室全体女性员工及部分男性员工积极参与。

文山市司法局与凌云文山办公室联合开展工会活动

2025年3月7日,文山市司法局与凌云文山办公室联合开展工会团建活动,文山市司法局干部职工及凌云文山办公室的职工人员积极参与。

凌云西双版纳、普洱办公室开展业务交流,共谋协作发展新篇章

2025年3月21日,凌云律师事务所西双版纳办公室到访普洱办公室,开展业务交流活动。

凌云昆明办公室举办聚益分享会暨四月生日会

为了深化团队间的凝聚力,提高全员对律所的归属感,一起开阔视野、共同成长、互相学习。2025年4月1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昆明办公室召开四月"聚·益"分享会暨生日会。

李春光赴凌云临沧办公室指导青年律师工作

2025年3月21日上午,凌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李春光赴凌云临沧办公室开展业务发展座谈会,为临沧办公室的青年律师答疑解惑,指导工作。

李春光赴凌云文山办公室座谈交流

2025年3月31日,凌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李春光赴凌云文山办公室指导工作,并与办公室成员座谈交流。文山办公室陈文熙、简明等参加座谈。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28页

团队化

李春光赴凌云版纳办公室开展业务发展和业绩增长交流座谈会

2025年4月8日,凌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李春光赴版纳办公室指导工作,就业务发展和业绩如何增长话题进行座谈交流。版纳办公室各业务主任、团队核心成员及实习律师共同参与,本次交流会邀请了勐海信茂所律师一同进行深入交流。

李春光赴凌云昭通办公室开展座谈交流

2025年4月11日,凌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李春光赴昭通办公室,与办公室成员座谈交流。昭通办公室主任陶冀婧、纪律监督委主任付贤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周云等参加了本次座谈会,此外,昭通当地部分年轻律师也踊跃参与其中。

凌云律所跨区域交流,共探乡村振兴法律服务新路径

2025年4月19日至20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大理、保山三地办公室联合开展乡村振兴法律服务专题交流活动,旨在深化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助力法治乡村建设。活动由凌云文山办公室执行主任简明、大理办公室党支部书记李亚丹带队,赴保山办公室学习先进经验,并实地调研咖啡产业基地,探索法律服务与乡村振兴融合的新方向。

李春光赴凌云丽江办公室开展座谈交流

2025年4月9日,凌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李春光、业务委员会主任张与赴凌云丽江办公室指导工作,并与大家进行座谈交流。丽江办公室主任和丽坤、党支部书记陈晓、业委会主任闫霖、高级顾问和汝忠、廉士奎等出席座谈会。

凌云楚雄办公室"律动青春·五四同行"青年律师茶话会成功举办

在五四青年节来临之际,楚雄州律师协会与凌云律师事务所楚雄办公室联合举办了"律动青春·五四同行"青年律师茶话会。活动聚焦"青年律师执业技能提升"和"新媒体及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两大主题,为青年律师带来了一场内容丰富、互动热烈的成长盛宴。

凌云律师事务所赴泰国普吉岛团建考察圆满落幕

凌云律师事务所团队赴泰国普吉岛开展主题团建考察活动,在领略海岛风情、浸润人文底蕴的同时,深度调研泰国法律环境,为进一步深化涉外法律服务布局积蓄力量。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29页

团队化

凌云文山办公室第一届职工家属见面会暨母亲节活动成功召开

2025年5月11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成功举办了第一届职工家属见面会暨母亲节活动。此次活动以"同心同行,感恩有你"为主题,通过丰富多彩的互动环节,让家属们零距离感受律所文化,见证职工的工作日常,在欢声笑语中,完成了一场律所与家庭的双向奔赴之旅。

凌云昆明办公室举办"浓情端午"主题活动

2025年5月28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昆明办公室举办"浓情端午"主题活动,通过趣味游戏和暖心礼包传递节日祝福,彰显"温暖凌云"的文化理念。

凌云昆明办公室举办聚益分享会暨六月生日会

2025年5月30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昆明办公室举办"聚益分享会暨六月生日会",以专业分享与温情互动增强团队凝聚力,推动律所协同发展。

"端"着,一起放"棕"一下

2025年端午节与六一儿童节喜相逢,凌云律师事务所楚雄办公室筹备了端午+六一系列主题活动,以文化为纽带,以团聚为底色,为大家打造一场意义非凡的节日聚会。全员欢聚,开启欢乐好时光。祝大家端午安康!

端午制漆扇,此夏清风伴——凌云丽江办公室端午活动

2025年5月30日,凌云丽江办公室为全体同仁致以最诚挚的节日问候,并精心给大家准备了端午节礼!还特别安排厨房蒸煮软糯清香的粽子,咸甜各异,风味十足。大家围坐一堂,品粽谈心,在美食中感受传统节日的温馨氛围。每一口粽香,都是律所对同仁与客户的深深祝福。

凌云文山办公室参加2025年文山城区第二十一届职工气排球比赛

2025年5月16日至5月25日,文山城区第二十一届职工气排球比赛举行。本届气排球比赛吸引了文山城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222支队伍、2000余名职工参赛。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派出男子代表队首次参赛,经过10天激烈角逐,一路过关斩将,最终凭借出色表现获得丙组第五名的好成绩。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30页

团队化

李春光赴凌云西双版纳办公室开展业务座谈会

2025年6月19日,我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李春光赴凌云版纳办公室开展业务座谈会,围绕律所业务开展、刑事办案重难点及乡村法律服务推广展开深入交流。版纳办公室主任郭春、副主任玉旺坎、刑事法律部主任侯和林及实习律师参与本次座谈会。

凌云所巴厘岛之旅:以海为证,聚力前行

2025年1月3日,凌云所巴厘岛小分队的伙伴们一同踏上2024年终出国游之旅。出发当天的昆明长水机场,成了凌云律所的"欢乐磁场"。本次巴厘岛小分队出游的部门有:国有资产与企业股权法律业务中心I部、能源法律业务中心I部、金融法律业务中心Ⅱ部、民商事争议业务中心Ⅲ部、不动产与建设工程业务中心V部、投融资业务中心Ⅲ部、北京办公室刑事部等。

凯歌而行,不以山海为远;乘势而上,不以日月为限。

凌云昆明办公室举办聚益分享会暨七月生日会

2025年6月27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昆明办公室举办"聚益分享会暨七月生日会",以专业分享与温情互动增强团队凝聚力,推动律所协同发展。

凌云所泰越团建之旅:放松,是为了更好地出发

2025年6月,在泰国曼谷的街巷与越南富国岛的浪花之间,凌云律师事务所政府IV部与建工Ⅲ部的伙伴们,在张与主任、刘文博主任与涂川楠主任的带领下,度过了一段充满欢笑与温暖的时光。

凌云所清迈团建之旅:融合文化协作与国际化视野的升华之旅

在紧张的法律工作之余,凌云律师事务所金融法律业务中心I部、家事业务中心I部、国际业务中心的成员们齐聚泰国清迈,开启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团建之旅。

凌云昆明办公室举办聚益分享会暨八月生日会

2025年7月25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昆明办公室举办"聚益分享会暨八月生日会",以专业分享与温情互动增强团队凝聚力,推动律所协同发展。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31页

团队化

新人故事会,凌云家人宴

2025年7月24日晚,一场专为新入职的凌云律师们准备的"新人故事会"在凌云食堂热闹开餐!凌云所总部高级合伙人张与律师担任主持,凌云所纪律监督委员会主席杨滔、华商(昆明)所主任徐涛、凌云所党委副书记张福君共同出席,与新加入凌云所的小伙伴们围坐一桌,以故事会友,用温情交心。

凌云青年律师故事会震撼来袭!爆笑又扎心的成长秘辛首次曝光

当西装革履遇上人间烟火,当严肃法条碰撞青春热血,凌云律师事务所首届青年故事会开讲啦!这里没有冰冷的法律文书,只有藏在卷宗背后的笑泪瞬间;没有刻板的精英人设,只有鲜活到会发光的成长轨迹。

凌云西双版纳办公室开展院前急救知识培训活动

2025年8月5日,凌云律师事务所西双版纳办公室成功举办了"凌云律享汇"第一期《心肺复苏、海姆立克急救法》专题培训活动。此次活动由凌云西双版纳办公室主任郭春特邀西双版纳吉象救援队进行培训,旨在提升律所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增强应对突发健康事件的自救互救意识。

以篮球之名,展凌云风采!第二届昆明律师篮球赛火热开赛

2025年8月23日至24日,由昆明市律师协会主办、行业发展与会员事务委员会承办的"迎篮而上 律动春城"第二届昆明律师篮球赛在新亚洲体育馆激情开赛。作为本次赛事的赞助单位之一,凌云律师事务所组建男子篮球队和女子篮球队参加比赛,以运动之名展现凌云人的别样风采。

为祖国健康工作五十年:凌云律师事务所闪耀2025云南美丽乡村户外运动嘉年华

金秋八月,滇池之滨焕发新活力。2025年8月10日,在昆明古渔村六百年的夯土墙见证下,2025"五朵金花"@云南美丽乡村户外运动嘉年华(昆明站)盛大启幕。凌云律师事务所作为参赛单位之一,以昂扬的姿态融入这场传统与现代交织的活力盛宴。

凌云律师事务所举办"聚益分享会暨退休仪式与生日会",共话传承与成长

2025年8月29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昆明办公室举办"聚益分享会暨九月生日会"活动。本次活动分为"感恩同路行·退休仪式""聚益分享会"及"集体生日会"三个环节,旨在促进内部交流、共享专业经验,同时为即将退休的同事送上祝福,并为九月生日的员工庆祝。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32页

团队化

凌云律师开麦:那些年我们办过的离谱案、熬过的夜、笑出的泪

在这个充满奇妙与挑战的世界里,"法律"就像一个神秘的魔法盒子,藏着让人惊奇的秘密和故事。2025年8月29日晚,大风计划大胆开麦,讲出从业经历的真实人间百态!

凌云玉溪办公室举办中秋国庆暨九月集体生日活动

当中秋的月韵与国庆的荣光相遇,当传统工艺的温度与生日祝福的暖意交融,为弘扬传统文化、增强团队凝聚力,传递律所的关怀与双节祝福,凌云玉溪办公室于2025年9月29日下午开展"情满中秋 喜迎国庆"暨九月集体生日活动。

凌云机构东部地区法律辩论赛成功举办

2025年11月2日,凌云机构总部与文山办公室联合主办的东部地区法律辩论赛——"思辨杯"在文山启动。赛事汇聚文山、红河、玉溪、曲靖四地凌云律师队伍,旨在提升专业能力、促进业务交流。文山办公室主任陈文熙代表赛事组委会致辞,为选手加油助威。

凌云所祝贺第二届昆明市律师协会篮球赛圆满成功!

第二届昆明市律师协会篮球赛已圆满落幕。本次赛事由昆明市律师协会行业发展与会员事务委员会、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共同承办。各所在赛事组织与参与中通力协作,展现了昆明律师行业的凝聚力与专业风采。

凌云律师事务所参与"春城律舟·航杯"民商事模拟法庭大赛

2025年11月15日至16日,为庆祝昆明市律师协会成立30周年,首届"春城律舟·航杯"民商事模拟法庭大赛在昆明城市学院成功举办。本次大赛由昆明市律师协会主办,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与云南鼎麒、八谦、天外天、北京盈科(昆明)等多家知名律所联合承办。

凌云青年律师故事会·曲靖站正式开讲!

当珠江源头的清风拂过曲靖的街巷,一场属于青年律师的故事盛宴正悄然启幕——凌云青年律师故事会(曲靖站)正式开讲!这里没有枯燥的法条堆砌,没有刻板的职业说教,只有一群心怀热爱的青年律师,带着自己的执业故事而来。他们中,有敢闯敢试的"首个"探索者,有在挫折中坚守的追光者,有在转型中突破的前行者……每一段故事,都藏着他们对法律的敬畏、对职业的热忱,更藏着当代青年律师的成长与担当。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33页

团队化

携手共进谋发展,交流互鉴促提升

2025年12月18日,凌云所临沧办公室与西双版纳办公室在西双版纳办公室开展了交流座谈活动。双方围绕行业发展与实务工作展开深入探讨。

楚雄州律协篮球赛双冠加冕,凌云楚雄办公室展现卓越风采

经过三天激烈角逐,楚雄州律师协会第二届"律师杯"篮球赛于12月14日圆满落下帷幕。凌云律师事务所楚雄办公室联合多家兄弟律所组成的联队表现卓越,最终获男子组、女子组双冠军!

凌云临沧、普洱办公室交流,共启律所发展新征程

凌云律师事务所临沧办公室朱主任一行到访凌云律师事务所普洱办公室,开展交流活动,为双方携手共进、协同发展注入新动力。

西双版纳州律协行业第二届运动会:奋勇拼搏展风采,凝心聚力创佳绩

2025年12月12日至14日,主题为"律动暖冬 同心致远"的西双版纳州律师协会行业第二届运动会在景洪市隆重举行。凌云律师事务所西双版纳办公室积极响应赛事号召,斩获多项团体、个人荣誉。

岁末聚首话发展,思想碰撞凝共识

2025年12月21日,曲靖办公室律师代表一行到访丽江办公室,围绕各办公室建设与发展核心议题开展座谈交流。

凌云昆明办公室举办十二月"聚益分享会"

2025年12月29日,凌云昆明办公室举办十二月"聚益分享会暨授袍仪式",特别邀请涂川楠律师进行分享。别怕慢,就怕站,成长每一步,步步算数。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34页

第五章 专业化

中政大张苏彤教授莅临凌云普洱办公室开展专题分享

2025年1月2日,普洱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与凌云律师事务所普洱办公室联合举办刑事专题讲座,特邀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财务会计系教授、原中国政法大学法务(司法)会计研究中心主任张苏彤教授莅临凌云普洱办公室开展《律师应如何有效质证庭审中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专题分享,旨在锤炼普洱律师刑事质证技艺,共筑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坚固基石。

凌云昭通办公室受聘为云南理世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凌云律师事务所昭通办公室凭借其卓越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受聘担任云南理世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专业化发展

"君子属正道,秉志宜专攻。"2005年,凌云所建立了首批3个专业部门。发展至今,已设立民商事争议、刑事、财税法律、保险、并购重组、不动产与建工、财富管理、国际业务中心、互联网法律、婚姻家事、建材法律、科教文卫、金融法律、能源、农村农业、破产重组、人身损害、医疗、投融资、政府与公共、知识产权、执行法律中心、自然资源等23个专业服务领域和业务中心,创建了56个业务工作部门及4个职能服务中心,真正做到了专业分工、优势互补、共促发展。

成立22年来,凌云所办理刑民等诉讼案件2万余件,专项非诉讼业务总涉案标的数百亿元。在云大马加爵案、湄公河"10·5"惨案、何学光无罪释放案、爱因森教育集团投资并购项目、洪沼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项目等重大案件中的专业表现,获得了客户、同行的高度肯定。

凌云所致力于更好地服务客户、携手同行、回报社会、推动法治!

凌云所集体诉讼及小额诉讼专业委员会成立

凌云律师机构成立集体诉讼与小额诉讼专业委员会,由十余位责任心强、专业尽责的青年律师组成。专委会汇聚全所之力,突破团队局限,为律师提供坚实后盾,高效应对复杂集体诉讼。同时整合资源优化流程,以合理成本专业处理小额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35页

专业化

专业以求卓越,敬业以求超越

凌云律师事务所秉持"专业以求卓越,敬业以求超越"的理念,精选并整理了数十个具有代表性的成功案例,涵盖无罪、不起诉、撤销立案、有罪免罚以及个别罪名不起诉等多种积极结果。我们通过对案件概况的清晰梳理与专业解析,展现律师团队在复杂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与实践成果,以案例彰显实力,用专业守护公正。

周云律师为法治昭通建设建言献策

平安昭通、法治昭通是人民的期盼,律师是其中的重要力量。作为市、区两级政协委员,凌云律师事务所昭通办公室周云律师积极履职,与各界律师委员深入讨论,围绕法治建设痛点难点建言献策。其提出将律师工作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发挥昭通仲裁委作用、建立"法律提案智库"等多项提案,展现了凌云律师在推动法治建设与社区治理中的责任担当。

"盘龙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在我所挂牌成立

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积极推动云南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建设,经凌云律师事务所申请,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经昆明市知识产权局审批,"盘龙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在我所正式挂牌成立。

刑辩漫谈会123 | 郎骏:职务犯罪中"主动投案"与"自动投案"的区别

2025年3月7日,我所郎骏律师从参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入手,同与会人员分享了职务犯罪案件的"主动投案"与"自动投案"专题。郎律师从概念界定、法律联系、实践区分角度展开分析,为读者厘清司法实务中的核心要点。

周云律师参加政协会议积极履职

2025年2月2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昭通市昭阳区第六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召开,凌云昭通办公室周焕与周云律师作为政协委员参会。两位律师满怀热情与责任感,积极为昭阳区发展建言献策。

凌云昭通办公室周焕、胡运凯、王正云律师成功为当事人追回70余万欠款,获赠锦旗

2025年3月,凌云律师事务所昭通办公室胡运凯、王正云律师收到当事人赠送的锦旗,上书"雪中送炭解燃眉之急 专业执着树行业标杆",以感谢两位律师成功帮助其追回70余万元欠款。该案一审历经四次开庭,双方争议较大,且一名被告缺乏履行能力,追款过程困难重重。凌云律师凭借专业与执着,最终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36页

专业化

凌云夜校启幕:以知识迭代浪潮赋能法律人才战略矩阵

2025年3月8日,在数字化浪潮重塑全球商业生态的背景下,凌云律师事务所正式推出创新学习品牌"凌云夜校",以"碎片化学习系统化、专业成长持续化"为核心理念,于凌云大厦举办首期课程。凌云所纪律监督委员会主席杨滔、云尚新睿集团新媒体运营总监张佳瑞与大风学员共同见证这一战略级人才培育项目的启动。

文山州"万所联万会"工作推进会在凌云文山办公室顺利召开

2025年3月14日下午,文山州工商业联合会、文山州司法局、文山州律师协会联合开展的文山州"万所联万会"工作推进会在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成功召开。本次会议旨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引导民营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持续深化"万所联万会"工作,推动律师事务所和工商联所属各商会建立长期的法律合作关系。

凌云所"大风优才计划"第六阶段学习

为培养和挖掘青年人才潜力,发展青年优秀人才综合能力,2025年3月7日晚,"风起凌云 筑梦未来"星辰计划·大风优才工程第六阶段活动如期到来。

凌云夜校第二期:解锁AI赋能法律新姿势!

2025年3月24日,由凌云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的创新学习品牌"凌云夜校"第二期重磅来袭!本期课程聚焦法律科技前沿,特邀智合合伙人、智爱AI产品总监邓欢老师,带来主题为"法律人应用DeepSeek——为法律人打造的DeepSeek实操课"的专题培训。本次培训采用线上线下联动模式,共同探索AI赋能法律的新未来。

刑辩漫谈会124 | 赵兴祥:职务犯罪案件中"电话通知"到案的自首认定问题分析

2025年3月14日下午,我所赵兴祥律师以职务犯罪案例入手,同与会人员分享了职务犯罪案件的"电话通知到案是否属于自首的认定"问题。

凌云律师事务所成立咖啡产业法律服务中心,助力云南咖啡产业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2025年3月24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正式挂牌成立"咖啡产业法律服务中心",为云南咖啡全产业链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此举紧承3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丽江考察时提出的"云南咖啡是代表中国的"重要定位,标志着凌云律师事务所主动服务云南咖啡产业法治化、品牌化发展的新阶段。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37页

专业化

凌云所"大风优才计划"第七阶段学习顺利结束

2025年4月18日晚至4月20日下午,凌云律师事务所举办"风起凌云 筑梦未来"星辰计划·大风优才工程第七阶段活动,对来自凌云所16个州市办公室的学员进行集中授课,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指导。

凌云文山办公室组织开展刑事业务培训交流会,助力律师专业能力提升发展

2025年3月24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组织开展了刑事业务专业培训会。此次培训有幸邀到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昆明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杨曦老师到所进行《刑事辩护的价值选择》专题分享。

红河州律协刑事法律分享会在凌云红河办公室举办

2025年4月26日,由红河州律师协会主办,红河州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承办,云南亚尊律师事务所、凌云律师事务所红河办公室协办的刑事法律业务分享交流活动在红河办公室成功举办。活动特邀北京市盈科(丰台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赵红律师担任主讲嘉宾,以《镜像思维:检察官视角下的有效辩护策略》为主题进行分享,吸引了红河州各律所的三十余名律师参与。

凌云律师事务所成立文旅产业法律服务中心,助力云南文旅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2025年3月25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正式挂牌成立"文旅产业法律服务中心"。该中心将聚焦文旅领域法律需求,为景区开发、文化遗产保护、旅游纠纷调解、企业合规经营等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助力构建规范有序的文旅市场环境。

刑辩漫谈会125 | 党兴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司法实践与辩护要点解析

2025年4月14日下午,凌云律师事务所刑事漫谈会第125期成功举办。本期会议由党兴成律师主讲,围绕"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司法适用与辩护策略"展开深度解析,结合最新司法动态与典型案例,为与会人员进行了一场刑辩实务研讨。

西双版纳州第二期青年律师刑事辩护技能培训圆满结束

为期两天的西双版纳州律师协会第二期青年律师刑事辩护技能培训在凌云律师事务所西双版纳办公室圆满结束。培训涵盖实战演练、庭审技能与模拟法庭等内容。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38页

专业化

凌云律师事务所"星火计划"第六期公益培训圆满结束

2025年5月23日晚,由凌云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星火计划"第六期——"法律服务行业内卷背景下的专业化精耕及法律产品迭代"破冰及开班仪式在凌云大厦17楼隆重举行。来自省内外30余家律所精英齐聚一堂,共同探讨行业变革趋势,寻求突破之道。

刑事法律文书写作沙龙活动在凌云所成功举办

2025年6月8日下午,由中国共青团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委员会主办的《刑事法律文书写作》活动,邀请到十余位优秀的青年刑事律师,一起务实、坦诚地交流刑事辩护最基本的文书写作的相关心得和见解。

凌云德宏办公室与瑞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签订拥军共建合作协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双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军民融合发展,凌云律师事务所德宏办公室与瑞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25年6月正式签订拥军共建合作协议。此次合作旨在发挥法律专业优势,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深化军民团结。

凌云所26位律师入选昆明市律协第六届专门、专业委员会

2025年6月10日,昆明市律师协会正式公布第六届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名单。此次名单经昆明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党委会、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审议通过,凌云律师事务所26位律师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行业贡献成功入选。

凌云所蒲光举、陈时勇律师获聘昆明市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成员

昆明市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了首批"昆明公平竞争政策智库"。我所蒲光举、陈时勇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获聘成为该智库的首批成员。

刑辩漫谈会127 | 李春光:辩护视角的监察新规要点及影响

2025年6月13日,凌云律师事务所刑事漫谈会第127期成功举办。本期会议由李春光律师主讲,围绕新《监察法》及《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要点展开深度解析,从监察法律法规的变化出发,结合其办理的大量职务犯罪案例,探讨了律师在调查措施、企业保护、申诉权和证据问题上的新业务机会与挑战。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39页

专业化

启航!凌云所完成首笔花卉产业数据交易合规审查

近日,受昆明斗南农产品拍卖有限公司的委托,凌云律师事务所大数据业务部在国际业务中心部、金融法律业务中心部的协助下,完成凌云所在昆明国际数据交易所花卉产业的首单数据合规审查,促成云南花卉产业首笔数据交易签约。

陶冀婧律师入选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家库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工业和信息化相关领域管理、决策中的咨询、参谋作用,为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依据《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家库管理办法》,近期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外征集并选配专家,建立专家库。依据相关章程和评选规则,凌云律师事务所昭通办公室主任陶冀婧律师,以其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经验入选此次名单。

乔嗣勇律师出席昆明市律师协会调解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2025年6月26日,第六届昆明市律师协会调解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四楼会议室顺利召开。会议由调解专业委员会主任李雁函主持,分管副会长杨卫华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监事会副监事长尹朝辉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昆明市律师协会调专委副主任、凌云所私董会主席乔嗣勇律师分管刑事和解工作,全程参与会议并进行发言。

"顺城·百世兴"成功交房,化解烂尾楼难题

2025年6月12日,由凌云律师事务所破产团队担任管理人的文山州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顺公司")破产清算案中"顺城·百世兴"项目交房仪式顺利举行,标志着宏顺公司破产清算案取得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阶段性成果。

破局税务难题,赋能破产实践——凌云所破清委成功举办2025年首期主题沙龙

2025年7月2日,由凌云律师事务所破产与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精心组织的"2025年第一期主题沙龙活动"成功举行。本次沙龙聚焦实务中的热点与难点,以"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为核心议题,吸引了来自北京中闻(昆明)律师事务所、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等多家机构的资深律师,以及凌云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委员会全体成员和众多对破产业务感兴趣的同事积极参与。

张与、陶冀婧及杨宏三位律师成为中国建筑律师资源库首批入库律师

2025年6月,云南区域多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成为中国建筑律师资源库(第一批)入库律师,一方面是各所能力业绩体现,一方面也充分展示了云南律师在建工领域整体实力的提升。其中,凌云律师事务所张与、陶冀婧及杨宏三位律师成为中国建筑律师资源库(第一批)入库律师。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40页

专业化

周云律师受聘为昭通市社会工作领域特邀建议人

昭通市政协委员、昭阳区政协委员、民革昭阳区三支部副主委、凌云昭通办公室周云律师被中共昭通市委社会工作部聘为"昭通市社会工作领域人民建议征集特邀建议人",任期2年(2025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凌云不良资产与执行专业委员会案例研讨会:聚焦执行疑难,共促专业提升

2025年7月18日,凌云律师事务所不良资产处置与执行专业委员会举行了案例研讨会议。本次会议由陈像悦主任发起,罗泽富副主任、刘蕙珊副主任共同主持,律所同仁踊跃参与讨论。会议主要聚焦执行案件中的疑难问题,以期群策群力共同探讨解题之道。

三所刑事业务联合内训第一期"涉企犯罪刑事控告实务研讨"圆满结束

2025年7月,"涉企犯罪刑事控告实务研讨"三所联合内训第一期圆满落幕。武广轶、党兴成、王珏、何金、刘瑞丰等律师分别就飞单背信案件、材料准备、法律关系、构成要件运用及证据筛选等专题分享实战经验。李春光律师总结强调刑事控告需遵循逻辑、目的正当,并提示执业风险。

凌云所成功中标中建八局南方分公司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凌云律师事务所凭借扎实的专业服务能力、良好的商业信誉及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在公开招标与严格比选的多重考核中脱颖而出,成功中标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2025-2026年度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刑辩漫谈会128 | 当前涉黑犯罪和职务犯罪辩护的新特点及律师辩护对策——从《以法之名》谈起

2025年7月17日,经邀请北京市律协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石宇辰,昆明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炜衡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武广轶,以及昆明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凌云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席赵兴祥等几位资深刑辩律师,围绕热播剧《以法之名》,结合司法实务中涉黑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要求展开分享。

蒲光举律师获聘成为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公平竞争审查咨询及评估委员会委员

为维护行业竞争秩序、提升行业公信力,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于2025年7月18日决定成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公平竞争审查咨询及评估委员会,并于2025年8月5日召开公平竞争审查咨询及评估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我所蒲光举律师获聘为首批"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公平竞争审查咨询及评估委员会"委员,并作为成员参会。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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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恩艳律师开展《最高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逐条解读与适用分析专题分享会

2025年8月8日,由凌云律师事务所资管与执行专业委员会与集体诉讼与小额诉讼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的《最高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专题分享会圆满落幕。

姜亚莉律师为昆明气象数据管理建言献策

2025年8月11日,《昆明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数据共享管理办法》专家论证会在昆明市气象局召开。凌云律师事务所姜亚莉律师受邀参会,并就气象数据资源的高效共享与安全管理提出专业立法建议,为完善地方气象管理规范贡献法律智慧。

凌云红河办公室举办婚姻家事业务分享交流会

2025年8月8日,凌云律师事务所红河办公室举办婚姻家事业务分享交流会,旨在提升律师专业素养,优化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能力。本次交流会由凌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专业委员会主任杨小敏律师担任主讲嘉宾,凌云红河办公室律师积极参与。

李春光、赵兴祥律师受邀在"涉企犯罪刑事辩护经验交流会"上作专题分享

2025年8月17日,由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昆明市律师协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涉企犯罪刑事辩护经验交流会暨第二届盈科刑辩公益讲堂"在昆明成功举办。

刑辩漫谈会129 | 京都律师安鸿鹏:《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解析》

2025年8月12日下午,在凌云所17楼会议室,凌云所刑事业务中心特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安鸿鹏,开展《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解析》主题分享。

凌云文山办公室举办劳动争议新规与社保合规培训,助力企业防范用工风险

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企业合规管理,深化"万所联万会"机制,助力企业准确把握2025年劳动领域新规要点、防范用工风险,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联合云南博华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举办《企业管理讲堂——企业用工风险》专题培训,吸引70余家企业代表参与。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42页

专业化

凌云所总分所一体化赋能交流会(曲靖站)暨法律产品新品发布会顺利召开

为巩固总分所一体化协作成果、加强总分所之间的业务协同与情感联结,总分所一体化赋能交流会(曲靖站)于2025年9月18日在曲靖办公室顺利召开,围绕一体化发展核心议题展开深入交流。

凌云文山办公室举办民事诉讼业务讲座,助力青年律师专业成长

2025年8月20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举办"民事诉讼案件办案技巧"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所内业委会与公司法务部联合策划,旨在提升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实务能力,以民间借贷案件为典型,系统讲解办案流程与技巧。

凌云律师参编的昆明国际数据交易所《数据产品开发实践白皮书》正式发布

在2025年9月23日举行的昆明国际数据交易所系列成果发布会暨昆明市人工智能产业联盟启动会上,凌云律师事务所参编的《数据产品开发实践白皮书》正式发布。我所孙文杰、陈时勇、罗怡然、李圆圆、陆大博、吕鹏等律师参与相关编写工作。

马清泉律师分享数据资产管理与融资合规前沿实务

2025年8月22日,凌云律师事务所特邀文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工信部人才交流中心专家库成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合规特邀讲师、国家数据局数据流通合规课题组成员马清泉律师,开展了一场题为《数据资产管理与融资合规业务解读》的专业分享。

星辰计划·大风优才工程第八阶段课程结束

为发展青年人才潜力,拓宽青年优秀人才综合能力,2025年8月30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战略委员会举办"风起凌云 筑梦未来"星辰计划·大风优才工程第八阶段活动。

昭通市律师协会"土星计划(第三期)"建筑与房地产法律实务专题培训

为提升昭通市律师在建筑与房地产法律实务中的专业能力,昭通市律师协会于2025年9月26日举办"土星计划(第三期)"——2025年度建筑和房地产专业业务培训活动。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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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律师事务所与云南艾蔷薇园艺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法律顾问协议,助力月季种业创新发展

2025年9月26日,凌云律师事务所与国内月季种业领域的排头兵企业——云南艾蔷薇园艺科技有限公司正式签署了常年法律顾问协议,标志着双方将在企业全生命周期管理、战略投融资、风险合规等法律服务方面展开深度合作。

凌云文山办公室举办劳动争议新司法解释专题讲座

2025年10月16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举办律师执业能力提升专题讲座,特邀总部高级合伙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海宇栋律师担任主讲。文山办公室全体律师及云南博华财务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共30余人参加。

凌云昭通办公室与昭通西南博大口腔医疗有限公司签约,跨界协作传递专业温度

凌云律师事务所昭通办公室与昭通西南博大口腔医疗有限公司举行常年法律顾问续签仪式。此次续签合作由付贤梅律师牵头,团队核心成员刘倩、吴文磊、刘宇航律师共同参与,由双方代表、行业伙伴及受邀嘉宾共同见证,彰显凌云昭通律所以专业团队服务持续赋能本地医疗行业、深化合作的决心。

凌云所举办公司法解释修订专题解读会

2025年10月17日,由凌云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与国资国企法律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的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专题解读讲座顺利举行。

云南省行政复议办组织省直部门旁听我所蒲光举、马鑫律师主办行政诉讼庭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推进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常态化、制度化,全面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持续巩固法治政府建设成果,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于2025年10月组织省直部门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现场旁听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庭审。省司法厅分管厅领导参加活动。此次庭审案件系"李某某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及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我所蒲光举、马鑫律师作为主办律师,全程参与了庭审过程。

AI赋能,法律增效——"凌云&法天使AI训练营"成功举办

2025年10月18日,凌云律师事务所联合法天使共同推出的"律师AI应用训练营"正式开营,吸引了来自凌云各分所及多家同行律所的130余名律师参与。法天使-中国合同库合伙人、市场负责人张强作为主讲人,以"理论+实操+竞赛"的创新教学模式,带领律师群体深入探索人工智能如何重塑法律服务的未来。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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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文山办公室与博华财务联合举办企业管理提升培训

为应对不确定性成为新常态的行业挑战,2025年10月22日,凌云律所文山办公室联合云南博华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博华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第30期《企业管理讲堂》。文山州60余家民营企业的64名企业家参与培训。

凌云律师机构专业领军人才训练营暨业务发展研讨会圆满结束

2025年11月8日至9日,凌云律师事务所于昆明举行为期两天的封闭式"专业领军人才训练营暨业务发展研讨会"。本次会议作为年度重要战略活动,要求总部战略委员会委员、党委委员、总部业务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各地办公室主任、执行委员会主任、业务委员会主任、纪律监督委员会主任、党支部负责人、执行委员会各委员、各独立业务团队(部门)负责人全程参与。

青训营中淬星火,凌云志里乘长风——八位凌云律师参与省律协青训营并圆满结业

2025年10月25日,第四期云南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在全体学员的共同努力下圆满落下帷幕。凌云律师事务所普洱办公室徐建娟、昆明办公室党兴成、西双版纳办公室邓子林、楚雄办公室杨晓宇、红河办公室王祎、丽江办公室刘振菲、丽江办公室子世菊、怒江办公室张吉萍全程参与并顺利结业,充分展现了凌云青年律师的专业素养与精神风貌。

刑辩漫谈会131 | 洪金云:《成品油经营风险的入罪逻辑与规则认定》

2025年11月7日,在凌云大厦1楼凌云律师事务所客户接待中心路演区,我所刑事律师洪金云进行《成品油经营风险的入罪逻辑与规则认定》为主题的分享。

凌云昆明办公室举办"聚益分享会",助力律师专业成长

2025年10月31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昆明办公室成功举办十月"聚益分享会",吸引了30余位律师积极参与。本次活动特邀凌云所昆明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中心V部执业律师党兴成与党群工作委员会委员、民商事争议业务中心副主任马鑫进行主题分享,内容涵盖律师职业成长与民商事案件实务技巧。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实务研讨专题

2025年11月15日,为契合楚雄州产业发展与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着力提升全州律师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领域的专业素养与实务能力,由楚雄州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办、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承办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理解及律师实务研讨专题沙龙"在云南凌云(楚雄)律师事务所成功举行。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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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所承办三个案件入选云南省涉外法律服务典型案例

2025年11月18日,云南省律师协会召开老挝、柬埔寨、缅甸投资及法律风险防范指南暨涉外法律服务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本次发布会发布了针对老挝、柬埔寨、缅甸的一套共三本投资及法律风险防范指南,以及15个涉外法律服务典型案例,其中凌云所承办的3个案例入选,由本所罗怡然律师现场发布。

凌云昆明办公室举办十一月"聚益分享会"

2025年11月28日,凌云律师事务所举办了十一月"聚益分享会"。本次会议由凌云律师事务所集体诉讼与小额诉讼专业委员会承办,特别邀请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主检法医师梁石,为大家带来关于《法医鉴定与侵权纠纷代理要点》主题授课。

凌云律师事务所医疗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第二届医疗纠纷模拟法庭竞赛圆满落幕

2025年11月22日,凌云律师事务所医疗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成功举办了第二届医疗纠纷模拟法庭竞赛。本次活动得到昭通、文山办公室的积极响应与大力支持。

法治思维护航军民融合

2025年11月27日,省律协军民融合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在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举办"军民融合重点难点法律事务研讨会"主题活动。活动由凌云所业务委员会主席、省律协军民融合委员会主任杨崇玲主持,省律协副会长连勇及各委员出席本次活动。

凌云律师事务所倾情协办昆明市律师协会首届民商事模拟法庭大赛

2025年11月23日,春城律舟·航杯——昆明市律协首届民商事模拟法庭复赛圆满举办。作为本市律师行业的一项重磅赛事,大赛为青年律师提供了淬炼专业技艺、展示执业风采的宝贵平台。凌云律师事务所深度参与此次行业盛会,并荣幸承办了大赛复赛阶段的分赛场赛事。

刑辩漫谈会132 | 刘子猛:"价格鉴定材料"的质证方法

2025年12月5日上午,在凌云大厦1楼凌云律师事务所客户接待中心,我所刘子猛律师围绕"价格鉴定材料"在刑事案件中的名称变化、法律性质、程序规范,结合辩护实务提出了该类证据的质证方法。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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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咖香!全省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现场会在保山召开,咖啡产业全生命周期法律护航成亮点

