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资讯 | 凌云所耿国平律师受邀到云南省社会主义学院中青班法律培训
1327 2023-06-16 09:58
备受关注的北大牟林翰虐待案于6月1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最终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被害人之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此时,距离本案被害人自杀,已过去三年。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牟林翰与被害人确立恋爱关系后长期共同居住,并于2019年见过双方家长。但从2019年1月起,牟林翰长期不满被害人以往性经历,多次追问、辱骂被害人。最终于2019年10月9日中午,被害人不堪折磨,独自外出后服药自杀,16时19分至22时30分,牟林翰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寻找被害人,后于当日22时55分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救治。2020年4月11日,被害人陈某某经救治无效而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符合口服药物中毒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牟林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本案被害人服药自杀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发布到网上,掀起轩然大波,也让“pua”(Pick-up Artist)一词广泛地传播。在本案引发关注之初,尽管本案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以及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是对牟林翰是否能追究刑事责任,许多法律界人士观点不一。从办案机关迟迟未抓捕牟林翰,也可见对牟林翰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亦存在不小的争议。
本案不仅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在中国的反家暴法治进程中也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下文将从以下几方面,分析为何本案足以影响后续类似行为的入罪和判罚。
一、虐待罪的法律规定
虐待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虐待罪并非一个高发的罪名。全国妇联2022年统计数据显示,在中国2.7亿个家庭中,约25%存在家庭暴力。然而,如下图所示,2019年虐待罪案件数量最高,全国也不过224件。
虐待罪年度案件量
实践中,本罪认定存在诸多难点:其一,本罪是一个“告诉才处理”的罪名,原则上需要被害人主动报警,但据全国妇联2022年统计,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选择报警;其二,本罪中如何认定情节恶劣?如何认定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与行为人的虐待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司法机关办案的过程中均较难认定;其三,因“家事”引发,易导致“和稀泥”办案。
二、牟林翰缘何能被认定为虐待罪
据海淀法院通报,对牟林翰认定虐待罪的难点主要在于:牟林翰与被害人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二人是否能够成立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牟林翰的辱骂、言语刺激等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刑法上的“虐待”;被害人自杀的结果与牟林翰的“虐待”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实,从海淀法院的判决中对事实认定的描述,不难看出法院均是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归纳的案件事实。
(一)牟林翰与被害人恋爱并同居的行为,是否成立虐待中的“家庭成员”?
只有认定牟林翰与被害人之间成立家庭成员的关系,本罪才有适用的空间。在事实认定中海淀法院专门写明:2018年9月16日至2019年10月9日,二人曾在本市某学生公寓以及陈某某的家中、牟林翰的家中共同居住;2019年1月至2月,牟林翰、陈某某先后到广东及山东与双方家长见面。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法院认为牟林翰与被害人主观上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客观上已经长时间共同居住,并且双方家长对二人关系的认可态度均可以反映出二者已经具备了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精神上相互依赖,经济上相互帮助,故构成具有实质性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从而认定双方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家庭成员。
事实上,“家庭成员”在日常生活和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均广泛使用,但对家庭成员的范围却一直缺乏统一认识。直到《民法典》出台,才对家庭成员的法律意义做出解释,即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显然,本案中,海淀法院对牟林翰与被害人的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已经突破了民法典所规定的范围。但海淀法院未局限于近亲属这一法定关系,而是从“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角度,对家庭成员关系的成立进行了实质性审查,海淀法院的说理并未突破公众的认知,同时符合现实中大量同居关系存在的情况,也符合相关法律精神,故属于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推定。
(二)牟林翰辱骂等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刑法上的“虐待”?
牟林翰与被害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已经在网上广泛传播,其中充斥贬低、羞辱、刺激性的语言。其实早于2016年我国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就已规定,家庭暴力已经不仅局限于身体伤害,对被害人精神的侵害也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而对虐待的定义,司法解释也已做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法释〔2020〕22号
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家庭暴力一旦长期存在、反复实施,就上升为虐待。故牟林翰对被害人实施的长期言语辱骂行为,是对被害人的精神的侵害行为,可以成立虐待。
(三)被害人自杀的结果与牟林翰的“虐待”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所谓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可以简单表述为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在被害人精神状态不断恶化,不断出现极端行为并最终自杀的进程中,被告人牟林翰反复实施的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制造陈某某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升高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与被害人的自杀身亡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牟林翰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从媒体披露的聊天记录中,网友普遍认为牟林翰存在“教唆被害人自杀”的倾向,然而通过法院认定的事实,并不能看出牟林翰存在引诱、逼迫被害人自杀等行为,且被害人自杀后系由牟林翰找到并送往医院,可以推定牟林翰并无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我国对犯罪成立与否遵循严格的主客观一致原则,故牟林翰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也不能成立教唆自杀。
那么牟林翰是否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呢?从目前了解到的公开信息来看,是完全有可能的。尽管牟林翰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持反对的态度,但其长期反复实施虐待的行为是被害人自杀的主要原因与直接原因,并且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从媒体公开的聊天记录来看,被害人在与牟林翰恋爱的后期已经产生明显的厌世情绪,牟林翰作为与被害人关系极其亲密的家庭成员,对被害人自杀应当有预见的可能性。其次,牟林翰对被害人的自杀行为具有救助的义务。我国法律规定的救助义务来源有:
法定义务或因职务引发的救助义务;
特殊关系引发的救助义务。主要是家庭关系带来的救助义务,如父母与子女。一般来说,情侣之间没有相互救助的义务;
先前行为引发的义务。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他人的法益处于危险状态的原因,由此引发的救助义务。
本案中,法院认为牟林翰系被害人的家庭成员,且其长期虐待的行为是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直接原因,据此,牟林翰对被害人的自杀应当负有救助的义务。
为何最终对牟林翰以虐待罪定罪处罚呢?本文认为,这是因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一般性罪名,而虐待罪是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特殊罪名,当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之间都可以适用时,根据“法条竞合”的规则,应当优先适用特殊法条;其次,以虐待罪定罪处罚,与刑法的宣传教育功能完美契合,通过这一案例,向社会公众明确了在任何共同生活的亲密关系中,暴力行为、虐待行为都是我国法律所不容许的,家庭不是暴力行为的庇护伞,也是对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一次极好的宣传。
读到这里,相信读者可以理解,为何本文称该案具有相当的历史意义。本案不仅仅是突破性地认定家庭成员的范围,还对今后虐待罪的入刑和判罚具有相当的指导作用,也将“家暴”“虐待”的法律后果向公众进行了一次更为具体的普法教育活动,更是对广大遭受家庭暴力、亲密关系之间的隐性暴力的受害者给予信心——我国法律将不遗余力抵制家庭暴力、保护受害者。
图源:北京海淀法院《被告人牟林翰虐待案一审宣判》
最后,请各位读者再次回顾海淀法院的说理,该说理中,不仅充分阐述了对牟林翰处以虐待罪的原因,同时立足社会现实、充满人文关怀,兼具社会风向引导功能,充分展示了刑法对被害人家属的安抚功能和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威慑、教育功能。
注:本文封面图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撰稿 | 赵淼欣
编辑 | 陈晓艳
审核 | 赵淼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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