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探索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刑事政策司法化的三个实务切口
31 2026-09-01 18:02

引子
8月29日至30日,2026年"刑事政策与犯罪治理"学术研讨会在昆明举行。这场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中国犯罪学学会、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刑事执行法学研究会五个全国性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的会议,以"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主题,汇聚了300余位专家学者、政法实务骨干和律师代表。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刑事政策问题"分论坛上,三位发言人先后作报告: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黄汇慧主讲《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域下新型网络黑灰产涉案虚拟货币的体系化司法应对》,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徐永兴主讲《从追诉许可到社会保护审查: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核准追诉的制度属性重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教授鲍文强主讲《基于比例原则的阶梯型取保候审保证方式建构》。笔者受邀担任与谈人,听取发言后深受启发,结合刑事辩护实务谈了三点体会。
三个题目看似分处不同领域,实则共享同一个问题意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何从政策宣示转化为可操作、可监督、可救济的司法制度——质言之,刑事政策的司法化。这恰是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必须直面的课题。在涉案财物处置、追诉程序准入、强制措施适用三个切口上,三位发言人不约而同地给出了各自的制度方案。谨将现场与谈内容整理完善为文,就教于各位同仁。
作者 | 李春光
切口一:比定罪更难的是处置——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应对
黄汇慧副检察长的发言切中了当前司法实践的一大痛点。虚拟货币因其匿名性、去中心化和跨境流动性,已经成为网络黑灰产犯罪的"标配"工具。长期办理此类案件的同仁大都会有同样的体验:比定罪更难的是处置,比打击更难的是追赃。
从辩护实务的观察看,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面临三重困境。
其一,定性困境。 虚拟货币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中处于"限制交易、禁止经营"的尴尬地位——既非法定货币,又难以简单归入传统财物或违禁品。定性不明直接传导至程序层面:侦查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辩护律师就涉案财物提出异议时同样缺乏有力的规范支撑。控辩双方在"无法可依"的状态下对峙,受损的终究是司法的确定性。
其二,技术困境。 存放于去中心化交易所的虚拟货币,侦查机关若未掌握私钥,几乎无法实现有效查扣;即便查扣成功,如何保管、如何防范黑客攻击、如何防止"扣押在名、控制在人",都对司法机关的技术能力提出了极高要求。上海高院近期出台指引提出的"冷钱包扣押"与"执管分离"机制,正是对这一困境的积极回应。
其三,变现困境。 在境内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背景下,司法机关经由境外平台变现面临合规性质疑,委托第三方处置又存在权力寻租、费率畸高的风险。笔者在实务中曾遇到处置费率高达35%的案例——价值千万元的虚拟货币,处置后回款仅剩650万元。这中间的制度代价,最终由被害人获赔与被告人财产权益共同承担,令人深思。针对黄汇慧副检察长提出的"体系化司法应对",笔者的理解是,关键在于规范供给、技术赋能与权力制约三个层面协同发力:一方面,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尽快出台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专门规范,明确其财物属性、处置程序与监督机制,把"无法可依"变为"有章可循";另一方面,可借鉴"北京模式",依托香港持牌交易所构建合规变现通道,同时建立由法院、检察院、财政部门共同参与的处置监督机制,确保变现过程公开透明、价格公允。
站在辩护律师的立场,还要强调一点: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每一个环节——查扣、保管、评估、变现、分配——都应当为辩护意见留出程序空间。财产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不应因其涉嫌犯罪而悬置于程序保护之外。
切口二:核准追诉是"精准保护"的过滤器——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追诉边界
徐永兴检察长的发言恰逢其时。2026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标志着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程序从"原则宣示"走向"操作规范"。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在即,这项制度的走向备受关注。
徐永兴检察长提出"从追诉许可到社会保护审查"的制度属性重构,这一视角转换极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传统观念将核准追诉理解为一种"追诉许可",侧重于刑罚权的启动;而"社会保护审查"则强调,核准追诉的本质是对未成年人社会危险性的评估,是对"保护优先"原则的坚守。这一重构契合了《规定》所体现的双向保护原则——既要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更要注重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
从辩护实务出发,笔者特别关注《规定》的三个亮点:
一是明确了核准追诉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解决了实务中的重大困惑;二是增加了年龄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将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监护教育等纳入审查事项;三是细化了"情节恶劣"的判断标准,要求综合审查犯罪原因、动机、手段、后果以及人身危险性、再犯预防情况。审查标准的精细化,意味着程序齿轮的每一个齿都咬合到位,也为辩护律师划出了更为明确的辩护空间。
笔者想特别强调一个观点:核准追诉不是"从严打击"的代名词,而是"精准保护"的过滤器。 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利用《规定》赋予的程序权利,围绕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矫治可能性、家庭监护条件等展开辩护,推动司法机关在"追诉"与"保护"之间找到最优平衡点。同时,过滤的另一端同样重要——对于不予核准追诉的案件,如何确保未成年人顺利进入专门矫治教育程序、避免"一放了之",需要检察机关与家庭、学校、社区形成治理合力。追诉的出口连接保护的入口,制度才算完整。
切口三:让取保候审回归"羁押替代"本位——比例原则的阶梯落地
鲍文强教授的发言,为取保候审制度的精细化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框架。比例原则作为公法领域的"帝王条款",其核心在于:强制措施的强度,必须与涉嫌犯罪的严重程度、社会危险性的高低相匹配。这一原则投射到取保候审制度上,理应生发出精细的层级结构。
反观现状,我国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主要是保证金保证与保证人保证两种,实践中存在"一刀切"的问题——要么保证金数额过高导致嫌疑人"交不起",要么保证人条件过松导致"保而不审"。保证方式的粗疏,使取保候审在不少案件中异化为羁押的变相延续,而非羁押的替代措施。
鲍文强教授提出的"阶梯型"建构思路,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层面展开:
第一,根据涉嫌犯罪的性质和可能判处的刑罚,设定保证方式的层级。 对于轻罪案件,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或低额保证金;对于重罪案件,可以适用高额保证金或多种保证方式并用。
第二,根据社会危险性评估,动态调整保证强度。 引入电子监控、定期报告、禁止令等辅助措施,形成"保证方式+监管措施"的组合,让保证强度与危险性刻度对应。
第三,建立保证方式的转换机制。 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嫌疑人遵守规定的情况与案件进展,适时降低或提高保证强度,体现强制措施的弹性与温度。
结合实务,笔者多次遇到这样的情形:嫌疑人社会危险性明明很低,却因无力缴纳高额保证金而被迫羁押。经济承受能力本不应成为人身自由的定价因素,"以钱买自由"与"因贫失自由"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都背离了取保候审的制度初衷。因此,阶梯型保证方式的建构,应当把嫌疑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作为独立的校准参数——这既是比例原则的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结论 在动态平衡中走向刑事司法现代化
将三个切口并置观察,可以看到一条清晰的共同命题:如何在刑事司法中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动态平衡。 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考验的是打击新型犯罪时对财产权的程序保障;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校准的是追诉权启动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过滤精度;阶梯型取保候审,丈量的是强制强度与人权代价之间的比例刻度。三者共同指向刑事政策的司法化——让政策的价值宣示,落地为程序的齿轮咬合。
这些课题都需要在立法论与解释论两个层面持续深耕。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既是刑事司法的参与者,也是人权保障的守望者。我们期待与检察机关、学术界建立更加常态化的对话机制,在个案中凝聚共识,在制度上共同推动刑事司法的现代化进程。

本文系作者在2026年"刑事政策与犯罪治理"学术研讨会"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刑事政策问题"分论坛上的与谈发言整理稿,会议信息综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等权威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