2025年12月9日,全省律师参与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现场会在保山召开。凌云律师事务所保山办公室入驻服务的潞江镇新寨村又被誉为"中国咖啡第一村",作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山小粒咖啡"的核心产区,咖啡种植面积1.36万亩,年产量突破400吨,综合产值超过2亿元。凌云所保山办公室党支部书记、主任白永仓在新寨村现场进行交流发言,李汀、杨明昌、赵建祺、胡晓霞律师共同参与现场。

医法同行,共筑安全——第三届医疗法律实务公益交流会圆满举办

2025年12月13日,云南省第三届医疗法律实务公益交流会在凌云律师事务所成功举行。本次论坛由凌云律师事务所医疗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主办,汇聚了来自30余家医疗机构、多个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凌云律师机构的律师代表,共同围绕医疗法律实务展开深入研讨与交流。

凌云昭通办公室陶冀婧律师受聘担任昭通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监事

凌云律师事务所昭通办公室主任陶冀婧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与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正式获聘为昭通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监事,聘期自2025年12月至2030年12月。此次聘任标志着双方在青少年权益保护与社会公益领域的合作迈入新阶段。

法医临床鉴定证据学研究专题分享,为诉讼实务赋能

2025年12月12日,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集体诉讼与小额诉讼专业委员会成功举办专题讲座分享会,特邀副高级司法鉴定人黎昆良老师,围绕《法医临床鉴定的证据学研究》进行专业深度分享。

刑辩漫谈会133 | 邱钰湄:刑事管辖权异议的实务应用与风险提示

2025年12月19日,在凌云大厦1楼凌云律师事务所客户接待中心,我所刑事部的实习律师邱钰湄围绕"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的相关规定,针对实务应用中存在的现实困境和实务技巧展开了分享。

凌云律师事务所成功入围中国中铁2026-2028年法律服务商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26-2028年全国京外省市区境内诉讼与非诉业务法律服务商招募工作圆满收官。历经多轮严格的资质审核、业绩核查与专业评审,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凭借过硬的专业实力成功突围,双重入选该项目法律服务候选机构。此次佳绩的背后,离不开张与、杨崇玲、刘文博、杨久华、涂川楠、梁睿、张鑫七位资深律师组成的专项团队的核心发力。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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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能企业数字化转型,彰显社会责任担当

2025年12月17日,由文山州总商会主办,云南博华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文山州肢残人协会、文山市七娘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协办的第32期《企业管理讲堂》在凤凰酒店圆满落幕。

李春光参加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2025年度研讨会并交流发言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2025年度研讨会在四川成都隆重举办,会议主题为"刑事辩护的完善与中国特色律师制度"。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敬大力,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袁彩君,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雷秀华,西南财经大学党委副书记谢红,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胡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程守太等领导、专家、学者及律师共计100余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凌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李春光应邀参加了会议,提交的会议论文《逻辑学视角下被告人更换辩护人次数的法律规制研究》荣获"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2025年度研讨会"三等奖。

凌云律师获聘昆明致和商事调解院首批调解员

昆明致和商事调解院正式公布了首批调解员招募结果,凌云律师成功入选该院《调解员名录(第一批)》。

▲ 杨崇玲律师、陈像悦律师获聘(配图说明)。

前瞻解读新公司法,务实指引律师实务

2025年12月26日下午,由昆明市律师协会主办,昆明市律师协会商法专业委员会、凌云律师事务所共同承办的"前瞻·务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深度解读"专题活动,在昆明市西山区凌云大厦成功举行。

凌云所七位律师先后入选云南省涉外律师人才库,涉外法律服务实力持续提升

根据云南省律师协会2025年7月1日印发的《关于扩建云南省涉外律师人才库的通知》要求,经过公开报名、各州市审核推荐、省律协复核,并经会长办公会、省律师行业党委会审议通过,最终确定第四批共42位律师入选。凌云律师事务所曲靖办公室刘万新律师、文山办公室简明律师、德宏办公室张蓉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成功入选。回顾2022年,凌云所昆明办公室陈时勇、牛磊、罗怡然三位律师及临沧办公室朱盛军律师已率先入选首批人才库。

民商案由修订对办案的核心影响

2025年12月31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专业委员会成功举办了"新规·实操·破局"民商案由修订专题分享会。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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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三箭齐发,揽获二、三等奖

2025年11月22日,云南省律师协会第二届创新法律服务产品大赛在昆明圆满落幕。凌云律师事务所三支参赛队伍凭借出色的产品设计,与扎实的专业实力,揽获二等奖1项、三等奖2项,展现出凌云在法律服务创新领域的深厚底蕴与前瞻视野。

凌云律师公众号部分文章一览

- 凌云探索 | 病历封存:守护您的医疗维权之路- 凌云探索 | 公司清算报告确认后逾期申报债权的困境与处理- 亲办案例 | 从一起保险诈骗案,浅析"刑事辩护黄金37天",律师能做什么?- 亲办案例 | 张某被控组织卖淫罪,律师做无罪辩护,检察机关最终不予批捕- 凌云探索 | 人工智能发展对现有法律的影响及对策- 凌云探索 | 云南企业2022-2025涉税犯罪的大数据分析报告及风险防范建议- 凌云探索 | 浅析后疫情时代开发商迟延交房破局路径- 凌云探索 | 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疑难解析:当事人列明规则、责任主体认定与实际经营者确认标准- 亲办案例 | "免罚""不起诉"!和博律师团队承办两起跨境赌博案实现有效辩护- 凌云探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重要条款解读- 凌云探索 | 杨坤起诉模仿者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亲办案例 | 尚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做无罪辩护,检察机关不予批捕- 亲办案例 | 成功取保!和博律师团队亲办刑事案例辩护突围- 亲办案例 | 从"聚众讨薪"被刑拘,到无罪释放获自由——论法治框架下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困境与突破- 凌云资管与执行 | 不良资产处置新模式——"执前拍卖"的创新与挑战- 凌云探索 | 退休家属护理也能拿护理费?这起案例改写裁判规则!- 亲办案例 | 律师多轮博弈促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改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当事人监视居住命运- 凌云资管与执行 | 执行案件中涉非法集资罪刑民交叉的普通民事债权人权益保护之困境与探索- 亲办案例 | 红河办公室李林海律师团队成功办理一起二千余万共益债务认定案件- 凌云探索 | 关于实习律师代理权限问题的研究- 亲办案例 | 律师多轮博弈"指居",助力嫌疑人重获自由

杨举律师获评2025年云南省专业律师

2025年12月26日,根据云南省律师协会发布的正式公告,云南省2025年律师专业水平评定工作已圆满完成各项程序。凌云律师事务所杨举律师(刑事专业)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卓越的业务能力,成功通过评审,获评"云南省专业律师"。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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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刑辩公众号文章一览(一)

- 亲办案例 | 救命稻草怎么抓?羁押必要性审查助嫌疑人挣脱枷锁- 凌云探索 | 小股东的退出利器: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时的股权回购机制- 亲办案例 | 直面累犯风险,律师力证无罪- 凌云探索 | 深度解读"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相关法律问题- 刑事法细节96 | 杨滔、洪金云:刑事案件判处没收个人财产的认定- 凌云探索 | 儿子擅自用父亲车辆抵押借款,法院判决10日内返还- 刑辩阶梯11 | 党兴成、杨澜:辩护词写作方法- 大要案手记15 | 侯和林:从马某丽协助组织卖淫案看类案如何在量刑辩护中有效使用- 凌云探索 |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侵权之日还是定残之日的观点探讨- 刑事法细节95 | 邹伟:从侦查看辩护——挖坑式发问:如何在法庭上有效地向控方证人发问- 凌云探索 | 微博账号生成内容的法律属性及权利归属的认定- 刑事法细节93 | 杨滔、洪金云:申请减刑案件——刑事案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如何申请减刑- 凌云探索 | 浅析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从福田投控发行RWA公募数字债券谈起- 刑事法细节92 | 杨滔、罗淞:那些年,吃过的"红油火锅"——火锅"老油"的司法认定问题- 凌云探索 |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要点解析——与减刑的关联及实操指南- 刑事法细节91 | 陈加彬:审查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特殊要点- 凌云探索 | 公司解散之诉理论解读及实务指引- 刑事法细节90 | 郎骏:主动投案与自动投案到底有什么区别- 凌云探索 | 从24.59亿判赔看维权革命:康美案背后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密码- 刑事法细节89 | 党兴成、杨澜:鉴定机构将鉴定"分包"给第三方形成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 凌云探索 | 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条文解读——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 刑辩阶梯10 | 陈欢、杨滔:刑事庭审质证经验探讨——证据分析能力的淬炼- 刑事法细节88 | 赵兴祥:从最高院发布典型案例看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激活- 凌云刑辩漫谈会123 | 郎骏:职务犯罪中主动投案与自动投案的区别- 凌云探索 | 债权文书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和优势- 刑事法细节87 | 胡舰月:职务犯罪缓刑适用条件的理解- 刑事法细节86 | 杨举、俞东升:数电票时代下,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何去何从- 凌云探索 | 小额诉讼程序之核心要点拆解与注意事项- 刑事法细节86 | 赵鹏飞:接受讯问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续行为能否构成自首?- 凌云刑辩漫谈会122 | 赵鹏飞: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辩护思路解读- 刑事法细节85 | 郎骏:刑事案件中的"劝返"行为- 凌云探索 | 婚外情背景下的赠与案件研究:无效且全额返还- 刑事法细节84 | 杨滔、洪金云:一房多卖刑事案件中如何认定损失- 凌云探索 | 警惕代孕灰色产业链:医院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与身份核验难题- 刑事法细节83 | 杨澜、党兴成:对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认定应予慎重- 第121期凌云刑辩漫谈会 | 邹伟:从侦查看辩护——聚焦刑事辩护的调查取证- 凌云探索 | 集体诉讼程序规范检索及办案指引- 刑事法细节82 | 杨滔、罗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已销售部分销售金额与违法所得的"纷争"- 凌云探索 | 小额诉讼程序规范检索及立案指引- 刑事法细节81 | 杨举、俞东升:百色性侵事件,教师唐某某的刑事责任简析- 刑事法细节80 | 赵鹏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几个常见问题- 刑辩阶梯9 | 胡舰月:以某受贿案为例,受贿罪及常见量刑情节的量刑方法参考(附计算表格)- 大要案手记14 | 乔嗣勇、刘珊:张某被控组织卖淫罪,律师做无罪辩护,检察机关最终不予批捕- 刑事法细节79 | 杨举、俞东升:"小米SU7在服务区被划胎诈补",可能涉嫌哪些刑事责任?- 刑辩阶梯8 | 郎骏:刑事律师聘请公证处取证的一些经验- 刑事法细节78 | 杨滔、洪金云:骗取他人房产后以房抵押借款案件中如何认定被害人——从第876号案看合同诈骗案"被害人"认定- 刑事法细节76 | 党兴成、杨澜: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能否再适用缓刑?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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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刑辩公众号文章一览(二)

- 刑事法细节75 | 陈加彬:行贿类案件常见疑难问题辨析- 刑事法细节74 | 李春光、赵淼欣:"两高"《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大要案手记17 | 侯和林:谢某君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 大要案手记13 | 乔嗣勇、梁蕊:从一起保险诈骗案,浅析"刑事辩护黄金37天",律师能做什么?- 大要案手记16 | 乔嗣勇、张婷:尚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做无罪辩护,检察机关不予批捕- 刑事法细节104 | 邓子林:涉罪未成年人逮捕制度研究(三)- 刑事法细节103 | 邓子林:涉罪未成年人逮捕制度研究(二)- 刑事法细节102 | 邓子林:涉罪未成年人逮捕制度研究(一)- 刑事法细节101 | 李春光、胡舰月:如何评价没有事前约定,离退休后收受财物的行为- 刑事法细节100 | 李春光、胡舰月:"改非"后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打招呼"是否构成受贿罪- 刑事法细节118 | 赵鹏飞:保险诈骗罪的几个常见问题- 刑事法细节117 | 杨滔、洪金云:涉案财产专题——刑事诈骗案被害人挽损指南:如何合法追回损失?- 刑事法细节116 | 陈加彬:生产、销售、提供罪与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件审查要点- 大要案手记21 | 邹伟:以案论辩——从一起毒品再审成功案例看如何正确认定"累犯"- 刑辩漫谈会127 | 李春光:辩护视角的监察新规要点及影响- 刑事法细节115 | 杨滔、洪金云:核心认定——非法采矿案件中如何认定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 刑事法细节114 | 李春光、胡舰月:国有控股公司中监察对象的范围及其界定(下)- 刑事法细节113 | 李春光、胡舰月:国有控股公司中监察对象的范围及其界定(上)- 刑事法细节142 | 杨滔、罗淞:2025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下,从泡泡玛特"一娃难求"看潮玩IP乱象背后的法律风险- 第七期星光计划回顾——青年刑事律师进阶道与术之王麒栋律师刑辩夜话发言- 刑事法细节141 | 陈加彬:新形势下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辩点分析(下)- 刑事法细节140 | 陈加彬:新形势下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辩点分析(上)- 刑事法细节112 | 李春光:新《监察法实施条例》要点解读(二)- 刑事法细节111 | 李春光:新《监察法实施条例》要点解读(一)- 刑事法细节139 | 邱钰湄、杨澜:居间介绍的非职务性边界与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 刑事法细节110 | 杨举、俞东升:"代孕"背后涉及的法律责任- 刑事法细节138 | 杨举、俞东升:淫秽物品犯罪中"淫秽电子信息"的界定- 第七期星光计划回顾——青年刑事律师进阶道与术之朱恺骋律师刑辩夜话发言- 刑事法细节137 | 赵兴祥、肖秋原:挂靠出口后申报出口退税,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从第1574号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看司法实务- 掇菁华·星光璨璨 | "星光计划"第七期公益培训圆满举办- 刑事法细节108 | 赵鹏飞:如何认定与处理"套路贷"犯罪?——从第1362号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看司法实务- 刑事法细节135 | 李春光、胡舰月:交通肇事罪中,对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质证方法- 倒计时1天 | "掇菁华·星光璨璨"第七期星光计划公益培训- 刑辩漫谈会129 | 京都律师安鸿鹏:《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解析》- 倒计时2天 | "掇菁华·星光璨璨"第七期星光计划公益培训- 刑辩阶梯12 | 党兴成、杨澜:刑案法庭辩论方法- 邀请函 | 2025"星光"璀璨处,法韵悠悠公益行——第七期星光计划公益培训超强导师阵容及课程大揭秘- 大要案手记25 | 乔嗣勇、刘珊:救命稻草怎么抓?羁押必要性审查助嫌疑人挣脱枷锁- 大要案手记23 | 李春光、胡舰月:挪用公款—挪用资金,贪污—职务侵占:审查起诉期的关键辩护突破口- 大要案手记24 | 乔嗣勇、刘珊:律师多轮博弈"指居",助力嫌疑人重获自由- 大要案手记20 | 乔嗣勇、胡开萍:律师多轮博弈,促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浅析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要点- 刑事法细节131 | 郎骏:近几年扫黑除恶数据对比研究——律师视角下的分析与思考- 刑事法细节130 | 赵兴祥、赵鹏飞:帮信罪新规发布,刑事律师应如何调整辩护方向?- 刑事法细节128 | 杨举、俞东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标准- 刑事法细节106 | 杨举、俞东升: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刑事法细节105 | 侯和林: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案件公正司法的实现路径——以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为基点的实践展开-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的辩护突围- "居住权免予执行"裁判规则- 心怀凌星,披光而进 | 第7期"星光计划"迭代上新- 掇菁华·星光璨璨 | 第七期星光计划公益培训报名通道火热开启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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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刑辩公众号文章一览(三)

- 大要案手记22 | 李春光、胡舰月:据中纪委案例评某退休后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罪案- 刑事法细节147 | 杨滔、洪金云:《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背景下涉企案件辩护- 刑辩漫谈会128 | 当前涉黑犯罪和职务犯罪辩护的新特点及律师辩护对策——从《以法之名》谈起- 刑事法细节146 | 赵兴祥、黄先莹: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辨析与实际运用- 刑事法细节145 | 李春光、胡舰月:涉依托咪酯、芬太尼等麻精药品案件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 刑事法细节126 | 赵兴祥、赵鹏飞:医药系统反腐背景下的刑事风险认知与防范- 刑事法细节144 | 杨滔、洪金云:"借款不还"不一定成立民事借贷- 刑事法细节125 | 李春光、胡舰月:领导"打招呼"却未在放贷文件上签字,是否构成犯罪- 刑事法细节143 | 陈加彬:"请托型"诈骗类案件审查要点-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几个实务要点- 大要案手记26 | 乔嗣勇、王雪:个体经营者需警惕"刑事风险"- 刑事法细节124 | 杨澜、党兴成:违法发放贷款案中,刑事裁判能否判决作为被告人的金融机构员工赔偿金融机构损失?- 刑事法细节123 | 曹再:国家工作人员退休后收受财物如何认定- 刑事法细节182 | 赵兴祥、黄先莹:穿越迷雾,一文讲清枪支"散件"案件的定罪逻辑(三)- 刑事法细节121 | 杨举、俞东升:开设赌场罪案件中"代理"身份的实质认定- 刑事法细节181 | 赵兴祥、黄先莹:穿越迷雾,一文讲清枪支"散件"案件的定罪逻辑(二)- 刑事法细节180 | 赵兴祥、黄先莹:穿越迷雾,一文讲清枪支"散件"案件的定罪逻辑(一)- 刑事法细节179 | 李春光、胡舰月:玉石走私犯罪中,报关公司及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认定——云南边境翡翠原石进口涉刑相关问题研究(五)- 刑事法细节178 | 李春光:论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标准——云南边境翡翠原石进口涉刑相关问题研究(四)- 刑事法细节119 | 郎骏:职务犯罪中电话通知到案的自首认定探讨- 大要案手记36 | 付贤梅:涉车类诈骗案辩护要点——以一起10年半改判3年案为例- 大要案手记33 | 乔嗣勇、胡开萍:境外求职陷阱下的辩护博弈——王某偷越国边境案实录- 刑事法细节177 | 杨滔、洪金云:无证经营成品油的入罪逻辑与规则认定(下)- 大要案手记32 | 牟代洁、李林海:重大责任事故罪辩护手记——技术解构与责任边界的精准辩护实践- 刑事法细节176 | 杨滔、洪金云:无证经营成品油的入罪逻辑与规则认定(上)- 刑事法细节175 | 李春光、胡舰月:对翡翠原石《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实质质证方法——云南边境翡翠原石进口涉刑相关问题研究(三)- 刑辩漫谈会131 | 刘子猛:"价格鉴定材料"的质证方法- 离职原负责人的追诉时效抗辩- 刑事法细节174 | 黄先莹、赵鹏飞:分支机构犯罪时,如何判断上级单位是否构成犯罪?- 刑事法细节159 | 杨滔、罗淞:从立法初衷攻坚数字时代的信息保卫战- 刑事法细节173 | 邱钰湄、杨澜:非正式编制的司法辅助人员参与实施徇私枉法行为应如何认定- 大要案手记31 | 乔嗣勇、胡开萍:精准辩护突破困境,刘某涉嫌偷越国(边)境一案解读与探析- 大要案手记35 | 乔嗣勇、张婷:狠亵儿童罪与非罪的边界及证据审查探讨- 大要案手记34 | 牟代洁、廖贵成:刑辩黄金37天——律师及时介入,串通投标罪案成功不捕撤案- 刑事法细节158 | 郎骏、洪秋菊:第三方支付场景下盗窃罪和诈骗罪如何区分?- 刑事法细节157 | 赵兴祥、黄先莹:关于骗取贷款罪中终局性损失数额的确定- 刑事法细节171 | 杨举、俞东升:出借资质串通投标案件的刑事辩护要点解析- 刑事法细节170 | 郎骏、洪秋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身份之辩- 刑事法细节155 | 赵兴祥、肖秋原:"以探代采"并非皆罪:历史成因与政府监管下的责任限缩- 刑事法细节167 | 杨举、俞东升:浅谈学校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事法细节167 | 李春光、胡舰月:云南边境翡翠原石进口涉刑相关问题研究(二)——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 刑事法细节166 | 赵鹏飞、黄先莹:诱人参赌并以打假牌的方式"赢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构成何罪?- 刑事法细节153 | 郎骏、洪秋菊:第三方支付普及下的"盗刷"困局:同案不同判背后的法律难题- 刑事法细节152 | 李春光、赵淼欣:辩护人当庭提出回避的权利及处理- 刑事法细节151 | 曹再:从翟某某案看婚内诈骗与敲诈勒索的定性难点- 刑事法细节165 | 赵鹏飞、黄先莹:从一起不起诉案件看故意伤害案司法现状- 刑事法细节150 | 李春光、胡舰月:对庭前会议报告提出异议的权利及处理- 刑事法细节164 | 杨滔、洪金云:协助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审查思路与认定规则- 大要案手记29 | 白万年、陈璐:不批准逮捕案件典型案例- 刑事法细节163 | 李春光、胡舰月:云南边境翡翠原石进口涉刑相关问题研究(一)- 刑事法细节149 | 杨滔、罗淞:从规则到实务全景解析刑事执行财产优先顺序与案外第三人救济路径- 刑事法细节183 | 杨滔、罗淞:划清法律红线,能否通过刑事补正裁定排除非法证据?- 大要案手记28 | 乔嗣勇、胡开萍:直面累犯风险,律师力证无罪- 刑事法细节148 | 李春光、胡舰月:逻辑学视角下,如何认定涉案麻精药品- 大要案手记27 | 蒋德顺、焦焕棣:从酒桌到法庭:一次醉驾悲剧折射的多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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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抚养费有多难要!?——律师建议您办理赋强公证- 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纠纷中的身份认定实务分析- 生父或生母拒不配合,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如何"出生"?- 张兰家族信托被"击穿"的原因分析- 宗氏家族信托的"三大致命缺陷"- 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的适用演变- 从"宗庆后百亿遗产争夺战"说起——亲子鉴定VS亲缘鉴定:能否拿到继承权的"入场券"?- "去父留子"真的可行吗?- 离婚中的"沉默角落":抚养权一刀切与财产转移的灰色操作- 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同:法院如何认定与分割?- 家庭纠纷中的情理法交织与抉择- 婚姻中的"隐秘角落":银行流水里的秘密- 婚姻家事法律团队诚聘英才- 订婚强奸案:婚姻中犯罪的警钟长鸣- 新婚姻登记条例来袭:便利大升级,风险也暗藏?- 明确!领证不用户口本了- 离婚后孩子改姓难?50万家庭的痛- 警惕!结婚前必须查清的3件事(法律版)- 孩子不是亲生的,能要求赔偿吗?- 情人节特辑:恋爱期间财务往来的法律边界——赠与、彩礼还是借款?- 桃符焕彩,祈愿盈年,祝大家新春快乐!- 协议不成,怎么办理离婚?- 离婚是否能逃避债务?来看看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 "形婚"法律风险和防范指南- 同居财产分割、离婚时房产归属……最高法发布重要司法解释!- 代孕中亲子关系的认定- 来自"和风之城"的智慧——古埃及祭祀制度中关于信托思想的雏形-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中继承人责任- 农村宅基地与自建房在离婚纠纷中的分割

凌云建工公众号文章一览(一)

- 探讨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出索赔,是否必然丧失索赔权利- 凌云建工内训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从权利随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 凌云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介绍(2025)- 陶冀婧:云南凌云律所总部不动产与建设工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段海:云南凌云律所总部不动产与建设工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刘文博:云南凌云律所总部不动产与建设工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张与:云南凌云律所总部不动产与建设工程业务委员会主任- 周焕:云南凌云律所总部不动产与建设工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段志艳:云南凌云律所总部不动产与建设工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第16问: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停窝工损失如何证明、按约主张损失?- 凌云建工内训课:承揽合同工作成果已完成时,定作人能否以质量问题行使任意解除权- 挂靠施工背景下实际施工主体主张工程款的路径探析与实务建议- 十月建工行业新规速递 | 建工新规- 浅析军队合作建房法律实务- 凌云建工内训课:施工单位明知设计缺陷仍施工,与建设单位共担质量责任- 《建工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规则指引- 凌云建工内训课:建设工程纠纷典型案例解析——必须招标工程认定的"有利溯及"原则适用- 政府投资项目中"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合法性质疑与实践冲突化解- 实际施工人制度的重构与影响——以《建工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为视角- 凌云建工内训课:无证房产司法拍卖与以物抵债- 固定价施工合同背景下,未完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凌云建工内训课: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主体的认定- 关于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的调价问题研究- 凌云建工内训课: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请求发包人对其施工工程折价补偿?- 浅析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拖延结算的付款责任认定- 凌云建工内训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管理费"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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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建工公众号文章一览(二)

- 武汉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决指引(试行)正式发布!- 建设工程挂靠关系中挂靠人权利主张的法律困境与裁判规则演进- 建工领域中挂靠人的破局之法:以"第三人"之矛,破"挂靠人回款困境"之盾- 凌云建工内训课:深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凌云建工内训课:未经诉讼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执行处理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 | 建工案例- 隐蔽工程中验收责任分配与承担问题的探析-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背景下管理费主张的实务路径探析- 凌云建工内训课:《新建工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三十问 | 法律产品- 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实务区分- 通过招标投标程序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争议- 建工合同如何进行风险把控与证据保全意识的建立- 项目经理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问题浅析- 合法分包的分包人,能否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 九月建工行业新规速递 | 建工新规- 跨域对话·专业赋能:两家本土百人所的专业对话- 浅析建设工程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认定及建议- "工"不唐捐:法答网精选答问之建筑工程领域合集- 凌云建工内训课:最高法判例关于工程款抵顶的房屋如何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及保护探析- 凌云建工内训课:建设工程转包行为的法律界定与实务解析- 固定价格合同中途退场的工程造价认定-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问题的辨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的争议问题处理实务研究-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30问 | 法律服务产品- 公司简易注销后股东追责的法律路径解析——基于诉讼与执行视角- 建工领域民营企业采购程序选择的法律边界与风险防控- 建设工程领域中《公司法》问题研究:股东出资对债务的影响- 凌云所成功中标中建八局南方分公司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 建工新闻- 承包人拒绝或拖延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发包人的权益保护- 一人公司股权变更后,能否追加原一人股东为申请被执行人?- 凌云建工内训课:学习聚焦"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随工程款主债权一并转让"这一司法实践中的高频争议点-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是否有权停工并要求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管理费纠纷裁判规则30条 | 法律服务产品- "工"不唐捐:生效裁判确定一方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后,不能以该裁判作出……-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鉴定出现质量瑕疵,施工方优先受偿权如何判定?- 实际施工人部分放弃强制执行权的分析- 张与律师为水电十四局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 建工新闻- 2024年凌云建工品牌数据盘点- 凌云建工内训课:围绕"挂靠人主张工程款的两大路径:代位权之诉与转付请求权——兼论'实际施工人'规则的射程边界"展开研讨- 2024年凌云建工优秀案例- 验资报告、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告股东实缴出资不一致时应对思路- 浅析建设工程领域居间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居间费的处理 | 凌云建工播客- 浅析绿化养护合同纠纷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凌云总分所联动定制服务,为保山公路局开展普法培训 | 凌云建工新闻- 凌云建工内训课:深入研究发包人的任意解除权实务问题- 浅析建设工程价款鉴定启动的必要性原则- 凌云建工内训课:深入研究建设工程案件中司法鉴定的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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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刚性监管"到"刚柔并济"——生态环境"首违不罚"制度解析- 229号行政法治研究- 生命权纠纷案件中监护人责任与第三方责任的司法认定- 什么是林下经济开发?林下经济开发有哪些规范依据?- 如何理解中央一号文件宅基地的"两个不允许"?- 规范与活力之衡:社会团体连续两年未年检行为的裁量基准研究- 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疑难解析:当事人列明规则、责任主体认定与实际经营者确认标准- 土地及房屋征收全方位法律服务 | 法律服务产品- 地方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反思- 在AI的眼里,今年两会,哪些自然资源领域相关议题最受瞩目?- 打击非法医美,保障消费者权益- 国有企业中监事的去与留- 罚没收入异常增长,是否因为行政处罚裁量权与过罚相当原则的背离?- 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及实务指引- "金溪之眼"是落入钱眼的"咎由自取"吗- 云南生态环境领域行刑衔接实务中常见违法情形探析- 特许经营协议未到期,政府能否收回特许经营权- 行政复议延期与听证的合规衔接指引——从典型案例看程序优化路径- 规范行政检查,共创更优营商环境- 从一次涉税免罚案件审视行政处罚听证救济必要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践中常见相关问题问答-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中的制度变迁与基层民主治理重塑 | 行政法治研究-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简析- 重大村务决策的"程序红线":新法框架下的操作规范与法律责任- 自然资源部重磅发布:7月1日起,需按照编制标准修编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不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规范前瞻- 以法治为纲: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下的矛盾化解机制优化- 从政策倡导到法律刚性约束:"四议两公开"制度的法治升级与司法适用研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所涉基本法律问题浅析(一)- 新规落地!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全面升级,这些变化与你息息相关-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相关法律问题刍议- 县域政府隐性债务治理问题透视-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治理的法治路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新旧条文对照一表通- 采矿合作协议无效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以(2018)最高法民终425号判决为例-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规范市场竞争与市场干预章节的规范体系依据- 在法治框架下重构监管与市场边界:构建有边界的市场自由- 行政法律文书公告送达的实践困境与规范化研究- 行政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实践困境与规范化研究- 津鲁模式的云南落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探索与思考- 国企如何执行行政命令——从政企分开到依法自治:国企破解行政干预的合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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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之"事实董事"条款解读- 国有企业逆向劳务派遣实务解析与合规建议- 国有企业接受以物抵债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公司法探微系列——"新公司法加重董监高责任背景下的风险及防范"- 混改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高管履职的法律认定风险与合规路径- 建设工程纠纷常见法律争议与工程项目管理风险防范的衔接- 国企融资实务:融资居间服务费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策略- 小米SU7"断臂事件"的法律启示与车企责任探讨- 公司款项被员工截留,如何"追款"不迷路?- 循环贸易:商业类国有企业的高发雷区及防范措施- 预付式消费纠纷场地出租方新的涉诉风险与应对——以预付式消费纠纷新司法解释第六条为引- 国有产权转让中股东未进场交易,当然丧失优先购买权吗?- 国企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法人人格否认之过度支配与控制标准探析- 新《公司法》下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制度重构及涤除路径——基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系统性变革- 国有资产租赁合规指南——新条例下对国企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国有企业供应商备选库建设中的法律红线与操作实务- 国企"以物抵债",必须"进场交易"吗?- 火灾事故后的法律维权路径探究- 巧用情势变更规则,破解国企合同僵局- 隐名股东"显名化"血泪史——《公司法》中的代持风险与破局之道- 国企招标合同变更的"高压线":实质性内容变更的法律边界与重大风险- 公司法探微系列之公司人格混同认定标准探析- "甲方"换人:政府采购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红线与实务探索- 最高法预付式消费新规下,公司该如何应对?- 国企招投标中"总公司中标,分公司实施"的法律雷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效力争议探析(一)——合同无效的情形认定- 娃哈哈争议背后的法律红线——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与合规启示- 建工领域代位权的认定路径:基于法条演进与裁判实践的专业解析- 最高检抗诉!胡某生等6名董事与斯曼特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再审案获改判- 建工领域维权指南之未签施工合同怎么办?- 上市公司新规解读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法律实务指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vs承揽合同:二字之差,法律后果大不相同!- 国企融资实务:借款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辨析- 公司违法分配利润,有责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从案例角度解析新《公司法》下董监高的勤勉义务- 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合法性探析- 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便利控制关联公司牟利的法律风险分析- 国企高管关联交易引发巨额赔偿——从案例角度解析新《公司法》下董监高忠实义务-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前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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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国咨与股权公众号文章一览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程(上篇)——产权转让篇-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程(中篇)——企业增资篇-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程(下篇)——资产转让篇- 独享股东权益的效力分析及实现路径- 大型企业在上下游交易中如何应对"背靠背"支付条款无效——基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分析- 实务指引:民商事诉讼与执行中的异议权行使全攻略- 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的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以案说法:房屋租赁VS旅馆经营?从网约房误诉案拆解三大住宿业态的法律边界- 国企职工患有抑郁症,法定医疗期应当如何计算?- 工程结算税率争议破解:从"约定不明"到"真实意思表示"的司法认定路径- 新规解读:2025年《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修订亮点与实务影响分析- 从"家传藏品"到"合法资产":构筑高价值收藏品交易的法律防火墙- 国有企业应当重视《执行和解协议》被撤销的法律风险——执行和解协议为何成为国企"高危地带"- 《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规落地,企业合规经营待升级:禁止平台强制低价,保护中小商家利润空间-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常见的法律漏洞与风险防范- 以案说法:租房新规重磅处罚条款出台!房东擅入、乱扣押金最高罚10万!(上)——各方责任对比、法规亮点- 以案说法:租房新规重磅处罚条款出台!房东擅入、乱扣押金最高罚10万!(下)——法规未涉及之处、合规建议- 合同中的"意外"如何裁判?——不可抗力条款的司法裁量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附全文)- 人社部《工伤保险条例》新规解读:企业工伤认定范围扩大,风险管理亟须升级- 民间借贷疑难案件司法实务解析——"借款"还是"投资"?合同性质认定与权利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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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实务指引:2025年人民法院案例库38个参考案例裁判要旨汇总(一)- 执行实务指引:2025年人民法院案例库38个参考案例裁判要旨汇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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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数字化

数字化发展

"满眼生机转化钧,天工人巧日争新。"面对时代的浪潮,全力促进服务科技转型,加速全所大数据发展,建设数字化管理新系统已成为凌云所的共识。

凌云所着眼于科技共融,引入技术人才,通过数字化实现律所战略创新和律所管理效能提升,有效提高工作协同,强力驱动业务增长,大幅改善客户体验,助力律所数据沉淀,深入扩大知识共享。

凌云所于2021年上线使用律所数字化管理系统,让原来不可预见和不透明的内容变成可见透明信息,实现服务有标准、风险可预警、办案有保障。

凌云所积极探索数字律所产品,支持律师实现自由办公,随时随地解决客户需求,通过数据分析、互联融合等方式为业务赋能。

凌云大数据平台

凌云大数据平台具备签约实况、案件冲突预警等功能。备案信息中对于有可能存在利冲的案件会提示"案件冲突预警",如备案中出现该预警,请进一步核实备案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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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国际化

人才引进

2025年4月16日,凌云律师事务所举行人才引进签约暨数字资产法律服务中心揭牌仪式。管理委员会主席赵兴祥与吕鹏完成签约,合伙人会议主席李春光与吕鹏共同为中心揭牌。

凌云律师事务所成立数字资产法律服务中心

凌云所数字化系统上线使用培训顺利举行

2025年9月19日,凌云律师事务所举办"凌云中台数字化系统:招投标大厅、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上线使用培训会议。本次培训由凌云所数字化专员蔡国江主持,旨在全面介绍和推广新上线的数字化系统,以提升全所律师及相关业务人员的操作能力和工作效率。凌云律师事务所总分所的全体律师及招投标、二级市场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均参加了本次培训。

国际化发展

"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云南的优势在区位,出路在开放。凌云所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倡议,主动与国际接轨,助力云南建设成为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为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贸易保驾护航。

2017年,凌云所作为发起人之一,积极筹集资金、外派人员、整合资源,在缅甸仰光设立中国澜湄律师事务所,以省内多个边境州市分所为支点,在境外及跨境合作中产生的贸易、金融、投资等多方面为地方党委、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多维度服务。

2025年,凌云所全面启动泰国、老挝、柬埔寨、越南等东南亚国家的分所建设。

凌云所将紧跟全球化发展步伐,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化发展道路上前行!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59页

国际化

凌云德宏办公室及雷舒婷律师获赠锦旗,法治护航和谐社区与侨胞权益

2025年2月28日,凌云德宏办公室成功举办"法治护航,共筑和谐社区与侨胞权益保障"座谈会。会议聚焦提升侨胞及居民法律意识与维权能力,深化社区合作。卯相社区代表赠锦旗表彰律所贡献,当事人亦赠锦旗感谢雷舒婷律师的专业服务。活动彰显了律所在服务侨胞、促进社区和谐方面的专业成果。

柬埔寨王国驻昆明商务中心与凌云律师事务所签署合作协议

2025年4月1日至2日,柬埔寨王国国防部高胜利司令一行到访凌云律师事务所,双方正式签署《柬埔寨王国驻昆明商务中心与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关于共同建设"柬埔寨王国驻昆明商务中心"合作协议》。

凌云西双版纳办公室赴普洱澜湄国际仲裁院开展深度交流,共促法律服务水平提升

为加强法律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提升法律服务水平,2025年3月21日,凌云西双版纳办公室集体赴普洱澜湄国际仲裁院开展深度交流。双方围绕仲裁机制与律所协同核心议题,聚焦涉外仲裁规则应用、跨境纠纷多元化解决等前沿领域,旨在通过经验共享提升法律服务效能。

凌云律师事务所举办"美国'关税战'影响暨企业跨境业务新应对"专题研讨会

为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号召,同舟共济构建中越命运共同体,共同应对美国关税挑战,2025年4月17日,凌云律师事务所举行"美国'关税战'影响暨企业跨境业务新应对"专题研讨会。

罗怡然律师为云南省国际贸易投资商会主办沙龙,解析中美关税博弈

2025年4月25日,由云南省国际贸易投资商会主办的"加税≠出局·面对关税博弈的冷静思考"沙龙活动在昆明市中央法务区成功举办。凌云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部罗怡然律师受邀以美国"关税战"为主题,结合自身经验深度解析了2025年中美关税博弈的升级脉络与潜在影响。

