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二十人 | 袁志: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的刑事风险预警与防范治理策略

311 2023-12-04 16:51




“刑辩二十人”系列活动在“交流、提升、共进”的目标下,携手刑辩实务界的专业人才,整合刑辩资源、发现刑辩人才,开展刑辩实务研究,探究拓展刑辩的新发展空间,为刑辩事业拓展新空间提供思路和探索,传播刑辩知识与公益。



“刑辩二十人•昆明站”是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为背景,进行“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暨刑修十二草案研讨”为主题,细分为六个主题进行深度讨论。



主题: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的刑事风险预警与防范治理策略


主讲人:袁志律师

• 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

•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四川省律协刑委会主任、四川省刑法学会理事

• 法学博士

• 微信公众号“言志说法”主理人



刑辩二十人·昆明站精华内容集锦




主讲人介绍

Character Introduction 


袁志律师指出,很多法律规定逻辑上是自洽的,但并不代表实践的合理性,实际上是缺乏本身的环境,因此需要强调内部制度,如要加强控辩平等。针对《刑法修正案(十二)》对于行为对民企内部的影响,袁志律师认为扩大适用范围至民营企业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的效果。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罪名适用范围扩大是双刃剑

罪名适用范围的扩大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不仅针对内部人员,同时也是悬在民营企业头上的利剑。换句话说,民营企业家不能错误地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二)》规定的非法经营同业罪只是起到严格规范和约束内部员工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这个罪名的规定同时也要求严格规范经营、管理企业。若是公司董事经理或者名义上不是公司的经理董事,但是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实施了经营认证公司同类型的工作,或者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业务交给自己的亲戚,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存在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风险。


在经营过程存在家属、亲戚等很容易形成家族企业,甚至虽然民营企业公司架构中设计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但在实际运营当中形同虚设,不少负责人都把民营企业都把企业视为自己的私有物。因此,袁志律师认为,我们应从内部治理的角度上,这样才能意识到自己的经营类型要随之而调整。《刑法修正案(十二)》对于罪名适用范围的扩大可能成为股东之间内斗,或者不同企业之间竞争的手段,因此于民营企业内部治理来讲,对于罪名适用依然应慎重。


二、股东是股东、员工是员工;个人是个人、公司是公司

袁志律师提出,民营企业家在负责经营管理时应注意企业具有双重身份,一个是因为企业管理者而成为企业的员工在履行职务,一个作为民营企业的投资者在行使股东权利履行义务,不要简单地认为企业是自己的而对企业的经营权都有决定权。而且需要注意两种决定权的基础不一样,行使的方式和程序不能相互分歧,这也是制度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作为律师,可以对民营企业的行规减少法律风险期望,分清两种权利形式,不论是股东权利还是管理公司的权利,两者的权利基础是一样,这律师在中间是可以有大的作为的:民营企业家要按照公司法的法律规定的完善内部体系结构,让公司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而不是粗放型的经营。小微企业中的公司管理者,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决策时,要按照内部治理结构的融合层进行决策,以避免因为程序上存在问题而落入有职务变革。袁志律师认为这个板块对治理最大的影响可能会增加一些治理的制定成本,但是可以减少企业极大的法律风险。



三、不该有的担忧,但可能是现实

袁志律师最后指出,在执行过程中要重视考虑民营企业实管状况,若不注意把握法律和政策界限,这三类罪名很容易成为引起内斗甚至为打压的工具。此外,在具体使用这三个罪名时,要有实质出罪的思维,主要是要审查判断民营企业家实质性审查,主观上是否有损害企业利益,尤其是恶意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目的。即便客观上损害了企业的利益,要慎重动用新手段。


袁律师认为在以后具体使用过程中,司法部门应出台相关的政策,否则的话极易导致适用混乱。就罪名的适用扩大到民营经济是有建立价值的,就是非法行为或者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或者就是刑事无须损害企业所得。如果受害方可以通过民事手段救济,则可以避免过度行使权利。





往届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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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 上海站

主题:刑事律师业务的新趋势与新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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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 北京站

主题:共研新时代背景下金融犯罪司法认定与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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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 太原站

主题:优化营商环境——刑事诉讼中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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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 合肥站

主题:刑辩团队建设和刑事业务拓展”和“诈骗类犯罪司法认定和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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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期 西宁站

主题:“环境资源类案件有效辩护与趋势展望”和“刑事业务的市场、拓展及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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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期 昆明站

主题:刑事风险视角的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暨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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