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涉嫌诈骗700余万元获得缓刑案

936 2021-08-04 14:15

核心提示:
2011年9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被指控在经营煤矿活动中,骗取风险保证金和承包费共计人民币715.89万余元,一审被法院依法判处15年有期徒刑,王某某对一审判决进行上诉,并委托本所律师作为二审律师参与诉讼,经过本所律师成功辩护,王某某涉嫌诈骗一案被依法改判为缓刑。

案情回顾

案情回顾:

    王某某案发以前长期从事煤矿的经营,由于自己经济原因于2010年欠下近2000万元的债务,为了偿还欠下债务,王某某隐瞒了采矿证过期事实,骗取保证金、承包费700余万元。2012年3月,王某某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赃款人民币715.89万元继续追缴。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王某某委托本所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辩护律师李春光提出,一审法院认定:“采矿许可证已过期不能继续开采;王某某骗取合同保证金用于偿还巨额债务;不能退还承包金;欠多位承包人715.89万元不能退还。”上述事实与客观实际严重不符,并且一审期间,王某某的辩护人提交了近千页的证据材料,但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却对其未作任何评判。因此,二审辩护人为王某某作无罪辩护,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采信了辩护人李春光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裁定,撤销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发回该院重新审理,经过本所律师的多次与法院的沟通,并且提交了辩护观点,最终法院依法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最终该案当事人王某某被依法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案件在取得较好判决效果的同时,也获得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充分肯定。

 

 

办案心得

案情回顾:

    王某某案发以前长期从事煤矿的经营,由于自己经济原因于2010年欠下近2000万元的债务,为了偿还欠下债务,王某某隐瞒了采矿证过期事实,骗取保证金、承包费700余万元。2012年3月,王某某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赃款人民币715.89万元继续追缴。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王某某委托本所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辩护律师李春光提出,一审法院认定:“采矿许可证已过期不能继续开采;王某某骗取合同保证金用于偿还巨额债务;不能退还承包金;欠多位承包人715.89万元不能退还。”上述事实与客观实际严重不符,并且一审期间,王某某的辩护人提交了近千页的证据材料,但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却对其未作任何评判。因此,二审辩护人为王某某作无罪辩护,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采信了辩护人李春光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裁定,撤销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发回该院重新审理,经过本所律师的多次与法院的沟通,并且提交了辩护观点,最终法院依法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最终该案当事人王某某被依法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案件在取得较好判决效果的同时,也获得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