凌云所被昆明国际数据交易所授予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

2025年3月31日,以"创新赋能 数绘未来"为主题的昆明国际数据交易所数据要素流通服务平台上线发布会在昆明螺蛳湾国际数据产业园举行。凌云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受邀参会,并被昆明国际数据交易所授予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正式成为首批数据合规评估服务商。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60页

国际化

凌云律师事务所聘金树博士担任律所俄罗斯法律事务首席顾问

2025年7月21日,莫斯科GRAD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亚太部主任金树博士到访凌云律师事务所,经双方充分友好交流后达成深度合作意向,凌云所聘请金树博士担任律所俄罗斯法律事务首席顾问。

凌云所赴柬考察,架起跨境法律服务桥梁

凌云律师事务所为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倡议、围绕省委"3815"发展战略目标任务,以"政策研究+商务对接+资源链接"为核心,由凌云律所合伙人、国际业务部主任陈时勇律师带队赴柬埔寨开展了为期五天的合作考察。

考察团在柬埔寨金边,先后拜访了云南省驻柬埔寨(金边)商务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柬埔寨司法部、柬埔寨精英律师集团(Elite Law Group)、柬埔寨皇家律师事务所(Royal Law Firm)、柬埔寨国家商事仲裁中心(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Centre, NCAC)。

陈时勇律师随全国律协代表团赴印度新德里出席第35届亚洲律师协会会长高峰论坛

2025年8月28日至29日,第35届亚洲律师协会会长高峰论坛(下称POLA)在印度新德里举行。本届会议由印度律师协会主办,会议的主题是"法律发展——亚太地区法律职业面临的关切与挑战",来自19个国家和地区律师协会,及作为观察员的3个国际性律师组织和1个地方律师协会共60多名代表参会。应印度律师协会邀请,凌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际业务部主任陈时勇律师随全国律协会长高子程一行三人出席本次峰会。

法律护航丝路,凌云助企出海——昆明市青年企业家与柬埔寨王国代表交流洽谈

2025年12月8日,昆明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会长欧阳劲刚带领协会中企业代表、柬埔寨内政部立法委员会副主席、自然农业发展组织主席Socheat Toeung带领柬埔寨商务代表团莅临凌云律师事务所考察、座谈,并共同举办"共建'一带一路',深化昆明向外合作"洽谈会。

凌云所亮相2025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法律服务专题展

2025年9月10日—14日,2025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下称"服贸会")在北京开幕。凌云律师事务所作为本届服贸会法律服务供应商参展。

我所青年律师耿铭鸿参与国际组织青年人才培训项目

我所青年律师耿铭鸿受邀参加由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的"国际组织青年人才培训项目(第五期)"。该项目作为国家推进国际化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旨在帮助青年专业人才深入了解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体系的运作模式,掌握全球治理体系下的专业知识,并为未来实习、任职国际组织提供系统化指导。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61页

第八章 品牌化

品牌化发展

"时人不识凌云木,直待凌云始道高。"2012年以来,凌云所实施打造新媒体矩阵的品牌规划,在新媒体传播渠道创新品牌运营,强化专业法律形象推广,为全省律师行业提供了丰富的品牌宣传参考经验。

凌云所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人民日报》、新华社、法治报、云南电视台、云南日报、昆明电视台、春城晚报等上百家媒体有着密切的专业合作。建所以来,全所接受媒体采访报道近万次,舆论影响覆盖全国。

除了专业品牌的硕果累累,凌云所还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投身公益活动,长期关注社会民生,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先后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省五星级律师事务所""市首届十佳律师事务所"等殊荣,凌云律师多人次被授予"省劳动模范""省'五一劳动奖章'""省五四青年奖章"等荣誉。

凌云律师积极参加前卫街道2025年"爱在前卫·金蛇闹春"新春非遗年俗会活动

2025年1月10日,西山区前卫街道隆重举办"爱在前卫·金蛇闹春"新春非遗年俗会。活动由街道总工会副主席王茜主持,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苏学峰等领导出席,辖区干部职工及居民代表百余人参与。本所唐修平律师、莫韵颖助理受邀参加,与各界代表共迎新春,传递法治温情。

段海律师开展"防范老年诈骗,安享幸福晚年"普法讲座

2025年2月11日上午,楚雄市委文明办主办、楚雄市司法局承办的"普法闹元宵"活动在楚雄市隆重举行。活动内容丰富,有猜灯谜、吃汤圆、拉花蛇、拓印、剪纸、义诊等。其中,我所楚雄办公室段海律师为老年朋友们开展了干货满满的普法讲座,主题为"防范老年诈骗,安享幸福晚年"。

凌云昭通办公室政协昭通市委员会"周云委员工作室"揭牌仪式圆满举行

2025年1月10日,"周云委员工作室"揭牌仪式在凌云律师事务所昭通办公室隆重举行。本次活动由凌云律所昭通办公室与政协昭通市委员会联合举办。昭通市政协社法委主任秦明丽主持仪式,周云委员详细介绍了工作室服务未成年人的宗旨与规划,表达了对政协事业的热情担当。

蒲光举律师为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开展业务专题培训

2025年2月14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组织召开市场监管业务培训(2025年第一期),我所民商事争议业务中心V部主任蒲光举律师受邀为分局各科室全体人员进行有关市场监管实务及最新法规政策的解读。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62页

品牌化

凌云文山办公室荣获"法治宣传教育先进集体"

2025年2月18日,文山市司法局召开年度法律服务工作会议,总结成效、部署工作,并对先进予以表扬。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凭借出色的业绩、积极的公益服务与优秀的法治宣传教育成果,荣获"2024年度法治宣传教育先进集体"称号。同时,白万年律师、陈璐实习律师因年度杰出表现被授予"优秀律师"荣誉。

凌云昭通办公室周焕律师获"社会服务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2025年2月19日,中国民主同盟昭通市第三届委员会第九次全体(扩大)会议在昭通市社会主义学院隆重召开。会议期间,民盟昭通市委对2024年度在盟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了表彰。凌云律师事务所昭通办公室周焕律师凭借在社会公益服务工作中的优秀表现,荣获"社会服务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邓子林律师为西双版纳市委政法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开展专题培训

2025年2月27日,为助力企业合规与风险防范,西双版纳州市委政法委联合多部门举办房地产领域普法专题宣讲。凌云西双版纳办公室邓子林律师受邀出席,聚焦房地产及自建房领域,就相关法律风险、政策规范及典型案例进行了专业解读,助推行业稳健发展。

凌云律师事务所前往昆明市图书馆参观学习

2025年3月4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昆明办公室执委会主任杨滔携职能总监刘苑、党务专员彭凡赴昆明市图书馆参观学习。双方举行合作洽谈会,夏熹馆长详细介绍了新型公共文化空间的发展历程与建设标准,并充分肯定了律所承建该空间的积极意愿。杨滔主任就律所优势进行了说明,并对图书馆的信任与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玉旺坎律师为云南国大迪升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开展专题培训

2025年2月21日,凌云所西双版纳办公室副主任玉旺坎应邀为云南国大迪升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开展《民法典之婚姻家事篇》普法培训,助力员工提升法律意识,维护家庭和谐。

张与律师为勐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专题培训

2025年2月27日,凌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与律师受邀为勐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了题为《业主委员会法律实务》的培训。

走进昆明桃园社区环城第一小学,开展普法宣传讲座

2025年2月28日,凌云律师事务所人身损害和劳动争议法律事务Ⅱ部崔绍塘,走进昆明市盘龙区桃源社区环城第一小学开展小学法治教育宣传讲座,通过生动有趣的方式,为孩子们普及法律知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年"3·5"学雷锋普法志愿服务

2025年3月5日,凌云律师事务所走进桃源社区开展"学雷锋·做志愿·服务改革建新功"主题活动,人身损害和劳动争议法律事务部、大健康产业法律事务部律师志愿者4名与社区志愿者8名共同服务群众。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63页

品牌化

云南师范大学到我所就人大代表文化遗产保护建议进行面商

2025年3月6日,云南师范大学基建处崔汝贤处长、王涛处长莅临凌云所,就我所省人大代表耿国平在省第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保护与传承闻一多殉难处纪念碑,故居历史文化的建议》的人大代表建议进行面商讨论。

我所省人大代表耿国平赴云南省公安厅就代表建议开展面商工作

2025年3月17日,我所省人大代表耿国平赴云南省公安厅监管总队就其在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提的《关于全省统一监管、规范各地看守所律师会见的建议》进行面商。

魏清萍律师为高仓街道龙树小学开展专题培训

2025年3月7日,凌云玉溪办公室党支部书记、律师魏清萍受邀前往高仓街道龙树小学开展专题讲座。讲座内容涵盖了妇女权益及儿童权益等热点问题,魏律师详细解读了妇女儿童享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

凌云普法,让"清明"更文明

为传承中华优良传统,推动移风易俗,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积极响应文山市平坝司法所号召,于2025年3月14日组织律师团队深入平坝镇7个村庄开展"文明祭祀防火灾·法治宣传进乡村"公益活动。活动聚焦清明祭扫安全,通过"普法讲座+流动宣传"双轨并行,助力乡村振兴法治建设。

凌云文山办公室积极参与"学雷锋纪念日"暨"三月法治宣传月"公益法治宣传活动

2025年3月7日,文山市司法局在文山市双桥花园组织开展了"学雷锋纪念日"暨"三月法治宣传月"公益法治宣传活动。凌云文山办公室滕格显、廖帮健(实习)律师积极参加此次公益法治宣传活动,进一步弘扬雷锋精神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以"法"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公共意识。

凌云临沧办公室助力临翔区三八妇女节维权普法宣传活动

2025年3月7日,凌云临沧办公室积极参与2025年临翔区妇女联合会举办的"巾帼维权 法润万家"主题普法宣传活动,深入推进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增强广大妇女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用专业力量守护女性权益。

蒲光举律师为昆明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开展专题讲座

2025年3月13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暨防范非法金融宣传活动,我所民商事争议业务中心V部主任蒲光举律师受邀为经开分局科室、普洱茶协会、食品企业及银行等人员及消费者进行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讲解。

凌云所全方位护航"3·15",携手监管部门共筑消费维权新格局

在202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凌云律师事务所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深度参与昆明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云南省消协组织的系列主题活动,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通过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案例解读等形式,助力优化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64页

品牌化

赵雪燕律师为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开展专题讲座

2025年3月20日,为提高企业对国有资产交易及运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认识,提升企业在交易及运营管理国有资产过程中的效率和规范性,凌云律所赵雪燕律师受邀为顾问单位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全体人员及下属公司高管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及运营管理风险防范》专题讲座。

凌云文山办公室律师团队助力西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能力提升

2025年3月20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受西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邀请,指派程教欢、骆庆(实习)、贾代凯(实习)三位律师为该局开展行政执法专题培训。培训围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及实务操作展开,旨在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养,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服务效能。

凌云所公司商事法律I部走进杨林镇初级中学开展专题普法活动

春风拂面,法润校园。2025年3月25日,受嵩明县杨林镇司法所邀请,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绍坤律师携团队成员董祺走进杨林镇初级中学,参加"普法强基补短板法律宣传进校园"活动,以专业力量为青少年撑起法治保护伞。

凌云所省人大代表耿国平赴昆明市看守所参与征求省人大代表意见座谈会

2025年3月27日,我所省人大代表耿国平与云南省公安厅监管总队副总队长和坚、看守所工作指导支队支队长共同出席昆明市看守所参与征求省人大代表意见座谈会,就其在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全省统一监管、规范各地看守所律师会见的建议》进行专题研讨。省公安厅监管支队副支队长禹建荣、昆明市看守所所长陈岗及各区县看守所负责人出席座谈会。

交通安全法治讲座进校园,筑牢学生平安出行防线

随着中小学生独自出行增多,交通安全风险上升。为提高学生法律意识,营造文明安全的出行环境,凌云文山办公室陈璐实习律师受邀为2025年春季学期文山华龙湖实验小学第一场家长讲堂暨200余名师生开展"关爱生命 安全出行"交通安全法治讲座。

赵兴祥律师为昆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开展业务培训

2025年3月27日,为提升昆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相关犯罪的鉴别与认识,增强检查站民警在日常工作中的专业度与规范性,凌云律师事务所赵兴祥律师受邀到该单位为来自全省边防检查站的民警开展业务培训,本次培训的内容为《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综述》。

普洱市总商会与凌云所携手共建法律服务中心,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年3月28日,普洱市工商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副会长)张登与凌云普洱办公室执行主任岳媛共同签署《法律服务合作协议》,普洱市总商会法律服务中心正式成立。

"春风三月学雷锋 法治宣传护苗长"

阳春三月,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第一党支部联合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妇女委员会及七花社区,于2025年3月20日在文山市晟迪幼儿园和文山市第五小学开展了"春风三月学雷锋 法治宣传护苗长"主题活动,旨在通过法治教育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65页

品牌化

省人大常委会、省高级人民法院代表莅临我所开展重点督办建议前期沟通会议

2025年3月28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省高院联合工作组莅临我所,就省人大代表耿国平在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作用的建议》召开重点督办建议沟通会。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工作组莅临我所进行人大代表建议面商

2025年4月3日,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危化处处长宋安东、行政审批处处长林为宗、危化处副处长赵源胜、行政审批处副处长吴东兴等负责人莅临凌云律师事务所,就我所省人大代表耿国平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醇基燃料作为厨房燃料使用的监管建议》开展面商交流。

周佳奇律师为临沧公路局机械化养护和应急中心开展专题法律培训

为进一步提升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法律风险防范能力,近日,凌云律师事务所临沧办公室周佳奇律师应临沧公路局机械化养护和应急中心邀请,为中心干部职工开展了一场主题为"公路养护法律实务与安全责任"的专题培训。

省人大常委会、省高级人民法院代表参加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宣传活动

2025年4月15日,是第十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昆明市盘龙区鼓楼街道办事处联合鼓楼司法所,于桃园社区举办"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宣传活动",吸引百余名居民参与。凌云律师事务所杨玺婷受邀为社区群众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

凌云律师事务所启动2025短视频矩阵计划,助力法律知识普及和律师打造个人IP

2025年1月,凌云律师事务所正式启动"2025年短视频矩阵计划",通过微信视频号、抖音短视频平台打造个人IP,构建法律自媒体矩阵。

朱绍坤律师为云南丰源水务开展《民法典》专题培训,助力企业合规发展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职工法律意识,防范经营风险,2025年4月3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朱绍坤律师受邀为云南丰源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题为"《民法典》框架下的职工权益与法律责任"的专题培训。

李春光律师受邀为文山市2025年度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培训班授课

2025年4月16日,文山市2025年度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培训班顺利举办,凌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李春光律师受邀为参训人员授课。

普法进强戒所,筑牢戒毒人员法治防线

为增强戒毒人员国家安全意识,助力其回归社会后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凌云律师事务所普洱办公室李圆、张芳、李专政、张弛四名律师于2025年4月14日赴普洱市戒毒所举办现场普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专题讲座。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66页

品牌化

赵雪燕律师受邀为昆明市呈贡区城投集团及下属公司开展专题讲座

2025年4月15日,受昆明市呈贡区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邀请,凌云律师事务所总部高级合伙人赵雪燕律师前往昆明市呈贡区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新〈公司法〉下股东与董监高的职权边界及责任承担》专题讲座活动。

凌云文山办公室举办"文山州研学小记者走进律所"活动,助力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5年4月19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成功举办了"解锁法律密码——文山州研学小记者走进律所"活动,旨在通过沉浸式体验,帮助青少年树立法律意识,培养对法律事务的兴趣。活动吸引了众多小记者参与,现场气氛热烈。

赵鹏飞律师为云南工商学院管理干部开展刑事风险防控讲座

2025年4月18日下午,云南工商学院邀请本所赵鹏飞律师为全体管理干部举办了一场主题为"牢筑防线,守护净土"的刑事风险防控讲座。讲座聚焦管理干部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旨在提升其法律意识和防范能力。

杨崇玲律师为云南建投红河建设有限公司举办专题培训

2025年4月23日,云南建投红河建设有限公司举办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专题培训,凌云律师事务所业务委员会主席杨崇玲律师受邀作"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法律探讨"专题讲座。红河建投各业务板块及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培训。

和博律师为云南电网昆明供电局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专题讲座

2025年4月24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昆明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和博律师受邀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开展"国企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实体与程序——以《新监察法》为视角的分析"专题法律讲座。

昆明学院召开法治工作联络员第一次会议,法律顾问团队助力依法治校建设

2025年4月18日,昆明学院组织召开法治工作联络员第一次会议,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依法治校工作要求。凌云律师事务所民商IV部王秋月律师作为校法律顾问团队代表受邀参会,校分管领导、法制办公室全体成员及各二级单位法治联络员共同出席。

赵兴祥律师为玉溪市第三人民医院开展医疗合规专题讲座

2025年4月23日,凌云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席赵兴祥律师受邀为玉溪市第三人民医院开展题为"医疗反腐背景下的合规经营及刑事风险防范"的专题讲座。讲座结合最新政策法规及典型案例,深入分析了医疗购销环节中的法律风险点,旨在推动清廉医院建设,促进医院与供应商的廉洁合作。

刘文博律师为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开展专题讲座

2025年4月16日,凌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不动产与建工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刘文博受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邀请开展《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实务》专题讲座,公司各部门及下属13个工程项目部人员参与。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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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世煌律师受邀为漾濞县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专题授课

2025年4月24日,应漾濞县司法局(普法办)邀请,凌云律师事务所大理办公室业务委员会主任邱世煌律师在漾濞县委党校开展"行政执法的实务操作"专题培训。漾濞县发改委局长赵少海、县司法局局长尹吉文等领导出席,全县各行政机关80余名执法人员参加学习。

着急过安检,超标物品怎么处理安置?我所人大代表建议得到面商

2025年4月30日,云南机场集团安全服务质量部副部长马莎、昆明机场安全检查站副站长刘思言、云南机场集团安全服务质量部主管马湘韵、云南机场集团办公室主管刘洋谷莅临我所,就我单位省人大代表耿国平提出的《关于加强和优化全省机场安检服务的建议》进行了深入的面商。

昆明市公安局派员莅临我所面商人大代表建议

为促进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建议高效落实,2025年5月9日,昆明市公安局王正亮副局长、监管支队禹建荣副支队长莅临凌云所,与昆明市人大代表李春光就代表建议进行面商。凌云律师事务所纪律监督委主席、昆明办公室执行委员会主任杨滔,所团委书记、刑事业务中心五部主任杨举共同参与面商交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员莅临我所面商人大代表建议

为推动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建议高效落实,2025年5月9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杨斌、立案一庭党支部副书记史超、司法鉴定委托负责人杨旭东莅临凌云所,与昆明市人大代表李春光就代表建议进行面商。

法院书记员待遇低?我所省人大代表提出具体建议以期提高书记员待遇

2025年5月7日,云南省财政厅政法处副处长张超、省高院政治部法官管理处副处长何恩远、省高院行装局副局长陈寒涛、省高院书管处赵劲超、省高院行装局马文娟莅临我所,就我所省人大代表耿国平所提《关于规范书记员管理、财政支持保障书记员基本生活待遇的建议》进行面商。

我所省人大代表耿国平积极参与基层人民法院工作联合调研

2025年5月9日,我所省人大代表耿国平积极参与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组织的基层人民法院工作调研活动,深入西山区人民法院与五华区人民法院开展实地调研。在调研中,耿国平代表调研组听取了五华区和西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介绍。耿国平代表详细了解了情况,并与陪审员代表深入交流,倾听他们的心声,目的是优化陪审员管理制度,构建更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

王娟律师为大理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开展护理法律风险培训

2025年5月9日,在国际护士节来临之际,大理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邀请凌云律师事务所医疗医药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娟律师,为护理团队举办法律风险防范专题讲座。护理部主任、工会主席、护士长及临床护士参加学习。

张晓山、李蕊琪律师为怒江国企开展专题培训,助力企业合规发展

2025年4月27日,张晓山律师和李蕊琪律师受邀分别为怒江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和怒江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展专题培训,聚焦国有企业保密实务和新《公司法》解读,为企业合规发展提供专业指导。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68页

品牌化

袁芸律师为昆明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公路板块四家公司进行专题培训

2025年5月9日,黄马公司牵头统筹组织高速公路板块四家公司开展培训,凌云律所袁芸律师受邀以《筑牢防线 守护秘密——国有企业保密管理实务》为主题进行培训,四家公司经营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共计60余人参训。

陈良律师受邀赴蒙自市职业高级中学开展法治宣讲

近年来,校园欺凌、性侵、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频发,青少年权益保护面临严峻挑战。2025年5月21日,凌云律师事务所红河办公室陈良律师受邀赴蒙自市职业高级中学开展法治宣讲,用法律武器为青少年撑起"保护伞"。

我所省人大代表耿国平赴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参加人大代表建议办理面商会

2025年5月22日,我所省人大代表耿国平与李鹏鹏主任赴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参加人大代表建议办理面商会,就其在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鼓励和规范矿业权托管,提升地方经济发展的建议》与省自然资源厅矿权处徐晶处长、矿保处李继斌副处长,以及矿权处臧永飞进行了全面而深刻地探讨。

法治宣传进乡村,普法知识零距离

时值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为提高群众对民法典的知晓率,提升群众法律意识,助力法治乡村建设,2025年5月20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文良超、杨文良律师积极响应社会关切,走进麻栗坡县六河乡转堡村委会下懂咪村,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法治进乡村普法宣传活动。

我所省人大代表耿国平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参与重点督办建议办理工作座谈会

2025年5月20日,我所省人大代表耿国平赴云南省高级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参与重点督办建议办理工作座谈会。耿国平代表在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作用的建议》,被省人大常委会将此建议列为重点督办建议。

杨小敏律师为保山市公路局开展职场健康与婚姻财产专题培训

2025年5月21日,凌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小敏律师受邀为保山市公路局开展主题为"职场健康与婚姻财产:法律人的双重视角"的普法讲座,深入探讨了劳动者权益与婚姻财产保护的法律要点。

我所省人大代表耿国平赴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参加人大代表建议办理面商会

2025年5月23日,我所省人大代表耿国平赴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参加人大代表建议办理面商会,我所耿国平代表在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怒江美丽公路管养、维护问题,确保美丽公路安全美丽的建议》进行面商。同日,省高院环资庭副庭长席占涛、马荣莅临我所,就耿国平代表提出的《关于鼓励和规范矿业权托管,提升地方经济发展的建议》进行面商。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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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兴成、涂国正律师赴前卫街道司法所开展普法教育

2025年5月29日,我所党兴成、涂国正律师,受邀赴前卫街道司法所对辖区内缓刑、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专题普法教育讲座。本次讲座以《轻微常见犯罪风险防控》为主题,结合实际案例深入剖析危险驾驶、电诈、暴力冲突等常见犯罪行为的法律风险,旨在提升矫正人员的法治意识,防范再犯罪风险。

张与律师、涂川楠律师为西双版纳州委党校开展专题培训

2025年5月21日,我所总部高级合伙人张与律师、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涂川楠律师,受邀赴西双版纳州委党校开展了题为《宽严相济 法理相融 包容审慎行使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处罚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培训。

凌云红河办公室深耕普法实践,守护北窑小学少年法治成长

2025年5月23日下午,凌云律师事务所红河办公室杨笑非律师走进蒙自市北窑小学,为学生们带来了一场生动有趣的普法宣讲活动。

"法护成长 欢乐六一"法治教育活动

2025年5月27日,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楚雄市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基地联合凌云律师事务所楚雄办公室,为思源实验学校四年级的孩子们举办了一场生动的法治教育活动。律所主任、支部书记施锦龙带队,普清梅、姚俊玉、张可共四名律师积极参与,通过趣味普法课和模拟法庭等形式,为孩子们普及法律知识。

代表心系市民骑行安全,提出具体人大代表建议

2025年5月23日,云南省公安厅交管总队秩序车驾管支队长李晓宇、交管总队秩序车驾管支队警务技术一级主管张丽华莅临我所,就我所人大代表耿国平在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会议上提出的建议《关于严控摩托车、电瓶车上路佩戴安全头盔的建议》召开面商会议。

凌云文山办公室律师到秉烈乡学校开展女童权益保护宣讲活动

2025年5月27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选派陈璐(实习)、田娟两位律师,分别前往秉烈彝族乡中心校及老安寨小学,开展女童权益保护宣讲活动,旨在增强女童自我保护意识,维护其合法权益。

周纯愉、曾小芳律师为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开展行政执法专题培训

2025年5月30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周纯愉、曾小芳律师受邀为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专题法律培训。此次培训通过"线下授课+线上直播"的形式覆盖全州八县(市)生态环境执法系统,旨在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推进规范文明执法,共百余名执法人员参与。

赵雪燕律师为云南国资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展专题讲座

2025年5月29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总部高级合伙人赵雪燕律师受邀前往云南国资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展《国有企业非招标采购方式及流程》专题讲座。公司总法律顾问、财务总监、各部门负责人及员工参与了本次活动。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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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绍坤律师为云南省寄生虫病防治所开展专题授课

为进一步提升法律顾问单位的法治意识,助力疫情防控与临床试验工作的合规开展,近日,我所朱绍坤律师受邀为云南省寄生虫病防治所开展《民法典核心解读及疫情防控与临床试验法律实务解析》专题讲座。

我所省人大代表积极推动书记员待遇提升,与省高院多次面商

2025年6月9日,云南省高院法官管理处副处长何恩远、行装局副局长陈寒涛、书管处赵劲超、行装局马文娟莅临我所,就我所省人大代表耿国平所提《关于规范书记员管理、财政支持保障书记员基本生活待遇的建议》进行面商。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多家单位派员莅临我所进行人大代表建议面商

为推动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建议高效落实,近期,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等多家政府单位莅临凌云所,与昆明市人大代表李春光就代表建议进行面商。

凌云昭通办公室走进大关县开展普法活动

2025年5月30日,受大关县政府邀请,凌云律师事务所昭通办公室付贤梅律师、吴文磊律师、刘倩律师、刘宇航律师前往上高桥乡政府,为当地企业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此次活动旨在提升企业的法律意识,帮助企业依法经营,实现稳健发展。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莅临我所就人大代表建议开展面商工作

2025年5月30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规划处副处长张建光、规费办一级主任科员赵媛、规政管理处干部苑景到我所,就省人大代表耿国平提出的《关于降低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提高配套基础设施服务水平的建议》开展面商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莅临我所,就浪白鱼与抚仙湖生态保护代表建议面商

2025年6月5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干部莅临我所,就省人大代表耿国平提出的《关于恢复抚仙湖浪白鱼数量,保护抚仙湖水生生态平衡的建议》进行面商。

我所省人大代表建议大学教育资源应适当对民众开放,并与省教育厅面商

2025年6月10日,云南省教育厅相关部门负责人莅临我所,就我所省人大代表耿国平提出的《关于高等教育学校教育资源面向社会开放的建议》人大代表建议进行面商讨论。

党兴成律师为勐腊县公安局干警开展执法培训

2025年6月10日,勐腊县公安局组织执法培训会,我所昆明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党兴成律师受邀开展了题为《辩方视角下的取证要点》的培训。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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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昭通办公室周焕律师荣获民盟中央、司法部"黄丝带帮教"工作先进个人表彰

2025年11月14日,民盟中央、司法部在重庆联合召开"黄丝带帮教"工作40周年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盟中央主席丁仲礼出席会议。会议对"黄丝带帮教"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了表彰。其中,我所周焕律师荣获民盟中央"黄丝带帮教"工作先进个人表彰。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派员莅临凌云所面商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

2025年6月20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秦云、副主任贾施、书记员刘玉婷莅临凌云所,与昆明市人大代表李春光、昆明市政协委员赵兴祥就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进行面商。

付贤梅律师一行到昭通公路局大关分局开展普法宣传

为进一步提升昭通公路局大关公路分局干部职工的法律素养和风险防范能力,2025年7月8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昭通办公室付贤梅、刘倩、吴文磊、刘宇航律师一行受邀到该局开展《合同签订实务指南》普法宣讲,大关公路分局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及职工代表参加了此次学习。

郭春律师为勐海县勐遮镇中心卫生院开展普法宣讲

为进一步提升勐海县勐遮镇中心卫生院医护人员的法律素养和风险防范能力,2025年7月7日,凌云律师事务所西双版纳办公室郭春律师受邀为该院开展题为《医疗法律法规解读及医疗纠纷防范》的普法宣讲,该院领导班子及医务人员参加了此次学习。

刘恩艳律师为昆理工现代农业工程学院开展法律宣讲活动

凌云律师事务所资管与执行工部主任刘恩艳律师受昆明理工大学现代农业工程学院邀请,开展了主题为"夏至·职引未来"的法律宣讲活动。此次活动旨在为即将踏入职场的大学生提供法律指导,助力他们顺利开启职业生涯。

凌云普洱办公室执行专题培训:执行破局之约,共赴一场实务与智慧的盛宴

近年来,执行难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重点与难点。为提升律师在执行领域的专业素养与实务能力,助力破解执行难题,2025年7月7日晚,凌云律师事务所普洱办公室举办了以《执行破局:从实务技巧到拒执罪追责的三阶方法论》为主题的培训。

昆明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派员莅临我所进行人大代表建议面商

为促进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建议得到高效贯彻执行,2025年6月10日上午,昆明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莅临凌云所,与昆明市人大代表李春光就代表建议进行面商。

凌云红河办公室受邀到红河红家众服开展专题培训

为助力企业规范运营,有效防范法律风险,2025年7月7日,红河办公室受邀为红河红家众服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开展了一场针对性极强的法律风险防范培训。黄钰峰、张云懿、王祎三位律师依次登台,结合丰富的实务经验与专业知识,为企业带来了一场干货满满的法律知识盛宴。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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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耿国平代表积极建言献策,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保驾护航出实招

2025年7月8日,云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一处处长晏照华、四级调研员杨跃琼莅临凌云律师事务所,与省人大代表耿国平就省重点督办建议《关于政府职能部门和学校应加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力度,为未成年健康成长保驾护航的建议》进行深入面商,共同探索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有效路径。

我所省人大代表为提高书记员待遇多次与云南省财政厅就代表建议面商

2025年7月17日,云南省财政厅政法处处长殷武、副处长张超,办公室副主任王雷莅临我所,就我所省人大代表耿国平所提《关于规范书记员管理、财政支持保障书记员基本生活待遇的建议》进行面商。

张与律师为水电十四局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2025年7月22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总部高级合伙人、不动产与建设工程业务委员会主任张与律师应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之邀,开展主题为"国际工程公司《民营经济促进法》普法宣传活动"的专题讲座,围绕"背靠背"条款及建设工程领域核心法律问题进行专业解析,旨在帮助企业强化合规管理,规避经营风险。

王娟律师为香格里拉市人民医院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培训

2025年7月22日,凌云律师事务所医疗医药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娟律师应邀至香格里拉市人民医院,为全院医护人员开展了题为《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典型案例分析》的专题培训。此次培训旨在加强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建设,提升医护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减少医疗纠纷,保障医疗安全。

王娟律师受邀至玉溪市第三人民医院授课,助力医务人员依法行医

2025年7月19日,凌云律师事务所医疗医药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娟律师受中共玉溪市第三人民医院委员会邀请,至玉溪市第三人民医院授课,培训主题为"依法行医,防范纠纷"。医院中层干部、医务人员等参加了本次培训。

我所省人大代表耿国平赴省教育厅参加重点督办建议工作推进会

省人大代表耿国平赴云南省教育厅参加《关于政府职能部门和学校应加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力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的建议》重点督办工作推进会,系年度重点督办建议。

凌云文山办公室积极参与文山市古木镇第四届香脆李文化节普法宣传活动

2025年7月27日,文山市古木镇迎来了第四届香脆李文化节。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积极响应文山市司法局号召,组织程教欢、陶文福、贾代凯三位律师深入文化节现场,到场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活动。

凌云总分所联动定制服务,为保山公路局开展普法培训

2025年7月,凌云律师事务所与凌云律师事务所保山办公室紧密联动,充分发挥总分所一体化服务优势,为保山分所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保山公路局,量身定制并成功举办了2025年度普法培训讲座。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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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学小记者走进凌云文山办公室,法治教育点亮少年梦想

2025年7月29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迎来了一场别开生面的研学活动。200名研学小记者走进律所,参加以"圆梦蒲公英 我们在文山"为主题的法治教育活动,近距离感受法律职业的魅力,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意识。

朱绍坤律师为云南省省级疾控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法》专题培训讲座

为深入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背景、意义及立法原则,准确把握法律条文的变化要点,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地方病防治所、省寄生虫病防治所联合邀请我所总部合伙人朱绍坤律师,为三家单位的干部职工开展《传染病防治法》专题培训讲座,全面解析新法核心内容。

付贤梅、刘宇航律师举办专题讲座,助力企业提升法律风险防控能力

近日,为帮助企业精准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核心要点,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凌云律师事务所昭通办公室付贤梅律师、刘宇航律师为多家顾问单位的管理层及相关业务骨干开展专题学习讲座。

我所耿国平代表参加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重点建议办理面商会

2025年8月22日,我所耿国平代表参加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就《学校应加大预防未成年犯罪力度、为未成年保驾护航》重点督办建议专题推进会。

朱绍坤律师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开展专题培训

2025年8月14日,受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邀请,朱绍坤律师携《〈民法典〉视角下合同风险来源》专题课程,为该公司财务人员展开深度培训。

凌云普洱办公室深度参与普洱市"全国律师咨询日",精准赋能万掌山林场法治建设

2025年8月22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普洱办公室积极响应普洱市"全国律师咨询日"活动号召,指派任延勋、章为快两位律师赴思茅区万掌山林场开展专题法律服务。林场领导班子及各部门负责人参与座谈,就基层治理中的突出法律问题展开深入交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莅临我所,参加重点督办建议的面商工作会

2025年7月31日,云南省高院政治部副主任杨晓娅、行装部总会计师陈寒涛、政治部法官管理处一级调研员马骥、办公室联络办负责人周正文莅临我所,就我所人大代表耿国平在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关于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作用的建议》展开了重点督办建议的面商工作会议。

杨崇玲律师为建投一水开展专题普法培训,助力企业合规经营

2025年8月8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杨崇玲律师应邀为云南建投第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一水")开展题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签证索赔相关知识》的专题普法培训。公司领导班子、各职能部门及直管部400余人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参训。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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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芸律师为昆明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公路板块四家公司进行专题培训

黄马公司牵头统筹组织高速公路板块四家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在黄马公司开展《企业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的风险识别和应对》培训,特邀凌云律师所袁芸律师进行授课。

梁睿律师为云南建投红河建设有限公司开展普法培训

2025年8月27日,为响应云南建投集团关于"法律服务进项目"的号召,云南建投红河建设有限公司特邀我所梁睿律师到公司第一直管部开展主题为"合同管理、合同编司法解释解读"的专题讲座。公司领导班子、各职能部门、各直管部相关人员现场参训。

普法护航!崔绍塘律师为云南省军区昆明第十离职干部休养所解析法律风险

2025年8月26日,凌云律师事务所崔绍塘律师受邀为云南省军区昆明第十离职干部休养所工作人员开展"两个以外,严于律己"主题普法教育分享会,筑牢工作人员日常法律意识防线。

涂川楠律师为勐腊县委党校开展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题培训

2025年8月27日,凌云律师事务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行政复议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涂川楠律师,受邀赴勐腊县委党校开展以《2025年勐腊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暨行政执法人员全员培训》为主题的专题培训。

凌云西双版纳办公室送课进校园:撕掉标签,拥抱自我

2025年8月28日,凌云律师事务所西双版纳办公室侯和林律师受12355邀请,走进西双版纳第十七中学,为同学们开展了以"撕掉标签,拥抱自我"为主题的"开学第一课"。

为落实闻一多故居历史文化保护建议,耿国平代表再次与昆明市政府、云南师范大学面商

2025年8月27日,昆明市政府议案处杨海处长与云南师范大学基建处王涛处长莅临凌云所,就省人大代表耿国平提出的《关于重视闻一多遇难处纪念碑,闻一多故居保护与传承的建议》开展面商工作。该建议也多次被学习强国特别报道。

玉旺坎律师为勐龙镇开展"普法进村寨"普法宣讲活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2025年8月28日,凌云律师事务所西双版纳办公室副主任玉旺坎律师深入勐龙镇,为当地村民开展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普法进村寨"普法宣讲活动。

我所耿国平律师光荣当选云南省慈善总会副监事长,以专业力量践行党员律师公益责任

2025年8月28日,在云南慈善总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上,依据《云南慈善总会章程》规定,我所战略委员会主席耿国平光荣当选为云南省慈善总会副监事长。这一任命,不仅是对耿国平个人的认可,更是对凌云律师事务所多年来履行社会公益事业的肯定与鼓励。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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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组织律师到德厚镇召开"一村一社"法律顾问工作见面会

为响应文山市司法局法律服务工作调整部署,切实打通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的"最后一公里"。2025年8月28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组织专业律师队伍前往德厚镇政府,与新调整的一村一社法律顾问的14个行政村领导召开工作见面会,为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精准化、常态化奠定坚实基础。

我所耿国平代表建言献策,助推云南人民陪审员管理提质增效

2025年9月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政治部法官管理处一级调研员马骥、省高院办公室联络办负责人周正文莅临我所,就我所耿国平代表提出的省重点督办建议《关于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作用的建议》,开展第三次面商工作。

