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专栏 | 中外刑法中放火罪犯罪对象对比
2043 2021-04-09 10:12
中国
我国《刑法》中放火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私建筑物或者是其他公私财物。
实施的对象包括工厂、矿山、油田、港口、仓库、住宅、森林、农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物。公私财物,指属于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
燃烧的对象主要是财物,也可能是财物以外的对象。自焚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
从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处理放火案件时,司法人员依法无须对放火的类型作细致的区分,只需将犯罪行为归入放火罪即可,至于犯罪的具体情况,只需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而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有些国家根据侵犯的对象等因素将放火罪区分为不同类型,并且规定了相对应的法定刑,如日本、德国等。
德国
德国刑法中,根据纵火罪侵害的对象、行为人的意图等因素,将纵火罪分为:(1)重大纵火罪;(2)特别重大的纵火罪;(3)一般的纵火罪。除此以外,德国刑法还规定与纵火相关的犯罪,即“引起火灾危险罪”。它是指由于吸烟、使用未遮护之火光、未充分注意或将正燃烧的物品或其残留物品掷弃,或以其他方法致使特定场所发生火灾的行为。
日本
在日本现行刑法中,将纵火罪细分为不同的可罚类型:
(1)对现住建筑放火罪(日本刑法第一百零八条)对于“现住建筑物”的理解,我国考虑的范围比较狭窄,日本刑法中的现住建筑物是指现有人在内的建筑物、火车、电车、船舰或矿井。“供人居住”是指除行为人以外的人在放火时正在该“建筑物” 的内部,而并不是像我们通常说的居住,必须是固定常住其内。当然,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建筑物内果真有人居住,只要对此类建筑物实施放火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无论当时建筑物内是否有人。
(2)对非现住建筑物放火罪(日本刑法第一百零九条)“非现住建筑物”是指非供人居住或现无人居住的建筑物,如空房子、存放物品的小屋、仓库等。
(3) 对建筑物等以外之物放火罪(日本刑法第一百一十条)。
(4)延烧罪(日本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是指行为人本想烧毁此物,但蔓延烧毁了其他财物的行为。延烧罪必须是烧毁自己财产以后,蔓延燃烧到了其他物品上,并且发生了公共危险的行为。
(4)妨害灭火罪(日本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发生火灾之际,隐匿或毁坏灭火用具,或以其他方法妨害灭火的即成立本罪。所谓“发生火灾之际”,不仅包括火灾即将发生之时,而且还包括火灾即将形成的情况。关于火灾原因,则不论是由于他人故意或是过失,也不论是自然原因的起火。
妨害救火的行为包括妨碍救火的活动、拖延放火的一切行为。所谓“隐匿或毁坏防火用具”,例如损坏水带、破坏消火栓等。除此以外。妨碍消防车到达现场,阻碍消防人员的活动等也属此类。我国对于此类行为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之中,并未上升到以刑事法律加以规范的高度。这与日本相比,处罚力度要小得多。即便实际上的处罚相同,其性质也是殊异的——一种是行政处罚,一种是刑罚。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也有必要对放火罪的对象加以细分,适当借鉴德日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以使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美国
1.美国普通法中纵火罪犯罪对象的规定
美国普通法认为只有用于居住的他人的房屋和被围绕的建筑物才可以构成纵火罪的对象。最开始,它的设置是为了防御住宅的安全,而不是为了保护财产。之所以规定为“他人的”房屋及建筑物,是由于美国刑法在“火灾骗保”案产生之前已经有很久的历史了,那个时候,一个人为了骗取保险烧毁自己的房屋是不可相信的,并且也不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如果一个人烧毁自己的房屋却危及了他人住宅的安全,可以运用普通法上的烧房罪(houseburning)来惩治。
后来,一个租用的房屋的附属空间并不能因为被放火而认定该行为构成纵火罪。尽管这样的规定在美国很多州仍然被遵守,但是很多州已经开始改变了这条规定的含义。如果一个房屋是空着的,或关着的,或者变成了人们居住的无价值物,它的燃烧是不构成纵火罪的。当然,对房屋的暂时离开,这是属于居住的特征的,是不应该被忽视的。此外,我们不能只看房屋或建筑物的表面特征来判断它的性质,比如,一个房屋表面看来是空着的,破旧不堪,但是其内部确实存在有人居住,这种情况下的放火行为是构成纵火罪的。
2.美国现代刑法中纵火罪犯罪对象的完善
美国刑法把“住宅”作为放火罪的犯罪对象,一般住宅的概念是指人们日常起居的生活场所,主要是房屋。但“住宅”这一概念相对狭小,比较单一,现代美国各州制定法已经不限于住宅,扩张解释为“一切建筑物”。它的应用已经开始蔓延到楼房、建筑、不固定于某地的交通工具,并且这种对于财产权利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有的州根据纵火罪犯罪对象的损害情况区分了纵火罪的五个等级:
第五等级,未经所有人同意,故意借用点火或爆炸的方式毁损他人的财产。
第四等级,行为人通过点火或爆炸方式疏忽毁损房屋或交通工具。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享有对财产的占有权或优先权,他是可以得到合法辩护的。
第三等级,行为人通过点火或爆炸的方式毁损房屋或交通工具。这种情况有以下情形可得到合法辩护:其一,只有被告享有对财产的优先占有权,如果其他人也享有这种权利,所有的权利人同意被告的行为;其二,被告的破坏行为全部是基于合法合理的目的;其三,被告人没有合乎情理的根据相信他的行为可能会对他人或他人财产造成危险。
第二等级,当其他人没有在同时同地加入到该犯罪行为中,并且行为人明知并利用了此情形。
第一等级,行为人故意通过点火或爆炸的方式破坏房屋或交通工具,符合以下三种情形:
其一,这种爆炸或火灾是通过纵火的设施驱动的,这种设施被投放在或安放在房屋或交通工具的内部或近处。这种情况要求产生以下结果:必须引起了其他人的身体伤害;这个爆炸或火灾必须给行为人带来经济或财政上的利益
其二,当其他人没有在同时同地加入到该犯罪行为中
其三,行为人明知并利用了使自己可以获得合法辩护的情形
纵火设施是指为了引发爆炸而设计成的一种可破碎容器,内部含有燃烧的液体或类似于导火索的设施可被点燃。
有的州将纵火罪分为三个等级:一级纵火罪指夜间纵火烧住宅;二级纵火罪指夜间纵火有波及附近住宅之虞的其他建筑物;三级纵火罪指一级二级以外的纵火罪,或者为骗取保险金而点燃自己或他人的财产。
按着纵火等级的不同,刑事处罚各不相同:比如,夜间的纵火行为要比白天的处罚更加严厉;焚烧自己所有的房屋骗保同样构成放火罪。笔者认为,美国现代刑法对纵火罪犯罪对象的细分,完全符合美国目前的国情,既不过多的干预行为人的自由,又保护了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的这种细分,增强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使司法人员有法可依。实体法上的精确规定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程序的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