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座公司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104 2021-08-04 14:14

核心提示:
本案为建国以来云南省最大的一起集资诈骗案。我所律师根据本案的特殊性,综合应用各种辩护与沟通的技巧,最后在这一起影响巨大的案件中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案情回顾:

案情回顾

核心提示:

    本案为建国以来云南省最大的一起集资诈骗案。我所律师根据本案的特殊性,综合应用各种辩护与沟通的技巧,最后在这一起影响巨大的案件中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案情回顾:

    2005年10月,被告人包崇华成立云南金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先后设立7个管理处,下设总监、处长、部长、经理、业务员等职位。通过刘某某等41人,以金座公司发展香椿林种植,猪、鸡、兔等养殖项目为名,承诺半年期回报率7%、一年期回报率15%,到期还本返利的条件吸引集资人,先后向12608名集资人非法吸纳资金高达人民币4.846亿元。至案发时尚未返还吸纳资金本金共计人民币3.018623亿元。

    2010年4月27日至29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该案卷宗达一千余本、被告人达45名,庭审历时3天。

   李春光律师及赵兴祥律师担任该案被告人毕某某的辩护人。两辩护人为毕某某做罪轻辩护,向法庭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某某团队非法吸收存款金额5,083,300元有异议,实际数额宜认定为3,433,920.00元。本案全案属于单位犯罪,对被告人毕某某的量刑幅度只应当参考适用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而不应对各部各处的行为及涉案人分开处理。被告人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属于从犯、主观恶性较小,悔罪明显,依法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庭审结束后,辩护人又主动到法庭,代表家属与法庭协商,愿意以交纳一定罚金的方式换取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2011年6月,在开庭14个月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包某某、陈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过李春光、赵兴祥律师的努力,被告人毕某某成功获得缓刑判决,并于宣判后的第二天释放。值得说明的是,有多名罪行比毕某某轻微、排名也更靠后的被告人都判了实刑,刑期重于毕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