凌云文山办公室走进以奈黑小学开讲"法治第一课"

2025年9月1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积极响应文山市司法局法律服务基层部署,深入文山市德厚镇以奈黑小学,开展新学期"法治第一课"校园普法宣传活动。本次活动由凌云文山办公室副主任、以奈黑小学法治副校长杨树良带队,500余名师生参与。

马鑫律师为第七届"青橙杯"大赛选手进行公司法专题授课

2025年9月12日,昆明市呈贡区第七届"青橙杯"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决赛前专题培训会,在呈贡区置信银河广场A座三楼会议室成功举行。我所马鑫律师受邀担任主讲嘉宾,为入围的青年创客们分享公司法专业知识。

李春光代表就人大代表重点建议与多家政府单位进行面商交流

昆明市人大代表李春光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昆明市网约车管理机制的建议》(第155078号)被昆明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主任会议列为重点建议。为推动重点建议高效落地,规范网约车行业发展,近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昆明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相关负责人与李春光代表围绕《关于进一步完善昆明市网约车管理机制的建议》进行专项面商交流。

凌云文山办公室举办"企业管理讲堂",助力民企法税协同与高质量发展

2025年9月17日,由文山州总商会与云南博华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主办,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承办的第29期《企业管理讲堂》培训活动顺利举行。本次活动吸引了来自文山州80余家民营企业的84名企业家参与。

"质量为先立口碑,普法赋能保合规"——我所马鑫、胡燕律师受邀参与"质量月"主题活动

2025年9月9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以"质量为先立口碑,普法赋能保合规"为主题的诚信教育活动,凌云律师事务所马鑫、胡燕律师作为"普法赋能助企合规"普法服务团队受邀参与。

我所郭春律师为景洪市农业农村局开展《民法典》宣讲

为提升村级农产品质量监管协管员的法治素养与履职能力,景洪市农业农村局于8月31日在西双版纳州委党校举办"2025年高素质农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培训班"。凌云西双版纳办公室主任郭春律师应邀开展《民法典》专题培训。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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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光举律师参与西南林业大学法学院行政法案例教学

2025年10月13日,我所蒲光举律师应西南林业大学法学院邀请,为该院学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典型案例进行案例教学。

倪金鹏为楚雄州行政执法部门相关人员进行行政执法公共法律知识培训

为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和楚雄州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提升楚雄州行政执法人员理论水平和依法履职能力,凌云律师事务所楚雄办公室倪金鹏主任受邀为全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行政复议法相关知识内容。

刘恩艳律师为昆明理工大学冶金与能源工程学院开展大学生就业实用指南专题讲座

2025年9月24日,凌云律师事务所刘恩艳律师受邀走进昆明理工大学冶金与能源工程学院,开展"大学生就业法律实用指南"专题法律讲座。此次活动聚焦毕业生从校园迈向社会的关键节点,围绕就业、租房、消费、网络、合同等法律场景展开科普,为即将开启人生新阶段的学子们送上实用法律"工具箱"。

马鑫律师参与官渡区校园食品安全专题培训,助力筑牢校园食安防线

2025年10月11日,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区教育体育局在官渡区第一中学报告厅联合组织召开"官渡区校园食品安全专题培训会议"。我所马鑫律师受邀参会,并围绕校园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了全面解读。

蒲光举律师为市监局开展"以案释法"专题培训

2025年10月15日,我所蒲光举律师受邀赴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投诉举报办理与行政复议败诉防范"为主题开展"以案释法"培训。

马鑫律师为西南林业大学深度解析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2025年10月16日,我所马鑫律师受邀前往西南林业大学授课,围绕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开展专题授课。

朱绍坤律师为寻甸城投集团专题培训

2025年9月26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朱绍坤律师受邀为顾问单位寻甸城乡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开展《〈民法典〉视角下合同风险来源》专题培训。

贾晓成、吴翠萍律师为云南省民营口腔行业开展劳动、财税合规专题讲座

凌云律师事务所贾晓成、吴翠萍律师受云南省口腔医学会民营口腔医疗分会邀请参加其年会,并为云南省民营口腔行业从业者开展劳动、财税合规专项讲座。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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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翊斐、吴一律师为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滇池度假分局开展食品标签标识专题讲座

2025年10月28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涂翊斐、吴一律师受邀到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滇池度假分局开展"度假区市场监管分局食品标签标识专题会"讲座。围绕《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的强制性标示项目和常见违规情形进行重点讲解。

白智方律师为西双版纳全州水利系统开展专题培训

2025年10月22日,西双版纳全州水利系统举办2025年度行政执法业务专题培训班,以行政执法责任与权利、水行政执法全流程法律风险防控与效能提升为主题,特邀凌云律师事务所西双版纳办公室白智方主任开展授课。各县(市)水务局、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

陶冀婧律师为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开展国有房企合规风险防控讲座

凌云律师事务所陶冀婧律师受邀为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房地产拿地环节经济法适用与国有房企合规风险防控"专题分享。

格物致知启思辨,携手西林育英才——第二十届"凌云杯"辩论赛圆满落幕

金秋时节,思辨之花绽放西林。历时一月有余,由凌云律师事务所与共青团西南林业大学委员会联合主办,西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承办的第二十届"凌云杯"大学生辩论赛于近期圆满落下帷幕,全校16支代表队、120余名辩手参与,各辩论队上演了一场场精彩的思想交锋。

蒲光举律师为官渡区市场监管局开展专题培训

2025年10月23日,凌云律师事务所蒲光举律师应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邀请,在两位副局长主持下,为辖区各分所所长、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开展专题法律培训,主题为"加收水电费行政执法常见问题及应对"。

凌云文山办公室深入乡镇开展法治体检与普法宣传活动

为扎实推进"一村一居法律顾问"工作,切实提升基层法律服务水平,2025年10月28日与30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先后前往德厚镇及亚拉冲村,组织开展"法治体检入乡镇"暨"法治宣传进村寨"专项活动。

涂翊斐律师为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开展消费者专题讲座

2025年10月21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涂翊斐律师受邀为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开展"消费者避坑与维权实用指南"专题讲座。

陈璐律师为文山市思源中学开展法治讲座

2025年10月23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陈璐律师受邀为文山市思源中学九年级400余名师生开展"青春不迷路——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法治讲座。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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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蕊琪律师为怒江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展国企人员履职责任法律专项培训

2025年10月,李蕊琪律师为怒江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展国企人员履职责任法律专项培训。

贾晓成律师受邀赴昆明市消防救援局为全市消防救援执法人员开展专题讲座

2025年11月12日,为适应消防救援队伍新时代行政执法新要求,我所刑事业务中心Ⅸ部贾晓成律师受邀为全市消防救援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预防暨法制员执法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开展专题讲座。

简明律师为砚山县税务局开展专题培训

2025年1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砚山县税务局特邀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执行主任简明开展税务执法规范专题法治讲座,全局干部职工参加培训。

凌云文山办公室开展青少年法治研学活动

2025年10月,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举办"童眼看律所,法治润人心"主题研学活动,迎来文山实验小学学生参与。

陈像悦、邱世煌、朱绍坤律师为云南省工商联(总商会)财税金融大讲堂暨大理州法治民企、诚信民企、清廉民企建设培训班授课,助力民企法治与合规建设

2025年10月,凌云律师事务所昆明办公室民商事争议业务中心Ⅰ部主任陈像悦、大理办公室业务委员会主任邱世煌、昆明办公室公司商事法律业务中心部主任朱绍坤受邀为"云南省工商联(总商会)财税金融大讲堂暨大理州法治民企、诚信民企、清廉民企建设培训班"进行授课。

王娟律师至牟定县人民医院开展法律培训

2025年11月6日,凌云律师事务所医疗医药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娟律师至牟定县人民医院开展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培训,牟定县人民医院、牟定县中医医院、牟定县妇幼保健院医护人员参加了本次培训。

耿国平律师为云南省公安厅监管总队开展专题讲座

2025年11月20日,云南省公安厅监管总队组织全省看守所所长培训班,我所耿国平主任受邀为培训班开展《协同共筑法治防线——羁押监管与刑事辩护的辩证统一》专题讲座。

赵兴祥律师与云南大学赵春玉教授到西南林业大学开展专题讲座

2025年11月20日,凌云律师事务所赵兴祥律师受邀走进西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与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赵春玉教授一同开展了"刑法问题的思考方法"专题法律讲座。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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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光举律师为昆明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专题培训,传递法治力量

2025年12月11日,昆明市消费维权专业委员会召开年度工作会议,特邀凌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昆明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蒲光举律师,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解读与职业索赔应对"为主题开展专题宣讲,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三方搭建合规沟通桥梁。

耿国平主任受邀参加省劳模工匠宣讲团

2025年11月21日,我所全国优秀律师、云南省劳动模范耿国平主任,作为省劳模工匠宣讲团成员受邀作为主讲,参加由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云南省总工会联合主办的"思奇宣讲——凝心聚力接续奋斗"主题宣讲活动,为中国广电云南公司100余名产业工人开展了《劳模耿国平的正义之路》主题宣讲。

凌云临沧办公室助力公路养护应急系统深化宪法学习

2025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临沧办公室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纪律监督委员会主任周佳奇律师赴临沧公路局机械化养护和应急中心开展《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宪法在身边的实践与应用》专题法治宣讲。

和博律师受邀为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法律专题讲座

2025年12月5日,昆明办公室和博律师受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建工")邀请,开展了题为"建工刑案:复盘解读与合规警示"的专题讲座。讲座以总部现场讲授结合视频同步传输至各外地项目的形式进行,葛洲坝建工全体员工参与学习。

聚焦新就业群体,护航劳动者权益

2024年12月2日,昭阳区委社会工作部与凌云律师事务所昭通办公室联合举行"昭阳区新就业群体法律服务站"揭牌仪式暨法律志愿服务工作座谈会,标志着全区首个专门面向新就业群体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正式启动运行。

凌云律师为滇中新区企业划出履职"安全线"

凌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蒲光举律师应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滇中新区直管区分局邀请,面向辖区企业开展专题培训,深度解读新《公司法》背景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风险与合规履职路径。

凌云所各地办公室开展2025年"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

2025年12月4日,第十二个"宪法宣传周"正式启动。凌云所各地办公室通过全方位、多形式的方式开展"宪法宣传周"主题活动,将法治精神和法律温暖传递到社会各个角落。

凌云大理办公室邱世煌律师授课宣讲

2025年12月4日,大理办公室邱世煌律师为"巍山县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进商会暨民营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培训班"授课宣讲。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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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光律师受邀为宜良县党委班子专题解读习近平法治思想

2025年12月24日,我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李春光应宜良县委和宜良县产业园区党委的特别邀请,面向全县党委班子成员开展《法治政府的困境与破局——实践视角习近平法治思想解读》专题讲座。

马鑫律师为官渡区汽配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题讲座

应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渡区人民法院"官知讲堂"活动的邀请,凌云律师事务所马鑫律师为辖区内汽配行业企业负责人开展了一场以"知识产权保护——行刑风控"为主题的专题法律讲座。本次活动旨在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晰经营法律边界,防范行政与刑事法律风险。

杨滔律师应邀授课西南林大,解读刑事法律实训课

"一杯酒的代价可能是吊销驾照、刑事处罚,一次冲动的推搡或许会毁掉两个家庭的未来。"2025年12月15日下午,西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的模拟法庭教室内座无虚席,凌云律师事务所昆明办公室杨滔律师受邀开展卓越法律人才实训课,用真实案例与硬核法律知识,为在场学子筑起一道青春"法律防火墙"。

刘恩艳、刘子猛律师为云南大学开展"护航青春·法治同行"专题讲座

为帮助大学生筑牢法治思维,规避成长路上的法律风险,明晰就业、生活中的维权路径,凌云律师事务所昆明办公室刘恩艳、刘子猛两位律师应云南大学的邀请,联合开展"护航青春 法治同行"专题讲座。

董益钢律师以"强内控 防风险 促合规"为主题开展法治宣传

2025年12月25日,凌云律师事务所董益钢律师作为曲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常年法律顾问,应曲靖市国资委的邀请,开展法治宣传进企业活动,以"强内控 防风险 促合规"为主题开展法治宣传。

马鑫律师受邀为滇中新区企业开展广告宣传合规专题培训

应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滇中新区直管区分局邀请,凌云律师事务所马鑫律师为辖区企业开展"以案释法——广告宣传合规"专题法律培训。本次讲座旨在帮助企业识别宣传风险,筑牢合规防线,营造清朗市场环境。

周佳奇赴双江县贺六移民安置区开展普法宣讲活动

2025年12月11日,凌云律师事务所临沧办公室应临沧市搬迁安置办公室邀请,指派本所纪律监督委员会主任周佳奇律师前往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贺六移民安置区,组织开展普法宣讲活动。

普法宣讲赋能生态保护

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副主任周纯愉律师受邀参与由文山州司法局与文山州融媒体中心联合开办的FM100.6文山交通广播《普法强基——案例宣讲进行时》直播栏目,与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宣传教育科、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共同作为嘉宾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典型案例传递生态法治理念。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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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振华律师荣任临沧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临沧市青年创业协会第一届监事会监事长

临沧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临沧市青年创业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大会隆重举行。在这次大会上,凌云律师机构总部高级合伙人、凌云律师事务所临沧办公室业务委员会主任赵振华律师,被推选为临沧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临沧市青年创业协会第一届监事会监事长。

王娟律师为巧家县妇幼保健院开展法律培训

2025年12月23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昆明办公室王娟律师受凌云律师事务所昭通办公室邀请,赴巧家县妇幼保健院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专题培训,巧家县妇幼保健院全体医护人员参加了本次培训。

直播普法进商圈,法治服务暖民心

2025年12月23日,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白万年律师受邀做客文山市司法局抖音直播间,与文山市司法局杨阳副局长共同开展线上普法活动,为广大网友送上实用法律知识。

德宏州律师协会致谢凌云律师

德宏州律师协会向凌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李春光律师发来感谢信,对律所在瑞丽地震救灾工作中的贡献表示高度认可。信中特别提到李春光律师个人捐赠的5万元善款,将专项用于赈灾及青年律师帮扶工作。

文山办公室荣膺州优秀律师事务所,陈文熙等五人获行业表彰,并荣获"2024年度公益协作先锋奖"

近日,文山州老科协系统2025年业务工作会暨现代实用技术发布培训活动在文山市交通宾馆隆重举行。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作为科技法律专业服务组专家技术服务团队,凭借在公益协作领域的突出表现,荣获2024年度工作"公益协作先锋奖",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副主任周纯愉律师作为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活动并上台领奖。

此外,凌云文山办公室凭借卓越的综合表现,荣膺"文山州律师行业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同时陈文熙、蒋德顺、陈璐、白万年、程教欢五位同志分别荣获个人行业荣誉,展现了律所的专业实力与责任担当。

王祎律师受邀开展行政执法专题宣讲

2025年12月19日,凌云律师事务所红河办公室王祎律师受邀到河口县林业和草原局开展林草行政执法专题宣讲活动。

版纳办公室荣获西双版纳州红歌比赛二等奖

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4周年,赓续红色血脉,凝聚奋进力量,西双版纳州律师行业党委、州律师协会联合举办了"红歌致初心 律心永向党"主题红歌比赛。来自全州的律师队伍同台竞技,以歌声抒发对党的忠诚与对法治事业的热爱。凌云版纳办公室凭借一曲气势磅礴的《走向复兴》脱颖而出,荣获比赛二等奖。

此外,文山州律师行业党委、文山州律师协会也隆重举办了"律政心向党 奋进新时代"主题合唱比赛暨先进典型表扬活动。凌云文山办公室党支部以昂扬的精神风貌,倾情演绎红色经典曲目,用歌声传递对党的忠诚与热爱,荣获本次"七一"合唱比赛三等奖。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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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人物志

涂川楠:随风俯仰,我们就是要生生不息

在时代浪潮中完成职业转型需要勇气,在专业深水中建立坐标体系需要智慧。本期凌云人物志聚焦涂川楠律师的破界生长之路——这位曾在金融行业工作多年的跨界者,如何以攀岩者姿态在自然资源法治领域开凿出专业护城河?从金融分析到土地征迁,从经济模型到多元利益平衡,且看他在法治实践的深水区如何实现从"财商"到"法商"的思维跃迁。(凌云所政府与行政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敬业尽责显担当——欧阳岚律师获赠锦旗

李女士满怀感激地将一面印有"敬业尽责 显担当"的锦旗送到凌云律师事务所版纳办公室欧阳岚律师手中,以此表达对欧阳律师专业法律服务的诚挚谢意。

张蓉律师获评"德宏州优秀律师",并当选州律师行业妇联主席

凌云律师事务所德宏办公室张蓉律师获评"德宏州优秀律师",并当选"德宏州律师行业第一届妇女联合会主席"。双重肯定,既是对张蓉律师专业能力、责任担当的高度认可,也是对她深耕法治事业、践行巾帼使命的充分肯定。

陈家悦:法律人的滚烫人生——既要当剑客,也想做提灯人

从法袍加身的审判席到为正义奔走的辩护席,她用十年法官生涯的积淀与六载律师执业的锋芒,诠释了法律人"剑客与提灯人"的双重使命。她曾以法槌定分止争,如今以专业为盾、经验为矛,在疑难案件中破局突围;她既能在法庭上抽丝剥茧,也能在田间传递法治温度。家庭中,她是与"白大褂"并肩的理性双塔;公益路上,她是为弱势群体点亮希望的灯塔。无论是深夜整理案卷的执着,还是骑行赛道上的追风身影,陈家悦始终以滚烫的初心,在法律的刻度上镌刻担当,在生活的旷野中书写热爱。这,或许就是法治精神最鲜活的注脚——既需锋芒,亦存温情。(民商事争议业务中心Ⅰ部主任)

和丽坤:从专业精进到使命担当

2022年7月,和丽坤律师怀着对法律事业的无限热忱与对未来的坚定信念,加入凌云律师事务所。这不仅是他个人职业生涯的关键转折,更是一段始于2006年、跨越近二十载的法律人生,在滇西北高原上的华彩续章。回望来路,因一部香港律政剧的感染而踏上了法学学习的轨道,从大学毕业就从事法律专业工作。十年之后,觉得法律的人生之路应该有一些新的尝试和探索,于是离开了原来的法律工作岗位。再十年过去了,从初出茅庐的"青涩"律师到肩负凌云丽江办公室发展的掌舵者,这条道路上镌刻着他专业精进的执着、沉淀蓄力的智慧、责任担当的勇气,以及对法治信仰的永恒追寻。

郎骏:让无力者有力,让悲观者前行

"让无力者有力,让悲观者前行!"这句我最喜欢的职业座右铭出自《南方周末》1998新年献词。这篇文章对一家媒体、一名新闻记者,应该以什么样的态度和职业精神面对这个世界,给出了有力回答:面对世俗的力量,尽管生命有时也会显得脆弱,尽管我们也不都总是那么坚强,但是,我们决不苟且于虚伪和庸俗,决不。因为我们深深懂得,尊严是人类灵魂中不可糟蹋的东西。

洪金云:律师的价值在具体而直接的实务中

洪金云律师的执业之路始于TVB法庭剧中律师形象的启蒙,经过政法学院的理论熏陶,更在实践中体悟到法学理论与实务的差异。他认为,真正的成长不仅是专业技能的提升,更在于深化对人的感知与对法律的敬畏。正是这份源于日常实践的具体信任与勇气,让她在与世界的交手中,找到了自己的支点与方式。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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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人物志

周焕:笔绘山河,法润苍生

她左手持文学之笔,书写世间百态、人情冷暖;右手擎法律之剑,捍卫公平正义、守护万家灯火。她是昭通市昭阳区政协委员、凌云律师事务所总部合伙人、凌云律师事务所昭通办公室副主任周焕。她同时也是一名作家,7名困境孩子的"编外妈妈"。她以法为笔、普法为民,倾尽全力书写属于这个时代的温暖篇章。

王娟:用坚持让梦想照进现实

她是出生在云南边陲小镇的布依族姑娘,带着青石小径的晨露与苍苔的柔韧,带着山野的坚韧走进庄严的法庭;她是"95后"冷静沉着的律政清荷,以专业为刃破开疑难案件的迷雾。她的眼眸,既能温柔凝视疾苦,亦能锐利洞察不公;她的性格,恬淡如水却不失力量。(凌云律师事务所昭通办公室执行委员会副主任、凌云律师事务所医疗卫生专业委员会主任)

周纯愉:做大风勇士,立凌云壮志

在漫漫律途上,有人选择随波逐流,而有人却能坚守初心、砥砺奋进。周纯愉律师便是后者中的一员。因爱奔赴昆明的她,在十五年的时光里,凭借医学与法学这两把"利剑",将原本错综复杂的医疗纠纷抽丝剥茧、化繁为简,为医患双方搭建起了一座座沟通的桥梁。让我们一同走进这位在医疗法律领域深耕细作、熠熠生辉的践行者,倾听她的故事。荣获2024年文山州青年律师演讲冠军的她,用春风化雨般的清音,将法典条文谱成浸润人心的潺潺溪流。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副主任周纯愉,以"大风勇士"般的魄力与"凌云之志"的坚守,在滇东南大地上书写着当代青年律师的炽热篇章。

付贤梅:慢慢生长,慢慢遇见更好的自己

刚入所时,律所的文化氛围、管理思路,付贤梅律师总觉得隔着一层。看到有些同事能快速对接优质资源、参与重点项目,她私下里也会嘀咕:是不是资源分配有偏向?职务安排有偏心?这份不解的困惑,在那年年会后爆发,直接质问律所管理层:"怎么只关心其他人,为什么那么偏心?"负责人就告诉我该如何学会管理,律所的发展是要有大局意识的,不是只看哪一个人,凌云不缺机会,但机会只给有准备的人。(凌云律师事务所昭通办公室高级合伙人、纪律监督委主任)

段海:细胞、代码和法律——理科律师的"三重门"

段海律师的成长是一场跨界求索的哲学之旅。从生物学到代码世界,再到路桥工地,在迷茫中破碎又重建,最终在法律领域找到归宿。生物实验的观察力、编程的逻辑思维、工地的实践韧性,都成为他独特的执业底色。(凌云律师事务所楚雄办公室执业律师)

海宇栋:在路上

从"小黑人"到执业律师,从山间碎石路到法庭辩论席,他用十数载人生丈量着法理与人性的距离。当法律条文遇上田间纠纷,当程序正义碰撞乡土伦理,海宇栋律师以山民特有的韧性,在司法实践的褶皱处开凿出温情的通道。他始终相信,真正的法治精神既要有法典的硬度,更需有人心的温度。海律师用竹节般的文字,记录下那些在法条缝隙中顽强生长的朴素正义与最本真的人间。(凌云律师事务所总部高级合伙人)

刘志周:律途深耕,匠心筑梦

凌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曲靖办公室主任刘志周律师,从年少时对正义的向往,到深耕法学领域的坚定;从创业初期的筚路蓝缕,到聚焦保险法律服务的专业突破;再到携手凌云后的全新征程,刘志周律师始终以"匠心"为信仰,在每一个案件中践行法律人的初心。作为律所管理者,他带领团队开拓创新;作为行业前辈,他倾力培养青年律师,传递法治薪火。

张洁:做一个善良、温暖且坚毅的人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有温度的生活。她的眼眸,既能温柔凝视疾苦,亦能锐利洞察不公;她的性格,恬淡如水却不失力量。在时光的长河中,以善良为底色,用温暖作笔触,凭坚毅为指引,勾勒出属于自己的精彩画卷。我们一同走进张洁律师的世界,感受这位婚姻家事领域执业者的成长之路与职业坚守。(凌云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争议业务中心执业律师)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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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凌云律师事务所昆明办公室杨小敏律师被都市频道采访

凌云律师事务所昆明办公室杨小敏律师就半口/全口种牙相关话题接受云南都市频道采访。

凌云律师事务所西双版纳办公室侯和林律师文章被《法治周末》报刊载

2025年10月30日,凌云律师事务所西双版纳办公室侯和林律师撰写的文章,被《法治周末》报刊载收录。

耿国平代表亮相"代表通道"

2025年1月19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首场"代表通道"集中采访活动在海埂会堂报告厅外举行。省人大代表、凌云律师事务所战略委员会主席耿国平亮相通道,向大家分享了中老口岸通关提速的显著成果。

在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我所省人大代表耿国平经过多次实地调研,提出《关于加速提升通关速度、振兴云南经济的代表建议》。2025年1月7日,耿国平代表接受了云南新闻联播的采访。

李春光接受央视《新闻直播间》采访

2025年9月,凌云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李春光接受央视《新闻直播间》采访。

西双版纳州"两县一市"将在昆举办属地政策解读与公益咨询专场

2025年12月10日,西双版纳州"两县一市"将在昆举办属地政策解读与公益咨询专场。为深入推动"避房云南三年行动",全面落实稳楼市、稳预期、保稳定有关政策,助力打造"有一种叫云南的生活"品牌,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联合主办的专场活动为购房者权益保障提供全方位支持。凌云律师在现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为购房者筑牢权益保障防线。

新年寄语:向着新目标奋进再出发

"一年之计在于春。作为云南本土的律师事务所,我们将继续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紧跟时代步伐,紧扣新科技的发展脉搏,提升专业领军服务能力,提高行业品牌影响力,优化客户服务流程,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凌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李春光表示,新的一年,凌云律师事务所将切实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运营风险,下大力气引进优秀人才,打造有示范意义的行业服务产品,充分发挥大平台的赋能作用,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一站式优质服务。

法治日报关注:云南人大以"小快灵"立法大显保护身手

我所省人大代表耿国平律师建言献策,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人大智慧和力量,多家媒体纷纷报道。法治日报关注云南"小快灵"立法实践。

昆明市人大代表、凌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李春光领衔推动出台《昆明市文明观赏红嘴鸥规定》。这部仅400余字的法规针对性解决不文明观鸥行为,为全国单一物种保护提供了立法范例,生动展现了"小切口"立法护航生态的务实成效。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85页

第九章 生态化

生态化发展

"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2025年,凌云所积极发挥全省覆盖独特优势,加强交流,推动合作,共享资源,共迎挑战,致力于推动律师行业共荣共生、和谐发展。

凌云所始终保持谦虚的态度,积极向国内外一流强所学习请教,带领业务骨干不辞辛劳、登门拜访、取经问道。

凌云所始终保持开放的格局,诚邀行业精英、各界友人莅临律所,交流心得体会、共商战略合作。

凌云所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召开业务闭环发展会议,推动各地分所加强专业分工和业务合作,努力开拓二级市场,实现营收稳步增长。

凌云律师事务所积极推进"双百工程",结对帮扶助力边疆律所建设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法治建设,促进全省边远县(市)少数民族青年律师业务能力和律师事务所建设水平明显提升,凌云律师事务所积极响应省律师协会关于"结对帮扶百家律师事务所、对口培养百名少数民族律师"的号召,于2024年12月31日与德宏州芒市的云南太隆律师事务所签订《结对帮扶协议》,并同步启动了3名少数民族律师的对口培养工作。

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一行赴八谦律师事务所座谈交流

2025年2月24日,我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李春光,纪律监督委员会主席、昆明办公室执行委员会主任杨滔,党委副书记赵雪燕、张福君,业务委员会主任张与,妇联主席杨小敏,第二支部书记杨能龙,职能总监、分所运营服务中心主任赵希,党务专员彭凡一行到访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座谈交流。

大理大学法学院与凌云所深化合作,共育法律人才

2025年3月6日,大理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李艳、副院长何旭昭一行到访凌云律师事务所。凌云所纪律监督委员会主席杨滔、党委副书记张福君等热情接待。此次交流进一步夯实了自2024年签订《就业育人协议》以来的合作基础。未来,双方将继续携手,优势互补,共同为培养卓越法律人才贡献力量。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86页

生态化

钱伯斯大中华区域经理拜访凌云律师事务所

2025年3月17日,全球知名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大中华区域经理伍诗雯拜访了凌云律师事务所,并与凌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李春光及总部合伙人张与、陈时勇、杨小敏等人进行了深入交流。

兴业银行昆明分行莅临凌云律师事务所开展交流,共探银律合作新模式

2025年4月3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法规部项目负责人丁欢一行到凌云律师事务所开展交流座谈。

凌云所管理团队赴大成(昆明)律师所交流座谈

2025年3月19日,凌云律师事务所纪律监督委员会主席杨滔,党委委员杨能龙,管理委员会委员朱绍坤,昭通办公室主任陶冀婧,党务专员彭凡,数智化专员付钦建一行6人到访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座谈交流。

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赴版纳交流,共促涉外法律服务提升

为深化律所协作,提升法律服务专业化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近日,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丁云波主任一行莅临凌云律师事务所版纳办公室进行交流指导。本次交流特邀勐海信茂律师事务所、博仲律师事务所同仁一同参与。

凌云律师事务所举行"双百工程"结对帮扶学员欢迎仪式

为深化云南省律师行业"双百工程"结对帮扶工作,2025年3月24日,凌云律师事务所举行欢迎仪式,迎接德宏太隆律师事务所杨蕊萌律师到所开展学习交流。凌云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文杰、业务委员会主席杨崇玲、党委副书记张福君、薪酬委主任杨举、民商事争议业务中心Ⅲ部主任方丽君、帮带指导老师张洁参加仪式。

凌云西双版纳办公室与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部共同开展《职务犯罪的有效辩护研讨会》

2025年4月28日,由北京炜衡刑辩学院主办、凌云律师事务所版纳办公室承办的《职务犯罪的有效辩护研讨会》在版纳办公室三楼会议室成功举行。本次研讨会汇聚了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部刑法学专家以及版纳律师行业资深律师,共同围绕职务犯罪有效辩护的前沿问题和实践难点展开深入交流。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87页

生态化

"法育青林"启动——凌云律师事务所助力西南林大文法学院"法育青林"校园普法宣传党建示范项目

2025年4月29日,西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法育青林"校园普法宣传党建示范项目正式启动。仪式由文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张译文主持。西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聘请凌云律师事务所为该项目的顾问单位,由校宣传部副部长柏顺文为律所授牌,凌云所职能总监赵希代表接受项目顾问单位牌匾。

湖南省司法厅、省律协代表团携在滇锻炼青年律师赴凌云西双版纳办公室调研座谈

2025年7月16日,湖南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陈少杰、律师工作处副处长唐健,律师协会秘书处文宣负责人王鑫携在滇锻炼的湖南青年律师一行,莅临凌云律师事务所西双版纳办公室,就青年律师培养、跨区域法律服务协作及涉外业务发展等议题开展调研座谈。

凌云律师事务所赴华商(乌鲁木齐)所参观交流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法治建设要求,加强律所间跨区域战略协作,实现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2025年7月31日,凌云律师事务所到访广东华商(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与新疆赛米江律师事务所一起进行考察交流。三家律所围绕"专业化建设、党建创新、人才培养、跨区域合作、少数民族律师"等主题展开深度对话,在多个领域达成重要共识,取得突破性合作成果。

金控集团领导一行莅临凌云律师事务所调研

2025年7月11日,云南省国有金融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陈云忠及副总裁杜炜携同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陈静和资产管理部于江同志莅临我所进行参观调研。

凌云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律师行业发展驱动交流会",共话行业未来新篇章

2025年7月12日下午,在素有"滇东南明珠"美誉的文山,凌云律师事务所隆重举办了主题为"同心致远 进而有为 数字驱动 向新提速"的律师行业发展驱动交流会。本次交流会汇聚了近200名行业精英、律所管理者,通过前沿议题研讨和实务经验分享,共同探索新时代背景下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路径。

凌云律师事务所与华商乌鲁木齐律所、新疆赛米江律所签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战略合作协议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深化法律行业民族团结协作,2025年7月31日,凌云律师事务所与广东华商(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新疆赛米江律师事务所正式签署联合共建协议。此次合作标志着跨省区法律服务机构协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迈入新阶段。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88页

生态化

凌云律师事务所与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签署委托协议,共筑保险服务新生态

2025年8月15日,凌云律师事务所与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正式签署《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此次合作旨在加强双方保险经纪服务领域的深度合作,为凌云律师事务所及客户提供更专业、高效的保险解决方案,进一步优化风险管理服务。

三亚市吉阳区政协代表团莅临凌云丽江办公室指导交流并座谈

2025年9月18日,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政协代表团莅临凌云律师事务所丽江办公室指导交流并座谈。双方围绕文化保护、旅游发展、生态治理等领域的立法实践与法治保障展开深入交流,共同探讨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

凌云律师事务所与西南林业大学产教融合教学创新课程成功举办

为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深度衔接,2025年9月5日下午,凌云律师事务所携手西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于凌云大厦一楼大会议室开展产教融合教学创新课程(《商法学》)。

凌云律师事务所与华商(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2025年9月21日上午,凌云律师事务所第三批管理团队正式在新疆乌鲁木齐开启省外优秀律所交流考察活动。此次新疆之行选在华商西北法律服务中心,在华商(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双方围绕律所管理、专业化建设、区域协同及青年律师培养等议题展开深度座谈,共同探索"共生、共建、共享、共荣"的行业生态建设路径。

凌云所杨崇玲主席率队到访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深入交流

2025年9月11日,凌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总部业务委员会主席杨崇玲携凌云所北京办公室主任杨雪婧、总部不良资产处置与执行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蕙珊走访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凌云展志·长安同心——凌云律师事务所赴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交流座谈

2025年9月23日下午,凌云律师事务所第三批管理团队拜访了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双方围绕律所管理、业务合作、青年律师培养等议题展开深入探讨。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89页

生态化

共启陕滇律所协同新篇章——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与凌云律师事务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2025年9月23日上午,凌云律师事务所第三批管理团队在顺利完成新疆站的交流考察后,抵达陕西西安,拜访稼轩律师事务所。双方围绕律所管理、业务协同、青年律师培养等议题展开深入座谈,并成功签署《战略合作协议》,陕滇两地法律服务机构的合作将进入全新阶段。

凌云&大成(昆明)携手召开民商事疑难执行业务交流会

2025年10月30日,凌云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联合召开"民商事疑难执行业务交流会",双方围绕执行业务的现状、案件筛选策略及实务操作经验展开深入交流。

西北考察之行圆满收官——凌云律师事务所赴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交流座谈

2025年9月23日,凌云律师事务所第三批管理团队前往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进行座谈交流。作为本次凌云所新疆、陕西考察之行的收官之站,此次交流围绕律所管理、业务合作、青年律师培养等多个核心议题展开。此次考察与四家区域代表性律所进行了充分交流,与其中两家达成了战略合作,更在律所管理、业务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汲取了宝贵经验。

丽江侨联学习交流团莅临凌云临沧办公室考察

2025年11月10日,丽江市侨联党组书记王金贵率学习交流团一行,在临沧市侨联副主席张天清的陪同下,莅临凌云律师事务所临沧办公室,实地参观考察"临沧市涉侨法律服务站"建设情况,并就涉侨涉外法律服务工作进行深入交流。

凌云所携手香港卓馨举办"智慧财富管理与身份规划"合作交流会

2025年10月28日,凌云律师事务所婚家与财富传承专业委员会与香港卓馨行政总区(CHARM GLOBAL)区域经理Kwok Tung Shing联合开展"智慧财富管理与身份规划"合作交流会。围绕"法律+金融"跨界融合主题,聚焦高净值客户在身份规划与财富传承方面的综合需求,共同探索专业互补、资源共享的合作路径。

深化交流互鉴,共促行业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区域律师行业沟通协作,推动律师工作高质量发展,2025年11月12日,红河律师协会交流团在会长杨煜峰的带领下,莅临凌云律师事务所楚雄办公室进行实地参观。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90页

生态化

上海市长宁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一行莅临凌云红河办公室开展交流座谈会

2025年11月20日,上海市长宁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一行五人——长宁区律工委副主任、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戈,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执行主任黄爱峰,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主任江东华,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主任蒋聿德,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培新莅临红河办公室走访交流。红河办公室主任张保金、党支部书记陈良、业务委员会主任王祎、执行委员会秘书卢姝霓以及律所相关人员展开深度对话与经验互鉴。

云聚红河,律动八方

为促进法律实务交流,助力律师业务能力提升,2025年11月28日,由云南省红河州律师协会主办,凌云律师事务所、凌云所红河办公室、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联合承办的"云聚红河 律动八方"业务发展研讨会,在凌云红河办公室多功能会议室成功举办。会议聚焦公司清算、债权人权益保护、执行案件实务等热点议题,特邀多位业内资深律师展开专题分享,共同探讨法律服务的创新路径与发展机遇。

凌云&炜衡(昆明)携手举办第一期"对话·金融机构"圆桌探讨会

2025年11月28日,凌云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对话金融机构"活动。活动特邀信托机构家族办公室负责人、国际信托与遗产规划专家,共同探讨家族信托业务及财富传承前沿工具。

凌云律师事务所与昆明市图书馆携手赋能全民阅读

2025年11月24日,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与昆明市图书馆举行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共建签约仪式。

推动行业深度融合,共谋高质量发展

2025年11月27日,华商(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华商(昆明)律师事务所到访凌云律师事务所并举行业务交流与合作会议。本次会议以"推动行业深度融合 共谋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旨在整合资源优势,共同探索在法律服务新格局下的协同发展路径。会议就管理模式、人才培养、国际化拓展及党建共建等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并达成一系列重要合作共识。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91页

第十章 经典案例

"敬业人,专业事"是凌云所一直秉承的服务理念。

一、有较大影响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国内最大走私玉石案件】涉案数百亿!改革开放以来走私玉石第一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发展部、刑事业务中心Ⅰ部

