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交通事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妻子能否主张索赔扶养费?

196 2024-02-04 16:30

 

来源|昆明办公室

人身损害和劳动争议法律事务部

 

导读

近日,经过楚雄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我所律师尹德周、范助林代理的李某某诉普某某、某保险公司等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李某某主张的其配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案件经过

李某某驾驶摩托车与普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

 

经交警大队认定,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李某某因此次事故被评定为10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由于双方协商无果,李某某委托我所律师尹德周、范助林代理此案,并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因李某某妻子已经年满54周岁且持有残疾证,于是在诉讼请求中主张了李某某妻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庭审中,双方围绕夫妻之间是否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进行充分辩论,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方代理观点,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认定夫妻间存在相互扶养义务,并支持了李某某妻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52480元,加上其他赔偿费用,李某某共获得20余万元赔偿。

 

保险公司对一审法院判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服,上诉至楚雄州中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答疑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主张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及年迈父母的赡养费获法院支持较为普遍。然而,若夫妻一方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能否主张配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却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规定。

 

结合本案,李某某的妻子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同时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且李某某妻子作为从事重体力活的农民,已经年满54周岁并持有残疾证,因此,李某某有权主张妻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判决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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