承办律师:李春光律师、赵淼欣律师、赵兴祥律师、邹伟律师、赵鹏飞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本案是在海关监管之下低报价格通关的行为,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首次将该行为认定为犯罪并集中打击。本案由公安部指定异省办案单位跨省抓人,被抓人数上百,涉及数十家公司,总金额数百亿。承办律师介入后充分开展会见、调查取证、查阅卷宗、交流意见、参加庭审等辩护工作。

案情过程:2019年至2023年期间,相关被告人以各家公司为经营单位,通过在进口环节伪造报关单证、低报价格方式,委托代理报关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为本人及他人走私玉石毛料入境,偷逃应缴税款。各被告人具有较为明确的职责分工,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承办律师团队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严谨的工作态度,对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抽丝剥茧。本案作为国内最大走私玉石典型案件,目前尚在审理当中。

【省内打击骗补典型案件】涉案数亿、企业超百!疫情期间外贸专项补贴特大诈骗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刑事业务中心Ⅲ部

承办律师:杨滔律师、陈欢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本案是疫情期间利用外贸扶持政策漏洞的系列诈骗案,涉案金额数亿,涉案企业超百家。该案涉及国际贸易流程与财政补贴申领程序,犯罪团伙伪造贸易合同、虚构进出口数据套取专项补贴资金。其作案手法隐蔽、涉及地域广。承办律师团队围绕大量交易凭证、比对海关申报数据、构建资金流向图开展梳理工作。

案情过程:2020年至2022年期间,翁某、沈某某等人伙同黄某等6名被告人注册近200家并无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公司,通过购买异地外贸数据、虚假报关以及虚构就业等方式,骗取数亿元稳外贸专项支持资金。涉案人员分工清晰,彼此协作配合,利用政策漏洞,在多个环节均符合政策补贴的申领条件。承办律师团队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严谨的工作态度,对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抽丝剥茧。本案作为省内打击骗补典型案件,尚在审理当中。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92页

经典案例

一、有较大影响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重大毒品犯罪改判案件】十年旧案启动再审,由无期改判十五年,8600万大逆转,经辩护刑期从十九年大幅缩至五年,合同诈骗终无罪

(本页含两起重大改判案件及一起公安部督办案件)

案例一:重大毒品犯罪改判案件——十年旧案启动再审,由无期改判十五年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刑事业务中心Ⅱ部

承办律师:邹伟律师、赵鹏飞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陈某于2012年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涉案毒品900余克,其被从重判处的原因是有累犯情节。重审后成功打掉累犯情节,并由无期改判十五年。

案情过程:在仔细查阅陈某的生效判决书后,承办律师发现陈某的前罪是未成年人犯罪,不应认定为累犯,原生效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包括陈某不构成累犯;坦白情节;涉案毒品含量较低;陈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接受改造,获得多次减刑等。

承办律师迅速向昆明中院提交了申诉材料,历经一年多审查,2024年12月13日昆明中院作出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的决定。后经开庭审理,2025年3月26日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书(再审),改判陈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本案终得公正审理。

案例二:二审发回、重审部分无罪案例——娄某某成品油经营涉案,合同诈骗终无罪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刑事业务中心Ⅱ部

承办律师:陈欢律师、洪金云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原审一审法院认定娄某某虚构成品油经营资质骗取他人财物1400余万元、且套刷信用卡数额达7200余万元,构成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娄某某有期徒刑十九年。二审期间,经辩护后争取案件发回重审,最终辩护团队在重审一审期间对案件事实的梳理和法律适用的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作出合同诈骗部分无罪判决,仅判处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5年。

案情过程:娄某某长期从事成品油经营及加油充值卡买卖,后因未及时履行交付成品油被指控合同诈骗,同时因其使用POS等进行信用卡套现被指控非法经营。一审对娄某某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40万元。二审期间,经家属委托介入本案,经全面阅卷后,通过梳理上下游证据绘制图表、梳理资金流向后发现:娄某某在收到下游购油客户资金后,将大部分资金转给上游王某某等人购买石油,且在本案中已向下游购油客户熊某等人提供了大部分的石油及加油充值卡,因此娄某某主观上没有骗取他人资金的故意;此外,本案认定为诈骗主要系上游供货商无法供应油导致,在王某某等人均未到案、资金去向不明情况下,指控娄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的意见获得采纳。重审一审阶段,辩护人进一步提出本案在涉案资金达几千万元的情况下,原一审未对涉案资金进行司法鉴定、收取资金与实际供货情况不明,且上游供货人员王某某等人收取资金后流向不明、在案笔录与其他证据存在明显矛盾,与客观事实不符,同时调取娄某某手机电子数据,通过制作图表、结合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在案证据印证情况,综合说明娄某某不具有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及行为,指控其构成合同诈骗证据不足。最终一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重审一审作出合同诈骗无罪判决,仅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娄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三:重大、新型案件——公安部督办"H016""弥勒大道"李某某涉嫌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罪专案,涉案金额高达834余万获轻刑处理,且为当事人换回合法财产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刑事业务中心Ⅲ部、大理办公室

承办律师:陈加彬律师、李雪莹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本案系公安部督办"H016""弥勒大道"中心专案,后由云南省公安厅在全省涉案州市集中收网的"开展打击整治会道门'一贯道'复辟专项行动"案件。案件在长达1年时间后,李某某在涉案金额达834余万的情况下仅获刑1年3个月,并在审理阶段辩护律师为其追回被冻结的8万余元合法财产。

案情过程:公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2017年开始信仰"弥勒大道"活动,期间被杨某某安排经营素食、装裱十字绣天地牌匾等,并跟随杨某某到过昭通镇雄、昆明等地开展"弥勒大道"活动。同时,根据杨某某安排将"弥勒大道"功德款通过银行转账转移给台湾"弥勒大道"总坛设在大陆的财务负责人员,期间李某某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协助转款432万元人民币,另将尚未交纳至台湾总坛的"道费"79万元存入自己卡内或借予他人。检察机关指控杨某某、李某某等三人在参与期间利用会道门敛取财物834万余元,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通过整理100余名参与人指证李某某的情况来证明李某某的作用、地位显著轻微,并梳理涉案组织宣扬的理论说明其社会危害性的不同,故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同意辩护律师观点跨越两档量刑对李某某法定刑以下论处,最终协商确认量刑建议为1年3个月。

在法院审理阶段,一审法院亦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但一审法院认为在案扣押、冻结的财产均应当予以没收。获悉法院初步建议后,辩护律师立即提出反对建议并提交补充辩护意见,明确说明一审法院拟没收扣押、冻结的财产显属错误且不应当要求被告人自证财产的合法性,应当依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返还其合法财产。在第一次开庭后一审法院又对此进行补充侦查,并重新对财产部分组织二次开庭,案件在法院历经6个月的时间之后对本案予以宣判。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1年3个月的量刑建议及返还财物的意见,将冻结、扣押在案的8万余元合法财物依法返还李某某。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93页

经典案例

一、有较大影响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地区较大影响案】2025年红河州特大走私冻品系列案,经律师辩护获轻刑处理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刑事业务中心Ⅱ部

承办律师:陈欢律师、罗淞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本案系2025年红河州侦办的跨区域特大走私冻品专项案件,涉10余个走私团伙、数百人,以庄某某为首要分子形成层级严密的走私犯罪集团,通过金平、开远中越边境界碑附近绕关走私,将越南疫区鸡脚、毛肚、猪脚等冻品入境,经境内转运至省内多地,涉案资金超2.5亿元、冻品2100余吨。辩护团队围绕杨某某、其子杨某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主观明知、量刑情节展开精准辩护,部分核心观点被法院采纳,对二人定罪量刑起到关键影响。

案情过程:庄某某犯罪集团盘踞边境,组织10余个团伙覆盖"境外货源组织—绕关入境—境内保货运输—分销牟利"链条。杨某某作为境内运输分支,受庄某某安排负责部分境内运输,其子杨某受指派记账、支付工资。2016—2018年,该团伙走私涉案冻品250多吨。后因庄某某涉嫌走私、行贿案件告破,杨某某、杨某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提起公诉。辩护团队围绕杨某某是否为主犯、杨某是否参与具体个案及二人量刑证据展开辩护。

【重大案件】23千克特大宗运输毒品案,加之毒品再犯从重情节下的"死缓救赎"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刑事业务中心Ⅱ部

承办律师:陈欢律师、洪金云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本案系特大宗毒品运输案,被告人杨某系毒品再犯且在另案故意伤害罪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同案张某某系累犯,均具法定从重情节。辩护团队围绕本案线索来源不明、管辖权倒置等事实闭环缺失且程序瑕疵,犯罪未遂及被告人有坦白、立功意愿等要点,展开罪轻辩护。本案在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存在再犯、累犯的情节下,终保命。

案情过程:2024年9月,杨某邀约张某某前往普洱市澜沧县接取毒品甲基苯丙胺23千克,行驶200米后被查获。辩护团队围绕本案无法确定案件线索来源、案件管辖权倒置,致使毒品无法溯源、境内交接人员痕迹无法锁定,存在数量被主导等事实闭环缺失、存在程序瑕疵;毒品未实际进入运输状态系犯罪未遂及具有坦白、立功意愿等核心要点。综合考虑本案查获毒品的数量,以及被告人分别系毒品再犯、累犯,极有可能被判处极刑的情况下,辩护团队开展有效罪轻辩护。最终,法院综合全案情况,作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及无期徒刑的判决,并对查获车辆争取予以发还处理。

【涉黑无罪、一审去掉强迫交易罪、二审从轻判处案例】玉溪某地原市场管理人马某某被控涉黑,律师介入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摘帽",不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强迫交易无罪、二审再获改判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刑事业务中心Ⅲ部

承办律师:陈欢律师、陈加彬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玉溪某地的原市场管理人马某某等被公安机关指控在经营管理期间,以经营市场为依托采用暴力或软暴力手段攫取经济利益,并以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强迫交易罪等罪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辩护团队介入后,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成功祛除全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期间,辩护团队结合案件情况认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二审期间,从证据印证关系和量刑均衡方面在一审判处刑罚基础上为马某某再获改判从轻处罚。

案情过程:公安机关指控自2008年11月起,被告人马某某等人以经营农贸市场为依托,无视公平自愿的市场经济原则,以追求畸形的经济利益为目的,以暴力或者"软暴力"为主要手段维护其强势地位,通过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行为,强行向该农贸市场内的经营户及农贸市场范围外的经营户、客商等强制收费,长期欺行霸市、非法敛财,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故以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移送审查起诉。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家属委托本所陈欢、陈加彬律师作为马某某的辩护人,经全面阅卷后律师从案件背景是农产品交易市场,管理期间难免产生摩擦,但指控的寻衅滋事案也是偶发事件,并未达到指控的通过暴力或软暴力手段进行敛财、树威的情况,不符合涉黑组织的暴力特征、经济特征等进行辩护,后经多次沟通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即祛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仅以具体个罪提起公诉。审判阶段,辩护团队以在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提供书证为基础梳理了马某某参与情况,最终采纳辩护人关于马某某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辩护意见,仅以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共同犯罪对马某某进行评价。二审期间,辩护人从马某某参与情况、证据印证关系、量刑均衡及身体状况等角度为马某某争取改判从轻处罚。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94页

经典案例

二、不起诉、轻缓、无罪案例

【重大案件不予起诉】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千万被不起诉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刑事中心Ⅰ部

承办律师:邹伟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唐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指控其在大理顺有公司临沧分公司任职期间,参与组织吸收公众存款达二千万元。案件涉及奥信匹克、净土财富、大理顺有等多个关联主体的历史沿革与复杂资金流转,案情复杂。

辩护核心论点:

(1)程序严重违法:辩护人指出,侦查机关委托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在委托程序、检材来源、审计人员资质、审计时限、文书格式、告知送达等方面存在多重重大瑕疵,违反《刑事诉讼法》及司法鉴定相关规定,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2)实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地位与作用:唐某某系受上级操控的分支机构挂名负责人,非项目发起、组织、主导者,所起作用辅助、次要,且本案存在多名关键共犯(如张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等)未到案,唐某某的实际地位、作用及罪责范围未查清;

涉案金额认定错误:指控金额未核减唐某某本人及近亲属的投资、其他共犯及其近亲属的投资、重复投资("转单"情形)等依法不应计入其犯罪数额的部分,亦未区分其任职前后不同分支机构的涉案金额。

证据链条断裂:在案证据主要为报案人陈述及银行流水,缺乏财务账册等关键客观证据;涉案金额计算错误,未核减亲友投资、重复投资及股权置换部分,且报案人陈述前后矛盾,无法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据体系证明指控事实。

案件结果:辩护人围绕上述焦点,通过多次庭审、提交详实辩护意见及质证意见,有力驳斥了控方证据体系。2025年4月17日,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决定撤回起诉,同年同月获法院审委会同意。2025年6月6日,检察院依法对唐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最终取得无罪辩护的圆满结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起诉】王某宇网上售卖毒品案,经律师辩护后,获不起诉结果

承办部门:临沧办公室

承办律师:朱盛军律师、张程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王某宇系昆明某在校大学生,因其患有精神疾病而合法购买并持有精麻药品,后其将多余的精麻药品在网上出售,被上海某公安局查获,并被指控贩卖毒品罪。经律师的辩护工作,上海市某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过程:2024年3月,王某宇在小红书上看到有人发布关于精麻类药品的帖子,其回帖表示自己有这些药品。上海黄某某在看到王某宇的回帖后,即于2024年3月6日向公安机关举报,并表示愿意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与王某宇进行交易。次日黄某某主动向王某宇寻购精麻药品,双方商定购买地西泮的价格和数量及交易方式。后涉案精麻药品被公安机关查获。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诱人犯罪的情节:一是王某宇因其患病合法持有涉案精麻药品;二是王某宇在小红书上的介绍无售卖的意图,系受他人引诱而出售手中的精麻药品;三是有证据显示黄某某可能系公安机关的特情;四是《昆明会议纪要》(2023年)对犯意引诱作出了新的规范要求。同时,辩护人从涉案毒品数量、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行为人身患有精神疾病影响其辨认、控制能力等多角度阐述不起诉的理由。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律师辩护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不予起诉无罪、缓刑案】马某某、刘某某"以探代采"涉非法采矿350万案,经辩护一人获不起诉,一人获缓刑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刑事业务中心Ⅱ部

承办律师:杨滔律师、陈加彬律师、罗淞律师、洪金云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本案系2023年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的4起安全生产举报典型案例之一。涉案公司负责人马某某、承包施工人刘某某因涉嫌以探代采违法采出磷矿矿石量4万吨,矿产品价值为350余万元,涉嫌非法采矿罪立案侦查。经辩护,终对涉案公司负责人马某某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具体施工人刘某某获缓刑。

案情过程:2023年1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督导帮扶组举报件。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立专案组进行立案调查,司法鉴定该探矿权以探代采违法采出磷矿矿石量4万吨,矿产品价值为350余万元。后移交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采矿罪立案侦查。辩护团队梳理股权时间线,提出马某某未授意非法采矿、对销售矿石来源不知情,不应追责;针对刘某某,辩护人认为相关现有事实足以证实刘某某不具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故意,同时结合其主动到案、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等情节,建议从轻适用缓刑。最终检察机关对马某某不起诉,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95页

经典案例

二、不起诉、轻缓、无罪案例

【轻缓案件】梁某某被控故意杀人,潜逃30余年归案,经有效辩护,轻罪辩护为故意伤害罪,并获较轻刑罚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刑事业务中心Ⅱ部

承办律师:陈欢律师、罗淞律师、洪金云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本案件为潜逃长达30余年的重大故意伤害案件,在公安机关开展陈年命案清理工作期间,借助大数据技术锁定犯罪嫌疑人,进而侦破该案件。本律所接受委托后,即刻前往省外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全面细致地了解案件具体情况。聚焦于证据固定、案件性质界定以及量刑情节的深入挖掘,结合原始核心证据状况,从多个维度展开论证,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全案情节后作出判决。该案为尘封多年的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对于类似陈年积案的辩护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案情过程:1993年10月,梁某某酒后在镇上与被害人周某相遇,因碰撞口角后肢体冲突,过程中持刀具刺中周某左颈部,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此后,梁某某化名潜逃云南30余年。2024年,案发地公安机关通过大数据在命案积案清理中锁定嫌疑人并将其抓获。处理中,检察机关认为梁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案件从基层移送市级司法机关。经辩护团队梳理证据、与检察机关沟通,最终认定梁某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同时,鉴于案发已30余年,结合证据问题、梁某某到案后态度及潜逃表现,辩护团队成功为其争取从轻处罚。

【拘留阶段无罪释放】刘某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无罪释放一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刑事业务中心Ⅲ部

承办律师:赵鹏飞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刘某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2025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后被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会见了解到,刘某娥系因在生产锗镜头的老公公司担任财务而被列为犯罪嫌疑人。

案情过程:辩护人结合会见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向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森林警察大队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并申请立即解除强制措施。具体理由如下:

鉴定结论缺乏依据;同时结合其主动到案、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等情节。现有事实足以证实刘某娥不具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故意。首先,刘某娥的工作内容单一,并未涉及犯罪。其次,刘某娥并未实际参与公司运营。最后,刘某娥虽与另一犯罪嫌疑人张某昭系夫妻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刘某娥与张某昭系共犯。实践中夫妻二人共同开店、共同开办公司的情况屡见不鲜,夫妻二人的分工各有不同。但具体到本案,刘某娥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并不具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故意,依法不构成犯罪。故应立即解除刘某娥的刑事强制措施。

最终,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于2025年7月10日无罪释放刘某娥。

【从轻判罚】胡某580万受贿漏罪案,精准辩护锚定关键要点,实现轻缓量刑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刑事业务中心Ⅰ部

承办律师:杨滔律师、陈欢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本案系职务犯罪漏罪审理案件,被告人服刑期间被查出判决宣告前的受贿漏罪,涉案金额达580万元。辩护团队聚焦受贿数额认定、量刑情节等关键要点展开辩护,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在法定刑规定犯罪数额超过200万元即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有期徒刑十一年的判决结果。

案情过程:原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胡某,2018年因受贿罪获刑后,2023年被查出2016年两起受贿漏罪,涉案金额580万元。辩护人提出:指控事实认定的共同受贿金额不当,马某某截留的50万元不属共同受贿金额;犯意提起和金额确定均并非被告人商议、实施;名下他项权抵押的房产权属归于被告人个人所有,他人无权处分,被告人自愿处置退赃,且胡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同时,同种犯罪漏罪的追加审判,程序上适用数罪并罚,在量刑仍应兼顾实务中普适性的裁判,实现量刑均衡。最终,法院认可辩护观点,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96页

经典案例

二、不起诉、轻缓、无罪案例

【轻缓案件】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案

承办部门:文山办公室

承办律师:袁辉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本案涉案巨大、范围广、人员多,律师介入后多次向有关部门和案外人调查取证,最终广南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当事人判处缓刑。

案情过程:广南某公司向农某、陈某、杨某等73人收购桐籽,并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其中使用自然人农某身份信息虚开发票1657514.23元,使用自然人陈某身份信息虚开发票146535.00元,使用自然人杨某身份信息虚开发票131799.46元。广南某公司使用73个自然人身份信息开具发票631份,票面金额39607700元,开票地址涉及云南、广西、贵州和湖南四省;另外广南某公司还向望谟县某公司等9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票面金额38549500元,受票公司涉及广东、广西、山东、贵州、云南、江苏和浙江7个省份。律师介入后,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向有关部门和案外人调查取证,重新梳理并组织证据,针对唐某虚开金额等方面进行举证,广南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辩护意见。最终,广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处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虚开发票罪二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

【轻缓案例】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获数额与刑期"双降"案

承办部门:楚雄办公室

承办律师:施锦龙律师、丁忠源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非法经营烟草案,精准辩护助力数额与刑期"双降"典型案例。

案情过程:非法经营罪中,犯罪数额是决定量刑轻重的核心依据,而涉案烟草价值的认定标准直接影响数额认定结果。本案的关键争议点从侦查阶段便已凸显:侦查机关主张以烟草公司出具的鉴定价值确定犯罪数额,而张某及其家属均提出实际交易价格远低于鉴定价格,希望通过专业辩护维护合法权益。

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属便委托本案承办律师担任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张某,详细了解案件细节:张某低价购入烟叶再卖出,且本案同案犯的供述能够证实张某与之交易的实际售价。基于此,承办律师立即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提交辩护意见,但侦查机关仍坚持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申请查阅全部卷宗材料,重点梳理涉案证据链条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辩护意见:其一,本案中实际交易金额的证据已形成完整闭环,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准确认定犯罪数额,不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形;其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非法经营烟草案件中,若能查清实际交易价格,应优先以实际交易价格计算涉案数额,烟草公司的鉴定价值仅应作为交易价格无法查清时的补充依据;其三,侦查机关以"部分交易记录模糊"为由否定实际交易金额,缺乏法律依据,现有证据已能覆盖主要交易事实,剩余零星模糊记录不影响整体数额的认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实际交易金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12万余元作为犯罪数额,该数额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较于此前侦查机关认定的80余万元,实现了犯罪数额的根本性降低。

案件进入起诉阶段后,公诉机关结合12万余元的犯罪数额,提出了2年6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并送达《认罪认罚具结书》。承办律师仔细分析量刑建议的合理性,认为该建议相较于同类案件偏高,且张某虽构成犯罪,但存在初犯、偶犯、涉案卷烟未流入主流市场、社会危害性较小等从轻情节。经与张某及家属充分沟通,明确告知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坚持辩护的有利点后,家属及张某一致同意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坚持通过庭审辩护争取更合理的刑期。

法院经审理后,充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张某构成非法经营罪,但鉴于其具有坦白、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结合本案实际交易数额及同类案件裁判标准,最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5千元。

【不予起诉】熊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案

承办部门:文山办公室

承办律师:杨树良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本案系同居10年的"异国夫妻",为了让婚姻合法化偷越国境的案例。

案情过程:越南籍女子杨某与熊某某在中国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已有14年,但因杨某没有合法证件,一直未办理正式的结婚登记。2024年2月,熊某某运送杨某到中国某边境高速收费站旁,杨某随后由此偷渡回越南办理身份证和护照。2024年12月杨某办理好护照后从某口岸入境返回中国。2025年4月15日,熊某某家辖区派出所民警在办理杨某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凭证时,发现杨某的护照时间存在问题。2025年4月24日,熊某某与杨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2025年4月,某市公安局以熊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对其立案侦查。次日,决定对熊某某取保候审。2025年8月,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全面梳理了案件材料及事实,发现案件事实特殊,便多次与检察院沟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坚持要求检察院不予起诉。辩护律师认为,熊某某的行为虽然符合"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的构成要件,但其动机是追求婚姻合法,行为未造成实质危害,且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基于上述几个观点,辩护律师反复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意见。2025年10月,检察院最终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熊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97页

经典案例

一、有较大影响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从轻判处案件】云南"区域负责人"殷某某传销资金2.3亿元,发展人数超7万,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经有力辩护仅获刑2年零6个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刑事业务中心Ⅲ部

承办律师:陈欢律师、洪金云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本案中,山东主案地"肽康健"APP平台搭建在阿里云服务器上的数据库数据共发展会员76959人,总层级41级,分布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金额2.3亿。本案行为人殷某某被认定为该传销组织"云南区域负责人",发展人数大概为120人左右,经辩护团队辩护,殷某某获从轻判处。

案情过程:公诉机关据主案地公安机关作出的鉴定意见认为殷某某第12层,下级有8层,截止加入至2024年3月31日发展下线用户1308人,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间,发展下线用户76人,并以殷某某系店长认定殷某某系云南区域负责人。辩护团队经家属委托后进行证据核查:通过鉴定意见,发现记载内容仅能代表最终查获时的身份,且上面的人数含有仅仅注册但未实质参与交易的人员,辩护团队提出结合最高法权威理论平台法答网的答疑观点,人数跟层级的计算都应以实质参与为准,应按实质参与买进卖出交易、发展下线或至少投入资金的人员人数计算层级与下线。辩护团队进一步通过制作图表逐一梳理报案人员的加入平台的作用地位的认知、发展下线人数,整个平台的组织、返利规则制定等方面反映出殷某某均无决策权,应认定为传销组织的从犯;扣除无效人数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仅在120人左右。最终,在法定刑规定判处5年以上量刑幅度的情况下,辩护人以殷某某存在自首、从犯、退赔等情节为其争取到2年零6个月的从轻判处结果。

【缓刑案例】张某某中标三千万医疗设备涉嫌串通投标案,经辩护获缓刑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刑事业务中心Ⅱ部

承办律师:陈欢律师、罗淞律师、洪金云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本案系发生在大型医疗设备招投标相关典型案件。检察机关指控张某某等人通过行贿关系获得招标信息、后通过提供设备参数写入招标文件的方式内定了品牌,后又勾结招标代理机构、联系其他公司陪标,以3000余万元金额中标大型医疗设备,涉嫌串通投标罪。辩护团队介入后,通过梳理招投标全流程并进行比价,以证实张某某并未造成集体损失等事由,为其争取到缓刑。

案情过程:辩护团队介入该案后对司法机关的入罪逻辑进行一一梳理:通过本案的医院采招流程、医疗设备使用实用性、以及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看,不符合串通投标罪——医院招采需求真实且经过集体决策,确定品牌系通过专家论证后医院方单方确定的。在招标人已内定品牌的前提下,正式招标程序中的邀标行为不能等同于"围标"。就价格是否畸高且造成集体损失的问题,辩护团队通过查询同时期医疗价格网公布的各大医院成交的同类型品牌以及其他品牌的设备成交价比价,含医疗设备的使用、维保期等其他售后服务的内容的成交价格甚至低于市场价,因此不存在通过串通投标谋取利益损害集体利益的问题。后结合张某某到案后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为张某某争取到缓刑处理。

【二审发回重审案例】某地产公司负责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单位行贿罪案,二审辩护团队介入后得以发回重审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刑事业务中心Ⅱ部

承办律师:杨滔律师、陈欢律师、洪金云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该案系云南省某地级州影响较大案件。该地住建部门以某地产公司开发小区中存在重复登记、涉嫌重复出售为由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一审法院对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16年并处罚金70万元。二审律师介入后经辩护,力争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案情过程:某地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在签订、履行购房合同过程中涉嫌隐瞒事实真相,通过重复出售、重复抵款的方式将两个小区60余套房产出售、抵款给他人,骗取他人钱财和抵销公司债务共计人民币7000余万元,在项目审批、工程款拨付等过程中向他人行贿240余万元,故以该地产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判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数罪并罚16年并处罚金70万元。

二审阶段,本所辩护团队接受委托后经阅卷,发现认定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的入罪逻辑主要系一房二(多)抵(卖),并以案发时房屋无法交付或债权无法实现认定地产公司及实控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结合卷宗中调取的该地产公司涉案项目的招投标和工程建设、工程款拨付等客观资料,发现项目真实,不存在虚构房地产项目及骗取资金的情况;另,鉴于涉及60余套房产并不是统一的销售、抵款模式,辩护团队以涉案房屋为中心逐一梳理证据,发现"被害人"多与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工程款、设计款等民事债务法律关系,而构成"一房二卖"的涉案房屋又存在仅支付认购金5-10万的情况,房屋买卖或抵款关系本身并不明确,涉案实际损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后辩护人持60余套房产主客观证据梳理表、涉案房屋资金及法律关系对比表等辩护材料与承办人积极沟通申请发回重审、同步申请二审开庭。经二审庭审辩诉双方质证、辩论,二审检察员当庭提出建议发回重审,合议庭采纳检察机关及辩护团队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本案发回重审。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98页

经典案例

一、有较大影响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审减刑】张某涉嫌虚假诉讼一案

案件核心提示:本案取得了极好的辩护效果和判决结果:承办律师申请法院整体回避开展程序性辩护,从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特殊动产所有权转移判定等进行实体性辩护,争取了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实现了二审翻盘、达成"双降"辩护目标——"降刑期一年、降罚金"。

案情过程:云南省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涉及申请破产等因素,住建、规划、工商等行政机关联合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对该公司进行指导、监管,该公司公章、银行账户等由某县人民法院监管。公诉机关指控:在曹某(另案处理)的授意下,从2016年起犯罪嫌疑人张某便将自己某银行卡提供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2019年10月16日,在曹某的操控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某设立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以支付电缆尾款为由向张某借款116万元人民币,并签订借款协议书,并以签署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取得生效法律文书。据此,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涉嫌虚假诉讼罪。

和博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案件,通过对本案基本案情分析、某房地产公司被账户和公章被监管等现实背景,确定了程序辩护和实体辩护同步开展的辩护思路,包括:

1.程序辩护:(1)基于涉案的借款合同等相关的印章使用、款项拨付等均由法院、行政机关予以审核,并考虑到某房地产公司在当地法院已经发生众多诉讼,且存在对部分法院工作人员的多次投诉、潜在矛盾等客观事实,承办律师综合考量各方面压力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孤胆式"申请了法院整体回避;(2)充分运用辩护人举证规则,通过走访、收集了相关借款合同签署、审核、付款等方面的证据,并举证充分阐明辩护主张。

2.实体辩护:(1)基于公司法、上市公司相关行为规范等法律规范总结分析对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2)借款款项的支付、流动等真实性及合法性;(3)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之所有权转移的特殊性;(4)在刑事案件中委托合同关系、借贷关系等的区分和认定。

本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并在二审实现了翻盘改判:二审法院认定指控张某的行为属"情节严重证据不足""一审判决对张某的刑期计算有误",实现了二审翻盘、达成"双降"辩护目标——"降刑期一年、降罚金",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部分无罪】李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案

承办部门:文山办公室

承办律师:庄国权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2019年8月16日,承办人接受李某某母亲裴某某委托,担任李某某一审阶段的辩护人。介入案件后,承办人认真查阅案件材料,听取李某某的意见,并与承办法官沟通,认为李某某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案部分尚未达到刑诉法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定证明的标准,故建议某县法院不予追究李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的刑事责任。最终,某县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对李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案部分作出无罪判决。

案情过程:201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向"阿梅"(绰号,妇女,卖淫老板,越南人,另案处理)收取保护费后,在某某县城某宾馆一楼为"阿梅"看守卖淫女,打点社会闲散人员,不让社会人员到该场所闹事。

本案中,李某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指控被辩护人成功打掉,取得无罪辩护的良好效果,这在刑事案件中较为少见。因协助组织卖淫案部分,李某某供述没有参与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较为稳定,其供述与艾某某、林某的供述不能相互印证,甚至相互矛盾,加上公安机关没有提取卖淫女的相应询问笔录,亦没有提取到资金来往和交易情况的相关证据,故某县人民法院对该部分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应在情理之中。最大化维护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该案最终没有上诉,李某某对一审判决结果较为满意。

【部分不起诉】刘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能源法律业务中心Ⅴ部

承办律师:和博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新"知产刑事司法解释"施行背景下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取得良好效果:经辩护,某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所认定"营业额高达1亿余元"变更为某检察院《起诉书》认定"非法经营数额34.06万元",争取到较低档次量刑。

案情过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确定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本案某区法院在2025年5月6日受理,故案件涉及新司法解释的适用,和博律师在此背景下开展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刘某在本市官渡区仓库制作机油对外销售:自2021年10月起,被告人刘某向李某购进长城、美孚、壳牌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桶、商标等,用从王某处购进机油进行灌装后对外销售。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取得较好效果:某公安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所认定案涉"营业额高达1亿余元",和博律师接受委托介入后,仔细梳理、逐一核对案涉商标的合法性、注册有效性,核对商标与商品的匹配性,梳理、统计商品种类、价值、金额,经过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某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认定案涉"非法经营数额34.06万元",实现了案涉金额的大幅度降低。

本案核心辩护意见:一是新司法解释对"同一种商品、服务"的规定,重点阐明本案适用(二)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的条款;二是同案犯陈述销售金额矛盾,并从自首应满足"如实供述"角度提出辩护意见;三是紧扣商标侵权认定角度辩护,基于受害单位申请的注册商标证书中核实商标的品类,并与《尼斯分类》的同种商品、适用范围等进行核对和区分。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99页

经典案例

三、不予批捕、撤案

【不予批捕】陈某某涉嫌"请托型"诈骗,经有效辩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刑事业务中心Ⅱ部

承办律师:唐毅律师、叶俊(律师助理)

案件核心提示:2022年梁某报案称被王某某以可以"捞人"为由诈骗向派出所报案,办案机关初步侦查后对陈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陈某某事后仍未退还"办事费用"6万余元。2025年中央巡视组对昆明市提级巡视后,被害人梁某某至巡视组反映,经巡视组将线索移送公安局后,陈某某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对陈某某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案情过程:2020年某日,请托人梁某某因涉嫌酒驾后为逃避责任,通过他人找到陈某某让其帮忙处理其酒驾的事情。陈某某联系王某某帮忙处理此事并收取梁某某"处理费"6万余元,陈某某将其中3万元转交给王某某后将其余3万元作为"介绍费"据为己有。后因王某某并无能力处理此事,梁某某受到刑事追责后要求陈某某退还所有费用,陈某某因未能联系到王某某而未能退还给梁某某费用。2022年被害人梁某某报案后,侦查机关仅对陈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未对案件进行实质处理。2025年被害人梁某某在中央巡视组提级巡视昆明市后,将此事反映至巡视组,公安机关遂即对陈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辩护律师介入后,在审查逮捕阶段即梳理出资金流向、时间线提交检察机关,并提出陈某某在收受请托人梁某某财物后其也积极促成请托事项,从始至终陈某某并未与第三人王某某形成共同诈骗的故意,不应当认定其构成诈骗罪。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对陈某某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当日陈某某得以释放。

【不起诉】胡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保险法律业务中心Ⅰ部

承办律师:杨滔律师、陈加彬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委托人胡某本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后委托承办律师代理担任本案辩护工作,后经了解到委托人已经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随即承办律师又向检察院案管办查询案件进程同时了解到检察机关已将案件移送到人民法院等待排期开庭审理的情况。于是承办律师又立即向法院申请阅卷,并与承办法官充分沟通交流案件相关情况,并提出本案定罪定性存在争议,建议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商请开庭前会议,建议检察机关考虑对本案撤回起诉,对本案委托人作不起诉决定。

案情过程:本案委托人胡某系某国企单位公职人员,2021年1月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被交警支队处以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的行政处罚。2024年8月19日其饮酒后独自驾驶轻便摩托车(行驶证登记为机动车),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吸检测结果136.0mg/100ml;经鉴定: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52.77mg/100ml。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胡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即同意检察机关对其提出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的量刑建议,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检察机关2024年12月10日移送起诉至法院,承办律师及时介入,迅速与法院进行了沟通申请阅卷。辩护律师充分阅卷、研判案情,随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商榷意见书。辩护律师认为将案涉车辆登记为"机动车"值得商榷,极具争议,超出了一般公众的社会认知。况且本案中胡某主观上没有认识到其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系"机动车",也缺乏认识可能性。同时对其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程度进行了充分论证,并指出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存在的程序违法、瑕疵等问题。

检察机关依法讯问胡某、听取胡某及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要求补证。公安机关补充调查后,检察机关综合考虑了案件事实,最终采纳了意见书中辩护律师对胡某的主观认识存在欠缺的观点,对胡某进行了有利推定,也采纳了意见书中指出的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取得的证据存在瑕疵的观点。最终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认定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存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了存疑不起诉决定。后委托人的单位工作情况也未受到影响,其担心一旦判处实刑将面临被开除公职、"保不了工作"的心也终于放了下来!

【不予批捕】尚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不予批捕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刑事业务中心Ⅹ部

承办律师:乔嗣勇律师、张婷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尚某2023年加入某公司负责进货、发货等业务,2025年1月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拘,后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围绕"尚某是否为组织者/领导者、是否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等核心辩护,最终检察院不予批捕,尚某取保释放。

案情过程:尚某自2023年起加入某公司,在公司内主要负责进货、发货、对账等业务。2025年1月1日,东川区公安局以尚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其刑事拘留,1月26日又将强制措施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尚某家属在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找到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乔嗣勇律师团队寻求法律帮助,团队经内部讨论后,指派张婷律师担任尚某的辩护人。

律师介入案件后,通过多次会见尚某,明确本案的核心辩护焦点——尚某是否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有无实施组织、领导行为。围绕该焦点,律师从四大关键要点展开无罪辩护:

1.否定"组织者、领导者"身份:依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组织者、领导者需承担发起、策划、管理、协调等核心职责,而尚某仅负责进货、发货等基础业务,未参与传销网络的建立、扩张或人员管理,不符合该罪对"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标准。

2.论证"劳务性工作"属性:援引上述意见中"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指出尚某的工作内容是公司日常运营中的辅助性事务,无任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权限与行为。

3.核查公司经营模式合法性:重点分析案涉公司经营模式,若其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可能属于合法直销或单纯"团队计酬",不应以传销犯罪论处,进一步削弱尚某涉罪的基础。

4.质疑"主观明知"的客观性:本罪需以"明知是传销活动"为前提,而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尚某知晓公司存在传销行为,其参与工作是基于正常认知,无犯罪故意。

在案件审查逮捕阶段,律师每周前往公安机关、检察院追踪案件进展,及时与承办人员沟通辩护意见,并提交完整的法律意见材料。最终,检察机关采纳律师观点,认为尚某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对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尚某得以取保释放,恢复人身自由。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100页

经典案例

三、不予批捕、撤案

【取保候审】邹某某涉嫌协助转移数千万电诈资金被控诈骗案,经律师介入,终获取保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刑事业务中心Ⅲ部、北京办公室

承办律师:杨滔律师、陈欢律师、洪金云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公安机关以邹某某在境外经营业务期间涉嫌帮助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转账为由,以诈骗罪对邹某某实施刑事拘留。律师团队多次会见邹某某后,认为其不具备明知是诈骗资金而协助转账的主观故意与实行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经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交换意见后,邹某某获取保候审。

案情过程:因云南某地警方在查办电信诈骗案件工作中发现部分款项转入邹某某控制的银行卡中,因涉及资金流水数额较大,初步侦查后认为邹某某有参与电信诈骗或帮信的嫌疑,将邹某某从省外带回云南某看守所羁押。接受家属委托后,律师首先前往公安机关了解案件详情,初步掌握的情况显示,主要涉嫌银行卡内资金的非法来源问题。后经会见,了解到邹某某在境外经营期间往返国内也均通过合法护照、出入境亦向当地警官报备,其控制的银行卡的资金流水量较大但均有合法交易背景,经公安出具打印银行流水仍无法辨认出其中是否含有非法资金,且其明确在境外从事商业活动,从业范围广泛但除交易合同款外未收取任何违法手续费等,也未通过帮助他人接收转账获益。

故律师团队综合办案机关的侦办思路、涉案调查人员与邹某某不熟识以及邹某某自身经营情况,认为邹某某不具备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协助接收资金或在可能意识到资金来源非法情况下仍协助转账并牟利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诈骗罪,即使需要进一步侦查,据其一贯合法经营及积极配合调查的表现也不会妨害侦查为由向公安机关申请对邹某某取保。邹某某在被羁押30天后,侦查机关采纳辩护团队意见,对邹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不予批捕、解除指居】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不予批捕、解除指居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刑事业务中心Ⅹ部、北京办公室

承办律师:乔嗣勇律师、刘珊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2025年6月,李某因背包中被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4公斤被刑拘,其家属委托我所律师辩护。律师沟通后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但公安机关未取保而是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以"无监视居住必要、违背强制措施渐进适用原则"为由,多途径申请监督,最终检察院发纠正违法通知,公安机关解除指居,李某重获自由。

案情过程:2025年6月初,嫌疑人李某因经营业务来到昆明,期间与两名朋友聚会,后公安机关在其经手的背包里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4公斤,遂以贩卖毒品罪对李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6月15日,李某家属慕名委托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乔嗣勇律师团队,团队指派刘珊律师辩护。律师第一时间会见李某,提供法律咨询并了解案件全貌。在案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批捕时,律师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审查后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但公安机关未按规定对李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而是径直对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结合法律规定提出辩护观点:检察院已作出不批捕决定,且案件无"应当逮捕但存在特殊情形",不存在适用监视居住的必要;同时,强制措施适用应遵循"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渐进原则,只有在李某无法提供保证金或保证人致取保无法实施时,才能例外适用监视居住,公安机关的做法违背法定逻辑。

随后,律师通过多种途径申请监督:一方面依据《刑事诉讼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要求转为取保候审;另一方面援引《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向检察院申请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提交相关材料并阐明公安机关滥用措施的事实。经过律师团队多轮沟通与争取,检察院于2025年7月25日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推动公安机关作出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李某最终重获自由,与家人团聚。

【不予批捕】昆明某知名装修公司店长赵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经有力辩护,最终获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刑事业务中心Ⅱ部

承办律师:杨滔律师、罗淞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本案系上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团伙被捣毁后牵连出的装修行业关联案件。辩护团队认为本案赵某某未出资购买、收受信息的无效性及情节显著轻微、无逮捕必要性,结合合法经营目的,成功推动不予批捕决定。

案情过程:装修门店店长赵某某因上游信息贩卖团伙被查处,被查出收受他人提供的房产相关信息系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拘。经辩护团队及时介入,与经办民警及审查逮捕承办人多次沟通,认为赵某某系被动收受,信息多为无效/非法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展示信息,微信红包非交易款,未获利也未传播;为企业核心人员,羁押致门店经营困境,具备取保候审条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101页

经典案例

三、不予批捕、撤案

【不予批捕】李某涉嫌强奸罪被不予批捕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刑事业务中心Ⅹ部、刑事业务中心Ⅱ部

承办律师:乔嗣勇律师、胡开萍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2024年9月,餐饮企业老板李某邀约员工至其住处,双方欲发生性关系,李某射精后员工家属报警,经鉴定员工系精神发育迟缓人员,李某被刑拘并报请批捕。我所律师从"无证据证明违背意志、李某不知员工精神状况、强行性交存疑"等角度做证据不足辩护,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李某不予批捕,李某变更为取保候审。

案情过程:2024年9月,某餐饮企业老板李某欲与员工发生性行为,下班后邀约该员工到其住处睡觉,双方欲发生性关系,李某完成射精。员工回家后告知家人,家属随即报警,公安机关在李某住处提取到其精液。后经鉴定,该员工系精神发育迟缓人员,李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案件随后报请检察机关批捕。李某家属慕名委托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乔嗣勇律师团队,团队经讨论后指派胡开萍律师担任辩护人。

律师介入后,确定以"证据不足"为核心展开无罪辩护,提出六大关键观点:一是无充分证据证明李某行为违背员工意志,员工虽精神发育迟缓,但有部分性自我防卫能力,不符合强奸罪"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要件;二是员工平日仅吐字不清,无其他异常,且持有职高文凭、学过餐饮管理,李某无法知悉其精神状况,双方平日相处也未发现异常;三是李某称接触女方阴部后即射精,未插入且佩戴了避孕套,强行性交行为存疑;四是李某未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员工的鞋子、裤子均系自行脱下;五是李某此前从事检验工作,表现良好且无违法犯罪前科;六是李某有稳定住处,取保候审无社会危害性。

在与检察官沟通时,检察机关曾提出"企业老板应知悉员工身体情况"的观点,律师反驳"吐字不清不能推断出知晓精神发育迟缓"。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对李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李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恢复人身自由。

【不予批捕】张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不予批捕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刑事业务中心Ⅹ部

承办律师:乔嗣勇律师、刘珊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张某系2021年成立的足浴店负责人,经营足浴、按摩等合法项目。2024年12月15日,民警检查后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对其拘留。律师从"无招募管理卖淫人员、无卖淫活动、账单差额有合理解释"等角度做无罪辩护,同时提及张某无前科、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最终检察院不予批捕,张某取保候审。

案情过程:张某系某足浴店负责人,该店于2021年成立,长期经营足浴、按摩、采耳等合法服务项目。2024年12月15日,两拨便衣民警先后到店进行足底按摩,当日下午便控制店内所有员工,查封经营场所,扣押账目单据、POS机等物品,同时以张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将其刑事拘留。张某家属第一时间联系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乔嗣勇律师团队寻求帮助,团队经讨论后,指派刘珊律师担任张某的辩护人。

律师介入案件后,通过多次会见张某,全面梳理案件细节,形成核心无罪辩护策略并提出关键辩护意见:一是案涉足浴店一直合法经营,服务人员相对固定,既无招募、雇佣、纠集卖淫人员的行为,也未对技师进行管理控制以组织卖淫,店内从未存在卖淫活动,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二是张某作为负责人,虽为男女员工分别提供宿舍,但宿舍内同样无任何卖淫活动,无证据证明宿舍与卖淫行为相关;三是消费账单金额大于价目表金额存在合理原因,要么是单个客户付费但实际多人消费,要么是客户消费时额外购买店内不同价格的精油,并非与卖淫相关的不合理收费。

最终,检察院充分采信辩护意见,认为张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的证据不足,且其符合不予批捕的法定条件,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撤销案件】罗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撤销案件一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刑事业务中心Ⅹ部

承办律师:乔嗣勇律师、梁蕊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2025年,罗某带领农民工完成学校装修工程后,因校方拖欠180万元工程款致农民工半年欠薪,协商无果后罗某与民工拉横幅、在学校平台等待,被公安机关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拘。乔嗣勇律师团队从"民事债权确权、击破刑事要件、平衡社会效果"辩护,最终公安机关以"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撤案,罗某4月10日无罪释放。

案情过程:2025年,某市一学校将装修工程发包给A建筑公司,A公司又将部分劳务分包给包工头罗某带领的B班组。罗某团队完成施工后,学校拖欠180万元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半年未领到工资,部分农民工家庭陷入断粮危机。罗某多次向A公司及学校催讨欠款均无结果,迫于压力,他与部分民工先在学校门口拉横幅,后到学校高层平台等待校方给出解决方案,过程引发围观。随后,公安机关以罗某等7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将其刑事拘留,案件引发社会关注。

罗某家属委托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乔嗣勇律师团队后,团队迅速构建"三位一体"辩护体系推进案件:一是民事债权确权先行,向侦查机关提交《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报告》等证据,锁定学校欠薪事实,援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证明罗某追偿的正当性,将案件拉回民事纠纷本质;二是逐项击破刑事要件,通过通话录音、微信记录证明罗某无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指出农民工系自发聚集、无分工层级,不符合"聚众"要件,且学校无经济损失、无冲突损毁,无"扰乱秩序"的客观后果;三是平衡社会效果论证,提交报告警示机械执法的社会矛盾风险,援引最高检"少捕慎诉"政策强调保护民营经济主体的司法导向。

同时,律师团队结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司法认定边界,对比类案指出本案中罗某的维权行为未含侮辱性语言、未阻断交通,学校也未停摆或调整课程,未达"严重损失"标准。最终,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罗某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撤销刑事立案,罗某于2025年4月10日无罪释放。此案也为"过激维权"明确出罪路径,折射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治进步。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102页

经典案例

三、不予批捕、撤案

【刑事控告】云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控告他人伪造公司印章一案成功刑事立案侦查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刑事业务中心Ⅲ部

承办律师:杨滔律师、陈加彬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2020年A市人民法院受理B市某区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起诉与云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租赁中心起诉后,云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应诉后核查发现,双方之间并不具有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当中印章为伪造。随即启动刑事控告程序,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梳理证据材料并撰写《刑事控告书》。

案情过程:A市人民法院受理B市某区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起诉与云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某电力工程公司经核实后发现与原告之间并不具有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当中的某电力工程公司印章为伪造。后经进一步核实后发现,系嫌疑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私刻某公司印章与租赁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导致某电力工程公司被合同相对方起诉至法院,并诉请承担高额租金及违约金。某电力工程公司遂即委托本所律师担任刑事控告的代理人。介入后,立即梳理所有民事案件中的所有证据材料,包括涉及的合同、资金往来、《司法鉴定意见》等材料形成完整的刑事控告证据材料,并以证据为事实架构撰写出《刑事控告书》至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

承办律师介入后即开展相关工作:

1.补充固定某公司、某公司云南分公司及法人样本印章真实且唯一的相关证据。

2.由律师团队对岳某等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核实公司员工发现的五枚假印章后将该印章交给岳某一事真实性并制作询问笔录。

3.现有昆明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对控告岳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利,申请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核心文件中的印章重新鉴定。

4.重新撰写控告岳某等人伪造公司印章相关报案材料递交公安。

最终,腾冲市公安局于2025年3月26日对岳某等人涉嫌伪造印章一案立案侦查。

【刑事控告】凌云律师助力陈年旧案刑事立案成功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发展部、刑事业务中心Ⅰ部

承办律师:李春光律师、赵鹏飞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案涉伪造印章罪事实发生于2018年。某公司曾委托昆明某所律师控告三年但无果,遂于2024年9月委托我所承办律师开展控告工作。经了解,岳某等人通过伪造公司印章,擅自以某公司名义对外开展贸易并欠下大额债务,造成多个民事相对方532.9万余元人民币合同款无法及时追回的后果,导致某公司面临承担532.9万余元人民币的民事赔偿责任,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合同诈骗等罪刑。承办律师以证据为事实架构撰写出《刑事控告书》至A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提出刑事控告。最终,在提起刑事控告3日内,A市公安局出具《立案告知书》告知我方经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涉嫌犯罪,已立案侦查。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103页

民商事经典案例

云南某学校食堂"臭肉事件"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民商事争议业务中心Ⅰ部、普洱办公室

承办律师:杨宏律师、岳媛律师、杨能龙律师、张宽恩律师、刘牧灵律师、蒲光举律师、马鑫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云南某区网上反映的某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问题,造成针对校园食品安全的全国性舆情爆发。律师介入以后,协助法律指导组对该案进行整体研判,从调查取证、定性、程序、裁量、舆情处置等多个维度为监管部门提供法律支持,开展为期两个月的驻点协助工作,直至2025年,阶段性地完成法律服务收尾工作。该案的处置,推动了国家、省、市关于校园食品安全的立法。

案情过程:2024年10月16日,学生家长在参观云南某学校食堂时,发现食堂提供的猪肉存在异味,拍摄了相关视频并上传至抖音平台。视频一经发出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引发舆论强烈反响。截至2024年10月21日16时,全网监测到相关舆情信息20万余条,累计声量达68.9万篇/条,#网友称臭肉事件被罚太轻了#、#臭肉事件后市委书记发声#等话题频上微博热搜,相关话题发文总量达到21.86万,互动声量5407.66万,影响力值高达211.03亿,舆论影响较大。律师从事件发生次日介入案件承办的法律服务过程,从案件调查取证、定性、程序、裁量、舆情处置等多个维度为监管部门提供法律支持,开展为期两个月的驻点协助工作,直至2025年,阶段性地完成法律服务收尾工作。该案的处置,推动了国家、省、市关于校园食品安全的立法。

金科集团及下属项目公司与爱琴海集团、红星美凯集团系列纠纷应诉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民商事争议业务中心Ⅲ部

承办律师:方丽君律师、张洁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金科集团、美凯龙集团因2020年昆明某项目收购事宜引发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商标使用纠纷等系列案件,涉案交易金额巨大,涉及审计、资产评估、股权转让、公司分立、资产剥离等多重复杂法律关系,且时隔多年、资料繁杂。凌云律师事务所接受金科集团及下属项目公司委托代理应诉后,全面梳理庞杂交易资料与合同文件,经团队深度研究分析,在开庭后,成功推动对方撤诉,取得阶段性胜诉,后续持续为金科集团及项目公司在昆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案情过程:2020年,金科集团及下属项目公司完成昆明某项目收购,后续在与爱琴海集团、红星美凯集团因履约细节、款项结算、商标授权等方面产生争议,对方发起多起诉讼索赔。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秉持"敬业人,专业事"理念,系统梳理诸多交易文件,精准定位争议焦点,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应诉策略。庭审前补充完善履约凭证,构建完整证据链;庭审中围绕交易合法性、履约完整性充分抗辩。最终,对方主动撤诉,系列案件获阶段性胜诉。此后,基于专业服务认可,金科集团及下属项目公司继续委托我方介入其在昆项目后续法律服务。

检察监督成功破局,再审改判理清争议——刘某与张某1、张某2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件核心提示:本案系款项往来引发的合同纠纷,刘某与张某1、张某2因砂场经营产生资金纠葛。刘某起诉索要欠付款项遭反诉,一审、二审均判决刘某返还"多余"款项13万余元,再审申请亦被驳回。后经检察机关监督介入,案件再审改判,刘某无需返还任何款项,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本案彰显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在纠正司法错误、维护公正中的关键作用,也体现了律师团队以事实为依据、严谨梳理证据的专业素养。在原审生效且再审被驳回的不利局面下,司法纠错机制有效运转,既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法律权威,为类似疑难复杂案件的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情过程:刘某与张某1等曾共同经营砂场,2009年5月张某1退出,2010年8月双方约定砂场经营权转让给张某1,转让款分期支付,刘某继续担任负责人处理办证、爆破等事宜,张某1按月支付劳务费,双方后续补签多份协议确认权利义务。2016年7月《还款协议》明确转让款欠款数额,约定张某1按月支付刘某4000元工资,办证费用由其承担。2022年3月,三方签订最终协议,确认转让款余额,约定砂场事宜由张某2负责,刘某配合变更负责人;同年7月张某2支付最后一笔转让款,9月刘某发催告函索要2016年7月至2018年12月欠付工资遭拒,遂诉至法院。张某1、张某2反诉称已付款项远超约定转让款,要求刘某返还多余部分。

本案核心争议为:一是刘某实际收取款项金额;二是刘某工资的计算时段与标准。因双方2009年起即有资金往来,2009-2019年款项结算仅依据刘某书写的收条,且收条记载混乱、部分金额存在时间重合,无法区分转让协议后的款项性质,双方对收条解释不一。一审法院将所有收条金额简单累加,误判刘某多收款;工资方面,因仅2016年7月后有书面约定,且刘某催告函未主张2019-2022年欠薪,法院仅支持书面约定且催告过的部分。最终原审判决刘某返还13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刘某不服判决持续维权,我方律师接受再审委托后,全面调取一、二审案卷,逐笔核对证据与款项往来,找到案件突破口,但再审申请仍被驳回。在常规司法救济穷尽后,律师协助刘某向检察机关提交监督申请及全部案卷材料。检察机关经细致审查,发现原审事实认定错误,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再审审理认定,双方最后一份协议已对转让款、工资、办证费用等所有款项完成结算,且最后一笔欠款已付清,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有误。最终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刘某与对方不存在欠款关系,无需返还任何款项,为刘某挽回全部潜在经济损失。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104页

经典案例

吴某与李某、某建筑公司昆明分公司"奖金支付及人格混同责任认定"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民商事争议业务中心Ⅰ部

承办律师:杨能龙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法院援引公司法精神延伸认定,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与实际控制人存在资金、经营、决策高度混同构成人格混同,即便分支机构并非独立法人,但其独立核算的特性决定了其本应具备相对清晰的财产和经营边界,实际控制人打破该边界的行为,二者应当共同承担支付责任。

案情过程:吴某与李某辞职后投身房地产项目,李某挂靠设立某建筑公司昆明分公司(独立核算)运营项目,吴某担任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承诺以部分项目收益向吴某支付"奖金"。吴某离职时,因1500万元"奖金"未付发生争议。我所律师接受吴某委托后,先以劳动争议起诉,一审支持吴某诉求,二审以不存在劳动关系改判驳回。团队随即调整策略,以合同纠纷另行起诉,梳理资金流水、经营文件等证据,证实分公司资金由李某统一调配、财务混用、决策单方主导,虽独立核算但丧失人格独立性,与李某构成人格混同。法院最终采纳代理观点,判决李某与昆明分公司共同支付1370万元及利息,为挂靠经营模式下分支机构责任认定提供指引。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昆明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不动产与建设工程Ⅵ部

承办律师:吴少朋律师、丁奕铭律师、李思杨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对被告财产全面进行调查后足额保全到优质资产,并成功应对被告多次提起的解保措施。诉讼中全面应对被告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异议,以及工期、质量违约主张,最终迫使被告达成调解,全额认可并承诺支付原告主张的工程款。诉讼中被告不认可工程价款结算结果,双方对工程价款结算产生较大争议,并且被告就质量、工期等主张高额违约金。在服务律师的充分准备下,被告最终撤回反诉,放弃诉讼中的工期、质量方面的主张,与原告达成调解,全额认可原告主张的工程价款,并成功确认了原告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情过程:2019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总包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XX项目的土建总包工程。2021年11月12日案涉工程全部竣工验收。2023年12月1日,原被告双方对工程结算金额进行了确认。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于应付工程款以及质保金的金额无争议,对于原告方是否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权也无争议,故在承办律师的积极促进下,双方当事人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针对上述无争议事项达成调解协议。

因调解金额近1亿元,承办律师请求人民法院按照案涉调解金额来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予以准许,为当事人节省了近30万元案件受理费。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逾期支付工程款以及工程进度款的利息、逾期退还质保金的利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

在本案中,经承办律师的努力,原告的诉讼主张基本上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且在诉讼过程中,承办律师积极查找被告的财产线索,成功保全了被告的大量房产,为后期生效判决的履行提供了极大的保障。承办律师由此得到委托人的极大认可和肯定。

云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文山XX市政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文山XX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民商事争议业务中心Ⅰ部、不动产与建设工程Ⅴ部

承办律师:杨能龙律师、吴少朋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本案一审判决出具后,承办律师介入,发现本案中相关人员存在涉嫌伪造关键证据、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在发回重审的二审中经承办律师努力,帮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四千五百万元。

案情过程:承办律师代理的被告投资公司与XX局签订《技术总承包协议》,约定以BT的模式开展工程建设,后投资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公司进行施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原告依据《工程分包合同》、《工程结算汇总表》以及《对账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中作为投资公司总经理的陈XX未将投资公司涉诉信息告知投资公司,并在此期间控制公司印章为其出具授权委托书,代表公司应诉并在诉讼过程中对原告主张予以全部认可。

一审判决下达之后,投资公司得知公司有涉诉信息,立即委托承办律师介入提起上诉。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因陈XX拒不归还公司印章,投资公司以挂失的方式重新刻制公司印章夺回投资公司的控制权。在二审中,法院对上述行为予以认可,并且承办律师通过大量的证据梳理,发现原告提交的关键证据《工程分包合同》、《工程结算汇总表》以及《对账协议》可能系陈XX与原告方相关人员共同伪造产生,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一审中,承办律师主张即使印章真实、相关人员身份符合情况下,但是伪造的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的主张得到一审法院的认可,最终一审法院对原告提交的《工程分包合同》、《工程结算汇总表》以及《对账协议》未予以采信,判决投资公司应承担的金额与原一审判决金额相差2326万元。后投资公司再次提起上诉,经承办律师努力,最终判决投资公司应承担的金额相较于第一次诉讼程序中的一审减少了近4500万元,为委托人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105页

经典案例

红河某公司与杨某某、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金融法律业务中心Ⅰ部

承办律师:王翟蔓律师、崔绍塘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本案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案件。本案中,承办律师于民事再审阶段介入,获得了撤销一、二审裁判再审改判支持委托人诉讼请求的绝大部分金额,并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结果,为委托人挽回高额的经济损失。

案情过程:红河某公司与林某某签订买卖合同,杨某某作为红河某公司股东,同时系林某某母亲,未在协议上签字但出具《担保书》为案涉货款提供担保。因双方交易时间长、内部管理松散,未及时结算,且存在多笔货物由案外人及杨某某签收的情况,证据杂乱。加之双方另有其他关联案件,案件事实相互交叉,导致一、二审法院认为证据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未认定文某某的员工身份及杨某某的共同买方责任,驳回了红河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再审阶段,承办律师提交已生效的另案民事判决及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证实文某某系林某某聘用员工、其签收行为属职务行为,且杨某某实际参与交易、支付货款,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改判二被告支付欠付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云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某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某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劳动争议与人身损害Ⅱ部

承办律师:杨崇玲律师、刘蕙珊律师、郑富城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本案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首例确认类融资性贸易的裁判案例,核心争议聚焦货权转移单效力、标的物交付真实性及贸易性质认定。承办律师精准梳理证据链,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三级法院均驳回供应链公司诉讼请求,成功维护当事人权益。该案确立的融资性贸易认定标准与裁判思路,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案情过程:2021年10月,供应链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以416万余元购买1004吨大米,约定"先款后货+自提+货权转移"模式,交货地为物流公司仓库。供应链公司全额付款后,三方出具《货权转移单》确认货权转移,2022年12月其签章确认大米库存为0。2024年,供应链公司以"货权转移单系复印件、未实际收货、对方串通"为由诉至官渡区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一审法院以货权转移单与付款、库存记录形成证据链,驳回其诉请。供应链公司上诉至昆明中院,补充主张签章虚假、库存核查遗漏等,二审法院结合双方交易惯例,认定其举证不能,维持原判。

供应链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核心主张本案系"走单走票不走货"的融资性循环贸易,集团公司取得货款构成不当得利。省高院在审理中重点厘清了融资性贸易的司法认定边界,经查明集团公司已将部分案涉大米转售案外人并实际履行交付,明确界定融资性贸易需同时满足"货权流转闭环+资金空转无真实支付意图"双重要件,本案货物流转真实、资金流向与交易内容匹配,不符合融资性贸易的核心特征;同时再次确认货权转移单符合《民法典》指示交付规定,具备法律效力。最终,省高院裁定驳回供应链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案作为类融资性贸易典型案件展示,具有重要意义:从法律适用角度,清晰阐释了《民法典》中"指示交付"制度在大宗商品贸易中的适用边界,明确融资性贸易的司法认定标准,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参照;从行业规范角度,强化了货权流转须"书面化、留痕化"的交易原则,有效遏制"走单走票不走货"的虚假贸易风险,维护大宗商品交易秩序;从实践指引角度,为企业开展供应链贸易风险防控及律师代理同类案件提供实践指引。综上,本案对于统一同类案件裁判尺度,规范大宗商品交易中的货权流转行为,平衡买卖双方举证责任,兼具法律价值与实践指导意义。

云南××公司诉昆明××发展公司、昆明××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不动产与建工Ⅳ部

承办律师:唐雪燕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本案涉诉金额较大,为充分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益和胜诉后债权获得清偿、争取在谈判中的有利地位,本案在诉中对被告进行了大量详实细致的财产调查,并顺利足额保全了被告的优质资产,成功反制了被告多次提起的保全复议、执行异议等措施。成功的保全措施是促成调解、保障债权顺利实现的重要基础。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106页

经典案例

曾某、李某诉某劳务有限公司、云南某建设有限公司、秦某、某县卫生健康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不动产与建工Ⅱ部

承办律师:杨崇玲律师、丁霞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仅限于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情形,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多层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多层转包和多层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承担责任,更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

案情过程:某县卫生健康局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云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云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本案委托人),云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秦某,秦某将一部分工程分包给曾某、李某,曾某、李某的工程款通过某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支付。曾某、李某在未足额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秦某因刑事犯罪被关押,通过视频参与庭审,举证能力受限。我方主张曾某、李某不是实际施工人,更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秦某也认可该观点,但因各方均未提交证据资料,一审法院未采纳该观点。曾某、李某在一审开庭结束后向法院提交大量工程施工资料以此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但一审法院并未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该资料进行质证即出具了一审判决,判决除了某县卫生健康局以外的全部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云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并提交了开庭审理申请书,二审法院拒绝开庭,而是采用书面方式审理本案,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在二审判决书说理部分提到了曾某、李某在一审庭审结束后补充提交了证据资料的事实。

(该案对全国类案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云民申61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仅限于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情形,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多层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多层转包和多层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承担责任,更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表述,明确了多层转包和多层违法分包关系中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边界,为该类案件的审理指明了方向。

金鼎租赁有限公司诉某县医院、北京远程视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远程视界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承办部门:政府与公共法律业务中心Ⅰ部

承办律师:王少寒律师、邹洁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该案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因某县医院签署了空白收货单据,导致某县医院被金鼎租赁有限公司保全冻结了某县医院2600万元资金,并起诉请求某县医院支付租金和利息约2600万元。在我所服务律师的代理下,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改判驳回金鼎租赁公司的起诉。在我所律师的代理下,最终生效判决仅判决某县医院承担30%的租金和利息,成功为某县医院减少了40%的责任,最大化维护了某县医院的合法权益。本案自2021年11月接受委托至2025年3月再审判决生效,历时3年零3个月终于结案。

案情过程:2017年12月26日,某县医院与金鼎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与金鼎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远程视界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三方成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某县医院为承租人、金鼎租赁有限公司为出租人(买受人)、北京远程科技公司为供货方(出卖人)。

同日,某县医院在未实际收到设备的情况下,与北京远程科技公司签订《设备(即租赁物)交付和接受确认书》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三,确认《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设备现已由供货人交付承租人,承租人接受完毕,双方共同确认上述设备质量完好,符合《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对租赁设备和货物的各项要求。

【第一次一审败诉】:2018年6月,金鼎租赁有限公司对某县医院提起诉讼,以《设备(即租赁物)交付和接受确认书》为由要求某县医院支付租金和利息约2600万元。该案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金鼎租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以下简称"第一次一审")。某县医院不服第一次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服务律师代理后第一次二审胜诉】:2020年5月,我所接受某县医院的委托代理其参加二审。经我所律师认真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后,以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进行请求,法院驳回金鼎租赁公司的起诉。

【服务律师代理后第二次一审承担70%】:刑事立案被某县公安局撤销后,金鼎租赁公司再次对某县医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以金鼎租赁公司和某县医院均存在过错,且认定某县医院存在主要过错为由酌定某县医院承担70%、金鼎租赁公司承担30%的过错责任。某县医院不服该一审判决再次提起上诉。

【服务律师代理后第二次二审承担30%】:在二审过程中,服务律师不断通过开会研讨、案例分析、证据分析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并积极与审判人员保持沟通,充分阐述代理意见,成功说服二审法院进行改判,最终二审判决某县医院承担30%、金鼎租赁公司承担70%的过错责任。

领取二审判决后,云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相关方)及云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决定不再申请再审,并由云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案件原告曾某、李某履行了付款义务。代理律师对二审判决内容进行了详细分析,并经过多次努力,最终云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仍决定放弃再审,云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勉强同意申请再审。再审申请资料提交法院后,本案原告曾某因病于2022年8月12日去世,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再审。

2024年4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裁定书追加曾某的法定继承人为本案再审被申请人参加诉讼,并指定二审法院审理本案。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于2025年3月3日出具再审判决书,改判由秦某承担支付责任,其余被告均不承担责任。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107页

经典案例

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莫某、第三人贺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政府与公共法律业务中心Ⅰ部

承办律师:邹洁律师、曾洁静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莫某因个人疏忽,在不清楚合同内容的情况下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署《购车合同》,合同标的为50辆重卡,合同金额约3650万元,被某汽车销售公司以莫某拒不履行购车合同为由起诉,要求莫某赔偿违约损失3456170.19元。我所接受代理后,从车辆买卖的交易习惯、某购车公司的年均销售数量等细节出发,成功以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说服法院判决确认《购车合同》无效,维护了莫某的合法权益。

案情过程:2021年5月17日,莫某在贺某办公室与贺某沟通二人合作的工程有关事宜时,因莫某个人疏忽,在不清楚合同内容的情况下按照贺某的要求,签署了一份《购车合同》,合同出售方为某汽车销售公司,买方是莫某,合同标的为50辆重卡,合同金额约3650万元。但该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

2025年6月,莫某与贺某因工程合作有关事宜发生分歧,某汽车销售公司便以《购车合同》为依据,对莫某提起诉讼,以莫某拒不履行购车合同为由,要求莫某赔偿违约损失3456170.19元。

2025年7月,莫某委托我所服务律师代理其参加该诉讼。我所服务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研读了案件的证据材料,成功从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证据材料中找到有利的细节作为案件突破口,并通过沟通快递公司后台调取证据、登录某汽车品牌官网下载并翻译其年报数据、搜集双方沟通的全部微信记录等组织证据形成证据链,最终通过服务律师对案涉交易习惯、交易动机、交易方式、交易金额、交易标的、交易时间等因素的合理性进行充分的辩论,成功说服法官采纳服务律师关于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的观点,判决合同无效。

赴泰国协助起诉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件(跨境诉讼综合解决方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国际业务中心Ⅰ部

承办律师:陈时勇律师、罗怡然律师、项梦媛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问,中国律师即便不能到外国法庭以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但是能够提供跨境诉讼综合解决方案,包括协助中国客户与外国律师沟通、设计案件诉讼方案、收集和提供证据及材料、审核法律文书、协助对诉讼文件进行公证认证、给出进一步处理建议等一揽子服务,是中国客户到境外维权的坚实后盾。

案情过程:云南某企业长期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曾经委托深圳某企业作为代理人向泰国两家企业签订了4份进口合同并且支付了百余万美元的预付款,但均未收到货物。该云南企业为了维权,决定到泰国起诉该两家泰国企业。因企业在前期与泰国律师接触后发现即便泰国律师可以讲中文,也难以理解泰国律师的法言法语,无法推进案件,遂委托本所律师代为协助推进案件。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协助客户完成原告主体资料的翻译、公证和认证,完成证据收集、翻译和固定工作,对接泰国律师起草和完善起诉状和证据,确定诉讼方案后,向泰国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起诉。在诉讼流程中,本所律师积极跟进案件,代表客户与泰国律师沟通案情,应对诉讼流程中的各类变化,并陪同中方证人到泰国曼谷亲自对接案情,出席法庭审理,走访被告经营地点,摸排被告财产线索,帮助完成证人出庭作证和翻译等工作。

最后,泰国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了中国客户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得到了很好的结果。

张某成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大健康产业法律事务部

承办律师:王昊律师、夏俊杰(实习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本案系二手车受让后因车辆自燃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曾委托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经承办法官释明相关法律关系及诉讼风险后,当事人撤回起诉,后另行委托我部门律师提起诉讼。本案服务律师对案件进行研判后,通过与案涉事实有关的另诉中的法院沟通调证、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全面梳理,并重新组织证据、庭审方案以及辩论思路,再次提起诉讼。最终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当事人从"撤回起诉",到我部门律师介入后,到获得五十余万保险赔偿金额,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过程:本案源于一起车辆自燃事故,当事人通过交易获得案涉车辆。案涉车辆在出租用于自驾旅游使用过程中发生自燃全损。当事人向保险公司保险索赔后,保险公司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出具《拒赔通知书》。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当事人提起诉讼。保险公司拒赔主张:一是其已尽到就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并出具《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为证;二是当事人将车辆出租用于自驾旅游使用的行为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构成免责情形并出具另案判决、笔录为证。

本案服务律师从"保险合同主体及车辆号牌发生重大变更后,保险人未就免责条款重新作提示说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解释与适用"两个角度进行系统论述与抗辩。最终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向变更后的投保人(即当事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车辆出租用于自驾旅游的行为并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显著增加危险程度,与车辆自燃间未具有任何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二审过程中,我所律师围绕免责条款的效力、车辆使用性质未改变等核心争议点进行有力抗辩。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我方观点,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同时,维持了一审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维持了原判。

本案对保险实务具有双重指导意义:其一,保险人需重视合同主体变更后的条款提示说明义务,避免因"前手告知"惯性导致免责条款失效;其二,"改变使用性质"的认定应回归危险程度实质审查,避免扩大解释。本案裁判结果既严守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又体现了对弱势投保人的倾斜保护,为同类保险纠纷提供了可参考的裁判范式。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108页

经典案例

张某某夫妻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医疗医药法律事务部

承办律师:王娟律师、凤静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本案是一起涉及医学会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医疗纠纷案件,承办律师介入时市级医学会已作出鉴定,认定医院对新生儿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后张某某夫妻经向承办律师咨询后,决定向省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医学会将次要原因改变认定为了主要原因。某医院在庭审时申请司法鉴定,拟改变省级医学会的鉴定结果,但未果。最终,一审法院的判决金额高于张某某夫妻预期,且某医院已即时履行判决内容。

案情过程:原告张某某到被告某医院处住院待产,进行人工破膜后剖宫产娩出一名新生儿。患儿以"胎膜早破24小时,羊水三度粪染,生后气促10分钟"入住被告某医院新生儿科。后患儿感染加重,呼吸困难,转至上一级医院,因病情危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新生儿脓毒性休克。市级医学会作出鉴定,认定医院对新生儿的死亡负次要责任。承办律师代理张某某夫妻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在未对新生儿行尸检的情况下,锁定新生儿死亡原因(脓毒性休克),经省级医学会鉴定,被告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未对患儿可能出现的感染进行预判并进行有效预防和处理、对新生儿病情变化观察评估不到位等过错,是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原因,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医院不服省级医学会鉴定结果,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承办律师在该次司法鉴定中再次申明医院方过错原因,最终,司法鉴定结果与省级医学会鉴定结果一致,即被告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司法鉴定另对医院方承担主要责任的比例作出明确(65%~75%之间)。承办律师根据一审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论证,法院完全采纳鉴定报告及承办律师的意见,判决新生儿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某医院承担75%的责任,被告某医院向原告张某某夫妻赔偿76万余元。被告某医院收到判决后已即时履行判决内容。

某民办高校校企合作项目违规收费被责令退费后学校要求企业承担退费损失一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教育业务中心

承办律师:赵雪燕律师、游媛律师、牛帅礼律师、周灵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本案中,法院认为学校与企业实质是校企联合办学,法院认定《合作协议》《补充协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无效部分就是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所实际收取费用的部分。对于违规收费,双方均系专业机构,均系明知、熟悉、洞察,系事前同谋、事中配合、事后争议的共同行为,因此被有关部门责令退赔学生的超标准收费部分,双方均对此退费有合理分担之义务。

案情过程:某民办高校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项目,企业为民办高校提供相应课程的招生宣传、教学管理、实习就业等服务,同时协议约定企业根据不同专业收取相应的实训费3000—5000元/生,所有费用均由学校收取后与企业进行结算。因实训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规收费,学校被有关部门责令退赔学生违规收费,因该部分实训费系由企业实际收取,但退费系由学校承担,故学校针对退赔学生的违规收费向企业提起反诉,要求企业承担退费损失。承办律师介入后,积极组织证据,主要针对违规收费约定的效力等事项进行答辩。最终法院认定《合作协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无效部分就是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所实际收取费用的部分,法院按照退赔学生违规收费金额40%的比例支持民办高校的诉请。

某央企运营及刑事风险合规专项案件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国有资产及企业股权法律业务中心Ⅰ部

承办律师:王东律师、刘佳欢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在医药企业日常运营过程中,常见违规决策、违规费用、循环贸易、关联交易等高发风险,部分风险甚至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及相关领导层依法履职极易造成巨大冲击。本案旨在通过跨专业部门的紧密合作,达到为某央企排查运营及刑事风险、形成处理方案等提供助力及参考的良好效果。

案情过程:为排查并解决某央企在相关领导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一系列重大违法违纪问题,2024年5月,某央企紧急委托本所就公司可能存在的运营及刑事风险开展专项法律工作,并要求在6月底前出具运营合规及刑事合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本案承办部门团队临危受命,接受该央企的委托后,协同本所刑事业务团队,共同对项目所涉及的合同、协议、财务凭证、决策材料等上万份文件进行排查分析,对相关人员开展访谈、协商谈判30余次,最终及时交付专项工作成果,在分析相关法律风险的同时,形成相应防范措施及解决方案,为该央企后续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企业合规管理等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109页

经典案例

三、不予批捕、撤案(续)

唐某某与张某某、周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承办部门:楚雄办公室

承办律师:施锦龙律师、张可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唐某某对周某某享有合法有效到期的债权,周某某作为某商贸有限公司原股东,在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股权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公司股东张某某,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张某某明知或应知上述情形仍予受让,严重损害唐某某的债权实现。唐某某遂诉请法院撤销该股权转让行为。

案情过程:2024年7月10日,周某某与案外人刘某某向唐某某借款38万元,借款于2024年7月15日到期,借款到期后周某某和案外人刘某某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周某某系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原持有该公司4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45万元;张某某系楚雄御驰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原持有该公司4%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4万元。唐某某经某商贸公司工商登记查询方知,周某某于2024年8月19日将其持有的某商贸公司41%的股权转让给张某某,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代理人施锦龙、张可接受委托后,系统收集并固定了债权合法有效、已届清偿期的关键证据,并调取目标公司全套工商内档。围绕债权到期时间—股权转让时间—转让对价合理性—当事人关联关系—主观恶意构建完整证据链,精准论证撤销权构成要件。一审法院采纳代理人全部观点,判决撤销周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后续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奠定坚实基础。本案凸显债权人对债务人恶意减损责任财产行为的及时救济路径,强调撤销权诉讼中"明显不合理低价"与"主观恶意"的举证策略。

彭某与陈某加油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承办部门:楚雄办公室

承办律师:施锦龙律师、陈滇滇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涉案标的近400万元,争议焦点为《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的承租主体认定。承办律师作为被告陈某代理人,通过准确界定合同主体、精准把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的法律效力,实现一审、二审全面胜诉,有效避免委托人因投资人变更被追究违约责任。

案情过程:2025年4月2日,原告彭某诉称,要求解除与被告陈某(我方委托人)于2016年12月22日所签订的加油站《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及2017年2月16日的《租用土地补充协议》,并要求第三人何某腾退租用土地。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加油站还是陈某。《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首页载明甲方为彭某,乙方为加油站,在乙方下括号载明乙方代表为何某、陈某、陈某某、仇某某,在合同尾页,何某某、陈某、陈某某、仇某某在乙方处签字,李某作为复兴加油站当时登记的投资人在见证人处签字。原告主张合同主体是陈某,被告认为《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中载明的合同主体乙方为加油站,陈某是作为乙方代表签字,且案涉土地租赁后确实用于加油站经营使用,故其在乙方处签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代表加油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加油站的投资人由陈某变更为何某,不违反法律规定,加油站仍为案涉合同的租赁方,并未发生土地转租的情形。

本案精准区分"个人行为"与"职务代表行为",厘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与"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界限,有效避免因投资人变动引发的连锁违约风险,为个人独资企业产权交易及合同稳定性提供了有力的司法实践参照。

标的超2600万元的建设工程代位权再审案

承办部门:昭通办综合业务部、昆明办不动产与建工业务中心Ⅸ部

承办律师:陶冀婧律师、李丹琼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宗某、龙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分包单位获判工程款但未获执行后,代位诉请总包单位建工集团支付,并要求发包人城投公司在欠付范围内担责。本案在一审驳回原告诉请、二审改判支持原告诉请后,再审阶段被告某城投公司委托承办律师介入。在承办律师争取下,最终省高院采纳再审申请,裁定中院指令再审,中院再审审理后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某地城投公司免除全部支付责任。

案情过程:二审困境:一审以建工集团已付4695万元覆盖债权为由驳回诉请。二审未经开庭即改判,以建工集团前后结算金额不一致构成"虚假陈述"为由推定欠付,并直接适用《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判令城投公司与建工集团共同担责,严重剥夺辩论权且与前案生效判决(已否定实际施工人可向总包单位主张权利)相冲突。

再审攻坚:承办律师精准锁定三重根本错误:程序上,二审书面审理重大改判,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规定;事实上,澄清结算差异源于进度结算与汇总结算的不同时点与范围,属商业常态,且建工集团已付款远超鉴定造价,次债权根本不存在;法律上,阐释代位权以"到期债权"为前提,无债权则"怠于行使"无从谈起,更指出司法解释第43条旨在有限保护农民工权益,仅适用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不得层层穿透至"转包关系下的实际施工人",否则将摧毁合同相对性原则。同时,论证二审变相推翻前案既判力。本案为同类案件确立三大规则:一是代位权行使须以明确到期次债权为前提;二是严格限定建工司法解释第43条的穿透适用边界;三是坚决维护生效判决既判力与程序正义,有效避免国有资产损失及总包单位双重支付风险,彰显再审程序中律师逆转绝境的专业价值。

张某诉云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楚雄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不动产与建工业务中心Ⅰ部

承办律师:杨崇玲律师、郭忠律师、刘蕙珊律师、吴霜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本案当事人是在案件被执行终本约5年后才委托杨崇玲团队承办。杨崇玲团队接受委托后,展开阅卷工作,发现诉讼阶段是调解结案,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被申请执行人是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控的项目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有大量被申请执行的案件未履行。根据代理团队专业做建工案件的经验,此类纠纷只有让实控人承担责任才有可能回款。最终,杨崇玲团队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成功追加项目公司的股东云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实控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项目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件已回款结案。

案情过程:本案委托人与被执行人曲靖某公司因合同纠纷案于2021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6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50余万元案款未能执行到位。邱某曾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申请中提出的该问题不属于执行阶段的审查范围,被法院驳回,后又第二次以登记股东未实际出资加速到期再次申请追加被执行股东,法院以重复申请为由驳回申请,案件因此陷入执行僵局。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再次(第三次)向法院申请追加三名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并提供大量参考案例,与承办人员充分沟通。最终,法院认为本案符合"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出资人、发起人等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裁定追加三名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保障案件充分有效执行,承办律师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调查三名被追加执行人及配偶名下的财产,最终在异地分别查询到两名被追加执行人名下均有不动产,法院恢复执行,对该不动产采取拍卖措施,对被执行人及三名被追加执行人名下的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最终委托人与被执行人、被追加执行人均达成执行和解。目前近一半的首期执行款项现已经支付到位,委托人(申请执行人)原本几乎绝望的执行案款终于有了一定着落,现期待尾款也顺利执行到位,了结执行心愿。

申请执行人邱某与被执行人曲靖某公司、被追加执行人王某、陆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保险法律业务中心Ⅱ部

承办律师:唐毅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因被执行人系"空壳"公司,业务已停滞且经法院核查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承办律师经调取工商内档发现,该公司三名股东的出资期限已届满,但均未履行出资义务。承办律师经审慎研判,向法院第三次申请追加三名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注:之前申请人已委托过前律师或自行提交申请,两次申请追加登记股东为被执行人均被驳回)。获法院生效裁定支持后,承办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对被追加执行人及配偶经常居住地、户籍地、工作单位等地址名下的财产展开调查,最终在异地查询到相关财产线索,为案件执行提供了关键突破口。

彭某某与某兴公司、第三人林某某合同纠纷案

案情过程:2018年7月24日,某兴公司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0万元(认缴制,股东林某某持股51%,彭某某持股49%,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48年7月18日)。2018年8月6日,某兴公司与某天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合作承接"某某市校舍应急抢险加固改造工程"。

彭某某主张其为某兴公司垫付工程款2137916.99元(包括向某天公司转账100万元、向材料供应商支付50万元、工地费用637916.99元),某兴公司仅返还100万元,遂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某兴公司返还剩余1137916.99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彭某某垫付的2137916.99元系代某兴公司垫付工程款,与某兴公司形成借贷关系,判决某兴公司返还1137916.99元及利息。

某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双方无合同关系,垫资款属股东出资,彭某某无权单方要求返还;原审第三人林某某补充主张彭某某已通过诉讼收回全部垫资款,本案属虚假诉讼。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案由应如何确定?2.某兴公司应否返还彭某某主张的1137916.99元垫资款?

二审法院于2025年3月28日作出裁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彭某某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定:彭某某未举证证明与某兴公司就垫资款返还达成合意,其作为股东对公司的资金投入,在无公司决议或返还合意情况下,属公司财产,股东不得单方要求返还。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110页

经典案例

某采石场与罗某1、罗某2、某商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承办部门:楚雄办公室

承办律师:施锦龙律师、张可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保证期间的起算节点把控至关重要,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案情过程:某采石场享有对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经一审法院调解,确认某商贸有限公司欠某采石场砂石料款1354104.37元。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某采石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某采石场与某商贸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于2024年9月13日签订《款项支付协议》,确认若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24年10月31日前支付某采石场140万元,若未按时足额支付,罗某1、罗某2对上述某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人施锦龙、张可接受委托后,经证据梳理,代理人发现《款项支付协议》仅约定连带保证方式,但未明确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本案主债务届满日为2024年10月31日,故保证期间应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委托人起诉时,保证期间已届满。庭审中,代理人就主债务到期时间、保证期间计算、权利主张时效等核心问题充分论证。一审法院采纳我方全部观点,判决保证人罗某1、罗某2不承担保证责任,成功为委托人避免140万元损失。精准把握保证期间"法定六个月"的刚性规则,凸显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本质区别,强调担保合同中对保证期间明确约定的必要性。

陆某诉邵某离婚纠纷案

承办部门:文山办公室婚姻家事部

承办律师:文良超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该案出现特别严重的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同,无法区分哪些部分属于一方婚前财产,最后通过律师配合法官分别对双方进行普法及调解,最终双方在明白法律规定后达成和解并调解离婚。

案情过程:陆某与邵某婚后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双方对离婚没有争议,也无子女抚养问题,但是双方财产较多,陆某的财产出现婚前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交错的情况。陆某在婚前用个人财产首付购买了一套房屋,该套房屋贷款在婚后也进行着还贷,但因为房产证办理滞后,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登记中心查询到陆某存在婚姻关系,于是便要求将邵某登记为共有人。而邵某一方在婚姻登记后,邵某的父母出资首付,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陆某和邵某名下,月供由邵某进行偿还。另陆某在婚前购买了一辆价值84万元的轿车,月供一直还至双方婚后,且邵某也支付过几千元的月供。另邵某成立了三家公司,其中一家是婚后才成立,另外两家在婚前成立,成立时陆某与邵某恋爱期间,陆某也向邵某出资过部分款项,但无约定该款项属于入股或是借贷……双方感情破裂提出离婚后,双方对财产分割发生重大分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发现双方之所以各执一词不愿让步,是因为双方对法律法规不了解所致。后经律师和法官分别对双方进行普法,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婚姻家庭案件审理问题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向原被告分别进行普法,后双方了解了法律规定后爽快达成和解方案,最终调解结案。

普某某诉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承办部门:文山办公室

承办律师:刘富林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本案系工程机械设备作业致第三人损伤引发的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因第三人以工伤标准进行鉴定,诉讼风险较高。承办律师介入后,积极搭建沟通桥梁,推动各方达成调解,极大程度降低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为同类保险纠纷的高效化解提供了实践范例。

案情过程:2024年7月,普某某为其名下特定型号工程车辆,先后在甲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在乙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24年8月,案涉车辆在作业期间致使第三人侬某某受伤,普某某为其垫付了医疗费等全部费用。经鉴定,侬某某构成八级伤残(工伤标准)。后经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普某某还需另行向侬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因案涉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内,普某某向两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拒绝,遂诉至某县人民法院。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证据、明确车辆投保情况与事故责任关联,多次与法院、保险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沟通协调,释明法律关系与保险责任边界。在法院主持下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甲、乙保险公司均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普某某保险赔偿金,本案纠纷就此妥善化解。

文山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彭良云等公司纠纷案

承办部门:文山办公室

承办律师:陈文熙律师、滕格显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本案核心争议为股东向公司垫付资金的性质认定及返还条件问题。法院适用《民法典》合同合意规则及《公司法》关于公司独立财产权、股东出资义务的规定,明确股东与公司无资金返还合意或公司决议时,股东不得单方要求公司返还投入资金。该裁判对规范股东与公司之间资金往来定性、维护公司财产独立性具有典型实践指导意义。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111页

经典案例

云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某建筑有限公司与朱某某执行异议之诉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建材法律事务部

承办律师:白梦琳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该案系因一起2016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委托人云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湖北某建筑有限公司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案件管辖法院向第三方江苏某公司发送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对被执行人湖北某公司的款项直接支付至法院。由于当时没有办理结算,江苏某公司无法配合,此线索被搁置。

朱某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起诉了江苏某公司,并拿到了湖北某法院的生效判决,判决江苏某公司将款项直接支付给朱某,被云南某法院扣留的款项待解封后,由江苏某公司支付给朱某。朱某遂向执行案件管辖法院提出异议,要求云南某法院撤销发送给江苏某公司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云南某法院作出撤销发送给江苏某公司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后,委托人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过程中,承办律师对相对方临时提出的证据进行细致分析,指出证据矛盾点,并一一质疑。一审法院作出了撤销异议裁定的一审判决,发送给第三人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旧有效。朱某提起上诉。最终云南某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拿到执行异议之诉的胜诉判决只是执行回款的第一步。如何让第三人配合主动将应付款项支付至执行案件管辖法院是更难的环节。承办律师首先对朱某在湖北某法院提出的执行申请提出异议。经过线上线下沟通,湖北某法院驳回了朱某的执行申请。其次,利用合法渠道,向相关部门反映湖北某法院两份判决存在的问题,并准备提起再审申请。最后,经过多方沟通,承办律师前往湖北、江苏等地,找到了江苏某公司的对接人,开启多轮谈判工作。

经过多方沟通与技巧性处理,江苏某公司将被云南某法院扣留的工程款支付至法院。至此,历经数年执行,委托人除收回合法应得的全部货款本金,还额外收回利息40多万元。

昆明某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某建筑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纠纷一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建材法律事务部

承办律师:郭忠律师、白梦琳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强制执行案件。2022年该案在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执行陷入僵局,150多万元的款项未收回。终本一年半后,承办律师介入,启动新的诉讼程序,拿到胜诉判决书,成功扩大被执行人的范围。历经一年多时间,委托人收回了货款本金及利息。

案情过程:昆明某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云南某建筑设施有限公司一案执行终本后,承办律师接受昆明某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该执行案件。经过研究分析,承办律师制定了两步走的执行策略:一方面,围绕执行案件本身,调取并发现被执行人隐蔽的财产线索;另一方面,提交精心准备的申请书以及公司股权变动等证据材料,走诉讼程序,以扩大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主体。

执行案件管辖法院作出了支持原股东承担责任、驳回现股东承担责任的裁定。各方均对此裁定书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原股东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认为原股东具有期限利益,转让股权系其合法权益,因此支持原股东不得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针对该判决,委托人提起上诉。

委托人也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现股东一并承担责任。一审法院作出支持委托人诉讼请求的判决后,现股东提起上诉。承办律师根据在建材行业的经验以及查询分析,原股东是具有实力的。因此在二审过程中,承办律师着重从是否恶意逃避债权着手,根据相对方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及时向执行法官申请调查令核实,力争改判。最终,二审法院分别作出了维持现股东承担责任的判决,以及改判原股东承担责任。

二审判决生效后,相对方找到委托人协商。在承办律师主导下,经过数轮谈判,各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最终,历经一年多时间,委托人拿回了全部款项本金及利息。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112页

经典案例

(本页为《云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某建筑有限公司与朱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与《昆明某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某建筑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纠纷一案》两个案例的跨版延续内容,正文已并入前一页整理。)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113页

行政诉讼经典案例

某市投资公司诉某县政府合伙协议纠纷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政府与公共法律业务中心Ⅰ部

承办律师:王严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目前很多司法实务中对于行政协议的认知还不够,该案具有代表性)本案系某市投资公司与某县政府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实施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因某县政府资金困难,被某市投资公司起诉要求支付拖欠本金和利息合计3.7亿元。我所服务律师接受某县政府的委托后,精准抓住案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的关键突破口,成功说服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不仅为某县政府进一步争取了时间和空间,还为原被告双方减少了近200万元的诉讼费损失。

【案情过程】

2018年1月3日,某县政府与某市融资公司签订《某县全域城镇化(一期)暨棚户区改造项目合作协议》,约定某市投资公司负责向合同约定的有关银行融资完成某棚户区改造,具体包括签署融资协议、完成土地拆迁安置、项目改造建设等;某县政府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分期对项目进行回购。

2018年9月,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但某县政府因财政资金困难,未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某市投资公司支付分期回购款。

2025年4月,某市投资公司对某县政府提起合伙协议纠纷之诉,请求某县政府支付拖欠的本金和利息合计3.7亿元。

2025年6月,某县政府委托我所律师代理参加该诉讼。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全面搜集了案件有关的资料,认真研读了合同履行相关的全部合同、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资料,成功从利息计算的起始时间、协议性质等角度找到案件突破口,以原告利息计算违反双方往来函件内容、案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为由,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双管齐下充分陈述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服务律师的意见,以案涉协议为行政协议、不适用民事审判程序为由,驳回了某市投资公司的起诉。为县政府筹集资金进一步争取了时间和空间,为双方谈判争取到有利的筹码。同时,若以民事案件起诉,则某县政府将面临近200万元的诉讼费损失,以行政协议为由驳回起诉也成功为某县政府最大化减少了诉讼成本。

“一房两证”行政登记纠纷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政府与公共法律业务中心Ⅰ部

承办律师:邹洁律师、曾洁静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本案系拆迁安置领域少见的“一房两证”行政登记纠纷,核心争议聚焦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同一房屋先后为不同主体办理权属登记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认定。案件历经“一行为一诉”程序规制、行政登记审查标准司法裁量等关键法律适用问题,最终法院以登记机构已尽形式审查义务、案外人安置协议未被法定撤销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明确了历史遗留拆迁安置纠纷中不动产登记的司法审查规则,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重要裁判参考,对维护行政登记公信力与不动产交易安全具有示范意义。

【案情过程】

1996年,原告因A区道路建设拆迁项目,与A区政府改建办签订《搬迁协议》,获配XX小区23幢1单元6楼4号安置房屋,并于2008年依法办理共有不动产权属登记。

1997年,第三人施某因B区道路拆迁安置事宜,与昆明某拆迁公司(受B区政府相关单位委托)签订安置协议,获配“XX小区南区23幢1单元604号”房屋,该房屋于2004年完成首次不动产权属登记。此后,案涉房屋经四次合法流转,最终登记至案外人唐某名下。

2022年,原告主张案涉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经行政机关核查发现其持有的不动产权证记载地址为“XX小区23幢1单元6楼4号”,与施某初始登记的“XX小区南区23幢1单元604号”存在地址表述差异,但实质指向同一房屋,形成“一房两证”情形。原告遂以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并主张行政赔偿七十余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历经一审、二审及二次发回重审程序,程序复杂度高、争议焦点集中。本所王严律师接受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代理本案后,通过全面梳理拆迁安置历史档案、不动产权属登记材料及房屋流转记录,精准定位案件核心争议,围绕“行政登记行为的形式合法性”“登记机关审慎审查义务的履行”两大关键要点展开抗辩,明确主张案涉两次登记行为均基于合法有效的安置协议,登记材料齐全、程序符合法定要求,登记机关已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

案件结果与典型意义: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我方意见,认定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案涉不动产权属登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生效裁判。

本案的胜诉具有多重积极意义:一是依法维护了行政登记行为的公定力与公信力,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历史遗留拆迁安置项目中的审查边界与履职标准;二是保障了不动产交易秩序的稳定性与安全性,认可了合法流转环节的物权变动效力;三是为处理同类“一房多证”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清晰的司法裁判导向,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在复杂历史背景下审慎履职的合理认定,对化解拆迁安置领域行政争议、规范不动产权属登记管理具有重要的实践参考价值。

李某某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假药)及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民商事争议业务中心Ⅴ部

承办律师:蒲光举律师、马鑫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2025年10月1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组织省厅执法办案部门在某区人民法院现场旁听我所承办的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和行政处罚的衔接、假药的认定、违法所得的计算、行政裁量权、听证程序以及行政复议等情形,较为典型。

【案情过程】

该案历经“刑事侦查—不起诉—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多轮法律流程。律师介入后,系统梳理案件调查、定性、程序、裁量的证据。该案涉及异地检察院不起诉后移送案件线索到属地监管部门的情形,律师对假药认定的主体及假药认定实质条件进行充分的研判,不仅清晰呈现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在程序衔接、证据互认、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协同机制,更凸显了行政复议与司法审判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联动效能,为行政机关规范执法、防范法律风险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实践样本。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114页

行政诉讼经典案例(续)

红河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蒙自某公司其他商标行政纠纷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劳动争议与人身损害Ⅱ部

承办律师:王翟蔓律师、崔绍塘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本案系商标权非法转让引发的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承办律师代理委托人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核准转让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成功撤销违法转让行政行为,维护了委托人的商标专用权。本案明确了商标非法转让场景下行政诉讼的适用边界,为同类案件提供了维权路径参考。

【案情过程】

红河某公司所持有的某某商标,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毫不知情、未履行任何公司内部决议程序的情况下,被公司一名持有公章的股东擅自非法转让。承办律师介入案件后,发现关键事实:该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商标转让材料之前,已通过登报公告明确声明案涉公章及对应营业执照遗失作废,但国家知识产权局仍依据上述作废材料核准了该商标转让。经全面研判,承办律师确定本案争议核心在于行政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转让行为的合法性,而非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争议,因此优先选择提起行政诉讼。相较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不仅审理周期更短,还能直接针对行政行为的效力作出裁判——若选择民事诉讼,即便判决生效,仍需依赖国家知识产权局后续作出变更权属的行政行为,流程更为繁琐。

红河某公司遂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已公告作废的材料核准商标转让,行政行为存在明显瑕疵,判决撤销该商标转让行政行为,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审查。受让方蒙自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商标转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有效沟通记录等证据佐证其主张,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维护了红河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杨某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外观专利知识产权行政裁决(001-004)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民商事争议业务中心Ⅴ部

承办律师:蒲光举律师、马鑫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据办案人员所述,该案为云南省第一至第四起外观专利知识产权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件,也是该地区裁决的第一至第四起针对外观专利的行政裁决案件。

【案情过程】

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陆续接到杨某提交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四份,称某农机配件有限公司、某农机经营部生产销售与请求人“旋耕刀、旋耕刀组”外观专利相同的产品,涉嫌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口审笔录于2025年6月陆续作出第001-004号行政裁决书并邮寄送达。作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代理人,律师介入后,系统梳理外观专利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标准,梳理案涉相关证据,在中院组织的庭审中提出判断是否侵权的核心原则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首先应判断案涉产品和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空间,结合专利权评价报告、地方标准《微耕机配套用旋耕刀通用技术条件》等现有设计及标准,从主视图、仰视图等多个角度进行判断。截至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案涉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设计空间较小,且案涉产品和被控侵权产品虽然用途分类是一个种类,但从细分领域当中的“技术参数”归属于不同的技术参数。消费者对旋耕刀基本型式和惯常设计有常识性的了解,可清楚观察到两种型式(“刀座式”“刀盘式”)旋耕刀的明显外观区别,该差别亦会影响到整体的视觉效果。最终法院判定未落入案涉专利的保护范围,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判定并无不当,为该地区外观专利保护判定开启新篇章。

潘某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登记(港商投资变更登记)及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民商事争议业务中心Ⅴ部

承办律师:蒲光举律师、马鑫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该案一审在某区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后,该区法院以“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为由交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律师继续在中院参加一审庭审,该案判决后潘某未上诉。

【案情过程】

金某公司为合资企业,批准证书载明:金某公司的投资者为某达公司,出资额375万元;香港某亚公司,出资额125万元。金某公司章程载明:“……第三条:合营双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分别为:甲方:某达公司,……法定代表姓名:潘某……,乙方:香港某亚公司,法定代表姓名:何某……。第四条: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六条:合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八条: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董事二名,乙方委派董事一名,董事任期四年,经委派方委派,可以连任。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第七十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由董事会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资公司财产进行清算。”该章程甲方处有某达公司加盖的印章并有时任某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的签字,乙方处的签字为何某并加盖香港某亚公司印章。在此之后,金某公司陆续变更了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确认清算组成员。

该案争议焦点之一为董事变更是否符合规定,潘某主张董事何某的签名系代签,不产生法律效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办律师核实港方的出入境记录后,虽未查询到该代表于变更期间的出入境记录,但承办律师主张从金某公司的章程可以看出,对于金某公司而言,投资方某达公司有权委派二名董事并有权委派董事长,投资方香港某亚公司有权委派一名董事并让其担任副董事长。本案中,即便相关材料上何某的签名系代签,但由于董事系委派产生,并非选举产生,且某达公司在委派任免董事及董事长的过程中已遵循了章程的规定,保证了投资方香港某亚公司的董事人员席位,故何某的签名系代签并不影响某达公司对自己一方董事的委派及董事长的任免。最终法院采纳承办律师的观点,驳回潘某的诉讼请求,维持了注册登记行为的稳定性和公信力。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115页

经典案例

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起诉某自然资源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金融业务中心Ⅰ部

承办律师:申波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并确定违法事实后方可实施,否则可能因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处罚程序违法而被撤销。

【案情过程】

2024年6月,某自然资源局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某公司退还违法占地、恢复土地原状并罚款百余万元。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经分析案件认为,某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法人主体资格已注销情形下作出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程序违法;司法鉴定程序和内容违法;行政处罚证据不足;对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未履行先调查核实事实,再法制审核并通知听证,最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等情形。

承办律师遂建议以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经依法开庭审理,法院在听取双方意见并审查证据后,向某自然资源局释明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后某自然资源局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某房地产公司诉某区税务局、某市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缴税款一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并购重组法律事务Ⅰ部

承办律师:陆大博律师、李玥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房地产企业购入在建工程并开发销售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对转让方已作为10%开发费用和20%加计扣除基数的土地使用权金额及开发成本,再次主张计入基数计算扣除和加计扣除?我所律师接受某市税务局的委托,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属地规范性文件并无细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当地省、市税务局目前没有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该问题予以明确的实际情况,从行政执行授权、土地增值税设立目的和历史背景、税收征管实际情况、政策适用范围、当地税收实践等方面进行抗辩说理,一、二审法院均采纳了我方观点,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及上诉,保障了近亿元税款的税收安全。在无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该案对同类案件办理可能具有参考作用。

【案情过程】

某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某区税务局向某房地产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审核结论,某房地产公司不服向某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某市税务局经复议后决定维持某区税务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某房地产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税务事项通知书》及《复议决定书》。

我所律师接受某市税务局的委托后,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梳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从主体、程序、实体部分一一进行答辩,并从行政执行授权、土地增值税设立目的和历史背景、税收征管实际情况、政策适用范围、当地税收实践等方面逐一进行抗辩说理。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某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亦采纳我方观点,驳回其上诉。

【行政合规案例】澜沧某民营医院涉嫌医保诈骗案,经律师团队介入合规整改后作出较轻行政处罚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刑事业务中心Ⅱ部、普洱办公室

承办律师:杨滔律师团队、岳媛律师团队

案件核心提示:本案系在云南省医保飞行检查期间核查案件,飞行检查组认为该医院存在虚假就医、伪造变造资料骗取医保嫌疑,后经该医院全面整改、退回操作不规范报销的医保费用后,最终仅作出较轻行政处罚,未作为犯罪处理。

【案情过程】

2024年11月,云南省医保飞行检查组至澜沧各医院进行日常巡查、检查,在提取仪器检查数据与书面病历检查单等予以比对后,以数据核对有问题认为该医院存在虚假就医、伪造变造资料骗取医保为由,移送县医保办查办。医院领导班子成立调查专班进行自查,并委托律师团队协助自查。

律师团队介入后,逐项核对问题对比数据,对医院的医生、医助、检验科人员、护理人员进行全面问询,并对住院病人有无真实治疗进行现场核查。经比对、核查,大部分检查及数据系真实发生,部分问题数据与仪器使用不规范、医助人员本身病历书写不规范、医保报销流程不规范等相关。在律师团队的协助下,医院对人员培训、药品、仪器使用等规范进行全面整改,向医保办退回核查后发现错误报销的费用。医保办听取医院方自查报告整改方案后,结合案情最终认定该医院存在违规但不属于骗保,本案最终仅作出较轻行政处罚处理,未作为犯罪处理。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116页

经典案例

某机场改扩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专项法律服务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政府与公共法律业务中心Ⅳ部

承办律师:张与律师、涂川楠律师、李律师、周凌茜(实习)律师、汤安琪(实习)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本案系为某重大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提供的专项法律服务。承办工作聚焦于征收行为的实体合法性与程序正当性,核心在于依法审查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等关键法律文件的合规性,并保障被征收人的法定知情权、参与权与救济权。通过系统性的法律风险研判与合规建议,有效协助委托方规范征收流程,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确保了省级重点工程的顺利推进,实现了项目依法实施与社会稳定维护的双重目标。

【案情过程】

受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承办律师就某机场扩建工程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支持。工作伊始,律师团队即全面收集并研判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用地预审等前期批准文件,并对征收决定及其配套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精细化的法律审查。审查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级相关实施办法,重点论证了征收目的的公益性、征收范围的依据、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评估机制、签约搬迁期限的设定、权利告知条款的完整性(包括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途径)以及内部监督机制的设立等核心法律环节。针对审查中发现的程序衔接、文书表述的严谨性及权利告知的明确性等方面的潜在风险,律师团队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提出了具体的修改与完善建议。后续,承办律师协助委托方对相关法律文书进行了修订与定稿,确保了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依法定程序公告,内容合法、公平、透明。本项服务为整个征收工作的依法、平稳、有序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有效预防了后续可能产生的行政争议与社会矛盾,保障了重点项目建设进度。

某铁矿生态修复系列法律风险化解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政府与公共法律业务中心Ⅳ部

承办律师:张与律师、涂川楠律师、李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本案围绕某铁矿生态修复过程中的用地纠纷、违法行为查处、生态复垦整治及政府招商引资风险等多重法律问题,通过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适用法律法规,构建“纠纷化解+合规监管+生态修复+风险防范”的综合解决方案。最终推动各方达成权益平衡,保障生态修复工作依法推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统一。

【案情过程】

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名下铁矿项目,因采矿权延续、用地租赁到期、生态修复义务未完全履行等引发系列争议。矿区用地涉及当地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就土地延租金额、土地毁损补偿等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村民提出合理诉求;同时,矿业公司存在超规模开采、部分行政审批手续不完善、安全生产隐患、部分费用未足额缴纳等问题,生态修复与土地复垦工作推进受阻,还面临政府招商引资相关法律风险。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全面核查矿业公司工商登记、行政审批、费用清缴、资产状况等基础资料,梳理矿区用地地类属性、权属关系及历史遗留问题;随后针对用地纠纷、违法行为、生态修复、招商引资四大核心风险,逐一对照《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明确法律依据与责任主体;最后结合案件实际,提出土地毁损补偿协商、非法行为合规整改、生态修复方案修编及第三方治理、招商引资协议核查等针对性解决方案,协调各方沟通,推动争议化解,确保生态修复工作合规有序开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117页

经典案例

某矿业公司采矿权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政府与公共法律业务中心Ⅳ部

承办律师:涂川楠律师、李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本案系一起涉及国有矿企与民营企业间采矿权合作开发合同效力认定的典型纠纷。原告(合作开采方)以被告(采矿权人)未能办妥林地审批等手续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诉请解除合同并支付高额违约金。承办律师代理被告,通过深入剖析矿业权合作法律关系的本质,精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矿业权合作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成功主张案涉《矿业开采合作协议》因构成“名为合作、实为租赁/承包”且采矿权人放弃法定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属无效。法院最终采纳代理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有效维护了委托方作为国有企业在矿业权合规管理中的合法权益,并对规范矿业领域合作开发模式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案情过程】

本案系我所代理某县属国有企业应对矿业公司提起的采矿权合作开发合同纠纷。原告以矿区林地审批等手续未妥为由诉请解除合同并索赔违约金100万元。我所律师团队经深入研判,从协议效力根本入手,主张涉案《矿业开采合作协议》虽名为“合作”,实为矿业权承包或租赁,其约定内容导致作为采矿权人的委托方放弃了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修复等核心法定义务,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属无效。法院最终采纳代理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非诉经典案例

老挝琅勃拉邦省境外替代种植项目跨境并购全程法律服务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国际业务中心Ⅰ部

承办律师:陈时勇律师、罗怡然律师、袁文扬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境外调查受到当地司法环境和发展水平等各方面的影响,调查的难度大,对经办队伍的要求高。作为中国律师而言,综合当地的客观条件和发展水平合理设计调查方案,联合境内外法律界力量,亲身前往把控调查过程,才能得到优质可靠的结果。

【案情过程】

中国浙江省某农林企业拟收购云南某企业,该云南企业的主要业务是在老挝琅勃拉邦省开展以橡胶替代罂粟的替代种植业务,并且从业时间接近20年。为了查清被收购企业的主要资产和业务情况,浙江省某农林企业遂聘请本所开展跨境收购尽职调查,并同时将交易全程的法律服务,包括交易结构设计、合同起草和谈判、企业股权变更登记、境外企业经营合规等委托本所。

本所发挥已建立的跨境法律服务网络,承接业务后聘请了老挝当地律师组成联合服务团队,以本所律师牵头到老挝现场,与老挝当地律师共同开展调查。调查过程中克服了老挝当地政府机关管理不规范造成的股权混乱、土地租赁权益存疑、公司治理不合规等问题,出具了详尽真实的法律尽调报告,获得了客户的好评。

中国移动云南公司人口大数据、文旅大数据、交通大数据产品数据合规审查业务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金融法律业务中心Ⅰ部、大数据业务部

承办律师:孙文杰律师、陈时勇律师、罗怡然律师、李圆圆律师、陆大博律师、吕鹏律师、袁文扬(律师助理)

案件核心提示:本案例通过对移动公司人口、文旅、交通大数据全生命周期数据处理(涵盖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进行深度审查,成功助力数据产品在昆明国际数据交易所顺利交易,同时构建并验证了数据产品的合规审查框架,是律所在数据合规领域又一次成功的开拓性创新实践。

【案情过程】

中国移动云南公司基于其海量的通信信令数据开发了人口、文旅、交通大数据三项重要的统计类数据产品,拟在昆明国际数据交易所进行交易。三项数据内容如下:

1. 人口大数据:通过手机移动端在各地区的流动数量,反向推断人口流动和常住情况,以报告的形式展现数据成果,服务于统计、民政、公安等部门。2. 文旅大数据:监测手机在各景区的流动状况,推断游客规模,以报告的形式展现数据成果,服务于文旅管理和景区运营等。3. 交通大数据:分析手机在高速、高速服务区移动情况,以报告的形式展现数据成果,服务于交通管理和服务区的营运等。

相关单位委托我们针对三大数据产品从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全过程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承办律师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昆明国际数据交易所相关管理规定,采取现场调研、访谈、数据和资料审查等方式,对数据产品的各个环节进行合规审查,现三个大数据产品已经在昆明国际数据交易所成功上市。承办律师不仅建立并验证了数据合规审查框架,也为律所在数据合规领域开拓了新兴市场。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118页

非诉经典案例

DFETC鲜切花拍卖品种数据产品合规审查业务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大数据业务部、金融法律业务中心Ⅰ部

承办律师:孙文杰律师、陈时勇律师、罗怡然律师、李圆圆律师、陆大博律师、吕鹏律师、袁文扬律师、卞越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数据合规和数据产品交易是高新科技引领经济发展的积极实践,是新质生产力的代表。云南省具有丰富的高原特色农业,多彩的民族文化和多样化的生态资源,具有很大的数据产品生产加工和交易的潜力。该单业务系云南省第一单数据产品合规审查业务,本所通过该业务,开创了云南省的律师事务所承办数据合规法律服务的先河,为昆明国际数据交易所开展数据交易的后续合规审查树立了标杆。

【案情过程】

昆明国际数据交易所于2025年3月成立,成立当天即向本所颁发了《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登记编号:***A0001)。昆明斗南农产品拍卖有限公司负责亚洲第一大鲜切花市场“斗南花市”的鲜花拍卖,拟将基于其自营的斗南花卉电子交易中心连续三年积累的海量交易数据,经清洗脱敏、建模分析后,形成涵盖花卉品类、品种、色系、等级、瑕疵、开放度、长度这7大维度的主要反映电子花卉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和市场规律的结构化数据集对外交易,以便于高等院校和相关培训机构采购该数据集后用于建设花卉行业相关教学资源库的核心资源。该产品是昆明国际数据交易所第一单上线交易的数据产品,客户遂委托本所律师对该产品出具合规审查报告。

本所律师详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交易标的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合规审查,包括数据来源合法性验证、交易主体资质审核、数据使用范围界定等关键环节,最终促成云南花卉产业首笔数据交易成功落地,为昆明国际数据交易所后续业务开展树立了标杆。

某文旅项目闲置土地风险化解专项法律服务案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政府与公共法律业务中心Ⅳ部

承办律师:张与律师、涂川楠律师、刘文博律师、锁帅律师、李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围绕某文旅项目因多种因素导致的土地闲置风险,承办团队结合项目实际与地方政策,综合运用法律论证、协商谈判与方案设计,提出并落实了分宗开发、原因抗辩、权利设置等多重风险化解路径,成功避免土地被行政处罚或无偿收回,保障项目用地安全与后续开发合规。

【案情过程】

某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因土地交付条件未完全落实、区域环境事件影响等原因,导致项目用地未能按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已超过规定期限,面临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并可能被处以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的法律风险。

承办律师团队介入后,首先系统梳理了土地出让合同、交地文件、产权登记及相关部门沟通记录,认定土地闲置系政府与企业共同原因所致,依法不应简单适用无偿收回等行政处罚。在此基础上,团队结合地方文旅产业支持政策及项目实际,设计了包括申请土地分宗分期开发、与自然资源部门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重新约定开发周期、在项目用地上依法设置抵押权以增加收回难度、同步推动临时利用方案等一系列风险缓释措施。通过多轮沟通协调化解了处置风险,为项目后续合规建设争取了宝贵时间与空间,实现了土地资产保全与项目可持续推进的双重目标。

地方房企收购某知名地产公司完成保交楼专项案件

承办部门:普洱办公室

承办律师:岳媛律师、张宽恩律师、章为快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某知名地产康养项目因法人股东挪用巨额预售资金致项目烂尾,经律师团队介入并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后由地方房企收购项目公司100%股份,现已完成一期200余套交房任务,二期三期正在建设中。

【案情过程】

2019年某市人民政府和全国知名地产签署合作协议,该知名地产在当地投资的康养项目预计占地8000余亩,建设用地3000余亩,首期供地500余亩。项目预售取得优秀成绩,首期即获15亿人民币预售资金,但因受该房企其他项目影响,法人股东将预售资金挪走近8亿,导致项目烂尾,且破产申请失败。

我所服务的地方房企,在服务律师岳媛的带领下,张宽恩、章为快律师一同为地方房企提供专项法律服务,通过尽职调查成功收购该项目公司100%股权。专项法律服务过程中,律师充分发挥刑事、行政、民事法律服务综合能力:一是刑事控告,因原项目公司法人股东挪用预售资金,经律师对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刑事控告,成功立案,对单位挪用资金的刑事控告立案取得突破(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二是完成行政协议相对人的主体变更,律师利用行政优益权将原知名地产与市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投资主体变更至新的投资人名下,确保原合作协议优惠政策的延续;三是利用保交楼政策,保证建设资金后进先出,正确应对数百件执行案件。一套组合拳下来,确保了银行给项目融资的所有条件的成就,顺利推进保交楼续建工作。目前已完成200余套交房,剩余未交付部分的续建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该项目目前是该知名房企在云南的烂尾整治项目中取得实质性推进的项目。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119页

非诉经典案例(续)

约6亿土地出让金行政非诉追缴项目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能源法律业务中心Ⅴ部

承办律师:和博律师、王武雄律师、张锦坤律师、张静娴律师、刘治红律师、高瑞憶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某房地产公司拖欠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等款项约6亿元,我所律师受托开展法律尽职调查摸排资产债务等情况,分析了包括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民事诉讼、司法确认等法律途径的追缴手段,最终以“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路径追缴欠款。目前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情过程】

某房地产公司所开发的某项目一直拖欠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等款项约6亿元,某城改局、自然资源局作为追缴主体依法委托我所承办追缴款项的全部法律事务。和博律师作为牵头人,组建了包括王武雄、张锦坤、张静娴、刘治红、高瑞憶的律师团队提供法律服务。

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开展了法律尽职调查、多次进行现场勘查,摸排某地产公司的资产负债、涉诉强执等情况;为委托人提供包括行政诉讼、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民事诉讼、司法确认、赋强公证执行等不同处理路径的法律建议、风险分析,经司法、财政、城改、自然资源等部门法会同协商后,确定以“行政非诉强制执行”作为主要追缴路径,我所律师配合行政机关进行了包括撰写、分析、送达限期履行行政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书面回复某地产公司异议等法律事务。

本案件的创新性、典型性在于:在最高院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出台前,司法实践中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存在争议,如何确定法律纠纷的争议解决路径(例如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是首要难题;其次,为尽量缩短追缴欠款的时限,避免产生一审、二审等耗费时间的诉讼程序,承办律师团队经过研究行政强制、行政诉讼等途径,按照“下达行政决定—催告履行行政决定—法院确认行政决定效力—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非诉执行路径追缴欠款,有效缩短了追缴周期。本次法律服务为同类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新思路、新路径。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昆明市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立法专项服务

承办部门:昆明办公室金融法律业务中心Ⅱ部

承办律师:张晓辉律师、王东律师、方秋吟律师、梅成律师

案件核心提示:近年来,校园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社会关注度极高。为落实国家“四个最严”要求及昆明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昆办发【2024】4号),健全管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昆明市启动了《昆明市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承办律师通过全程参与调研、起草、论证与修改,进一步夯实了在行政立法与公共政策领域的专业能力,助力昆明市出台了一部科学、严谨、可操作的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法规,为学校食品安全提供了制度依据与法治保障,有助于从源头防控风险,切实维护师生健康,推动校园食品安全治理走向法治化、规范化、长效化,体现了法治昆明建设与社会共治的实际成效。

【案情过程】

受昆明市教育体育局委托,本所自2025年3月起正式参与《昆明市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立法起草工作。承办团队首先系统梳理了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编印并持续更新《法律法规汇编》,为立法奠定扎实依据。在此基础上,承办团队全程参与赴哈尔滨及昆明多区县的实地调研,深入了解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现状与突出问题,广泛收集各方意见。

进入草案起草与修改阶段后,承办团队充分结合调研成果、政策要求及各轮座谈、论证会反馈,历经十四轮修改完善,先后形成多版草案文本。此过程中,团队聚焦食品采购验收、校外供餐管理、校园商超监管、陪餐制度、法律责任等重点难点议题,内部组织了多轮专题研讨与条款论证,并对各级部门、学校代表、专家及公众提出的数百条修改建议逐一研究、吸纳回应。

通过全程参与文本打磨、跨部门协调及立法程序推进,承办团队协助推动该条例于2025年11月26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最终出台的条例正式定名为《昆明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条例》,共七章四十二条,为昆明市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了明确、系统、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切实提升了校园食品安全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120页

党政机关

- 大理州纪委监委- 中共大理州委- 大理州人民政府- 大理市人民政府- 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大理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怒江海关- 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怒江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怒江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怒江州水利局- 怒江州商务局- 怒江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怒江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怒江州财政局(国资委)- 怒江州公安局- 怒江州总工会- 怒江州工商业联合会- 鹤庆县人民政府- 永平县人民政府- 巍山县人民政府- 漾濞县人民政府- 南涧县人民政府- 泸水市人民政府- 云南省总工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怒江州中心支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昆明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昆明市商务局- 昆明市信访局- 昆明市气象局- 昆明市广播电视局- 昆明市知识产权局-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安宁市人民政府- 牟定县人民政府- 永仁县人民政府- 宜良县人民政府- 富民县人民政府- 禄劝县人民政府- 镇康县人民政府- 元阳县人民政府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121页

党政机关(续)

- 陇川县人民政府- 盈江县人民政府- 西双版纳景洪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勐腊县人民政府- 临沧市科学技术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丽江军分区- 丽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江市交通运输局- 保山市乡村振兴局- 保山边境管理支队

事业单位

- 中共普洱市委- 普洱市人民政府- 临沧市人民政府- 云南省红十字会- 保山市红十字会- 云南省文史研究馆- 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云南省预防医学科学院)- 云南省红河热带农业科学研究所- 云南省德宏热带农业科学研究所- 云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云南省交通警察培训中心- 云南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 云南高原土著鱼研究院- 西南林业大学- 云南农业大学- 云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云南大学附属中学- 昆明学院- 昆明广播电视大学- 昆明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昆明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中心- 昆明市工人文化宫- 云南技师学院- 云南工商学院-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 云南交通运输职业学院- 云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云南商务信息工程学校- 云南老年大学- 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122页

企业单位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分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迪庆藏族自治州分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怒江州分行-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卷烟厂- 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昭通卷烟厂-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航天工业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招商局集团云南公司- 远洋集团昆明分公司- 云南保利实业有限公司- 十四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 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云南电力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 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维先农业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云南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市国有资产管理营运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昆明罗泊河水库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大理州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磨憨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123页

企业单位(续)

- 云南能投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海外投资有限公司- 云南古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农业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黄马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云南省康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市网络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云南长水机场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市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丽江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临沧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丽江市物资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中心支公司- 怒江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仕龙工程有限公司- 怒江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普洱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保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保山数字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 云南保山苏帕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全体成员

凌云律师机构总部

- 李春光:总部合伙人会议主席- 耿国平:总部战略委员会主席- 孙文杰:总部党群工作委员会主席- 赵兴祥:总部管理委员会主席- 杨崇玲:总部业务委员会主席- 杨溜:总部纪律监督委员会主席- 乔嗣勇:总部私董会主席

昆明办公室

负责人:桂红锦

(一)管理团队

- 孙文杰:党委书记、昆明办公室负责人- 昆明办公室执行委员会负责人(姓名未能识别)- 昆明办公室业务委员会负责人(姓名未能识别)- 赵雪燕:昆明办公室纪律监督委员会负责人

(二)业务团队

1. 刑事业务中心Ⅰ部(编码:AA001)——负责人:乔嗣勇;成员:赵鹏飞、肖秋原、黄先莹2. 刑事业务中心Ⅱ部(编码:AA002)——负责人:胡开萍、梁蕊;成员:胡舰月、郑晨蓉、黄莺、黄宝智、可文静、胡珂、蔡元钊3. 刑事业务中心Ⅲ部(编码:AA003)——负责人:杨滔;成员:陈欢欢、陈加彬、罗淞、洪金云4. 刑事业务中心Ⅳ部(编码:AA004)——负责人:刘洁、胡涛;成员:杨园、赵庆祎、樊玉、李敏、王雪、苟涛5. 刑事业务中心Ⅴ部(编码:AA005)——负责人:杨举;成员:党兴成、杨澜、俞东升、邱钰湄6. 刑事业务中心Ⅵ部(编码:AA006)——负责人:王文盛;成员:尹鹏、陈永德、蒋官林7. 刑事业务中心Ⅶ部(编码:AA007)——成员:杨季康、吕康8. 刑事业务中心Ⅷ部(编码:AA008)9. 刑事业务中心Ⅸ部(编码:AA009)——负责人:冯光伟;成员:耿国平、刘子猛、贾晓成、黄奥文、张媛、吴金松、刘彬、李卓澄、薛雅文、张戈文、李宏业、李沅容、周鑫、段俊波、赵雪芳10. 刑事业务中心Ⅹ部(刑事控告方向)(编码:AA010)——负责人:邹伟11. 刑事业务中心Ⅺ部(编码:AA070)——负责人:赵淼欣12. 保险法律业务中心Ⅰ部(编码:AA011)——负责人:李蕾、杨开易;成员:赵意、余亚强、曾隆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124页

全体成员(续)

昆明办公室(二)业务团队(续)

13. 保险法律业务中心Ⅱ部(编码:AA061)——负责人:唐毅;成员:马婷、沈成牟14. 并购重组法律业务中心Ⅰ部(编码:AA012)——负责人:申波;成员:张定鹏、张凌凤15. 并购重组法律业务中心Ⅱ部(编码:AA013)——成员:冯靖、张秋雅16. 不动产与建工业务中心Ⅰ部(编码:AA014)——负责人:付文娇;成员:缪鹏17. 不动产与建工业务中心Ⅱ部(编码:AA015)——负责人:杨崇玲;成员:刘蕙珊、梁睿、丁霞、吴霜、郑富城18. 不动产与建工业务中心Ⅲ部(编码:AA016)——负责人:刘文博;成员:锁帅、张鑫、马娇、周颖、张美春19. 不动产与建工业务中心部(编码:AA020)——负责人:吴少朋;成员:丁奕铭、李思杨20. 不动产与建工业务中心Ⅸ部(编码:AA021)——负责人:陶冀婧;成员:方艺雯、李丹琼、杨润、谭芊21. 公司商事法律业务中心Ⅰ部(编码:AA019)——负责人:朱绍坤;成员:陈敏、廖舞、董祺、李富航、马蕾、赵升燕、马芊荟、赵颖22. 财富管理业务中心Ⅰ部(编码:AA023)——负责人:张晓山;成员:冯洁、李蕊琪23. 业务发展部(编码:AA026)——负责人:李春光;成员:张力尹、马浩24. 国际业务中心Ⅰ部(编码:AA027)——负责人:陈时勇;成员:袁文扬25. 大数据业务中心(编码:AA067)——负责人:罗怡然;成员:卞越26. 家事业务中心Ⅰ部(编码:AA029)——负责人:杨小敏;成员:马钰、李璐芸、马维27. 建材法律业务中心(编码:AA030)——负责人:王兴凤;成员:白梦琳、余邦28. 教科文卫业务中心Ⅰ部(编码:AA031)——负责人:王东;成员:刘佳欢、梁琳琳29. 金融法律业务中心Ⅰ部(编码:AA033)——负责人:孙文杰;成员:李圆圆、陆大博、李玥、吕鹏、曹冉30. 金融法律业务中心Ⅱ部(编码:AA034)——负责人:张晓辉;成员:胡宇、刘永翔、谢鑫、蒋客琳、梅成、万秋吟31. 金融法律业务中心Ⅲ部(编码:AA035)——负责人:袁芸;成员:郭俊宏、朱祁艳32. 金融法律业务中心Ⅳ部(编码:AA059)——负责人:唐雪燕;成员:杜函颖33. 金融法律业务中心Ⅴ部(编码:AA083)——负责人:周晓明;成员:李朝福34. 民商事争议业务中心Ⅰ部(编码:AA036)——负责人:杨能龙;成员:杨宏、杨潇、李珞宁、王涛、陈家悦、杨应英、葛禹奇35. 民商事争议业务中心Ⅲ部(编码:AA038)——负责人:方丽君;成员:张洁36. 民商事争议业务中心Ⅳ部(编码:AA039)——负责人:舒庆红;成员:姜亚莉、莫雯、李娜、王秋月37. 民商事争议业务中心Ⅴ部(编码:AA040)——负责人:蒲光举;成员:李燕红、白佳瑞、吕孟洋、吴一、王璐路、洪梦、丁晓、王晨、董思励、刘礼为、李琪、纳圆琳、唐子纯、张恒齐、谢晓、熊磊、徐燕玲、赵建芹、田淇、杨凯麟、杨智翔、李欢38. 民商事争议业务中心Ⅴ部(编码:AA057)——负责人:李南南;成员:秦鸣阳、李泽睿、朱智程、向瑞39. 能源法律业务中心Ⅰ部(编码:AA041)——负责人:刘志琼;成员:徐宇、代凡、纳跃敏、高翔40. 国有资产及企业股权法律业务中心Ⅰ部(编码:AA042)——负责人:赵雪燕;成员:游媛、周灵、牛帅礼、杨思琪、杨睿盟、许佳瑜、戴思琪、成倚晴41. 能源法律业务中心Ⅳ部(供应链金融方向)(编码:AA043)——负责人:李鹏鹏;成员:杨娴、沈沂、李姣42. 能源法律业务中心Ⅴ部(基建与电力能源方向)(编码:AA044)——负责人:和博;成员:王武雄、高鹏、刘治红、张静娴、高瑞憶、张锦坤、彭琪慧43. 农业农村与社区法律业务中心(编码:AA045)——负责人:刘明周44. 破产重组业务中心Ⅰ部(编码:AA046)——负责人:杨浩杰;成员:曹祥45. 投融资业务中心Ⅲ部(编码:AA048)——负责人:董益钢;成员:张会平、刘思含、夏瑜46. 医疗医药法律业务中心(编码:AA050)——负责人:王娟;成员:刘俊、胡华菊、凤静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125页

全体成员(续)

昆明办公室(二)业务团队(续)

47. 政府与公共法律业务中心Ⅰ部(编码:AA051)——负责人:王少寒;成员:邹洁、曾洁静、王声正、张树龙、韩莹、朱旭东48. 政府与公共法律业务中心Ⅱ部(编码:AA052)——负责人:李丹丹;成员:杨曜嘉、周兴洁49. 政府与公共法律业务中心Ⅲ部(编码:AA056)——负责人:牛磊;成员:王严、邓敏慧50. 政府与公共法律业务中心Ⅳ部(编码:AA066)——负责人:涂川楠;成员:张与、陶清文、段洁瑞、李、宋迦南、汤安琪、周凌茜51. 政府与公共法律业务中心Ⅴ部(编码:AA072)——负责人:刘俊芳;成员:刘文婷52. 政府与公共法律业务中心Ⅴ部(编码:AA079)——负责人:付宝万;成员:顾携、罗娜53. 知识产权法律业务中心(编码:AA053)——负责人:董建国;成员:康珉、刘吉、史本树、黄哲宏、高红娟、谢原野、李紫莹、鲁艳琴54. 执行法律业务中心Ⅰ部(编码:AA054)——负责人:罗泽富;成员:杨杰55. 自然资源法律业务中心(编码:AA055)——负责人:杨久华;成员:杨志芬、赵乾杰56. 合规业务中心Ⅰ部(编码:AA060)——负责人:郎骏;成员:洪秋菊57. 人身损害和劳动争议法律业务中心Ⅱ部(编码:AA062)——负责人:王翟蔓、项梦媛;成员:崔绍塘、沈正粉、杨玺婷、王迪58. 大健康产业法律业务中心(编码:AA063)——负责人:王昊;成员:周世捷、陆翠、周典典、童琪、李俊杰、夏俊杰、王谭、许泽旺59. 法财税综合业务中心Ⅲ部(编码:AA064)——负责人:吴翠萍;成员:张杨燕、滕明志60. 资管与执行业务中心部(编码:AA069)——负责人:鄂蒙;成员:张力丹、涂国正、杨俊仙、陈玲、李灿基61. 资管与执行业务中心Ⅱ部(编码:AA071)——负责人:刘恩艳;成员:徐灵悦、王紫雪62. 科创新质产业法律业务中心部(编码:AA080)——负责人:苏俊豪;成员:杨可、陈成立、王睿超63. 市场监管法律业务中心部(编码:AA081)——负责人:储燕;成员:夏义、刘加纯、段蕾64. 食品药品法律业务中心部(编码:AA082)——负责人:马鑫;成员:涂翊斐、王丽娜65. 昆明办业务中心(独立律师)(编码:AA000)——成员:张海夫、王丽丹、谭荣兵、马吉颖、张译、袁菌、王茂琳、张婷、苏曼迪、田有淞、范红学、杨美、晏廷爱、姚俊、张全鑫、金梦远、匡静、陈贵雄、崔锡昆、王婷君、畅晓亮、刘玲、唐修平、郭树堂、赵一丁、张梓维、张华英、赵明学、陈旭、吕国栋、张秋平、李明阳、张匀莉、吴刚

(三)职能团队

1. 总分所一体化运营服务中心(编码:AZ001)——负责人:赵希2. 昆明办公室业务发展中心(编码:AZ002)——负责人:张福君;成员:张琳艳、黄婷3. 昆明办公室客户服务中心(编码:AZ003)——成员:陈关珍、鲁志欣、张映躁4. 昆明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编码:AZ004)——负责人:杨柳;成员:杨丽琼、王倩汝、史亦晗、者尔愉、罗凯悦、王舒玮、柳利、刘倩茹、陈大珍、余冰、李军

北京办公室

(一)管理团队

- 杨雪婧:北京办公室主任

(二)业务团队

- 业务中心Ⅰ部(编码:BA001)——成员:朱春柳、刘珊、郎骏、张杨燕、胡振威、杨国庆、海兰、宋夏萍

曲靖办公室

(一)管理团队

- 刘志周:曲靖办公室主任- 海宇栋:曲靖办公室执行委员会主任- 丁丽娜:曲靖办公室党支部书记、妇联主席- 刘祥:曲靖办公室党支部副书记- 张颖:曲靖办公室业务委员会主任- 张榕:曲靖办公室质量监督委员会主任- 刘万新:曲靖办公室纪律监督委员会主任- 朱钇帆:曲靖办公室团支部书记

(二)业务团队

- 综合业务部(编码:DA001)——负责人:刘志周;成员:海宇栋、丁丽娜、刘祥、张颖、刘万新、雷梦馨、张榕、袁琼飞、吴江、李东明、冯娅莉、丁文成、朱钇帆、单琳聪、王雪婷、陈昊、毛泽梦、凌娟、张学东、岳超越、陈志波、陈永岗、周冰夏、陈平、龙志新、刘继顺、付文娇、吴洪英、何静、余仕操、万旭瑞、解志敏、郭燕、黄琳、唐芸、赵桂香、陈利粉、聂玮毅、李昊、顾子涵、李娜、蒋南、张志文、徐万坤、高素兵、曾玉莲、肖玲娅、李星磊、陈玲、朱彤、张显元、王爱英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126页

全体成员(续)

曲靖办公室(三)职能团队(续)

- 职能中心(编码:DZ001)——负责人:霍晓玲;成员:王永惠、资江丽、彭洁、杨加坤、龙凤琼

玉溪办公室

(一)管理团队

- 李声扩:玉溪办公室主任- 魏清萍:玉溪办公室党支部书记- 罗桂勇:玉溪办公室执行委员会主任- 陶昱丹:玉溪办公室执行委员会副主任- 玉溪办公室业务委员会主任(姓名未能识别)- 李志:玉溪办公室纪律监督委员会主任

(二)业务团队

- 综合业务部(编码:FA001)——负责人:李声扩;成员:罗桂勇、陶昱丹、周琳、李志、毛开弘、白芳宜、魏清萍、杨舒淇、代玲娟、周楠、杨保洪、马小勇、阳佳、陈选伊

(三)职能团队

- 职能中心(编码:FZ001)——负责人:翟玉红;成员:谢丽媛

保山办公室

(一)管理团队

- 白永仓:保山办公室党支部书记、主任- 刘体航:保山办公室执行委员会主任- 岳永发:保山办公室业务委员会主任- 蒋艳梅:保山办公室纪律监督委员会主任- 段鹤恬:保山办公室团支部书记

(二)业务团队

1. 民商事争议业务中心部(编码:MA001)——负责人:岳永发;成员:孙宝玉2. 民商事争议业务中心Ⅱ部(编码:MA002)——负责人:李汀;成员:鲁坤3. 民商事争议业务中心Ⅰ部(编码:MA003)——负责人:郭志伦;成员:杨丹琦、王弄伊4. 民商事争议中心Ⅳ部(编码:MA004)——成员:常鸿雁5. 民商事争议中心Ⅴ部(编码:MA005)——成员:崔学轩6. 刑事业务中心法律事务Ⅰ部(编码:MA006)——负责人:刘体航;成员:张国思、马敏双7. 刑事业务中心法律事务Ⅱ部(编码:MA007)——负责人:杨明昌8. 刑事业务中心法律事务Ⅱ部(编码:MA008)——负责人:李学奎9. 刑事业务中心法律事务Ⅳ部(编码:MA009)——负责人:刘体航;成员:李莹10. 投融资业务中心(编码:MA010)——负责人:白永仓;成员:张佳敏、苏慧11. 婚姻家事&财富传承Ⅰ部(编码:MA011)——成员:蒋艳梅12. 政府与公共法律事务部(编码:MA012)——成员:刘媛、段鹤恬13. 政府与公共法律事务Ⅰ部(编码:MA013)——负责人:徐德阳;成员:田若男14. 不动产&建筑工程部(编码:MA014)——负责人:段志艳;成员:赵胜海15. 公司法律顾问部门(编码:MA015)——成员:翟鉴、杨双锐、白鹿16. 业务中心(编码:MA000)——成员:蔡中毅、杨娴、赵健棋

(三)职能团队

- 职能中心(编码:MZ001)——成员:张江春、李亿慧

西双版纳办公室

(一)管理团队

- 郭春:版纳办公室主任- 邓子林:版纳办公室党支部书记、业务委员会主任- 白智方:版纳办公室执行委员会主任- 欧阳岚:版纳办公室纪律监督委员会主任- 玉旺坎:版纳办公室执行委员会副主任

(二)业务团队

- 综合业务部(编码:FA001)1. 法律顾问服务部(编码:KA001)——负责人:郭春2. 民事法律服务部(编码:KA002)——负责人:邓子林3. 人身损害法律服务部(编码:KA003)——负责人:玉旺坎4. 婚姻家事法律服务部(编码:KA004)——负责人:欧阳岚5. 政府与公共事务法律服务部(编码:KA005)——负责人:刘黎黎;成员:范凤娟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127页

全体成员(续)

西双版纳办公室(续)

(二)业务团队(续)

6. 刑事法律服务部(编码:KA006)——负责人:侯和林7. 综合业务部(编码:KA000)——成员:白智方、张恒嘉、刘雁、彭凯、罗琼春、夏明尧、赵剑波、龙波、王兰、钱婉榕、段欣宜

(三)职能团队

- 职能中心(编码:KZ001)——成员:王佳璐、陈尽彦

临沧办公室

(一)管理团队

- 朱盛军:临沧办公室党支部书记、主任- 牟嘉琳:临沧办公室执行委员会主任- 赵振华:临沧办公室业务委员会主任- 周佳奇:临沧办公室纪律监督委员会主任

(二)业务团队

- 综合业务部(编码:SA000)——负责人:朱盛军;成员:赵振华、牟嘉琳、金鑫、马骋、张程、赵洁、段应琴、马永能、赵刚、廖兴成、周佳奇、施厚松、段映涛、张志宇、张昌昊、万俊汗、马之彪、代森、何睿婕、杨超、张华、杨芳、苏杰、李瑛、邱月、常启贤、年行、李洪超、施雅崎

(三)职能团队

- 职能中心(编码:SZ001)——成员:马绍平、朱盛学、李晶旌

普洱办公室

(一)管理团队

- 王进:普洱办公室主任、党支部书记- 岳媛:普洱办公室执行委员会主任、妇联主席- 杨正菊:普洱办公室业务委员会主任- 李丽娟:普洱办公室纪律监督委员会主任

(二)业务团队

1. 刑事业务部(编码:JA001)——负责人:钟泳洪2. 房地产与建工部(编码:JA002)——负责人:王丹阳;成员:陈菁3. 政府法律服务部(编码:JA003)——负责人:袁开斌;成员:刘凡4. 投融资合规事务部(编码:JA004)——负责人:李丽娟;成员:杨姣妤、范殊5. 企事业法律服务部(编码:JA005)——负责人:王进;成员:曹新闻、张弛6. 综合业务部(编码:JA000)——负责人:岳媛;成员:李圆、杨正菊、李江龙、郭兴星、余诗俊、郭杰、章为快、徐建娟、李专政、张芳、郭锐、张宽恩、鲁哲源、王茹、罗婧榕、任延勋、黄艺、赵立阳、陈李依、张溪芮

(三)职能团队

- 职能中心(编码:JZ001)——成员:周翌晨、隆笑

西盟办公室

(一)管理团队

- 于小龙:西盟办公室主任

(二)业务团队

- 综合业务部(编码:JA006)——负责人:于小龙;成员:郎子涛

瑞丽办公室

(一)管理团队

- 陈天文:瑞丽办公室主任- 张蓉:瑞丽办公室执行委员会主任

(二)业务团队

- 综合业务部(编码:NA000)——负责人:张蓉;成员:陈天文、朱惠萍、姚军强、叶思琦、何威良、江盼

(三)职能团队

- 职能中心(编码:NZ001)——成员:刘悦

大理办公室

(一)管理团队

- 杨年丰:大理办公室主任- 李亚丹:大理办公室党支部书记、执行委员会主任- 邱世煌:大理办公室业务委员会主任- 普玉松:大理办公室纪律监督委员会主任- 李雪松:大理办公室执行委员会副主任

(二)业务团队

1. 综合业务部(编码:LA000)——负责人:杨年丰;成员:金无及、杨华静、杨永恒、李文和、环艳梅2. 邱世煌团队(编码:LA001)——负责人:邱世煌;成员:李亚丹、张跃霞、李雪莹、杨强、江苏明、刘锦荣、包宇同、曾凌路、李韵涛、钱桦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128页

全体成员(续)

大理办公室(二)业务团队(续)

3. 普玉松团队(编码:LA002)——负责人:普玉松;成员:张敏丹、赵京京、杨桂英、罗慧春、罗王霞、李儒荣、杨雅棋4. 李雪松团队(编码:LA003)——负责人:李雪松;成员:李梦雪、张慧婷、张鹏宇、苗志勇、黄玲娟、李红艳、瞿艺凡、蒋恩院、杨露璐、苏适、蒋慧梅

(三)职能团队

- 职能中心(编码:LZ001)——成员:袁明川、董敏

丽江办公室

(一)管理团队

- 和丽坤:丽江办公室主任、执行委员会主任- 丽江办公室党支部书记(姓名未能识别)- 丽江办公室业务委员会主任(姓名未能识别)- 木慧洁:丽江办公室纪律监督委员会主任

(二)业务团队

- 综合业务部(编码:PA000)——负责人:和丽坤;成员:陈晓、廉士奎、刘振菲、子世菊、木慧洁、和汝忠、陈德全、闫霖、关秀娟、雅瑟聪我独玛、和强顺、郭培慧、李晓娟、王文梅、章星月、卢家木、白砚、金古尔布、和纪元、尹丽叶、赵丽娟

(三)职能团队

- 职能中心(编码:PZ001)——成员:代孟尧、赵秀芳

怒江办公室

(一)管理团队

- 田擎宇:怒江办公室主任- 李雪伟:怒江办公室党支部书记、执行委员会主任- 李德昌:怒江办公室业务委员会主任- 张吉萍:怒江办公室纪律监督委员会主任

(二)业务团队

- 综合业务部(编码:QA000)——负责人:李雪伟;成员:田擎宇、李德昌、张吉萍、普蕴鹏、李晓悦、赵光侣、段靖、李昊、杨晓丹、贾涛、刘玲艳、茶志杰、曹靖、张晓剑、唐国栋东、李建锋、杨杰彦、杨洛竹晨、林一立、王樱蓉、刘春

(三)职能团队

- 职能中心(编码:QZ001)——成员:张丹丹

昭通办公室

(一)管理团队

- 陶冀婧:昭通办公室主任- 胡运凯:昭通办公室党支部书记、执行委员会主任- 付贤梅:昭通办公室纪律监督委员会主任- 昭通办公室执行委员会副主任(姓名未能识别)- 昭通办公室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姓名未能识别)

(二)业务团队

- 综合业务部(编码:CA000)——负责人:陶冀婧;成员:胡运凯、付贤梅、周云、周焕、罗公旭、冯玉情、杨香云、王正云、季顺叠、张晴、崔胜文、刘晓岚、王婷、刘倩、唐勇吉、卯昌富、陈冬竹、徐道杰、刘宇航、吴文磊、王晓雯、杨晶晶、陈国正、张星、曹明

(三)职能团队

- 综合业务部(编码:CZ001)——成员:杨贵琴

楚雄办公室

(一)管理团队

- 施锦龙:楚雄办公室党支部书记、主任- 杨晓宇:楚雄办公室执行委员会主任- 倪金鹏:楚雄办公室业务委员会主任- 卢晓京:楚雄办公室纪律监督委员会主任- 楚雄办公室副主任、执委会委员(姓名未能识别)

(二)业务团队

- 综合业务部(编码:EA000)——负责人:施锦龙;成员:杨晓宇、段海、张福聪、倪金鹏、普清梅、卢晓京、杨仁江、罗绍兵、廖华、陈阳、姚俊玉、钱红艳、吴俊、张璐、王鑫玥、李雅琦、罗元扬、张可、陈滇滇、李光银、周婷、杜先波、熊婧婧、丁忠源、张欣、易东、张海秀、赵启明

(三)职能团队

- 职能中心(编码:EZ001)——成员:李婷

红河办公室

(一)管理团队

- 张保金:红河办公室主任- 陈良:红河办公室党支部书记- 李林海:红河办公室执行委员会主任- 王祎:红河办公室业务委员会主任- 孙燕:红河办公室纪律监督委员会主任- 刘秋艳:红河办公室妇联主席

(二)业务团队

- 综合业务部(编码:GA000)——负责人:张保金;成员:牟代洁、李林海、陈良、王祎、孙燕、龚宝明、黄钰峰、熊逸、何玉锋、李璐、蒋曦、王新、杨朝良、张清华、孙自刚、刘凤蝶、张有忠、李芳梅、龙燕、田若琳、张纹慧、卢姝霓、梁琦、白洪瑞、肖建伟、王政、杨腾蛟、尹晨、王银、李绍军、张云懿、廖贵成、马丹敏、陈泉州、杨傲鸣、刘春、杨小明、彭群、刘涛、胡妮诗贤

(三)职能团队

- 职能中心(编码:GZ001)——成员:王娟、章钰昕、王丽、付旖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129页

全体成员(续)

文山办公室

(一)管理团队

- 陈文熙:文山办公室党支部书记、主任- 文山办公室执行主任(姓名未能识别)- 白万年:文山办公室业务委员会主任- 杨树良:文山办公室纪律监督委员会主任- 陈璐:文山办公室妇联主席- 胡映吉:文山办公室团支部书记- 蒋德顺:文山办公室管理委员会主任- 周纯愉:文山办公室青年工作委员会主任、法律产品研发中心主任- 田娟:文山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贺威:文山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滕格显:文山办公室执行委员会副主任

(二)业务团队

- 综合业务部(编码:HA000)——负责人:陈文熙;成员:简明、蒋德顺、杨树良、滕格显、白万年、周纯愉、田娟、贺威、朱武明、程教欢、庄国权、彭永梦、卢露、刘富林、张永波、农光勇、贾兴月、文良超、王茂少、杨文远、陶绍林、陈家美、王术承、吴平、胡映吉、沈福晏、余豪、陶文福、焦焕棣、陈璐、贾代凯、李世丽、曾小芳、袁辉、廖帮健、蒋金刚、李佳翼、岑爱英、骆庆、高橙、左思奇、王皓雯、邱星凯、曾正标、周显龙

(三)职能团队

- 职能中心(编码:HZ001)——负责人:冯育明;成员:雷高锐、施佳洁、夏云峰、余永亮、王顺仙、汤林俊

香格里拉办公室

(一)管理团队

- 伏婷婷:香格里拉办公室主任- 李志春:香格里拉办公室党支部书记、执行委员会主任- 冯晓虎:执行委员会副主任

(二)业务团队

- 业务部(编码:RA000)1. 李志春团队——成员:李桂琴、余海霞、和嘉柳、王玫、春四华2. 冯晓虎团队——成员:蒋晶晶3. 伏婷婷团队——成员:张晶妮、李红霄4. 个人律师:于洋、阿建红、陈琳

(三)职能团队

- 职能中心(编码:RZ001)——成员:常向美

建水办公室

(一)管理团队

- 刘秋艳:建水办公室主任

(二)业务团队

- 综合业务部(编码:VA000)——负责人:刘秋艳;成员:黄雪银、孙珺、黄倩、杨勇、陈昌梅、曹溶榕、张文成、吴允熙、王梦丽、郑海玉、普杨、王浩人、喻盟钦、李思娴、莫晓晓、杨滨铱

(三)职能团队

- 职能中心(编码:VZ001)——成员:宋丹妮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130页

凌云律师事务所各地办公室分布

(本页为全国办公室分布图,图上标注各地办公室:凌云律师机构总部、昆明办公室、北京办公室、昭通办公室、曲靖办公室、大理办公室、丽江办公室、怒江办公室、香格里拉办公室、德宏办公室、保山办公室、临沧办公室、楚雄办公室、玉溪办公室、普洱办公室、西盟办公室、建水办公室、红河办公室、文山办公室、西双版纳办公室。)

各地办公室分布

【昆明】昆明市西山区前福路229号凌云大厦1、4、17层

【北京】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8号院3号楼17层1707室、1708室

【曲靖】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北路383号金鼎名座30-31层

【玉溪】玉溪市红塔区新康路玉水金岸·玉水居21幢32层

【保山】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远征路与九米路交叉路口凌云雅筑

【西双版纳】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嘎兰中路2号傣江南滨江豪苑5栋凌云雅筑

【临沧】临沧市临翔区沿西河北岸闲庭水榭9栋凌云雅筑

【普洱】普洱市思茅区石龙路南侧锦辉·第一郡22幢3层

【德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南卯街28号俊珀广场2栋305号

【大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石坪村滨海大道16号凌云雅筑

【丽江】丽江市古城区荣华路399号丽月林语凌云雅筑

【怒江】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大练地街道沧江路西岸湾小区S-2

【昭通】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望海花园一号

【楚雄】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鹿城南路787号记忆楚雄1幢3楼

【西盟】普洱市西盟勐梭镇木鼓路340号

【红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北京路与天马路交叉口华风·现代城2幢3楼

【文山】文山市龙海路金光傲城5幢4楼

【香格里拉】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独克宗古城东门达拉廊112号

【建水】红河州建水县临安镇建水大道649号一楼商铺

凌云律师事务所2025社会责任报告 第131页

足迹回顾

(本页为历年足迹回顾时间轴,标注凌云律师事务所自 2005 年以来的发展历程。)

-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